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文:论中国古代法治儒家化的历程
仅供参考 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儒法结合的思想。
这一思想是随着西汉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而逐步形成的,最终成为古代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并全面贯彻到古代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一、西汉——法律儒家化的发端 在战国和秦朝,起主导作用的是法家思想。
从李悝的《法经》到秦朝的商鞅变法,均以法家理论为其立法建制的指导思想。 以法为本是法家思想的核心。
法家强调,治理国家事务,规范民众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标准。法家思想的另一个特征是“一断于法”。
司马迁在《史记》中概括法家思想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①]商鞅在变法时,即提出“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刑损;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②]春秋战国处于社会变革动荡时期,统治者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大都采用法家的重刑主义原则。
法家认为重刑止奸,严刑峻罚可以起到威慑的作用,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 汉朝建立以后,在社会制度和国家基本体制方面,与秦朝是一脉相承的,但是,汉朝却对秦朝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革新,而这一革新主要是随着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而逐渐开展开来的。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观点,这一政策被统治者艘采纳,孔孟之学成为正统。但这时的儒家已不同于先秦儒学,它是以儒为主、儒法结合、杂柔道家、阴阳家,甚至句括一些神学观点的一种思根理论体系。
其要旨主要是天人合一的君权神授和三纲理论,以及“大德小刑'学说,德是阳,刑是阴,上天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这样治理国家应做到“德主刑辅”。
因此,法律的儒家化由此发端,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儒家注释法律。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③]儒家对法律产生如此浓厚的兴趣决非偶然,儒家重视法律,是由于他们认识到了法律在政治上的重要作用,有著突出的现实意义。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改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2、依据经义决狱。所谓依据经义决狱,就是把儒家思想作为最高司法原则,并以此为准绳,来判决是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
汉朝的司法制度之一“春秋决狱”,是指在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之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据《汉书·应邵传》记载,“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④]值得注意的是,身为中央最高司法官吏的廷尉,却要受命去向硕儒求教,这除了说明与汉武帝的“独尊儒术”有关外,更充分证明了儒家在司法中的重要地位。 二、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发展阶段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发展阶段,有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意义。
从西汉的“纳礼入律”到这时期的“礼律并重”,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已经走过了500多年的历程。儒家的思想体系和道德观念从影响司法实践到全面融入律法当中,对中华法系的形成有着巨大的作用。
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主要表现在: 1、“五服制罪”入律。五服制度是儒家文化的主要标志之一,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期间,所穿丧服的缝制方法及服丧期间应遵守的礼仪规则有很大不同,关系越亲的服制越重,关系越疏的服制越轻。
这一制度的产生,是由于氏族门阀势力的发展,统治阶级非常重视尊卑名分和礼教的作用,因而首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这就是所谓“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五服制罪的实质是儒家伦理观念在刑罚上的体现。
2、“重罪十条”的确立。秦汉的律法中已经有了“不孝”、“降叛”等罪行的处罚条款,但只有简单的几条,规定也不严密,并未形成系统,而《北齐律》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重罪十条”,作为封建法典重点打击的对象。
犯此十条者,不仅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 “重罪十条”被置于篇首名例律中,反映了统治阶级对这些犯罪现象的重视和打击之严厉。
严惩这些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伦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秩序,反应了汉代以来儒家地位不断上升、儒家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进一步紧密结合”。 3、八议、官当制度的确立。
所谓“八议”,即《周礼》中的“八辟”。“八议”入律,就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
它始于曹魏,讫于明清,在中国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一直被沿用不变。“官当”,原指某些官僚犯罪后,允许以其官职抵罪即折当徒刑,后到北。
2.急求一篇论文:论儒家法律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冲突
给你原创论文是不可能的,自己参考下修修补补吧—— 德体法用是儒家的德法关系论,引礼入法是儒家立法道德化思想,原心论罪是儒家司法道德化思想.儒家法律思想中的"以礼入法"、"德主刑辅"和重视道德教化对当前我国立法、司法乃至精神文明建设有借鉴意义,但儒家法律思想在本质上是与当代社会的法治建设相冲突的,从总体上说,其影响是必须克服的. 反思当代中国法治承继和发展的传统及外国法律的移植,它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即儒家思想、封建制度和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作用。
传统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与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当代中国的法治和现代司法理念在面临变革、融合与嬗变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上述三者强劲的负面历史惯性的制约。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
所谓法治精神在二千多年前的中国就已存在。梁启超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一书中指出:“法治主义起于春秋中叶,逮战国而大盛。”
为何法治思想盛于战国而衰于后世?梁启超认为是受名为礼治、德治,实为人治的儒学所累。对现代法治而言,笔者以为,还有封建社会“封邦建国”的政治理念与司法从属于行政的体制的延续,以及承继苏联社会主义人治化色彩浓厚的法律体系的共同作用。
建立法治国家是历史的必然,对我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和体系及外国法律特别是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在中国的移植进行深入反思和批判,逐成现代司法理念,将有助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共同体的孕育和构建。本文从现代司法理念角度审视和分析中国法治进程的负面因素。
一、儒家思想的负面影响 以孔丘为创始者的儒家法律思想,是建立在以家庭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主张“礼治”和“德治”,也就是“人治”。
儒家人治论的要旨在于:圣贤决定礼法;身正则令行;法先王,顺人情。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中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系中强调人治[1].自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成为思想意识形态的一极,后世无非是对它进行修修补补,它独霸中国二千余年。
封建思想实质上就是儒家思想,它至今仍然在现实社会中影响着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生活,并及于法律等各个层面。物极必反,没有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单一的思想模式,造就的政治法律文化——那就是专制。
历史证明,人治和专制是一脉相承的。要建立现代司法理念,这种本土环境法律思想的人治化,与强调以制度、规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的法治观是格格不入的。
儒家思想是建立现代司法理念的最主要的思想障碍。那就是法治观念先天不足。
(一)自由与平等观念的真空 自由与平等的价值观是法治的基石。自由主义与平等主义作为“现代”言述,是“西方”的。
“现代”是针对“传统”而言的。即自由与平等的现代话语既不是西方传统里固有的,也不是中国传统里存在的。
“西方”是相对“中国”而言的,自由与平等对中国意味着:他既需要在一个与自己本土文化相异的法律文化氛围中去领承“新的”和陌生的价值观念,又需要在与本土文化的兼容中为“拿来”而创造其所必须的生存环境和空间,以便使其得以存活并有所发展。这使得自由主义与平等主义在思想界带有一种“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性质。
儒家思想的意识形态化色彩太浓,使得思想与权力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而也就化解了以思想即知识介入社会生活、批评政治弊端的机会。
“自古以来儒门最大的弊端是与现实权力粘合”,“儒门严于阶层之分;讲究‘定于一尊’;主张‘尊王攘夷’;掀起浓厚的权威主义的气氛”[2].这些要素无一不合于专制者的口胃,容易用作治理万民的建构框架,故而儒学能统治中国数千年。儒家的这一思想定位,无法与自由与平等主义所主张的与权力疏离,保持自由与平等的思想与个人权利不受侵害对接。
相反,二者一旦相遇,冲突便是难以避免的。这种冲突,则从三个方面鲜明地体现出来:一是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个人权利与个人意志自主、保护私有财产与实行法治,必然要取代古典传统的基本理念家族权力与国家意志主导、维护特权与专制集权。
二是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的制度安排权力分割与制衡、宪政与有限政府,必然要取代古典传统的制度安排权力独大与个人独裁、法律压制与无限政府。三是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的生活格局国家与社会、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明确划分,必然要取代古典传统的生活格局以国家代个人、以最高领袖意志代大众意志。
传统的人治观念、义务本位观念、等级特权观念、尊卑有序观念及无讼为有德的惧法厌讼观念等,仍然具有强劲的历史惯性,它们还会以各种途径和形式保存和延续,特别是一些经济文化较为落后、交通通讯极为不发达的闭塞地区,新的思想观念很难在短时期内得到传播和普及[3].我国现行国家权力配置是在大规模群众运动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家权力过于集中,适合于计划经济社会的个人专断与人治,而不适合于市场经济社会的民主与法治。权力配置不尽合理,表现为权力分工不明,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权力运行失控。
监督制约机制弱化。我国公民参与政治仍属“。
3.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时期的判决是中国法律儒学的开端。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在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古典注释的高潮。这样的法律与原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也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进程在隋唐时期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形成了儒法合一的法律体系。
扩展资料: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强调德治。
2、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已经确立。在中国法的儒家化过程中,儒家思想的精髓被注入法律,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
3、在“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过程中,儒家基本政治法律思想融入法律之中,逐渐形成一系列符合儒家思想的具体法律观点。
4、中国法律的儒家思想促进了司法的儒家思想。春秋战国判决书的广泛运用,使一大批具有儒家经典素养的官员变得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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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论述法律儒家化,明天需要,急求
若作为本科生的作业,则可以从法律与道德的角度回答,说明道德规范对法律的影响与作用,儒家思想是祖国几千年传承下来的优秀思想文化结晶,体现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智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留优秀传统有着不可动摇的地位,但是儒家思想因为具有时代局限性,因此也有不能适应现在社会发现的要求的地方,因此需要法律人在借鉴的同时,应该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出发,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
法律的儒家化,不是照搬儒家思想,而是对儒家思想进行发展与变革,借用儒家思想丰富法律规范,使得法律规范与社会道德完美结合,更好的调整社会关系。
5.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jhswx84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1.引礼入法。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用“礼法”二字来描述儒家传统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彼此之间的关系可谓是点睛之语。礼与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
2.礼法融合。从魏晋时期开始,儒家学说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起来,儒家经典逐步取得了与法律并驾齐驱的重要地位,其突出标志就是礼、律并重。
到曹魏后期,人们己常把刑与礼相提并论,《三国志·魏志·刘庚传》载:刘庚“与丁仪共论刑礼,皆传于世”。由此可见,此时,礼刑已被人并提。
3.礼法合一。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全盛时期。
唐律无论结构、内容均已蔚为大观。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
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评价。透过唐律可以发现礼与法的内在联系,可以体验礼是。
6.求一篇《论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民本主义精神》论文
儒家法律思想,从基本方向来说,是民本主义。
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有“民为邦本”的民本观念。儒家认为“天生民而立君,以为民也”[1] 而且儒家把原始宗教的天的观念,具体落实于民的身上,把民升到神的地位。
如儒家认为“天聪明,自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
[2]再如“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3]再如“民,神之主也”[4]和“民和,而后神降之福。”
[5]又谓“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所以在儒家思想中,民的地位代表着天与神的资格,站在统治者之上,对人的关注构成了儒家人本主义传统的重要方面,或者说民本思想构成了儒家思想中的一大特色。
儒家的民本思想一方面表现在对“民”的“关注”、“重视”上,主张“重民”、“爱民”、“以民为本”;另一方面表现在他们对统治者的“德”和“贤”的要求上,主张实行“德治”、“仁政”。他们所突出、关注的不是贵族威严,而是平民意志;不是贵族权益,而是平民命运。
具体而言,儒家的民本思想表现在: 首先,统治者必须想到人民,为了人民,关心人民的利益。孟子曾说:“民事不可缓也。”
[6], 针对苛政给人民带来的苦难,他呼吁统治者要“救民于水火之中”[7].要求统治者实行“德治”、“仁政”,慎刑罚,薄赋敛,处理君民关系要做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8],甚至认为“天时不如地利, 地利不如人和”。
暴君污吏欺榨百姓,在儒家思想中是不承认其政治地位的。 其次,天命即人命,人民的意志便是统治者合法性的唯一依据。
人民有权选择他们喜欢的君主。比如齐宣王攻打燕国,获胜后问孟子是否应该吞并这个邻国。
孟子把人民的意愿和利益作为决定条件, 他说:“取之而燕民悦,则取之,取之而燕民不悦,则勿取。”[9]这说明统治者必须注意倾听人们的意见,而不能任意妄为。
第三,儒家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统治者得失天下,所以,统治者必须赢得民心,才能得到天下。统治者不能使用武力来对付人民,应该爱民、护民,不以威摄来使人民畏惧。
只有人民自觉自愿地支持,统治者才能有效地统治,国家也才能长治久安。正所谓“天下不心服而王者,未之有也”[10].作为统治者必须做到“足食、足兵、民信”,而其中最重要的是民信,“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11]“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12]儒家思想中一条重要的规律就是:“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
因而“得人心”在统治策略中是远比法律程序更为重要的因素。 比较来看,西方社会以基督教为指导思想。
而基督教以一个人格化的上帝为中心,上帝创造了人因而对人享有绝对权威。由此,上帝与人的纵向关系便是基督教关注的首位。
儒家没有相应人格化的上帝,也没有任何相应的神或宗教,于是人们思考的注意力便越过神而直接投向人与人之间的横向关系。与基督教对来世的关注形成鲜明的对比,孔子对超自然性质的事物往往采取一种比较冷漠的世俗态度。
正如他所说的“未能事人,焉能事鬼? 未知生, 焉知死?”[13].由于人过早地确立了对天的实际优势,在天地人的三位一体中,人就成为比天和地更为活跃的因素。在《尚书。
太甲》篇中就有过“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的说法[14]. 在传统儒家思想看来,在人君上面的神,人君所凭藉的国,以及人君的本身,都是为民而存在的,可以说神、国、君都是政治中的虚位,而民才是实体。
应当说,儒家的民本主义是一种相当理性而早熟的思维方式,但是这种早熟的文化,对于一个在很多方面都不太成熟的民族来说,人过早从神或超自然的畏惧中解放出业来,结果有可能使人滋生出毫无节制的欲望。没有外在权威的干预和牵制,人有可能毫无顾忌地充当权威,争权夺利。
这样从结局上说并不能达到爱民的目的。另外“天意即民意”的观点虽然在理论上肯定了人民的意志是统治者行使权力的依据,是不可忽视的政治因素。
但是在封建社会,由于没有民意的选举制度,因而任何征服者都可以在杀人盈城之后自诩为“天意”。国家大一统后,百姓也无自由选择的可能,“民意”的表达便成了问题,统治者可以作这样的循环论:即代表“天意”者必成功,成功者便必然代表“天意”;既然“天意即民意”,他也就必然代表了“民意”,“民意”于是沦为可以强暴的对象。
无论个人还是人类,都需要一段时间来进入文明。在人的自我约束还未充分发展之前的很长时间内,外界的权威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没有宗教来提供这一权威,那么必然有世俗的权威来取而代之。没有对神的畏惧,那就必须有对人的畏惧。
因此在中国将个人神化,制造出一个人间神来,就是必然之事。因而,尽管孔孟提倡爱民、重民、以民为本;提倡贤人政治、仁政、德治;尽管其认为百姓在君王举措失当时可以替天行道,但是孔孟的民本思想不可以等同于西方近代的民主思想。
民本与民主,虽一字之别,但涵义较远。民本与民主的区别在于:首先,民本思想不必论证统治者的权力来源问题或者说权力的产生方式问题,而这是民主所不可回避的根本性问题。
虽然民本思想也提到百姓在某些时候可以替天行道,但这并不是一种理性的、民主的程序的权。
7.求一篇《论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民本主义精神》论文
以“中华法系”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律是在中国古代特定历史条件下生成和发展起来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在延绵数千年的历史过程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品格和内容,具有丰富的法制文化内涵。虽然贯穿整个中国传统法律的核心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但中国传统法律也存在一定的民主精神,这种民主精神既不同于西方资产阶级所倡导的民主,又是在几千年特定历史条件下长期积淀形成的具有反对封建专治的进步意义的民主内容,批判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中存在的民主精神,对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文明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传统法律中的民主精神,是以儒家思想中的民本思想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有深远的文化基础
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以孔丘为创始人的一个学派,也是当时“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的一个最大学派。儒家以家庭伦理为理想法,视国家为家庭的扩大,法律是伦理的体现,把家政统率于家长,国政集权于国君,皇帝是百姓的最高家长,任何个人在家是父母之子,应当尽孝,于国是皇帝臣民,应当尽忠,由家而国,家国相通,只要家族的利益不危及国家利益,国家便认同族长、家长自治的治家之权,形成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基本伦理道德规范,一方面父母或者父母官具有凌驾于子民头上的权力和权利,另一方面父母或者父母官自上而下负有对子民保护的责任,其中包含了尊重民意的积极成份,在这种朴素的民本思想指导下,允许家族代行基层行政组织的某些职能,如催办钱粮,维护治安,处理户婚田土等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体现了一定的民主放权思想。同时儒家主张“民为本、君为轻、社稷次之”的民本思想,带有强烈的民主色彩,并由此而形成了“保民”、“存民”、“养民”的基本治国方针。要求各级官吏千方百计为当地百姓谋取利益为己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民主思想,主张为官清廉,为民请命的清官精神,儒家上述民本思想为中国传统法律民主内容的形成奠定了文化基础。
二、民主精神内容在中国传统法制中的具体体现
纵观“中华法系”的发展历史,中国传统法律萌芽于以西周为代表的夏、商、周三代奴隶制时期,形成于战国秦汉时期,成熟于魏晋隋唐时期,发展演变于宋元明清时代。在不同时期的法制秩序中,其民主精神内容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以西周为代表的夏商周三代奴隶制法制中,统治者所确定的“敬天保民”、“明德慎刑”法律思想,包含一定的民主内容,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确定以“礼”作为指导国家运行的根本大法,调整着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带来了周初的法治秩序与成康盛世。体现在法律上,除奴隶主贵族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外,平民中的农民,虽对地主具有一定的依附关系,但人身是自由的,有自己的家庭和财产,在民事上既有权利能力,也有独立的行为能力。对于涉及农民利益及生存基础的土地问题,规定土地王有,
8.论述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儒家化的进程
法制儒家化的进程就是以礼入法亦称援礼入法
一、法制儒家化简要过程
1、中国古代成文法自战国时代魏国李悝制定《法经》开始,社会法制儒家化确是从汉朝开始的。
汉代但随着儒家学说在汉武帝时代成为居主导地位的官方意识形态之后,先前按照法家精神制定的中国古代成文法不断渗入儒家思想,儒家所维护的社会等级秩序以及相应的礼制规范和伦理纲常(“三纲五常”),逐渐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最高准则。(儒家思想在汉武帝时代上升为统治思想以后,“三纲五常”的儒家伦理精神日益渗透到法律之中,并且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最高准则。)
2、隋唐时代,以“以礼入法”为特征的法律文本大体成型。(“以礼入法”的法律儒家化过程基本完成。)
《唐律》和《唐律疏议》集历代法制之大成。
3、宋元以来的法律修订,也都沿袭了“以礼入法”的精神。(由于法律充满了儒家精神,唐宋以后的统治者都十分强调“明刑弼教”,即用法律来强化儒家的教化,从而巩固其专制统治。)
二、法制儒家化实质
“以礼入法”的实质是将传统等级制度和礼制规范的原则贯彻到国家法律之中,依据人们的身份地位与社会关系来断案量刑:
表现1、十恶:
魏晋以后,统治者将危及社会等级秩序的十项行为定位“十恶”,视作不可饶恕,必须严惩的重大最恶。
表现2、八议:“十恶”之外的罪行,如果是皇亲国戚、达官显贵,则可根据其身份地位以及对朝廷的功绩酌情减刑,称为“八议”。
表现3、如果是平民侵害权贵,晚辈侵害长辈,则根据尊卑上下和血缘亲疏加等严惩。
三、法制儒家化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成员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与“以礼入法”密切相关。
9.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在西周末期和春秋时期,西周的礼每况日下,到了‘礼崩乐坏’的程度。这时,孔子等一帮儒家要求恢复和加强一贵族政体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但他们只是在形式上沿用了西周的礼,但从内容上他们对礼的理解和礼的运用明显不同于西周,他们对西周的礼进行了改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他们讲礼说成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即确立和维护统一的贵族政体和君臣等级秩序的制度。所谓的“为国以礼”,集中地表达了儒家对礼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儒家的这种礼同西周的礼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西周的礼是关于政治、军事、祭祀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而儒家的礼则是国家根本制度,地位形同于现在的宪法。其次,西周的礼是‘不下庶人’的规章典籍,而儒家的礼既然作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则变成‘下庶人’的规章典籍。分析以下此时“礼下庶人”的含义,是否表示礼从过去的权利对贵族,义务对庶人改为权利和义务对人人平等呢?要弄明白儒家的礼究竟是怎样的,我们要明确一点,就是儒家的礼不再是具体的规定了,而变成国家的根本制度,意味着西周所维护的一切变成了国家的制度,上升到国家制度的高度,为国家所认可,实际上是将西周的礼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权威化?
2、他们以“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变传统的“任人唯亲”为“亲亲”前提下的“尊贤使能”,从而否定了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西周“亲亲”的原则并没有打破或取消,而是有所补充,用“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目的是选取优秀人才为封建贵族服务,以便更加巩固他们的宗法等级制度?
3、他们将礼视为“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即处理君与臣、父与子、兄与弟、朋友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用礼定“亲疏”、别“是非”。“五伦”实际上是道德范畴,不应该由法律调整,儒家的礼确赋予他法律意义,并提升到国家制度的高度。
总结:儒家对西周礼的改造,实际上是将礼进一步提高了地位,将其看作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而国家制度的核心是“亲亲”和“尊尊”。 “举贤才”是用来补充“亲亲”的,君臣父子的等级进一步明确。从本质上,儒家的礼与西周的礼没有两样,如出一辙,不同的只是儒家的礼比西周的礼更加制度化、全面化、理论化,进而更加强制化。
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
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宗法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生产单位和生活单位是什么?家。家是一个子孙满堂的大家庭,它把社会成员组织起来,家庭里有男女老幼、有祖孙父子叔侄夫妇妯娌;家是进行生活和生产的场所,出门在外有当官的、呆在家中有冶铁纺纱种田的;家是进行人际交往的最直接的环节,家里有形形色色、各行各业的人,不需要再与别人进行什么交往。国家就是就是由各个家组成的。家庭与国家之间的纽带就是礼。礼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礼同样调整国家内部的关系。礼不仅视“家”为“安身立命”的基础,而且视“家”为“ 忠君报国”的基础。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孟子所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为什么这样说呢?原因是:
首先礼治要求人们在家庭中要“孝”,孝就是对父系家长的绝对遵从。主要表现为:子女必须孝顺父母(孝子之至,莫大于尊亲),弟妹必须恭敬兄长(有父从父,无父从兄),卑幼必须服从尊贵()。
其次礼治要求人们在国家中要“忠”,即对于君主的忠诚和服从,这是孝的延伸和扩大。儒家认为“孝慈则忠”,作到孝就能作到忠,而且孝本身就等于从政。有人问孔子:“”孔子回答说“”。古代为什么会有“忠”、“孝”、“节”、“义”四种牌坊呢?那是因为古人认为四者是相通的。
以等级为基础,强调“别贵贱”
儒家强调“正名分”,强调“忠”、“孝”,无外乎在严格区分上下等级、高低贵贱。
孔子说:“礼乐征发自天子出。”
孟子说:“天下有道,大德役小得,大贤役小贤。”
荀况说:“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少事长,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
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首先要明白“德”指的是什么。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既包括具体的行为要求,又包括基本的原则。儒家继承了西周的“德”,同时也对它进行了改造。主要表现在:?)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将德上升为政治统治的方法,如宽惠使民、实行仁政等。(2)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和法律。为什么这样说呢?儒家把德看作是“人君”与“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知道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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