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论文的著作权
·毕业论文正式投稿前,版权也可以在国家或省市直辖市版权管理部分登记,或选择学会等第三方平台预选登记备案,特别是各种需要证实某一时刻,某人已经拥有什么数字形式潜在著作权资源,包括底稿 草稿 完整稿件,实验数据等选择包括并不限于数字指纹技术 数字水印技术,反盗载技术,融合可信时间戳技术 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术的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进行自主存证,进行投稿论文存证时间认证和多纬度智能认证,其科学性 可以自主验证对证.版权纠纷时,提供初步第三方证据,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提高法律证据有效性,这是在欧洲发达国家已经盛行很多年,与官方人工登记相互补充。
2.毕业论文的著作权
·毕业论文正式投稿前,版权也可以在国家或省市直辖市版权管理部分登记,或选择学会等第三方平台预选登记备案,特别是各种需要证实某一时刻,某人已经拥有什么数字形式潜在著作权资源,包括底稿 草稿 完整稿件,实验数据等选择包括并不限于数字指纹技术 数字水印技术,反盗载技术,融合可信时间戳技术 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术的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进行自主存证,进行投稿论文存证时间认证和多纬度智能认证,其科学性 可以自主验证对证.版权纠纷时,提供初步第三方证据,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提高法律证据有效性,这是在欧洲发达国家已经盛行很多年,与官方人工登记相互补充。
3.求一篇关于著作权或版权的论文,2000字左右,要有参考文献
试论著作权的继承杨唐勇( 广东培正学院 法学系,广东 广州 510830)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08(2007)0420著作权作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历史不很悠久。
当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以后,著作权继承也逐渐在各国法律中确立下来了,我国也不例外。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有许多特殊之处,因而,对有关著作权继承问题的探讨也就显得很有意义。
本文试图对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特殊性、法律的适用以及实践中具体操作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一、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著作权的继承是指根据著作权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其它继承方式,在著作权人死亡时,将其所有的著作权移转给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从各国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来看,著作权通常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其中,前者与著作权人人身的存在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转让性,不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对于后者,由于这种财产权利与人身可以分离,具有可转让的性质,各国通常在其著作权法和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
因此,在本文论述的著作权继承的法律关系中,仅仅指著作财产权继承这部分内容,而不含著作人身权这部分内容。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承认著作权的继承制度,并在著作权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著作权成为继承的客体,其理论基础何在呢?首先,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从著作权客体来看,它是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体现出来的创造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作者智力创造性劳动的结晶。
由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付出的劳动通常都不是一般的简单劳动,而是能创造出较高价值的复杂劳动,这些劳动创造的价值均凝聚在作品之中。因此,作品是一种凝聚了一般人类劳动的劳动产品,必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转让,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都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商品。其次,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
著作财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从而可以转让。对此,我们可以考察一下世界各国有关著作财产权转移的立法理论。
各国对著作财产权的转移存在着不同的立法理论。大多数国家采纳著作权“二元论”的观点,主张将著作权分成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彼此相互独立,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从而可以被继承。
也有一部分国家采纳著作权“一元论”的观点。例如在德国,该国著作权法学者认为著作权是由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构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必然涉及著作人身权的转让,由于著作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因而著作权也就无法转让。该理论有碍于版权贸易的发展,于是,学者们又设计了一种“创设转移”或“创设继受”的理论,从而使得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最终也可以被继承。
可见,无论是采用“二元论”理论的国家还是采用“一元论”理论的国家,其著作权立法或继承立法都普遍承认著作财产权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2]著作权的财产属性以及它具有的可转让性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成为继承的客体。
从民法学的理论来看,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的客体也就是遗产,判断某一客体能否成为继承客体,关键是看它是否符合遗产通常必须具备的如下特征:第一,遗产是公民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财产性。第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
第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并且是依法能移转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个人专属性和可流转性。第四,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
从我们前述分析中知道,著作权的客体符合了遗产必须具备的特征要求,因而,在遗产的具体范围上,各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通常都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规定为属于遗产的范围,能够成为继承的客体。我国充分借鉴了世界各国继承立法和著作权立法的经验,在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立法过程中,均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于公民死亡时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审结了许多涉及著作权继承纠纷的案件。
例如,冯雏音等八人诉江苏三毛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3]裴立、刘蔷诉山东景阳岗酒厂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4]……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法院均肯定了作者的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对作品的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对著作人身权,继承人只能给予保护,而没有继承权。二、著作权继承的特殊性分析(一)著作权主体的特殊性著作权的主体是广泛的,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和其它组织,甚至可能是国家(例如我国)。
但是,能作为遗产成为继承客体的著作权,其主体只能为自然人,这是由继承法律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继承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发生于自然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承受关系。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为著作权人,。
4.著作权有哪些论文题目好写
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的一种形式,为了进一步探讨和掌握毕业论文的写作规律和特点,需要对毕业论文进行分类。由于毕业论文本身的内容和性质不同,研究领域、对象、方法、表现方式不同,因此,毕业论文就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按内容性质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理论性论文、实验性论文、描述性论文和设计性论文。后三种论文主要是理工科大学生可以选择的论文形式,这里不作介绍。文科大学生一般写的是理论性论文。理论性论文具体又可分成两种:一种是以纯粹的抽象理论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是严密的理论推导和数学的运算,有的也涉及实验与观测,用以验证论点的正确性。另一种是以对客观事物和现象的调查、考察所得观测资料以及有关文献资料数据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是对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概括、抽象,通过归纳、演绎、类比,提出某种新的理论和新的见解。
按议论的性质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立论文和驳论文。立论性的毕业论文是指从正面阐述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一篇论文侧重于以立论为主,就属于立论性论文。立论文要求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严密,以理和事实服人。驳论性毕业论文是指通过反驳别人的论点来树立自己的论点和主张。如果毕业论文侧重于以驳论为主,批驳某些错误的观点、见解、理论,就属于驳论性毕业论文。驳论文除按立论文对论点、论据、论证的要求以外,还要求针锋相对,据理力争。
按研究问题的大小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宏观论文和微观论文。凡届国家全局性、带有普遍性并对局部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的论文,称为宏观论文。它研究的面比较宽广,具有较大范围的影响。反之,研究局部性、具体问题的论文,是微观论文。它对具体工作有指导意义,影响的面窄一些。
另外还有一种综合型的分类方法,即把毕业论文分为专题型、论辩型、综述型和综合型四大类:
1.专题型论文。这是分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直接论述的形式发表见解,从正面提出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一种论文。如本书第十二章例文中的《浅析领导者突出工作重点的方法与艺术》一文,从正面论述了突出重点的工作方法的意义、方法和原则,它表明了作者对突出工作重点方法的肯定和理解。
2.论辩型论文。这是针对他人在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见解,凭借充分的论据,着重揭露其不足或错误之处,通过论辩形式来发表见解的一种论文。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农村集体所有制性质吗?》一文,是针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农村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观点,进行了有理有据的驳斥和分析,以论辩的形式阐发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没有改变农村集体所有制”的观点。另外,针对几种不同意见或社会普遍流行的错误看法,以正面理由加以辩驳的论文,也属于论辩型论文。
3.综述型论文。这是在归纳、总结前人或今人对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介绍或评论,从而发表自己见解的一种论文。
4.综合型论文。这是一种将综述型和论辩型两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写成的一种论文。如《关于中国民族关系史上的几个问题》一文既介绍了研究民族关系史的现状,又提出了几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因此,它是一篇综合型的论文。
5.毕业论文属于知识产权吗
根据著作权法
16
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
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
未经单位同意,
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
用该作品。”
因为学生与学校的关系不是雇佣与被雇佣,因此毕业论文不属于职务作品,所
以学生当然拥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
16
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
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
未经单位同意,
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
用该作品。”
因为学生与学校的关系不是雇佣与被雇佣,因此毕业论文不属于职务作品,所
以学生当然拥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16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因为学生与学校的关系不是雇佣与被雇佣,因此毕业论文不属于职务作品,所以学生当然拥有著作权。
6.如何保护著作权法的论文1000字
作权是自动产生的即使不登记也是你的作品当然你化点钱去版权局登记也行只要能证明是你写的歌(歌曲手写谱之类)就行,但你想想有用嘛如果外地的某歌厅用你的歌曲你有这个心思去打官司吗?
所以如果你放到网上就不要管什么著作权了
有一个办法技术措施比如把你的歌曲文件放到压缩包里你设个密码让你的朋友才能打开或者把你的歌曲文件做成不能随意复制的(这个要有点计算机知识了)技术措施在著作权法中是一种赋予作者进行事前保护的方法
1、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文学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传播的作品
(2)官方文件及其官方译本
(3)时事新闻
(4)历法、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作权是自动产生的即使不登记也是你的作品当然你化点钱去版权局登记也行只要能证明是你写的歌(歌曲手写谱之类)就行、戏剧、地图、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1)依法禁止出版、数表?
所以如果你放到网上就不要管什么著作权了
有一个办法技术措施比如把你的歌曲文件放到压缩包里你设个密码让你的朋友才能打开或者把你的歌曲文件做成不能随意复制的(这个要有点计算机知识了)技术措施在著作权法中是一种赋予作者进行事前保护的方法
1:
(1)文学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但你想想有用嘛如果外地的某歌厅用你的歌曲你有这个心思去打官司吗、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曲艺、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其他
2、舞蹈
7.有关著作权方面的论文
版权扩张及版权正当性的反思 版权在知识经济社会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它的影响伴随着科学进步和技术发展愈加错综复杂。
从第一部版权法《安妮法》诞生到今天,它的内容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扩展,而传统版权中所孕育的平衡正在逐渐丧失。似乎当前的版权体制漠视了它所应有的社会责任,而完全屈从于版权产业的商业利益,发达国家在推进知识产权的全球保护主义进程中,一步拉大了与发展中国家间的数字鸿沟,这一再引发我们对“知识产权”和“知识霸权”的深思,知识产权的理念和价值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是否尽善尽美?特别是在进入网络时代以来,面对版权的扩张,版权制度又该何去何从? 一、从文学产权到版权 大多数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认为,版权保护制度分为四个阶段:l710年《安妮法》之的前版权制度阶段,1710年《安妮法》至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的传统版权制度阶段,全球化的版权制度阶段和现代版权制度阶段。
在前版权阶段的手稿时代,没有与“书籍”相分离的“作品”观念,手稿时代的法权关系有所有权规制就足够了,版权既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没有生存的土壤。在版权起源的历史叙述中,资本主义和印刷媒介被强调为决定力量。
在论及版权起源时,威尼斯被认为是整个欧洲世界第一个将印刷术和出版事业重视起来的城市。1649年当约翰·施贝耶带着印刷机来到威尼斯的时候,威尼斯政府给予他5年的印刷特权。
这一特权保护印刷商复制某一特定的题目或者一些文学作品的权力,作为政府支持新兴产业的方法。l557年,英国政府为英国书商公会(Stationers Company)颁发了特许证,赋予它们在英格兰对于印刷和出版持续150年的绝对垄断权。
英国法律保护了书商公会成员的经济利益,但没有什么条文保护作者对自己作品的权利。当印刷商和出版商对古典和中世纪时代的公共作品题材占用得差不多的时候,它们开始寻找新的原创作品来使印刷厂运作以满足阅读人群的需要,这个时候版权的重要性才开始显现。
然而要确立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并非易事。l704年,丹尼尔·迪福发表了一篇名为《论印刷管理》的论文,他指出作者、印刷者的名字必须标记在出版物上,有违法者给予严厉处罚。
迪福已经观察到当文学和艺术作品逐渐被商品化的时候,作者对“原稿权”究竟是原稿的所有权还是有别的权源,已经开始有了模糊的“文学产权”的意识。1690年洛克出版《论文官政府的两篇论文》(Two Treaties of Civil Government)被后人认为洛克“在作者中假定了一个知识产权的理论”。
进而得出结论说:“洛克把知识产权从一个法律上的权利转变成一个自然给定的权利,这意味着在实践过程中权利从出版商转向了作者。”从而洛克的自然权利论成为后人解释版权权源的理论基础之一。
《安妮法》被视为历史上第一部现代版权法。这一法案考虑了作者的复制的权利,以此对抗对印刷作品的盗用。
这一法案的通过遏制了书商公会的垄断地位,通过规定对盗版及出售盗版图书的处罚措施规范了英国图书交易秩序。《安妮法》确切地提到了要保护作者的权利,立法者也确实给予了作者独立的地位,但是该法案并不以关注作者利益为首要目的,它“最好被理解为防范出版商延续其垄断地位、重建图书市场秩序的行业规制法”。
但无论如何该法案是以一种非直接的方式肯定了作者对版权的自然权利。 二、近代以来版权法的扩张 从世界上第一部现代版权法《安妮法》诞生到今天,版权走过的是一个逐渐扩张的过程。
每当文学创作活动的新形式或新的传播手段出现时,版权法就得到扩张,这种模式也随之被一次次复制。版权的扩张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保护期限不断延长。
《安妮法》和l790年美国《版权法》都规定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从出版之日起满l4年。其后在版权法的发展历程中,保护期限一再延长。
以美国的版权法为例,1831年美国国会将受联邦版权保护的作品保护期限延长到42年。l909年修订版权法又将保护期延长到56年。
l976年版权法(197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采纳《伯尔尼公约》对作品保护期限的计算方法,即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l998年通过的CETA法案在保留了l976年版权法的基本内容基础上,将已有的作品和将来作品的保护期都延长了20年。
第二,权利内容的扩张。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作品的传播渠道和传播载体发生了巨变。
版权的权能得以扩张,播放权、制片权、邻接权等相继被纳入版权的权利形态之中;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又将新的著作经济权纳入版权法体系,如改编权、发行权、追续权、连载权等;随着国际交往的进一步加深,著作权延伸到国际保护的范围,主要通过翻译权和最终使用权保障作者的经济利益。 第三,权利客体的扩张。
在《安妮法》中受保护的主要是文字作品。l790年美国版权法的保护对象为已在美国印刷或尚未印刷、出版的地图、海图和图书作品。
后来,通过版权修正案,将作为新技术产物的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录音录像作品、软件作品相继纳入新的作品权利类型中。 第四,对个人使用限制的增强。
在现代复制技术出现以前,对已出版的作品的家庭复制。
8.有关著作权方面的论文
作者的著作权的构造
著作权方面,分支性权利开始分段化、呈现出扩散的倾向。
1、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中的信息内容的传播和利用方面,最主要的是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送信可能化权)。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单列一项。如果我们把讨论的焦点集中于网络上信息传播的对象物上,信息网络传播的要素中,也包含有对象物的要素。
2、放映权与转让权
著作权分支权中,转让权的有关规定(同法第26条之2第1款)不适用于书籍等有形物的传播。电影不属于转让权的对象,就是因为对于电影规定有放映权。在这方面,判例上将家用电视游戏机的软件视为电影,认为放映权不适用权利穷竭规则,并进而得出以下判断,即,放映权中的转让权是为了达成放映目的的权利,从而穷竭[3]。在此,是让放映的要素中包含转让的要素,从而使放映于被转让的对象物的信息传播中包含了复制的要素。
3、编曲权
关于编曲权,在一个著作权管理部门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案件中,曾经探讨过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责任问题[4]。在此,编曲这一要素中,对于编曲行为对象物的曲子的复制也成了前提性的要素。
4、进口权
日本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分支权的有关规定之外,还新规定了进口权(同法第113条第5款),其对象为复制物。
5、公共出租权
公共出租权是指从出租权的公共利用的角度所赋予的权利,它基于公共图书馆的利用这一著作权的限制而被承认。与出租的要素相同,公共出租的要素中也包含了复制的要素。
6、复制权与出版权
日本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分支权的有关规定之外,还规定了出版权(同法第79条至第88条)。出版这一要素也是复制的一个形态,
在此,复制这一要素,给我们提供了关于信息内容的传播利用的著作权分支权单纯化的一个视点,
(二)、著作邻接权人的著作权的构造
著作权的分支权,在著作邻接权领域中是被选择性地适用的(请参考表1) 。这种选择性的适用,导致著作权的分支权的关系复杂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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