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评为硕士优秀毕业论文有奖励吗
这个根据学校的不同,规定也不同。
例如河北工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论文的奖励为:
1、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者奖励现金40万元,奖励导师及指导小组现金40万元,奖励所在学院博士点建设经费20万元;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提名”者奖励现金20万元,奖励导师及指导小组现金20万元,奖励所在学院博士点建设经费10万元。
2、获得“省级优秀博士论文”者奖励现金2万元,奖励导师及指导小组现金2万元,奖励所在学院博士点建设经费1万元。
3、获得校级优秀博士论文者奖励现金5000元,奖励导师及指导小组现金5000元。
4、获得“省级优秀硕士论文”者奖励现金5000元,奖励导师及指导小组现金5000元。
5、获得“校级优秀硕士论文”者奖励现金2000元,奖励导师及指导小组现金2000元。
扩展资料:
评选方法及程序
1、培养单位推荐。各培养单位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根据优秀硕士论文分配名额(附件2),投票产生校级优秀论文推荐名单,并且按照优秀程度进行排序。
2、培养单位公示。各培养单位将初选结果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各培养单位的校级优秀论文候选名单并报研究生院。
3、学校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候选校级优秀论文进行审议,如果没有异议则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果,如果委员对部分论文存在异议,则投票表决,获同意票三分之二以上者具备校级优秀论文资格。
4、学校公布。研究生院将拟获得校级优秀论文名单进行公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学校发文公布。
5、确定省优参评名单。根据各培养单位上报的排序名单和分配名额,在已经获得校级优秀的论文中,产生各培养单位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参评名单。
6、报送材料。研究生院将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结果,向湖北省教育厅报送省级优秀学位论文参评材料。
2.江汉大学文理学院的各种奖学金怎么得
江汉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断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财政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学金包括国家级奖学金、地方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四大类。 第四条 各项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型 第五条 国家级奖学金 国家级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以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以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地方政府奖学金 由地方政府设立,用以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七条 学校奖学金 (一)校长奖学金 用以奖励思想道德品质优秀、专业知识功底扎实,综合素质优异,或实践创新能力强,特殊专长表现突出,在学生中起到表率作用的优秀学生。 (二)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 用以奖励学生中的优秀代表,表彰其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成绩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能起引领示范作用的优秀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组织管理能力强,为学校、学院学生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学生干部。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 用以奖励品学兼优,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该奖项分为一、二、三等奖学金3个等级。 (五)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用以奖励大学期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毕业生。
(六)单项奖学金 用以奖励在精神文明、专业学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社会工作、文化艺术、体育等某个方面表现突出且有显著成绩的学生。 1.优秀新生奖 用以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江汉大学,并符合优秀新生奖评选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
2.专业奖学金 用以奖励体育、园艺专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3.科技创新奖 用以奖励在学科竞赛、发明专利、学术论文、课题研究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4.精神文明奖 用以奖励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5.学习进步奖 用以奖励学习进步特别显著的学生。
6.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 用以奖励在社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 7.社会实践奖 用以奖励在社会实践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8.军训优秀奖 用以奖励在军事训练中表现特别突出的新生。 9.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奖 用以奖励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
10.文体竞技奖 用以奖励在文化艺术、体育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 11.重大贡献奖 用以奖励为学校和国家赢得较高声誉或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
第八条 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是由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社会团体等与学校(学院)签订相关捐资协议设立的,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社会奖学金分为校级奖学金和院级奖学金。
第九条 获得奖学金基本条件 申请奖学金除满足各项奖学金的具体条件外,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合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该学年的各种奖学金评定: (一)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学校或学院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审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党委宣传部、纪委、教务处、科学研究处、校团委、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是奖学金评审和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奖学金管理办法,领导和监督各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批全校奖学金获奖名单,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学金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各学院成立由学生工作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班团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各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学院可参照相关评选条件,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院的评定细则,报学生处备案,并在学院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在学生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优秀新生奖除外)。 第十六条 奖学金的评选实行申报制。
凡本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符合条件者均有资格提出申请,本人未提出申请不能获得奖学金(重大贡献奖由学院直接申报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 (一)国家级奖学金、地方政府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按照教育部、地方教育部门有。
3.江西理工大学本科学位授予有什么要求吗
江西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经济学、理学、法学、文学、管理学、教育学和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
1、政治表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学术水平:达到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运用能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必备条件;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3、毕业时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平均绩点分小于70分;
4、不能毕业而暂发结业证书。
第四条 因第三条第2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认识深刻,没有其他违纪行为,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全部课程平均绩点分大于80分;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取得入学资格;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或三好标兵称号,或参加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五条 因第三条第3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取得入学资格;
2、修学英语的非英语专业学生毕业前参加CET-4达到国家优秀标准(600分)、或CET-6达到国家标准(体育、艺术类学生参加CET-4达到国家标准);英语专业学生毕业前参加CET-6达到国家优秀标准,或取得专业英语八级合格证书;学其它语种的参照执行;
3、毕业前参加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其它方面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
第六条
因第三条第4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第八学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做结业处理者除外),如果在结业后达到了学校换发毕业证条件,且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各学院逐个审核本届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政治表现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的建议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评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汇总复核后,将结果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校学位评定委员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授予学士学位者进行最后审定,并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5、学校举行毕业典礼,宣布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6、学生工作部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名单,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士学位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一经查实,经过复议,可以撤销原决议,追回学士学位证书,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可依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条例中的有关条件作适度修改;可对条例中未尽事宜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从2008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开始实行;其他高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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