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方向 哪个方向的毕业论文相对要好写一点
1、法学的研究对象(object of law)首先是法。
这里的“法”包括通常所说各种意义的法。
从法的形式角度说,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成文法(statute law)和不成文法(unwrietten law,common law);
从法的体系角度说,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
从时间角度说,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和当代法;
从空间角度说,包括该国法、外国法、本地法、外地法;
从历史类型角度说,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从一般分类角度说,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从表现形态角度说,包括动态法和静态法、具体法和抽象法、纸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现实法(如实际生效的法)等等。
法学只有将所有这些不同意义上的法尽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实的法学。
2、法学还要研究各种“法的现象”。
即基于法产生的各种现象,如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的起源、发展、移植、继承、现代化;法律秩序、利益、正义;法律观念、思想、制度、事实、规律等等。
3、法学还要研究“与法相关的问题”。
看你对哪个比较熟悉,
就选哪个
2.刑法毕业论文
刑法的宪法化原则研究 [摘 要]基于国家的理性治理思想和刑罚权的特别规制需要,刑法的宪法化原则的形成和发展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
在西方法治国家中,作为厉行刑事法治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准则,刑法的宪法化原则在近现代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全面、准确地界定它的基本含义,系统、科学地确定它的基本内容,是在刑事法治实践中应用它的重要前提。
只有实现刑法的系统宪法化和法治化、宪法的司法化,它才能真正地在刑事法治实践中得到贯彻。[关键词]刑法;宪法;刑法的宪法化;刑事法治;法治;宪法的司法化[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2008)01-0027-05作为根本大法,宪法是从总体上来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确认和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宪法所限制和规范的国家权力当然也包括刑罚权在内。但是,考察近现代世界各国的宪法,我们可以发现,其中许多宪法也专门把刑法的基本原则或其他重要内容纳入了自己的规范范围。
这种现象就是刑法的宪法化。在西方法治国家中,把刑法的基本原则或其他重要内容纳入宪法规范范围已经成为刑事法治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准则。
我们把这个重要准则称为刑法的宪法化原则。尽管在过去人们并未明确提出刑法的宪法化原则,但是它在刑事法治建设中的应用是有目共睹的。
在刑事法治建设中贯彻这个原则,一方面可以使刑法的基本原则或其他重要内容得到宪法的体现和保障,另一方面可以使刑法和宪法连接起来,使刑法从内在上符合宪政的精神和原则。虽然刑法的宪法化原则是一个重要的刑事法治原则,但是国内学界对它的研究还是比较少的,①特别是系统的理论研究。
在本文中,我们试图从思想基础、历史沿革、基本含义、基本内容和实现方式等方面对它进行全方位的理论研究,以期为刚刚步入轨道的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指导。一、刑法的宪法化原则的思想基础从多个方面、多个层次上分析刑法的宪法化原则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基础,可能会产生许多不同的观点。
我们主要试图从宪法和刑法两个方面来分别分析。在宪法方面上,国家的理性治理思想是这个原则产生和发展的重要思想基础;在刑法方面上,刑罚权的特别规制需要是另一个重要思想基础。
(一)国家的理性治理思想国家是社会内部不同力量相互作用的产物,而国家权力是社会内部不同力量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合力,是国家得以存续的实质基础。国家治理则是国家权力行使和作用的过程。
人类社会早期的国家应用一种自发的治理模式。所谓自发的治理模式,是指在人类对国家内在规律的认识不足基础上的盲目的国家治理方式。
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中,人们认为国家权力来源于虚幻的神或者天,行使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是这些神或者天的代表,建立在这种虚幻基础上的国家治理几乎完全变成统治阶级意志的表演舞台,也就变成了现在人们通常所说的人治。在这种自发的治理模式下,国家权力也并非可由统治阶级完全恣意行使的,而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的,例如,社会经济条件、统治阶级力量的大小、社会文化因素等。
但是,这些制约是客观的,而非自觉的制约。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自身和国家的认识发生了深刻性变化。
人们逐渐认识到,人类个体具有独特的价值,国家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才是国家的根本和目的。再者,国家权力的真正来源并非虚幻的神或者天,而是人类自身。
国家权力并不是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独有物,而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有物。它来源于个人,并且应受制于个人。
因而,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对国家权力应当进行合理的配置,并自觉地把它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这些理性的人性观和国家观,为国家理性治理模式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基于这些观念和思想,人们开始深入探索如何合理地配置和有效地限制国家权力。正是通过这种探索,近现代宪政思想应运而生。
[1]宪政思想的基本内涵在于通过宪法来合理地配置和有效地限制国家权力。通过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权力的正当来源、国家权力的类型和范围、不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行使各种国家权力的机关及其职责等,特别是国家权力的类型和范围、不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通过宪法,确认公民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这种特殊的法律规范,就是宪法。
根据宪政思想,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上,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这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和重大问题。宪法已经成为实施理性治理模式的重要前提。
当然,一个国家制定了宪法,并不意味着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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