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的作用和价值 论文
法的价值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的价值问题目前是我国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从理论法学到应用法学,无不有大量文献涉及于此。
这种现象并不奇怪,因为法的价值在法律制度的构成中确有重要作用。正因其重要性,故而一切重大的法律制度改革都注定与法的价值讨论交织在一起,自由资本主义法的建立是这样,资本主义法的改革也是这样,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建立以及现在的法律改革也同样如此。
但是,法的价值究竟在法的制度中居于怎样的地位,它对于法的制度究竟如何发挥作用,这仍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对此,本文试图作一些尝试性探讨。
一、法的价值的基本含义 价值这一术语有多种解释,从哲学意义上说,它是客体对主体的一种关系,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属性。对于法的价值,人们通常在两种意义上讨论,即法自身的价值和法所追求的价值。
法自身的价值指的是法本身所固有的,由其自身结构和性能所决定的,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属性。基于法是普遍、稳定的规范,法的这种价值表现在它能中介其他价值,能提供稳定的秩序,能够使国家权力运用规范化等[1](P59~61)。
法所追求的价值即法的价值目标,很多人将此称为法的价值,其范畴包括正义、自由、平等、安全、效率等等。 应当说,这些范畴并不是法所必然包含的,即法并不必然包含或提供正义、自由等内容。
这些范畴实际上是人们利益的抽象。从发生意义上说,这些范畴的内容来源于社会,它们的产生和范围由一定社会结构所决定,这些范畴所表达的实际内容,其实正是人们的普遍利益本身。
比如,正义在实质上“始终只是现存的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2](P212)。或者说,它就是一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利益要求的理论抽象和神圣化的表现。
人们居于现实生产关系的不同方面,其由生产关系不同方面所决定的根本利益要求,总会被人们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总会被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抽象为一般观念,成为这些人评价一切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最一般标准,这就是正义。又如自由,它是主体不受约束的状态,在实质上它是人的存在与整个世界的一种关系,是人们对必然性的认识和支配,其表现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意志具有独立性,在自然和社会所具备的条件范围内,主体自主选择和安排自己的行为。
这些范畴体现了人们的利益,它们是人们利益的抽象和观念化,因而成为人们的价值标准和目标。人们需要用法律来确认和维护这些价值目标。
当法律制度把这些价值目标纳入了自己的体系、确认了这些价值时,人们就感到法本身具有了这些价值,它能够提供正义、能够保证自由等等。①这些作为价值的范畴,其内容是经验的,也是理性的。
在经验方面,它来源于经验生活,是现实社会利益的抽象和观念化,而并不产生于纯理性的要求。正因这样,不同社会及其不同历史阶段以及同一社会中不同的人群,都会有不同的价值追求。
在理性方面,它经过理性证明和提炼,超越了纯经验领域的实利,因而它是体现利益普遍性和一般性的标准。对于这种理性证明的方式和过程,罗尔斯在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证明中给出了很好的例子。
罗尔斯提出两个正义的原则:“第一,每一个人都有对于平等的基本自由最广泛方案的平等的权利,而这种平等的基本自由最广泛方案是与其他人的同样自由方案相一致的。第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被作这样的安排以便:a)被合理地期望益于每一个人的利益;b)其所依附的地位和职位向所的人开放。”
[3](P53)他以“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假定来证明这两个原则的可接受性和必然性。这种“无知之幕”的状况是:首先,没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处境,他的阶级地位和社会身份;不知道他在自然资产和能力分配方面的命运,他的智力、体力等。
其次,没人知道自己善的概念,自己生活合理计划的细节,甚至他特殊的心理特征诸如讨厌冒险或乐观主义或悲观主义倾向。甚或参与的各方都不知道他们自己社会的特殊环境,即他们不知道它的经济或政治状况,它的文明和文化所能达到的程度。
居于原初状态的人也没有他们属于哪一代人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会不接受或不认可这两个原则。
康德对于权利的普遍原则也有类似的证明方式[4](PP40~44)。 理性具有普遍性,因而价值具有共识性和普遍性。
同样,理性具有有限性(一代人、一定时空条件下的有限性),由此也决定价值共识的有限性。所以,才会出现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价值追求、同一历史阶段也有价值冲突等现象。
② 二、法的价值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要了解法的价值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首先应了解法的体系的结构。人们通常将法的体系称为法律体系,将一国法律体系解释为该国法律规范的总和或部门法的总和。
但我们应当看到,这些法律规范无论在效力或在内容上,都不是处于一个层面上的,它们是有层级关系的。 对于法的这种层级结构,很多学派都给予过关注。
比如,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价值如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等等,居于法律制度的核心或最高地位,法律规范是体现或实现这些价值的行为规则。又如,规范法学。
2.大学生法律意识论文3000字
[原文] 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
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
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何为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
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
而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1]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
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
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
3.有关国家责任和个人利益的论文
论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摘要 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一直以来就是人们热议的话题,而国家利益高与一切是我们经常听到的观点,但是这个观点是否科学?是不是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国家利益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在和平时期是否还成立?到底什么才是正确的科学的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关键词:个人利益 国家利益 关系 和平时期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 和平环境下国家的战略是发展经济,也就是说让人民的生活更富裕,应该说在和平时期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其实是统一平等的。
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利益”一词只是和少数统治阶级相联系的。国家既然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那么国家利益就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利益就代表着、体现着人民的利益。国家利益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终极统一。
没有国家的利益就谈不上个人的利益;千千万万个人的公共利益就汇集成为国家的利益。社会主义国家与国民的关系是新型的国家与国民的关系。
因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利益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国家是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存在的。因而在这个前提之下,个人的利益就不可能脱离国家的利益而存在,个人的利益就应当服从于国家的、社会的利益。
现实的人是具有社会性的动物,他(她)不可能以个体的形式独立生活于社会和国家之外。由生物进化和自然选择的理论可以知道,一个物种的个体想要繁衍、进化,就必须用尽一切办法来保证自身的生存。
因此维护个体的利益也就成为人类个体不可缺少的一种天性、一种本能和一种需要。社会上流行的一句话“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人人都有为己、利己的天性,所以应该说,这个世界上不可能存在绝对“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人。即使在现实中涌现出一批批具有“舍己为人、大公无私”的先进典型,也只是说他们的这种高尚的精神在关键时刻经受住了考验,因而损失了个人的利益而维护了国家的利益。
这是人——这种具有高度发达思想性的生物个体在经过一种较为长期的价值观方面的教育之后,才能形成的道德修养、职业道德、高尚品质和思想觉悟。正如战场上当冲锋号吹响之后,除了极少数贪生怕死的逃兵之外,绝大多数士兵都会奋不顾身地冲上前去,就是因为士兵们长期受到“下级服从上级”、“一切行动听指挥”等等思想的教育,作为一种职业操守的本能反应。
不可否认,大多数士兵在即将冲锋的前一刻,也许心里只是想着能够奋勇杀敌,尽快将侵略者赶出家园,好让自己早日回家与亲人团聚一起过太平的日子。这才是他们的个人利益,而他们在接下来的行动中又亲身实现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这不正是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高度统一吗?归根到底,在当今的社会中,不可能要求每一个人都做出道德楷模、学习榜样的先进事迹,只是以最基本的要求希望每个人按照自己的社会分工,爱岗敬业,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就足以满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了,但遗憾的是在当前的社会中,这样的一个“基本”的要求还没有完全实现。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和形成,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确实是一个长期努力的过程。
人是社会性的生物,个人的利益寓于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之中。个人利益不可能脱离国家利益而存在。
追求正当的、合法的个人利益是可以理解的,也是人的本能和天性的自然流露。但这一切应当以维护和不损害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任何以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为前提的个人利益都是法律和道德所绝不能允许的。
自古以来,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人们以群落为单位在一个特定的地域繁衍生息。这样的一个群落最终形成了国家,而这样一个群落中的人最终形成了一个民族。
在群落中人们的个人利益是与群落的利益相联系的,而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个人的利益也是与国家利益相统一的。抽象地说,正是这种人的社会性将个人和国家紧紧联系在一起。
民族相聚而生,群居而治。因此个人的利益又与民族的利益息息相关。
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一个民族永葆生机和活力的不竭动力。而生产力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正是人类本身。
所以说到底,国家强大和社会进步的动力就是治理这个国家的民族的科技创新能力。国家是由千千万万的个人所组成的,个人的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国家的发展就有了强劲的动力,民族就可以永葆生机和活力。
所以从这个角度又一次有力地说明了个人的前途与国家的命运紧密相联,个人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是终极统一的。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三者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
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两者都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人民群众自己的劳动为源泉,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目的。国家利益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群众集体利益的源泉和保证。
只有在国家富强、经济发展的前提下,集体才能富裕,人民生活才能有所改善。 可以说,和平时期的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平等的。
4.求一篇法律学专业的毕业论文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一、经济法类: 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 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 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 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 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 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 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 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 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 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 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 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 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 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 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 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 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 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 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 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 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 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 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 二、商法类: 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 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 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 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 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 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 15. 论强制保险制度 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 17. 论消费保险合同 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 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 三、民法类。
5.劳动者合法权益论文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内容摘要: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及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有待加强,加上人们法制观念认识上的错误和由于利益关系的驱动所致,现实中存在许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本文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入手,分别阐述了劳动者就业选择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权、技能培训权、社保福利权、民主管理权及争议救济权,在分析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基本现状的基础上,指出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探讨并提出了解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劳动者权益 劳动权保护 救济机制 前 言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条件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的错位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1]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目前,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平等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依法参加工会和民主管理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
(一)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即劳动者就业权,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1、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2]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
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然这里并不排除劳动者如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报酬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劳动权利之一,这一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劳动者实现劳动报酬权的重要形式是工资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应得工资收入的权利。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有切实的内容,作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各种工资收入(在我国,工资形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保障工资等),有权获得最低工资保障,女职工有权要求实行男。
6.我与法律的小论文
法律护我成长
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形象是严厉、冷酷、无情或其他的一些类似不尽人情的形容词来描述。但我们的老师却把课堂气氛调节的十分活跃,使同学们可以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想法、看法。在不受条条框框的约束下,同学们的思想更开放,思路更清晰和活跃,大家学会把一个案例从多方面去考虑,我们经常在课堂上争的面红耳赤,大家争相发表自己的观点,再结合老师的指引,我们对法律知识有了更理性的认识和理解,对于法律本身的影像也更加深刻了。课堂教学中各个案例的选择,不仅针对所学知识,而且很贴近我们学生生活,所以针对性较强,我们理解起来也更便捷和透彻,真正调动起我们学习法律的热情和积极性。
法律不但保护了我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且即使对罪犯的惩罚,也是一种警摄和教育的作用。法律就像一个程序,只要人们按照这一程序运行,生活就会更加安定和谐,社会经济也才会更加有序发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对不遵守规矩的人,法律也会有网开的一面。比如,对于犯罪后主动自首或检举其他犯罪现象的,尽量使自己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那么,法律在某种程度上也会给予一定的减轻或从軽处罚。这样,才更能体现法律“教育为先,惩罚在后”的理念,也才会让犯错误和违法犯罪的人有悔过自新的机会,使一部分违法犯罪的人能向好的方面发展,为社会造福。
当然,法律对那些严重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和破坏经济发展的人的打击又绝不留情。这样一方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又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保证。比如,像杀人、抢劫等对社会造成及其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法律都施以重刑,甚至是死刑,给罪犯以严罚,同时给众人以警世!
“有法天下和”。法律是社会重要的组成,是一个准绳,通过法律去规范人们的行为,去造福社会。
7.法律毕业论文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李鹏亚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篇一: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开放教育法学专科毕业论文题目:“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姓名:学号:学校:河南省直电大指导教师:写作时间:2012年3月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内容摘要:现行法律和政策对“小产权”房基本持否定态度。
“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涉及城镇居民、村民、集体组织、国家等利益主体,通过利益分析可知“小产权”房买卖对于利益主体各方是利大于弊的,故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不宜一概认定无效,而是应当将“小产权”房进行分类,并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和国家关于“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来讨论买卖合同的效力。在一定期限前没有获得相关补正手续,或者不能满足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情形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
通过建立法定租赁权制度,可解决“小产权”房买卖不能办理物权登记的障碍。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买卖问题,需要建立完备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关键词: “小产权”房合同效力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着近年来城镇住房房价高涨,“小产权”房由于价格低廉,备受市场青睐。然而,政府部门却“叫停”“小产权”房屋;法院也统一司法标尺,在审理此类买卖纠纷中一般确认合同无效。
甚至在某些地区,程和政府担保。该项改革指南强调:(于侵犯被告人第四修正案权利进行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情况。
按照第。
8.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论文
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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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浅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的论文
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内容摘要:随着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本就紧张的就业压力更加突显,在这种氛围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威胁,为了保住工作,他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做出种种让步。
面对劳动者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我们有义务呼吁社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关键词: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险权、劳动争议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同时,城镇中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过大,而且长期增长,远远超过了就业需求量,劳动就业压力非常大,并会长期存在。
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直接使劳动者更加看重劳动机会,也间接导致了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而放弃了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反而又放任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之有增无减。据统计,80%以上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造成的。
可见在这种劳动者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涉及劳动者不断增多的新趋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问题,将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
一、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
(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不因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可见如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必需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譬如,某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当地日报上登出招工启事:“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为1000万美元,实力雄厚。
现招聘工人210人,条件如下:男女性别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生产需要限理科班),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24岁以下。”并有其他事项的规定。
但同为高中毕业的男女两位同学,男的如愿以偿,女的却未被录用。当到该公司人事部询问时,经理告诉她:“你的学历大低,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没有被录用”。
胡某认为自己具备了招工启事上所要求的“高中文凭”,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人事部经理遂告诉胡某,公司总经理特意指出,男职工是高中以上就可以了,女职工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才行,当初的表述是因为限于篇幅,“大专以上也是高中以上,并不矛盾嘛。”
胡某认为公司的前后标准不一样,致使其辞掉了原工作,现在无工可作,况且,永声家电公司的工作并不需要很多体力,因此招工时应当男女同等标准。胡某还了解到,公司总经理彭某曾表示过“女工将来事太多,不如男工利索”,并授意公司人事部搞区别对待。
像这样随意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甚至拒绝录用女职工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企业都依此为标准招聘人员,那么对于妇女和那些年龄大的下岗工人来说找工作就更难了 。笔者认为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完善招聘广告方面的法规,对招聘广告审查上有一套更具体的审查程序;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上进行大力的引导和宣传。(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障。
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当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
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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