1.谈谈对社会法制的现状1200字的论文
法制,又称为“依法而治”和“以法治国”,是一种对法律存在目的的认识和信念,狭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广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是政府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法制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还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其与保护民主自由的法治是有区别的。
1. 法令制度:
《管子·法禁》:“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 汉贾谊《新书·制不定》:“仁义恩厚,此人主之芒刃也;权势法制,此人主之斤斧也。” 清何琇《樵香小记·钧金束矢》:“夫圣王之世,法制修明,豪强纵暴,有举其官者矣,安用讼哉?”
2. 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和根据这些法律制度建立的社会秩序。法制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
严复《原强》:“自其官工兵商法制之明备而观之,则人知其职,不督而办,事至纤悉,莫不备举。”巴金《作家要有勇气,文艺要有法制》:“这就说明发扬民主要讲两方面,一方面要讲勇气,一方面还要有健全的法制来保障。”
宋范仲淹《奏陕西河北攻守等策》:“须差近臣,往彼密为经略,方可预定法制,临时不至差失。” 清李渔《闲情偶寄·词曲下·格局》:“旧曲韵杂,出入无常者,因其法制未备,原无成格可守,不足怪也。”
3、中药学术语。即如法炮制。指按中药传统炮制法(相沿成习,为药业共同遵守的方法)加工中药材。一般加有其他辅料。如法半夏、法制豆豉等。
2.法制社会论文 1500字中学生
法制社会 当今社会正流行着一个新名词——和谐社会。
在2005年版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指体现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创造活力,人与人、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的稳定有序的社会。 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时期,我国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就已经提出了“和平”、“仁爱”的儒家思想——“大同世界”。
可惜最后以失败告终。那是历史的必然,试想在唯皇独尊的封建社会里,会有“大同世界”的立身之地吗?两千年过去了,他的思想仍是中华文明的精华,更是全世界华人共同的精神支柱。
中国自古就是文明古国,讲究诚信、友爱、仁义、忠孝,以爱国家、爱百姓、爱和平为荣。多少年来,有多少仁义志士为追求和谐出了自己的生命。
作为一名中学生,也许你会认为我们身在校园,承担求知之任,“和谐社会”与我们无关。然而,“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和睦相处”不正是我们所追求的社会吗?! 唐朝的时候,有一个做买卖的人途经武阳,不小心丢失了一件自己心爱的衣服。
他走了几十里后才发觉,心中很着急,有人劝他说:“不要紧,我们武阳境内路不拾遗,你回去找找看,一定可以找得到。”那人听了半信半疑,心里想:这可能吗?转而又一想,找找也无妨。
于是赶了回去,果然找到了他失去的衣服。这是一个典故,真假虚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样的社会风气,这样的人际关系。
近段时间,我们大家都能在电视上看到这样一个广告:妈妈给孩子洗脚,让孩子先睡觉,然后自己又去伺候老人。小孩没睡,看到了全部。
于是给妈妈打了洗脚水准备帮妈妈洗脚。孩子在端洗脚水的时候,将水洒了一地,同时也将浓浓的爱意抒发得淋漓尽致。
这难道不是一个和谐社会的缩影吗? 当然在共创和谐的过程中,也有一些不和谐的插曲。 2006年2月27日,有杭州市民发现,江干区城东公园内,一座铜质少女塑像被人锯断后偷走。
1.5米高、几百斤重的铜像原来亭亭玉立,现在被锯得只剩下一双“脚掌”。近几个月来,杭州已陆续发生多起城市铜雕作品被盗、被切割的事件。
位于杭州“信义坊”商业区的青铜雕塑“钓鱼郎”肩上的鱼竿被人偷走,只剩下光秃秃的一个把柄;菜市桥公园里《买菜》雕塑的秤砣也被人“强硬夺下”。不仅仅是铜雕,路灯、含铜电缆甚至是人行天桥台阶上的铜条,均遭“毒手”,引起市民群众强烈反响。
有不少市民提议,保留这些不完整的铜像,让大家牢记这个教训。在我们共创和谐社会之际,为什么会有这些不和谐的音符出现呢? 共创和谐社会很难,需要我们一如既往,共同努力;共创和谐社会其实也很简单,只要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创和谐社会。
3.写一篇以法治建设为主题的论文
制约我国法治建设前进的因素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历史传统的文明古国,曾经的辉煌文明造就了我们这个优秀而伟大的民族。
在现代化建设的今天,中华民族也正在不断创造着人类的辉煌历史。这其中就包含了我们的法治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当然,法治建设在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遇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和干扰。本文将就此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探讨。
从中国目前法治建设的基本现状来看,我们感觉有以下几大因素严重制约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行:第一、我国的司法不够独立,各级共产党的机关和行政的司法的干预过大。除全国人大在立法方面较为独立之外,各级司法机关均被置于党委和政府的控制之下。
这些司法机关的财务、人事等方面的权力都掌控在地方党委和行政的手中。因此在涉及国家机关和党政要人违法时,这些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常常感觉阻力巨大,甚至工作人员都不敢涉足。
这样就造成了地方党政部分的法律盲区,我们国家在市场经济时代出现的诸多腐败案件,制度的根源也就在此。第二、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使司法公正的天平无法实现真正的平衡。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广大的贫困阶层最需要法律的保护和帮助,由于经济的因数,他们无法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而被迫选择忍受伤害和侵犯。当这种忍受达到一定限度时候,他们会为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段来解决侵犯和伤害,从而成为法律惩罚的对象。
因此,法律对他们来说就成一种专制的工具。从这一角度来说,法律实施过程中根本谈不上“平等”。
第三、中国传统的法文化严重制约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我们国家有5000年的文明,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对国民的影响巨大。
在处理日常的法律关系或相关问题时,我们常常习惯于 “私了”、“算了”,这样的行为模式一方面使个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证;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人的让度,使得公共利益的维护和自觉遵守无从实现。因此在我们国家经常出现公共权利受到侵犯而无人出面制止,大家都愤愤不平但又都选择忍气吞声。
以上我从法律制度、社会经济和文化三个大的方面分析了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当然,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决不仅仅受这些因素的制约。挑战就在眼前,当我们正确的把握和认识了挑战,相信在各方面的努力下,我国的法治建设比较实现长足进步和发展。
4.求关于法治的论文一篇,要900字
900字。
人性与法治 人性化是2003年法治的焦点和亮点,但不同的声音也能时常听到,有些受害人及其亲属认为,对罪犯讲人性,就是对受害人的不公平,因为罪犯毫无人性地践踏受害人的权利;有些学者认为,人性应该是法治应有的品质,何必还需人性化?还有人耽心,人性化可能“化”掉法律的威力,因为法律的威力来自无情无私,而人性必须承认有 情有私。显然,为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研究法治与人性的关系。
首先,必须研究法治与人的关系。法治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规定的是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的是人的秩序,追求的是人的发展,实现的动力是人的实践。
法治的起点、终点、目标和手段都离不开人,抛开人的法治是不可想象的。法治的最终主体要素是自然人,因此,法学是人的科学,法治是人的实践,法学必须研究人,法治必须服务人,法治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法治是工具,人是目的,法治必须以人为本。
其次,必须研究法治属性与人性的关系。人的根本属性是人性,人性引导着人按人的生活方式生活着。
人性是什么?古今中外众说纷纭。从理性具体看,基本人性是生存、尊严、名誉、亲情、合群、自由、发展等需求倾向。
基本人性普遍地存在,不以财产、地位、职业、宗教、文化、地理、种族等为根据。人的属性决定了法治的属性,前者是内容、目的、灵魂,后者是形式、手段、躯体。
人为了塑造人性而立法,为了扶持人性而执法,为了修复人性而司法,为了发展人性而守法。弘扬人性的法是良法,压制人性的法是恶法。
法治必须以人性为基础。 最后,必须研究法治与人权的关系。
生存需要产生生存权,人有珍惜自己生命的权利,也有珍惜他人生命的义务。尊严和名誉需要产生人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把自己看作人的权利,更有把他人看作人的义务。
人有捍卫名誉的权利,也有尊重他人名誉的义务。亲情需要产生亲权,人有保护亲缘的义务,有享受亲情的权利。
合群需要产生参与权,人都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也有接受他人的义务。自由需要产生自由权,人有自己的自由,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
发展需要产生发展权,自己要发展,他人也要发展;穷人要发展,富人也要发展。基本人性凝结成人的基本权利,就是人权。
人权不可剥夺,只能作适当限制。 法治必须以人权为核心,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法治的底线。
民主制度的确立,为人性法治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但是,资本、市场等物质力量的异化可能扭曲人性,出现苏格拉底式的悲剧。因此,人性的种籽还得我们去播撒,人权的幼苗还得我们去哺育。
第一,培养人性化法律意识。医院拒救、有偿救人等,折射出生命意识的淡漠。
尊重生命、关爱生命、珍惜生命应该成为人类活动的最高准则。 第二,构建人性化法律体系。
宪法、行政许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的修订,是我国法律体系人性化的重要里程碑,但是还有一部分的法律条文有待人性化修订。 第三,构建以人性为指导、以人权为底线的执法方式。
执法者必须怀着人性的理念,对执法过程中的细节、新问题和执法失误有一种人性的判断力,不至于出现执法的异化。 第四,司法要以人性的救济为最终目的,对被害人而言,其人性权利遭到损失,司法机关以公力去救济,恢复被害人的人性权利,这是人性的救济;对加害人而言,由于人性的裂变,所以作出了伤害他人人性权利的行为,司法机关强迫加害人承担法律责任,使其痛苦、反思、悔恨、自新,从而恢复人性,这也是人性的救济。
人性化的法治更有威信。作为执法者,从人性的角度,更容易与行政相对人取得共识,事半功倍。
作为司法者,以人性救济为己任,他不仅发现了犯罪,而且发现了人性的病变,他作出的不仅是一纸判决,而且是修复人性的处方。作为罪犯,人性的根茎上最容易萌发谢罪的枝桠,真诚悔罪,这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创伤也是一种抚慰。
人性化法治在公民的自觉遵守中,在执法的督促中,在司法的救济中,在罪犯的悔罪中获得威信,得到实现。
5.中国法治现状如何.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解决"人治"问题上采取了各种措施,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还很不完善,人治和人治思想依然有它的市场,人治是中国经济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经济现代化要求必须实行法治,彻底摒弃人治。法治是近代大工业和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近代西方的法治,推动了西方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自由竞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责、权、利关系;必须实行商品的等价交换,保护企业之间的竞争;必须提高工作效率和商品信誉;必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由人民自己管理国家、经济、企业、社会……所有这些,都必须实行法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所要求的。
人治与法治,并不是简单的领导制度的区别,而是判断一个民族是否加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应当指出,我们至今对人治的危害、法治的意义的认识都还不够全面深刻,这也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和谐是人类社会的理想境界。和谐社会要求有秩序,要求稳定,要求公平和正义,因此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众所周知,所谓法治社会,就是社会公民和社会组织把宪法和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其基本特征是立法必公、执法必严。所谓“公”,就是公平正义,大多数公民赞成;所谓“严”,就是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仅仅做到这两点,社会就会太平、就会和谐了吗?
秦朝推行商秧和韩非的法家思想,推行严刑峻法,当官的都是酷吏,执法严格,可谓“法治”社会了。但秦不行王道而行霸道,不遵周公所制的“周礼”,民不知礼、义、廉、耻、信,人无伦常,盗贼丛生,官府一味地镇压,最终区区几十年秦就亡了,没有建成太平盛世、和谐社会。
乱世用重典是句屁话,没听说过人心是可以杀服的。清朝初年,康熙帝从元朝短命的教训中悟出人心不可以杀服,积极学习汉族文化,尊崇孔、孟,祭祀明太祖陵,重用汉族贤达,用礼、义、廉、耻、信教化万民,才收服了人心,出现了唯一一个异族统治下的太平盛世――康乾盛世。
所以,法治社会建设与社会文明建设必须同步推进,推行法治要有推行法治的社会土壤―――社会民众推崇平等、自由、博爱的普世价值观,礼、义、廉、耻、诚信等中国特色的贵族精神占主流,大部分人积极追求真、善、美,自觉抵制假、丑、恶。
不信请看,南京“彭宇案”中,法官说:从常理看,如果彭宇没有撞倒徐老太太,他就不会主动扶起徐老太太并送到医院治疗,彭宇这样做了,就一定是他撞倒了徐老太太。在这样的“常理”下,彭宇杯具了,美好的雷锋精神也寿终正寝了。
可以看出,要建成真正的法治社会,还任重而道远。
6.找找对中国法律现状看法的论文
法制建设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法学研究的发展,我国的法学研究也迎来了一个欣欣向荣的春天。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为法学研究的发展既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新的形势,如何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我国法学研究,我拟提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正确理解“精品”的含义,并鼓励“精品”的创作 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要求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的繁荣和发展。
我们已经摆脱了改革开放初期的“法学的”幼稚阶段,但法学研究的现状,总的来说,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是不相称的。主要表现在我国法学研究的成果,无论就其数量还是质量来看,都未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从质量上来看,这些年来,法学研究具有标志性的成果不多,主编的作品多、独著的成果少,汇编的成果多、专著成果少。翻译的精品不多,潜心考证的作品更是寥若晨星。
要繁荣和发展法学,当然要鼓励原创性的成果,多出精品,也要求成果的数量上要达到一定规模。因此,我建议: 第一,要鼓励学者多出成果。
大学应当是教学和科研并重,每个法学院都应当成为既培养学生,又培养学术成果的园地。我们应当进一步形成和完善奖惩机制,鼓励教师从事科研,推出更多的成果。
并且要形成一套约束机制,刺激教师从事科研。实际上,传播知识、传承文明,更需要的是著作,而不仅仅是面对学生的讲授。
第二,要正确理解精品的含义。精品实际上是个人知识长期积累和学界学术逐渐发展的产物,在法学发达的今天,很难设想一部精品完全是个人的话语。
在法学研究方面,我不赞成简单的、低水平的重复,但我也不赞成轻率地将某部作品冠以低水平而简单地加以否定。一部作品只要有其闪光点,有其思想的火花,给人某些启示,即使这些火花只是星星之火,也有其存在的价值。
第三,要正确理解原创性的含义。原创性不是说一部书从头至尾都是独到的观点,百分之百的内容都是前所未有的。
只要在某一问题以及问题的某一方面有新的观点,在体系编排、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收集等方面有一定的独到之处,就可以认为具有原创性。 第四,要进行善意的学术批评。
我们需要对他人的创作劳动给予足够的尊重,理解作者创作的艰辛。对作品的疏漏和缺陷,有必要进行商榷甚至批评,但这种批评应当是和风细雨的、善意的,不能采取挖苦、讽刺甚至进行人身攻击。
不能把学术批评演化成相互攻击或出名的手段。 二、破除“饭碗法学”,发挥学科结合优势 我们现在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法学院的教师讲授课程太窄,从而使得我们研究的视野也过于狭窄。
例如,有些民法学者只研究合同法,这就使我们的学术视野变得过于狭窄,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学的繁荣和发展。目前,在我国法学研究中存在着一种可以称之为“饭碗法学”的观点,该观点的内容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自我封闭,将法学的学科严格划分为若干门类,如民法学、宪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
各个学科之间壁垒森严,甚至学科内部也沟壑纵横。其次是封闭他人,持“饭碗法学”观点者对其他领域的学者从事自己这个领域的研究往往表现出高度的警惕,一旦有越雷池者必然口诛笔伐,认为这种学者是不务正业,或者说是手伸得太长。
甚至认为,这些跨学科研究的学者违反了学术界的所谓“游戏规则”,并对这些学者进行各种形式的非议。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与新世纪法学研究发展潮流和社会生活实际需要严重背离的。
首先,对学科领域的严格区分,将使学者视野变得非常狭窄。法学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开放的体系,各个法学分支本身是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只不过是由于研究者的能力、精力有限,才不得不强行进行学科的划分。
但是,当一些学者具有跨学科、跨领域研究的能力与精力的时候,那么,从事这样的研究不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对研究者来说也是终身受益的。就我个人的感受而言,正是由于我进行了证据法的研究,才使得我在参与民法典制定时,重新审视一些以前认为理所当然的规定,尤其是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行为制度、侵权行为法中对各类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的规定。
可以坦率地说,对民事证据法的研究极大的拓宽了我的视野,使我能够比以前更进一步深入地研究民法学问题,看问题的视野更为开阔。 其次,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交叉,是学科发展的必然趋势。
学科的结合有如植物的嫁接。一方面,法学需要与其他学科结合,形成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哲学等,从而为法学的繁荣和发展开辟新的道路,提供新的研究方法。
美国著名大法官布兰代兹说:“一个没有研究过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法律人极有可能成为人民公敌。”此种观点未免过于绝对,但是,其强调法学应当与经济学和社会学结合的思想是值得肯定的。
另一方面,法学内部甚至各部门法内部,也应当相互结合。现代的法学研究已经朝着越来越专业化、细致化的方向发展,这可以说是法学研究的必然趋势,但是,这种趋势并不意味着学者必须将自己禁锢在术业专攻的那一领域,更不意味着学者之间必须硬性地划分研究范围、不准他人越雷池半步。
其实,各门学科都具有共通性,因此,各门法学之间需要交流。各个部门。
7.法治中国进行式论文1500字
2011年7月2日下午,由复旦大学发展研究院、复旦大学国家建设研究中心主办,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以下简称高研院)承办的“中国未来十年的政治、政府与法治建设” 学术沙龙在高研院通业大讲堂举行。
此次学术沙龙由复旦大学特聘教授、高研院院长邓正来教授主持,复旦大学国家建设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任远教授及来自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经济学院、高研院等单位的20余位学者参加了此次学术沙龙。本次学术沙龙共分两个单元进行。
在第一单元,复旦大学经济思想与经济史研究所所长韦森教授,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郭定平教授、唐亚林教授,高研院专职研究人员刘清平教授、顾肃教授,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院长范丽珠教授,复旦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丁纯教授,高研院专职研究人员陈润华博士分别作了题为“预算民主与未来我国法治民主建设的逻辑起点”、“未来十年中国政治发展亟待解决的几个重大问题”、“技术治理与制度优化:当代中国公共行政的变革之道”、“也谈正义的重要性”、“中国未来十年民主政治建设展望与设想”、“ 社会变迁、社会失序与宗教道德的认识”、“ 关于提升我国政府未来10年对欧工作强度和效率的思考和建议”、“上与下:损益之道”的发言。在发言中,韦森教授主要就将“预算民主”作为我国未来十年民主法治建设之逻辑起点的思想进行了阐述;郭定平教授主要就未来十年国家建设与民主发展的关系进行了论述,并就激活人大、做实人大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唐亚林教授主要就当前政治条件下通过技术治理和制度优化促进公共行政改革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刘清平教授提出了“正义是硬底线”的观点,并阐述了通过人权保障和民主监督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思想;顾肃教授主要就通过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促进民主政治建设的思想进行了讨论;范丽珠教授主要就当前中国的社会变迁带来的社会失序、精神危机等问题进行了论述;丁纯教授主要就未来十年欧洲整个经济社会局势、中欧关系未来走势等问题进行了阐述;陈润华博士则主要结合中国古典思想对知识分子的审慎精神进行了呼吁,并基于社会结构对政治治理的损益之道进行了阐述。
在讨论环节,郭定平教授就顾肃教授通过党内民主实现政治民主的思想进行了商榷;唐亚林教授就基层民主问题进行了补充性阐释;吴冠军博士就范丽珠教授所讨论的失序进行了进一步的厘清,并提醒大家注意区分“正确”(正义)与“正常”;孙国东博士提醒大家注意讨论此类社会实践问题时的身份和立场,并就刘清平教授“正义是硬底线”的观点是否低估了“正义”的价值提出了质疑。在第二单元,复旦大学哲学学院邓安庆教授,陈周旺副教授、陈玉刚教授、敬乂嘉教授,高研院专职研究人员吴冠军博士、孙国东博士、林曦博士分别作了题为“社会建设与政治发展”、“治安体制变革与国家建设”、“全球化对中国未来十年政治发展的挑战”、“从行政国家到协作国家”、“ 中国社会的‘理想图景’”、“ 社会保障与法治中国道路论”、“ 中国未来十年法治建设:中国法律传统的创造性转化”的发言。
在发言中,邓安庆教授主要就学者的角色、社会建设与政治发展的关系等进行了阐述;陈周旺副教授主要就中国治安体制的变化及其与国家建设的关系进行了论述;陈玉刚教授主要阐述了在全球化带来的思潮的挑战、风险的挑战、治理的挑战、结构性挑战等背景下如何进行制度创新的问题;敬乂嘉副教授主要就以“协作国家”理念促进中国政治建设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吴冠军博士主要就知识分子对理念的塑造作用进行了论述;孙国东博士主要就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确保公民人格平等、进而促进规则意识和法治中国之形成的思想进行了阐述;林曦博士主要就规则至上的限度及中国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进行了论述。在讨论环节,任远教授主要就改革的目标和动力问题进行了阐述;刘清平教授主要就正义作为底线的思想进行了补充性说明;陈润华博士就“自由”、“民主”等西方词汇与生活世界的隔膜提出了质疑。
最后,邓正来教授对大会进行了学术总结。针对与会学者的发言,他主要强调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人文社会科学不应高估预测的职能,而首先要对人类理性的有限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和自觉。
第二,知识分子可以和民众一样讨论中国社会实践的热点问题和重大问题,但关键是讨论的方式必须是学术的。第三,对法治、民主等所谓现代性价值的讨论必须对其前提性问题进行批判和反思,而这就是中国自身的历史性和文化性所建构的意义结构,进而结合中国语境展开深入的讨论。
此外,邓教授还进一步揭示了关于国家建设的讨论之所以开启的背景,并就今后讨论的方向进行了学术定位。就前者而言,他认为,中国30多年来的经济发展成构成了我们讨论的主要背景;就后者而言,他强调,在讨论中国未来十年政治、政府和法治建设的问题上,如何打开悬置的意识形态争论、如何真正开启新一轮的关于“中国向何处去”或“成为什么样的中国人”的讨论、如。
8.法律方面论文
你好,法律方面的论文大部分是按照这个思路去写的:1.选题,你在生活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看法。
比如: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2.选好你要写的论题后,就开始查找有关论题方面的资料,比如现行规定,学者们对这方面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这方面的案例等。
3.大概熟悉在你论题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对问题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正文了。4.各个学校都有对论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来完成论文。
多和同学交流,不懂就问老师。5.跟你说说正文怎么写。
本科论文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关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第二部分,重点是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参考文献列出,再致谢就可以了。
谢谢,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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