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面的文献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
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本准则;高于25%(含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 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二)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三)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编辑本段]相关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 财会[2006]3号 2006-2-15财政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三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四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五条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第六条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七条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九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第三章披露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二)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三)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 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 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 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 持有至到。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面的文献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
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本准则;高于25%(含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 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二)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三)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编辑本段]相关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 财会[2006]3号 2006-2-15财政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三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四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五条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第六条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七条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九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第三章披露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二)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三)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 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 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 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 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
3.求一篇财务会计专业的论文 题目是对新会计准则下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
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活动所应遵循的规范和标准,它是对会计工作进行评价的依据,主要是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做出原则性规定和要求。
会计准则的作用有二:其一是规范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或披露等会计程序,使财务会计报告依据统一的标准编制;其二是作为阅读财务会计报告的指南,使用户对财务会计报告有普遍一致的理解。此二者结合,是发挥会计职能的基础和根本。
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包括资产置换、股权交换在内的非货币性交易越来越多。这些业务一方面为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加快资金周转提供了新的途径,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有时甚至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
为适应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规范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于1999年6月28日颁发了《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规范了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然而,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这些问题又或多或少与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有关,这就促使财政部等会计管理部门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的重视,下决心拟定相应的措施,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为此,财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重新修订了《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并要求于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企业内施行。新准则实施近三年来,增加了上市公司虚增利润的难度、部分抑制了关联交易、打击了证券投资市场上的投机活动,毋庸质疑,新准则为规范我国非货币性交易业务的会计核算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新准则在其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由此产生的后果值得我们深思。笔者试图对这一准则谈一些自己的认识和建议。
一、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的定义 《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将货币性资产定义为“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并以列举方式,说明货币性资产项目主要为货币资金、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其他应收款等。尽管上述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以及美、英等国家的准则制订机构的有关定义并无实质性差别,但国外准则机构都强调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应以现金方式收回”,并且要求“未来现金流量必须是固定的或可确定的”。
反观我国的具体经济现状,企业间“三角债”拖欠情况普遍,甚至商业银行的信用都令人置疑,并且现行企业大多采用期末余额百分比法而非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也只有3‰-5‰,不少应收款项长年挂账。而且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内容较为混杂,各种备用金、保证金、暂借款以及其他科目无法核算的款项均在此科目核算;有的应收账款不能以现金方式收回,有的早就应作为费用性开支处理,其隐藏的风险较应收账款有过之而无不及。
《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要求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并规定所有没有把握收回的应收款项(包括其他应收款)均需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这毫无疑问将大大提高企业应收款项的质量。但“补充规定”允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计提方法和比例,为企业规避“补充规定”提供了可能,而应收款项质量的改善程度尚不知晓。
由于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范畴的界定将直接关系到交易处理原则的选择,而依据现行《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对货币性资产的界定,企业管理当局只需要在非货币性交易中特意设计换入(换出)一定数量的应收款项,就可规避执行《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难以实现准则制订机构“尽量扩大非货币性交易的范围,限制企业操纵利润”的目的。故鉴于我国当前的国情《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最好能对作为货币性资产处理的应收款项在账龄期限或最终回收方式等方面作出范围限定。
当然最为稳健的做法是将货币性资产只理解为“货币资金、银行承兑的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少数几个报表项目。 二、非货币性交易与货币性交易的界限问题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指南指出,非货币性交易与货币性交易的界限,“为便于判断,一般以25%作为参考比例”。
高于25%视为货币性交易,低于(含等于25%)为非货币性交易。这种笼统的做法值得商榷。
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其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时会因为补价的细微差别而导致不同的会计处理程序,以统一标准25%进行衡量会给某些企业留下利润操纵的空间,为消除补价的这种现象,堵塞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建议规定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非货币性交易行为采用不同的标准,对非货币性交易量占总业务量50%以上易货贸易为主的企业,无论单笔业务补价多少,均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三、非货币性交易的范围及与国外准则的比较 本准则将非货币交易定义为: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4.会计毕业论文写新旧会计准则比较方面的好不呢
目录 1 引言 2 我国新旧会计准则出台的背景 3新旧准则中借款费用的差异比较 1。
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2。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3。
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有所差别 4。计算借款费用扣除项目不同 5。
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和调整内容 6。 辅助费用的资本化及其金额 4借款费用差异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1。
会计科目的变化 2。会计处理的变化 3。
财务状况的变化 5 新会计准则的优势 6 新会计准则实施将面临的问题 7 结论 ###新准则名称 内容变动概要 1、存货 取得计价有影响,有些用公允价入账,主要受到“企业合并”、“非货币交换”、“债务重组”准则的影响;经长期购建才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存货,成本要包括借款利息;受“借款费用”准则影响发出计价已取消后进先出法。 2、长期股权投资 选择的核算方法不同:控制、达不到重大影响、达不到共同控制的用成本法核算;达重大影响共同控制的用权益法核算;控制的,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权益法进行进行调整。
不再产生股权投资差额,初始计价也不同,在同一控制下,(1)企业合并形成的其初始成本为“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与支付的实际成本之差作调整“资本公积”处理,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价值的份额作初始成本,与面积之差调整“资本公积”处理,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公允价或其他形式计价,(具体见《企业合并》)产生的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其他形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非货币性,交换和债务重组按公允价等情况不同外,其他基本与原规定相同,但不产生股权投资差额。
成本法转权益法的表述也不同。 3、投资性房地产 新内容,注意符合三种情况的,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其后续计量有两种模式,一是成本模式,一是公允价模式。
4、固定资产 注意有部分会形成“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也受到合并、非货币性交换、债务重组、租赁准则的影响(用公允价);减值时的未来现金流量的计算引入了“资产组”概念减值后不能转回。 5、生物资产 新内容,主要从属于农业会计、林业会计。
6、无形资产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部分;对于研究开发支出在满足五条件下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购买无形资产采用延期付款方式的,且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用折现成本入账,差额确认为利息。
合并形成的商誉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每年应进行减值测试。 (见减值准则) 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引进了非货币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性质的概念:具有商业性质时,换入资产入账成本的基础为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②换入资产的公允价(有证据表明它比①更公允时);差额记入当期损益。
不具有商业性质时,换入资产入账成本的基础为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确认损益。 当发生补价时其处理原则同上。
8、资产减值 合并形成的商誉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每年应进行减值测试。如下资产的减值不转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引进了“资产组”的概念,在计算可收回价值时运用。
9、职工薪酬 新内容。明确了其他职工薪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10、企业年金基金 本准则主要适用于社保机构的核算。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 11、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计量,……(如证券的市价)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以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指实际构成的应付股利) 12、债务重组 不论债务方或债权方,重组时均采用公允价进行处理(现金收付除外),确认资产转让损益,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将来应付金额中的“或有支出”,确认为“预计负债” 13、或有事项 亏损合同、重组均为“预计负债”内容 14、收入 收入确认条件不变,但条文分成了5条。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按公允价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差额在合同或协议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劳务收入在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时,其确认收和入和结转劳务成本的条款在文字上有变化。(实质不变)现金股利收入也属于收入要素。
5.会计毕业论文范文谁有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利润表的变化及分析 我国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惯例,严格界定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的定义,明确规定了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计量原则,引入了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凸显了资产负债表的核心地位,改变了收入费用观下利润表在企业财务报告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情况。
因此,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的利润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利润表的变化 (一)理念的变化:收入费用观——资产负债表观 多年来。
我国的会计准则遵循的是收入费用观。在收入费用观下,收益是一定时期的收入减去各类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差额。
即收益=收入-费用。199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十四条明确“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
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也就是说,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数据都是考虑到收入确认和费用配比之后的结果。
在收入费用观下资产负债表是利润表的副产品。 2006年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引入了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即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准则时。
应首先定义并规范由此类交易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计量;然后,再根据所定义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 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简单的说,利润表中利润的度量主要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利润表可以被看作反映企业一定期间净资产的变动表。 (二)计量的变化:历史成本——公允价值 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第十九条明确“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也就是说历史成本是会计计量的基本属性。 2006年发布的新准则不再单纯强调历史成本为基本计量属性,而是适度、谨慎地引入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债务重组、金融工具、套期保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方面都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且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了损益,进入利润表。
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相关的信息,有利于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符合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 (三)报表列报的变化 新旧准则下的利润表的列报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首先,新准则下的利润表不再区分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 而是统一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中进行列报。
这一方面是基于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营内容呈多元化发展,不同经营业务收入相当,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界限已经很模糊;另一方面也是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准则的趋同。 其次,由于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新准则下的利润表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新准则下的利润表还单独列报“资产减值损失”项目,明细列报“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项目等,并将“营业费用”改为“销售费用”、将“投资收益”纳入营业利润的范围,使会计信息更加简洁透明。 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充分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内涵的变化 由于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凸现了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及列报变化等因素,使得新准则下的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内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准则下的利润表将“投资收益”项目列入营业利润的范围,改变了旧准则下的营业利润仅反映企业正常营业活动所产生的经常性收益的状况,即企业利用资产对外投资所获得的报酬也属于营业利润,符合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 新准则下的利润表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将未实现的资本利得和损失纳入了利润表,使得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中包含了部分资本性收益,符合综合收益观点,同样符合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即企业在取得资产和负债时,应当首先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为(应纳税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然后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实质上就是资产负债表观的体现。
同时,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会计的实施使得新准则下的利润表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与当期会计利润相配比。减少了由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不一致产生的税后利润的波动。
二、对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利润表的分析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与旧准则相比,理念更先进,体系更完整,内容更丰富。 新准则按照国际会计惯。
6.毕业论文:关于会计公允价值的思考
新经济环境下公允价值计量的思考 在新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应用是最大亮点之一,在许多经济事项的处理中,多次使用了公允价值的概念。
其在会计准则中占主导地位是大势所趋,但在实践中,由于人们对其理解尚浅,执行中容易出现偏差。 一、公允价值的概念和应用范围 从理论上讲,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
公允价值的公允性在于公平交换中,交易双方不受其他方任何因素的影响下所确定的、交易双方都能接受的交易价格。存在市场交易的情况下,交易价格即为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现值和现值等会计准则体系中最重要的计量方式之一。 为了防止公允价值被滥用而出现利润操纵,准则严格规范了运用公允价值的范围,其中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工具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在其他准则计量中设定了前提条件,对每一项会计要素,基本准则都无例外地强调,只有在能够可靠计量条件下才可确认。同时考虑到中国市场发展的现状,还是以谨慎性原则为指导思想,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成熟条件以及交易性质等自主选择使用公允价值,其本质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但在实施中,公允价值的确认还是存在人为因素的影响。
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典型业务分析 从以上相关分析可以看出,只要公允价值能合理取得,并且能可靠计量,就允许使用公允价值,从而更能体现企业真实的市场价值。保证推广公允价值的计量有利于企业的资本保全,但在运用公允价值计量时还存在一定的影响因素,影响着企业的利益。
笔者就以下几项主要业务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进行剖析。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情况分析 新准则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规定,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企业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同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也就是说,关联方之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用账面价值进行确认,不确认损益,并且交换后在各方的账面上进行资产核算与管理,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第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如果交易双方或其中一方把交换来的存货对外进行投资,间接的使关联方交换来的存货启用了公允价值,最终还是改变了关联企业交换资产的价值。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情况分析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准则中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是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房地产,与国际准则基本趋同,更加方便了国际投资者横向对比国内、国际企业的价值。
此外,公司的资产增值信息更透明,利于公司在资本市场获得正确的定价,也有利于企业再融资,获得资本市场的种种便利。从这个角度看,公允价值计价可帮助企业更好地借助资本市场获得发展。
新《企业会计准则》发布之前,在房地产资产大幅增值的背景下,我国对投资性房地产一直采用“成本入账+折旧”的会计法,大多数投资性物业的账面净值相对市场价值已明显被低估。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规定,对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并以资产负债表日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资本公积。
但笔者认为,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只是让公司的隐性价值显性化,并没有改变公司的价值。因为决定公司价值的应该是企业核心赢利能力和真实的资产价值,而非账面利润与账面价值。
由于不再计提折旧,企业出租业务的成本将大幅降低,毛利率和净利率会有明显提高。和旧准则相比,在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变的前提下,如果租金收入没有变化就无形中增加了折旧这一部分利润,企业却承担了此部分利润的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来说,资金流入量未增加,流出量却增加了,企业的利润额就成了空数字,毫无意义。 成本模式下,企业虽然要提取折旧或按期摊销,减少了企业账面赢利,但却可起到企业抵税的效果,减少了企业现金流的支出,从而将价值保留在公司内,有利于股东利益。
(三)债务重组的情况分析 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新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出资产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
比较旧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脱离了原来以账面价值作为记账基础、增值部分作为权益的思路,而将转出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和现时公允价值之差作为重组收益处理。 由于公允价值的确定在很多。
7.新会计准则下,对以为的财务报表粉饰行为有何影响要写毕业论文了..
内容太多了,怎么问这么大的题目?以下是本人好多天以前为写论文准的一丁点材料,望能有所帮助: 自2006年财政部颁布新准则,2007年在上市公司初步实施后,新会计准则对公司的财务产生了重大影响。
新会计准则更加满足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要求,确立资产负债表的核心地位,更大限度地限制了企业内部人为追逐短期利益进行利润操纵的空间,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以新会计准则为出发点,探讨上市公司财务由此引起的变化,让新会计准则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 一、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动 1。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在1998年就已出现于“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具体会计准则中,但由于实际运行中曾经出现很多上市公司滥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情况,因而在2001年修订的准则中曾被取消。
这一次的新准则体系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均又广泛采用了“公允价值”,并且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2。
针对重要的特殊行业制定专门的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针对保险业制定了“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针对资源开发制定了“石油天然气开采”,针对农业生产制定了“生物资产”。 3。
新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 新会计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母公司应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新的财务报表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控制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须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
二、新准则给公司的财务状况带来的影响 1。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 目前,在实务操作中,对公允价值有两种判断方式:投资金融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是依据公开认可的市价而定的;当没有公开的市场价格作为依据时,以资产在未来一段时间里的可变现净值或者以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
执行新准则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可能产生利润。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计入当期损益,将会影响企业的当期利润,企业将可以通过资产重组提高当期利润。
2。 存货发出计价方式改变引起企业利率的改变 之前存货发出计价方式采用先进先出法,企业有自主选择存货发出计价的权力,企业便可以根据需要变更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这一核算办法的改变,对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的企业影响不大,但对于采用后进先出法企业和一些善于利用变更存货计价方法来调节当期利润水平的企业影响较大。 对于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结转发出存货成本的上市公司而言,如果其公司存货量较大,周转率较低,一旦改变成为“先进先出法”,生产成本将会大幅度上升,利润指标下降。
相反,在原材料价格呈上升趋势的公司则会出现生产成本将会大幅下降,毛利率就会随之上升,利润指标也会随之提高。 新的存货发出计价方式反映了真实的存货流转,扣除了人为调节因素,便于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分析和比较,提高了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
3。专门的会计准则对相关公司的影响 “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准则的颁布,将从较多方面对保险公司的财务产生影响。
保险公司内部某些关键绩效指标如保费收入的核算、投资收益的比较分析等可能需要改变。新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也会带来很大影响,对我国保险公司保险精算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新准则中保留了直线法,该准则对采用直线法对矿井及其他设备计提折旧的中国石化和中原油气两家上市公司有一定影响。 生物资产准则的颁布对规范农业这一特殊行业的特有经济活动的会计处理是一个非常大的突破,但由于生物资产的计量未参考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引入公允价值模式,并且国内的农业上市公司本质上是以农产品的加工为主,新准则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影响不会很大。
4。 对于合并财务报表起到的作用 新准则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改变了原制度中许多例外的情形,使企业无法调节合并范围,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并且使一些隐藏的或有债务显现。
这一准则的变革,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抑制了一些企业利用分离若干子公司,缩小持股比例,将经营状况不好的业务从合并范围中删除,从而虚高企业集团整体业绩的不良方法,也可以防止一些通过关联交易调整利率的行为。 5。
关联方交易改变起到抑制造假、理性投资的作用 新会计准则将关联方关系扩大为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关系、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关系和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间接的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的关系这三种关系。 交易方关系的明确化,细致化可以抑制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的事件发生,也有利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详细情况,正确地分析和选择投资的上市公司,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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