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论文(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方法)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
有些公司出于某种目的,在报告会计信息时,有意夸大或缩小客观事实,甚至捏造会计账表,虚构利润;还有一些新上市公司为了提高股票发行价格,筹集更多的资本,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地提供利润预测数,致使其利润预测数与利润实现数差距过大,如中国证监会在1997年底就上市公司利润预测问题通报批评了8家上市公司,并要求其限期整顿及公布整顿结果;部分公司效益下降,却通过指标技术处理夸大业绩,如对净资产收益率,原应分别列示加权数及全面摊薄数进行比较,很多公司仅用当前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与上年摊薄的净资产收益率进行比较,以粉饰业绩。 对有关规定执行不到位,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如①关联交易问题。一些上市公司在1997年中报中虽首次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进行了披露,但披露很不全面,大多集中于生产性关联交易,对非生产性关联交易,尤其是对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未按《准则》要求进行披露。
许多上市公司正是通过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隐瞒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②一些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定期报告中对一些重大事项的揭示不够充分或者有遗漏,故意避重就轻。
1996年香港联交所关于H股公司1995年报财务资料的评价中,指出有4家公司在“资本承担”中披露不够充分;有3家公司在“关联方交易”方面有遗漏或不详;有2家在大比例“应收款”方面未作充分说明;有14家公司在期初存货抵扣增值税方面有5种不同的处理方法……③在信息披露中,定性披露多,定量披露少;绝对值披露多,相对比例披露少,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降低了披露信息的可理解性。 信息披露不及时。
财务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质量要求是及时性,因为时机一旦错过,信息的相关性就大为降低以至毫无用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布的及时性方面已有了较大改善,但是对一些重大事件的披露,仍倾向于将有利于己的信息及时披露,不利于己的信息延迟披露。
正如在“宝延事件”中,宝安公司就是因为延迟披露对延中公司的收购意向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会计信息揭示带有地方歧视和不平等性。
某些上市公司因为害怕所公布的会计信息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将一些本应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布的会计信息放在地方性报纸上公布,以减少信息影响面,结果导致异地股民未能及时了解情况,做出不当投资决策而遭致损失;还有一些上市公司依市场少数人士优先得到经非正常途径泄露出来的信息,那些获得内幕信息者得以在市场竞争中获取非正常回报,却使其他为数众多的投资者蒙受损失,造成了不平等竞争,极大地损害了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有些上市公司有意模糊商业秘密和必须公布的财务信息的界限,为自己隐瞒信息的行为寻找藉口。
财务报告的格式不规范。有些公司没有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对报表格式的要求进行著录。
原因分析 我们认为,上述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 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使企业在会计信息披露时有空子可钻。已颁布的《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规定了股票上市公司必须揭示的会计信息内容,但对于其中具体操作上的问题留有空白。
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第17条列举了11项重大事件,但同时又规定“前款未作规定但确属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也应当视为重大事件”。对“可能”一词未予明确,如果有可能,则可能程度应该多大;如果认定要披露,又应该按何种方式进行披露等等。
又比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规定,年度报告中要披露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但对什么是“全面摊薄”,如何计算未做进一步规定,致使上市公司会计人员与注册会计师各行其道,得出的每股收益指标往往缺乏可比性。 政出多门,制度和政策不统一、不协调,使得公司在信息披露时无所适从,给公司随意揭示会计信息提供了条件。
在我国,包括中国证券委、证监会、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都在不同程度上参与证券市场的政策制定工作,在制度和政策的制定上难免会出现交叉的情况,形成了政出多门的局面,也为政策与制度的协调带来了困难。如在“长虹事件”中,如何判断长虹转配红股能否上市方面就存在问题。
有关法规贯彻不彻底,有法不依,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执法不力的现象较为严重。我国的证管机构的力量与香港、美国等发达证券市场的管理机构相比,显得十分薄弱。
仅从人数上作一比较,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仅有100多人,在香港,虽然香港联交所已经具备有良好的自律机构,但其证管机构仍有200多人,美国证管会大约有2700多人,最大的稽查、执法部门有500多人。相比之下,我国的证管机构力量很薄弱,合格的专业人员十分有限,在管理方式上也常未摆脱传统的行政管理方法的影响,对市场的认识显得不够充分。
另外,作为证券市场披露财务信息的把关者的注册会计师(指有资格从事证券业务。
2.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使关联者之间在定价过程中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影响者可能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益。因此,全面规范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便成为保障关联交易公平与公正的关键。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之具备相同于无关联交易的公开与公平性质,确保关联者没有获得在无关联状态下无法获得的不当利益,以确保该项交易对公司及股东是公平和合理的。同时为投资者对该项交易行使表决权提供信息基础,使投资者在了解关联交易真实内容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增强对证券市场透明度的信心。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规则的核心是界定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范围。将可能利用关联关系实现在无关联者之间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活动的人士都包括在内,以维护公平交易秩序。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和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在《上市规则》中对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范围给予了明确定义。同时,规定了潜在关联人的条件,即因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l2个月内具有前述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过去l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规定情形之一的,都被视为潜在关联人。《上市规则》还规定,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和法人为关联人,从而应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决策和披露程序。
《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须及时披露的数额、计算标准和披露内容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谁帮我拟个论文《关联方交易及会计相关问题的探讨》的提纲
这是我的毕业论文的提纲,虽然和你的论文题目不太一样,但是都是这么些东西,你就把名改一下,里面的内容再上网搜一下,就差不多了。
标题: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研究目的
1、辨别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规定;
2、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国际国比较;
3、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
4、关联方关系的披露分析;
5、关联主交易的规范措施;
6、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的进一步完善。
参考资料:
《会计准则讲解与操作》闫德玉等,中国财经出版社,1997年;
《财会月刊》2002、11“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的合并会计报表编制”,孟宇;
《财会月刊》2003、1,“寻探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价格的监管体系”,车嘉丽;
《黑龙江财会》“加强关联方交易披露和监管的对策”,雷鸣等;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于关联方说明”等。
4.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信息披露
对关联万交易的转移定价进行调整,往往是税务机关进行的,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税避税,但是,转移定价影响的不仅仅是税收,尤其对上市公司而言,财务粉饰和转移资金的考虑往往要超过避税的考虑。
因此,会计也应对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进行充分的反映,以便信息使用者能够正确评价企业关联方交易及其影响,鉴别企业真正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思路,一是在会计报表中用公允市价重新计量,即按照不存在关联关系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二是在财务报告中详尽披露关联方交易的信息。
由于许多交易具有不可比性,对各种交易按照公允市价重新计量几乎是不可能的,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主要是反映经济事项,而不应重新对交易进行定价。因此,对于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比较可行的是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转移定价的要素。
事实上,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准则制定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也是这么做的。如加拿大,企业不但要披露关联交易所使用的计量基础,而且应鼓励披露有关交易价格如何决定的信息,以帮助使用者评估该企业关联交易的影响。
对于以账面价值计量的交易,应揭示其账面价值与交易价值的差异。英国FRS指南也认为,理解财务报表所必要的关联交易的其他要素,包括了对重要资产转移金额与正常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的说明。
而香港联交所则要求发行H股的上市公司,若发生非国家政策或计划规定的、与关联方的交易,如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提供原材料、水电等,不单要有足够的披露,更要公司能确认这样的安排是否符合企业的利益。中国1997年发布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要求在发生关联方交易时,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要披露的交易要素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
准则《指南》对定价政策的解释是:“指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时确定交易价格的原则,例如,交易价格的确定是否与非关联方价格相一致。如果关联方交易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也应当披露是如何进行交易的”。
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价格与交易对象的账面价值或其市场通行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董事会应对定价依据等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准确性予以适当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方交易,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交易总额高于3 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或占本期净利润的10%以上的,须披露详细情况。如果发生的交易属不同类型,应按以下要求分别披露:(1)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关联方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方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2)资产、股权转让关联方交易,至少应披露: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转让价格、结算方式及获得的转让收益,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3)公司与关联方(包括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4)其他重大关联方交易。
同时规定,监事会应对关联方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应该说,这些要求还是较为严格的。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上市公司关联方转移定价的披露存在较多问题:很多公司没有披露交易金额或定价政策,对关联方交易定价的确定依据或未作说明,或说明的定价方式各式各样,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往往只列示“按协议价格”、“按市场价格”或“评估价”、“优惠价”、“成本价”,没有具体说明制定价格的方法和基础,只有少数企业披露优惠的具体比例、成本加成比例。实际上,正常市价、批发价、合同价、协议价、计划价格等方法,是概念模糊的提法,并未明确其与市价的关系,披露所能传递的信息十分有限,信息使用者往往无法对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是上市公司在年底为了取得配股权等目的,便借助关联交易来使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更加好看,也就是进行盈余操纵,因此,在监管不严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对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便故意三缄其口,以掩盖企业的真实情况。二是部分企业担心过分的披露会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因为转移定价的披露会涉及到企业的成本、销售价格等,这些往往是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为竞争对手知晓,可能造成企业的竞争逆势,因此企业往往不愿主动披露详细的转移价格信息。三是目前会计准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
5.如何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首先要列举关联方名称,所经营的经济业务性质,以及与其存在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二)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济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三)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四)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五)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其次,列举与其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往来的明细,比如购货,融资,担保,抵押等等。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6.完善关联方交易会计信息披露有什么好的措施呢
1。
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交易,应当分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不具有重要性的,类型相似的非重大交易可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 这一规定并没有说明如何判断重要性,致使有些上市公司利用这一点舞弊,或不论交易金额大小一并加以详细披露来应对差事,或全部合并披露甚至不披露来掩盖重大交易。
因此,在披露时应尽可能充分的揭示关联交易的信息,在附注中不仅要披露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内容、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关联交易数量、结算金额及对公司损益的影响,还应考虑增加以下披露内容,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或经营发展存在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不仅应对在这些交易予以披露,而且应该披露其影响程度。 比如资产、股权转让、应披露转让原则、定价原则、对交易双方的当前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的影响、产生的效益占公司净利润的比重等,对明显偏高正常市场标准要求关联方做出解释说明。
2。规范管理监督体制。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是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与投资者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作为独立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第三人,对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起着鉴证作用,会对投资者的决策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应引起高度重视。 同时鉴于我国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的混乱状态,以及因管理不善而产生的严重后果,加快改进和完善有关信息披露即交易管理的法规、法制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3。建立自制机制。
毫无疑问,上市公司经济行为要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使其规范运行,但政府的监督总是在事后起作用,而自制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于未然。 要通过提高上市公司关联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教育,使其不仅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还应有丰富的会计知识;同时要使其认识到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国家、投资者带来的负面影响,提高信息披露意识,以保证其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使其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更加全面、规范。
通过以上对策,对有效遏制我国上市公司不公平关联交易会起到一定的作用,加大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披露程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从而更好地保证证券市场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7.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应遵循原则有哪些呢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在新准则中尤其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重要性原则有: 1。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就信息披露而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要想如实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它事项,就必须根据它们的经济实质,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反映,即某项交易的法律形式与其经济实质不一致时,应该以该交易的经济实质为准,而不是根据它的法律形式决定是否披露。 修订后的准则正文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调财务报表披露应根据一方对另一方实质上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关系,根据两方或多方实质上同受另一方控制关系确认关联方。
而不能仅因为两个或多个企业有同一名关键管理人员,即将其作为关联方,除非该关键管理人员能同时对这些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另外,也不能仅因为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就将各合营者作为关联方,应根据各合营方之间的经济业务关联实质和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的相互影响力确认合营各方的关联方关系。
2。重要性原则 所谓重要性原则,即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对重大的交易或事项进行重点披露,而对非重要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一般披露、归类合并披露或不予披露。
在新准则中强调了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仍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应视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处理。 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取消了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影响的零星关联方交易可以不予披露的规定,所有关联方交易行为均应披露交易类别和金额,但零星关联方交易可合并披露;二是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主要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10%及以上),应当分别按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如果属于非重大交易,可按类型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合并披露交易金额,且列述内容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三是对于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需要披露,不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即对于关联方之间的一项很重要的交易,即使这项交易没有金额,但该交易对当期或后期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很大,应予以披露与这项交易有关的信息。
8.关联交易,董秘信息披露与公告如何撰写
新三板挂牌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公告主要涉及七大项内容,董秘需注意。
(1)关联交易概述a)扼要阐明本次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应特别说明) 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签署日期、地点,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交易 标的等情况。b)公司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简要陈述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并明确表 示: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c)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如有)。d)公司还应明确说明本次关联交易是否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关联方介绍a)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等。 b)构成何种具体关联关系及是否存在其他关系(如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筹方面)的说明。
c)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3)定价的依据及公允性挂牌公司应分析定价政策和依据,以说明本次交易的公允性;若成交价格 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 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4)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协议的成交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协议的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 限,交易协议生效存在附条件或期限等,应当予以特别说明。(5)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挂牌公司的影响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尽可能量化阐述本次关联交易对 挂牌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产生的影响。
对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性关联交易,还需披露超出的累计金额及超出预计 金额的原因。(6)备查文件目录主要有董事会决议,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函(如有)和意向书、协议或合同(如有)。
(7)备注a)挂牌公司关联交易达到《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即超出 预计金额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适用本模板。 b)关联交易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不适用本模板,应按照本公司有 关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进行披露。
c)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同时为重大事件的,应当按照重大 事件公告格式模板披露,无具体格式模板的,应当按照本模板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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