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文一稿多发的问题
一般来说不可以。
所有出版机构征稿期间都有审稿时限,小说为数月,期刊类更短。在此期间,投稿人一稿多投属于不信用,因为把稿件交付一出版社就意味着与之建立临时合同,要遵守该出版社审稿期内的规定。
稿费可通过邮寄汇款或银行转帐,海外稿费主要通过邮寄。 ——某职业写手。
另外: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一稿多投多发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么
今天高翔老师的讲座,我很想提一个问题,举手三次,均被其他同学抢了先。最后只能放弃。
先说一稿多投。先摆明观点:本人认为,一稿多投是一种非常正常的合理的行为,根本算不上学术不端。
高先生说了,《中国社会科学》收到的稿件很多,用稿率大概只有百分之零点二。那么假如我是一名向《中国社会科学》杂志投稿的忠实作者,严格按照等待三个月审稿期再决定是否另投。再假如我这个人是个死心眼,每过三个月就向该刊投一篇新的稿件,学术水平处于所有投稿人的平均水平。那么意味着我每三个月投稿一次,按照高先生说的用稿率,我要持续投稿125年才有可能有一篇文章发表。在现实生活中,一个理性的作者一定会选择多投。所以,多投是一种正常现象,也很合理,与学术不端完全没有关系。
至于一稿多发,那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之所以出现一稿多发的可能,主要是源于精神产品和物质产品的不同,物质产品从物理属性上决定了它不可能一物卖两家,而精神产品是可以的。想到制止一稿多发事件的发生,其原则应该是:信息全面的一方和获利的一方有义务阻止这件事情的发生。
先说第一个原则,为何信息全面的一方应该有义务阻止此事件的发生。比如作者将一篇已经发表或确定肯定发表的文章投到了第二家刊物,作者本身是信息全面的一方,他应该为这个一稿多发的后果负责。如果是某刊物在收到稿件,并未与作者本人联系,就擅自发表,这个刊物应该为一稿多发的后果负责。因为刊物拒绝了获取全面信息的机会(刊物应该与作者进行联系,以获知此文是否已经发表或确定发表)。
再说第二个原则,为什么说获利的一方应该负责。其实学者创作一篇学术成果的过程与一个制造者制造一件产品的过程基本是一样的,只不过一个销售的是精神产品,一个是物品产品而已。一稿多投相当于张贴广告,面对的不确定的多数潜在客户。客户对产品满意,交易双方(刊物和作者)应该进入谈判阶段。就目前情况看,基本上有三种情况:刊物付给作者稿费,刊物不付稿费但也不索取版面费,作者付版面费。谈判成功之后,在第一种情况下,也就是作者从此次交易中获利,作者应有义务推掉其他交易者,以保证不出现一物卖给两家的情况。但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作者并未获利,应没有义务拒绝其他买家。
在刊物和作者之间,大多数情况下作者是弱势群体。在一个矛盾发生时只追究弱势一方的责任,显然有失公允。高先生兴奋地谈及他联合五十家优秀刊物形成联盟,一旦有一稿多投者,将封杀十年。力量博弈的一方制定规则强迫另一方服从,公平么?而且一下子封杀十年,这样的事情一旦发生,只能是强迫一个偶犯小错的(根据本人意见,其责任也未必在他)学者被迫转行,这无疑又是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以职业足球运动员为例,即使有严重犯规者,其禁赛期无非几场,最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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