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论文的提纲怎么写民法方向的谢谢各位了小生感激不尽
先别着急写提纲,先定一个方向,或者论题。
民法方向有很多,本身范围就很广,举个例子来说,我可以取一个题目《论民法的发展要紧跟经济社会发展》这就可以开始写提纲了,1、首先提出论点:民法的发展要紧跟经济社会的发展;2、分析必要性;3、提出反面论据,目前我国民法不能够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举例子;4、提出正面论据,例如美国法律的发展速度;5、证明我国民法发展速度太慢侧面证明民法的发展紧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性。民法应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6、提出一些解决措施及建议。
这样基本就可以了。 当然也可以确定其他的民法方向。
例如是搞法史研究的,就可以说:论民法的产生必然性;例如是搞法律研究的,可以论:我国民法适合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发展等。当然以上例子随口乱说,只供参考。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论文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中国学术期刊网 物权法论文现代社会条件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再认识[摘要]对物权法定主义的传统解释导致了物权法的僵硬性,不符合社会经济的现实需要。
我国民法认为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主义被广泛关注,成为激烈争论的重点,其本身存在变通发展的需要。[关键词]物权法定困境发展物权法定指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除了民法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之外的物权。
物权的基本原则有一物一权原则、物权行为、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的民法当中,肯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规定了物权除本法(民法)或是其法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创设。
物权法定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第一就是不得创设与物权法或其它法律法规所不承认的物权:具体体现在,用益物权方面,一方当事人不得在另一方当事人的动产之上设定用益物权,这样通过类型的限制来体现物权法定。第二就是不可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不同的内容:例如在不转移占有的动产上设立质权等。
一、物权法定主义具有合理性1、物权法定通过对物权进行法定限制,限定出范围,避免因为随意创设的物权,造成必须对所有权进行这种限定,从而增加经济活动的负担,并且在对物权进行法定限制的时候,能够更严谨的保障最大的契约自由,这层关系,为了给债的相关行为创造无后顾之忧的交易条件,保障交易安全,使得财产秩序能够更佳的透明化。我国目前正处于民法法典化进程,我国民法典应当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物权法定原则在当今民法学中已经饱受质疑与非难,如果我国民法典仍。
3.高分跪求:房地产法方向(法学)的论文提纲
一、开设专业:
1、民商法学专业 (民法学、商法学、婚姻法研究方向)
2、经济法学专业 (公司法与企业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国内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税法、房地产法、破产法研究方向)
3、诉讼法专业(仲裁法、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研究方向)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环境法学、自然资源法学、国际环境法学研究方向)
5、法律硕士专业 (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际法研究方向)
二、课程模块:(涵盖50多门热点课程;每年以最新研究生培养方案为模版调整)
模块一:
法理学
法制史
民事诉讼法
国际经济法
财税金融法
物权法论
婚姻法
宪法
国际私法
犯罪论
行政法
物证检验学
知识产权法
合同法总论
公司法论
企业法
税法
刑法总论
票据法
破产法
国际环境法
外国环境法
合同法分论
民法总论
劳动法
证券法
证据法学
环境法
海商法
行政诉讼法论
刑事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论
房地产法
国际法
行政复议法论
反垄断法
保险法 经济法 民商法实物研究 侵权行为法论 自然资源法学 债权法论 继承法 担保法刑法分则 仲裁制度
民事审判程序与实物 国际法经典著作与案例 WTO专题研究(国际经) 西方(涉外)经济法
4.《论物权法定主义》提纲怎么写
论物权法定主义 目录 引言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及原因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 物权法定主义的原因 物权法定主义的现实原因 物权法定主义的理论原因 物权法定主义的演变: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合理性与局限性的剖析 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合理性的一个总结 维护法律的稳定性 维护交易安全、减少交易费用 体系化中的合理性 物权法定主义的局限性 物权法定主义的缓解与克服 现有民法学说对物权法定主义的检讨 对物权法定主义僵化的克服 对物权法定主义的理论总结:法学观念和技术上的检讨 物权和债权:财产权利的两分法及其检讨 国家主义的法律观及其检讨 形式主义的方法论及其检讨 美国《统一商法典》制度安排的启示 物权法定主义与我国立法 我国财产权法律制度的现状 立法 民法学说 我国财产权法律制度的利弊分析 立法技术方面 立法权力分配 财产权法律制度的内在构造 结论: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
5.急求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提纲,及正文.最好关注民生,简单易懂.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填补现行法律漏洞,着重提出了一些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转变执法观念,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超期羁押的危害性 (一)超期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二)超期羁押严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 (三)超期羁押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法学毕业论文提纲
论文题目 浅析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和解决的对策 法学毕业论文提纲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现象长期以来一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已经出台了的有关纠防超期羁押的制度也未得到真正落实,增加诉讼成本 (四)超期羁押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的观念
2,转变"重惩罚,轻人权"的观念
(二)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
1,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羁押的规定
2,完善《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超期羁押发生后的国家赔偿的规定
(三)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
1,完善羁押立法规定;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关键词] 超期羁押 概念 危害性 原因 对策
前 言
一, 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超期羁押的界定
二,救济机制 (五)落后的侦查手段和模式的制约
四, 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转变"重实体,轻程序",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较为严重 (二)过于强调惩罚犯罪刑事诉讼目的而忽视了人权保障目的 (三)立法存在着一些明显缺陷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为此,本文在阐述了超期羁押的概念,危害性及其长期存在的原因的基础上,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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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写一篇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关于用益物权的
相关范文: 论用益物权的内容 摘 要: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内容,用益物权作为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物权,其内容亦包括这四项内容。
本文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通常体现为直接占有,在特殊情况下也表现为间接占有;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包括生活性使用、经营性使用、公益性使用三种形式;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虽是重要权能,但并不是各类用益物权的共有权能;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体现为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关键词:用益物权、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用益物权的内容,也就是用益物权的权能。
关于用益物权的内容,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二权能说、三权能说、四权能说等不同的主张。我认为,用益物权因种类的不同,其内容会存在着差别。
但就用益物权的整体而言,其内容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每一种具体用益物权的内容都包括这四项权能,具体用益物权的权能只能依该用益物权的特点而定。
一、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 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在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有在移转占有归用益物权人时,用益物权才能够行使和实现。
例如,不转移土地的占有,建设用地使用人就不能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不移转农地的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无法耕作土地。那么,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是限于直接占有,还是包括间接占有呢?对此,学者的意见不一。
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应仅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因不直接占有实体物,无从加以使用收益;[①]也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中,标的物必须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②]我认为,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须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在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间,用益物权并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
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人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也可以将用益物转移给其他人占有。因此,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能通常表现为直接占有。
但在特殊情况下,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也可以表现为间接占有。例如,在典权中,典权人承典房屋后在不转移直接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典权人仅取得了出典房屋的间接占有。
因为出租典物是典权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种使用收益的方法。再如,建设用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用益物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也属间接占有。
占有权能是用益物权的基本权能,是使用、收益权能的基础。外国法上的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等,我国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具有占有的权能,当无疑问。
但是,地役权是否具有占有的权能,学者间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积极地役权还是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还是非继续地役权、表见地役权还是非表见地役权,均不以占有供役地为前提,地役权并不包括占有的权能;[③]有学者认为,地役权包括占有的权能。
[④]我认为,地役权的种类不同,其是否具有占有权能的情形也不同。有的地役权没有占有权能,如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就没有占有的权能;有的地役权则具有占有权能,如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搭梁地役权等,就具有占有的权能。
因此,一概否定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不妥的。那么,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具有独占性呢?对此,学者间的认识也有分歧。
有学者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故地役权人不仅可与供役地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而且也可以与其他地役权或其他用益权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
[⑤]我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独占性,也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但这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个别地役权的占有权能具有独占性。
例如,根据个别地役权的特质,如不具有独占性则无法行使地役权的,则该地役权的占有即具有独占性。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地役权人的占有具有独占性的,则占有权能即具有独占性。
既然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需要由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那么,标的物转移占有的方式除现实交付外,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是否允许呢?所谓简易交付,是指以当事人双方设定物权的合意代替该财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方式。可见,简易交付就是简化了的现实交付,因此,简易交付对用益物权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也是适用的。
例如,某甲将自己的房屋借给某乙使用,后双方协商就此房屋设定居住权或典权,则双方达成居住权或典权合意后,该房屋即视为交付占有。所谓占有改定,是指物权的设定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权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
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典给某乙,同时又约定某甲再租赁30天。可见,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并没有发生移转,用益物权人仅取得了标的物的间接占有。
这种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也是应当允许的。当然,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而言,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通常是不允许的。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时,物权设定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交付。
7.物权法硕士论文写什么题目好
以下物权法论文题目供同学们参考学习——论生态化理念对物权法的影响物权法中土地征收征用公共利益研究《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对《担保法》的突破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制度的改进与不足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物权法保护物权法体系下海域物权制度研究论《物权法》对我国船舶物权制度的影响论船舶担保物权及其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定位论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物权法中的确立关于《物权法》下海域物权体系架构的研究论物权法背景下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法律保护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解析从物权法的视角论析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从两岸物权法的制定与发展看德国法对中国民法的影响论我国《物权法》上浮动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视野下的矿业权抵押制度之构建物权法对银行抵押权的影响及对策研究物权法视野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物权法》实施对船舶抵押权的影响研究物权法权利质权制度研究论我国《物权法》中地役权的效力及其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物权法体系下的水权理论研究《物权法》中小区车库权属问题研究物权法模式下城市房屋征收之补偿法律问题研究论私有财产权的刑法保障—《物权法》推进制度研究从公共利益出发,浅析《物权法》背景下的合理拆迁模式论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物权法》的应用切实践行物权法—努力开拓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论我国物权法框架下的占有改定从物权法的角度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论我国物权法之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物权法下的高等院校物业管理探索《物权法》视野下警察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研究公安行政执法中涉案财物处理与物权法衔接问题研究物权法中不动产征收的公共利益问题研究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物权法保护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基于《物权法》的城市旧集合住宅区再生研究论我国《物权法》中的特别动产集合抵押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车库问题法律制度研究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的冲突及协调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物权法》占有制度的立法“钉子户”现象的物权法分析高房价的物权法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政治学审视《物权法》第181条之评析论物权法之预告登记制度。
8.有关物权法成就与不足的论文
《物权法》的成就与不足
柳经纬
一、《物权法》之成就
1.坚持平等保护不同主体财产的基本原则, 抵制住了对物权法“违宪”的责难
平等地保护不同主体的财产, 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也是物权法的原则, 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
会主义法治原则的体现。对于这一法律原则, 人们应该是不难理解的, 也是不可能产生争议的。然而, 在
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 平等保护原则却备受责难。指责物权法“违宪”的人认为, 物权法只是形
式上平等保护全国每个公民的物权, 核心和重点却是在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这不仅将平等保护原则与
宪法对立起来, 而且是将整部物权法草案定性为只保护少数有钱人的法, 对物权法采取了否定的态度。
面对这种无端的指责, 立法机关保持了比较清醒的态度, 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第3 条
第3 款明确宣布:“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4
条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对平等
保护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 除了第3 条和第4 条外,《物权法》第56 条、第63 条和第66 条分别重
申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另外, 第65 条还规定:“私人合法的储
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更进一步表明了对公私财产一视同仁的态度。
平等保护不同主体的财产,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
求。在这一原则面临着“违宪”责难的特定背景下, 立法者能够坚持平等保护原则, 值得肯定, 也是《物权
法》成就之一。
2.强化了对财产征收征用及其补偿的规定, 表明了国家关注民生的态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 以往在征收征用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问题上, 如何规范征收征用和保护被征者的
利益, 一直存在着立法的缺位。近年来,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尤其是大规模城市建设的推进, 因财产
征收征用而引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有鉴于此, 2004 年宪法修正案首次从宪法的层面对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和私有财产作了原则性的规
定。为了落实宪法的原则性规定,《物权法》以多个条文对集体土地和个人财产的征收征用以及补偿等问
题, 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第42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
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
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保障被征地农民
你好,我有相关论文资料(还有其他几篇的)可供参考,需要的话请加我QQ,我发给你,497267666,谢谢。
你好,我有相关论文资料(还有其他几篇的)可供参考,需要的话请加我QQ,我发给你,497267666,谢谢。 中国物权法的成就与不足 ———兼及法律移植与融合中的“鸡尾酒论” 摘要: 经历了10 余年磨砺和多种磨难后形成的我国《物权法》,在对国外法律制度的借鉴、移植和结合我国国情的 规则创制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其对诸多制度的取舍之决断堪称允当,对某些系争问题采取的回避、变通或 模糊处理的方案亦可理解。尽管《物权法》中仍存在不少失当和不足,但以公正持平的态度来评价,其立法质量整 体上看应属优良。法律的制定和其质量的评判如同鸡尾酒的调制与品味,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制定中,应当更加 注重并妥善地处理法律的借鉴、移植与中国特色的塑造两者之间的关系,而不必拘泥于某种法系或范式。 关键词: 物权法;民法典;法律移植;规则创造 你好,我有相关论文资料(还有其他几篇的)可供参考,需要的话请加我QQ,我发给你,497267666,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