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关于改革我国侦查制度思考的论文
为适应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客观需求以及切实提高刑事案件的追诉效率,应当构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刑事侦查体制。
同“侦审一体化”制度运作上的失败与困境以及“侦检一体化”制度设计上的缺憾与不足相比较,“审诉一体化”模式因其具备必要的合理性与可行性而应当成为一种新的可选方案。改革现行刑事侦查制度的几点思考作者: 吴俊、武彬、陈龙 信息来源:湖北省社科院政法所《法治时代》编辑部近几年的刑事检察实践中我们发现,随着我国刑事审判制度向控辩式转变,现有的刑事侦查制度越来越难以适应新形势的新要求,虽然现有的审问式侦查模式具有很强的事实查明力和控制犯罪的能力。
据统计我国现行重大刑事案件的破案率在90%左右(杀人犯罪案件的破案率更超过90%)。而实行弹劾式侦查模式的西方国家(如美国)重大刑事案件的破案率最高不过50-70%,同时美国刑案发生数绝对值也10倍于我国,导致中、美这种刑案破案率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侦查制度的不同,因为英美法系国家片面强调维护人(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而不惜损害司法工作效益,我国则强调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尽管我国现有刑侦模式从主导方面是好的,然而这种模式要适应控辩式审判,还需在司法实践中和立法中有所改进,归纳起来主要以下几个方面:1、刑侦手段不节制。这是纠问式刑侦模式的通病,主要表现为:任意使用强制措施,习惯进程是先抓人——后取供——再取证;重大侦查手段(如搜查、扣押)使用较随便。
2、刑侦手段不合法。主要有:超期羁押,某些案件由于各种客观原因不能适时完结;同时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远未彻底消除;搜查手段的滥用和范围的不当扩大等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3、刑侦监督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控制范围和方式十分有限。
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虽然其对刑侦有监督和约束职能,但其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二种途径,这并不能全面介入侦查过程中,所以控制效能很低。司法实践亦说明,如非情节特别恶劣,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伤、死亡,刑侦违法案件一般很难查处,即使查处也多以纪律处分的形式了结。
刑事侦查制度中的这些弊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相悖,也与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要求相背离,因而必须加快改革的步伐。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1.加强刑侦监督机制,防止刑侦机关及其人员滥用职权。
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刑事督查制度改革,必须加强刑侦的监控机制建设,扩大侦查控制的范围。即对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和其他权利的重大强行侦查手段如搜查、扣押、电子监控等的使用都应由检察机关审查批准,一般侦查机关不得自行决定(但法定的紧急、特别情况除外),“确有必要”标准应设定为:(1)侦查手段的目的性明确,即出于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主观动机;(2)侦查手段能产生效果,即采取手段后,必然很有可能发现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3)侦查手段与处置案件的重要性相称,即使用的手段应是达到诉讼目的的最低手段。
应当遵循最低化原则,同时严格侦查手段的适用程序,一般以事前报批,特别是事后报批。侦查人员还应当在检察许可的范围内使用手段,检察机关派人直接临场监督或参与侦查机关的活动(如日本)。
2.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护。我国现有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盲目直接采用弹劾式侦查模式,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
要严格执行无罪推定原则,这也是积极履行我国加入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义务要求。因此侦查机关采用强行侦查手段应当慎重,对受羁押者应给予人道主义待遇,严禁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刑侦手段。
3.加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保障。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最早可在侦查阶段第一次强制措施采用后即介入刑事诉讼程序。
但现实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尚不充分。赋予律师充分的调查取证权不仅对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而且律师参与有助于侦查机关严格依法办事。
同时,保障律师依法从事各项法律服务活动,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4.强化刑侦人员遴选机制,提高刑侦人员素质,促进依法办案。
长期以来,我国公安机关中刑侦人员有相当部分来自转业军人或一些职工的子弟,没有经过公安院校系统专业知识学习,业务素质普遍偏低。同时,刑侦人员中技侦人员比例又少之又少,专家型人才更少。
以至于一些人员在实际办案中养成只按“长官意志”办事的习惯,缺乏依法办案的理论基础和实际独立办案的业务技能。为此,必须加强刑侦人员队伍建设,要建立严格的选拔考核机制、后续培训教育以及不断更新等有效途径提高刑侦人员的整体素质,他们能更好地适应司法改革的要求,从而促进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
文章出处: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本网发布时间:[Time]。
2.请问有谁有关于刑事侦察方面的论文
刑事侦查职能论纲 「摘要」 在现代刑事诉讼机制中,侦查职能是一种相对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的诉讼职能。
从历史上看,独立的侦查职能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分化、整合的发展过程。从内容上看,现代侦查职能包括制止犯罪、查明案情、保全证据与嫌疑人等功能。
「关键词」职能;诉讼职能;侦查;刑事诉讼 “职能”一词是一个功能主义用语,它被用来描述“一种体制和行为类型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以及它与其它社会性能之间的关联方式。”[1]在政治学中,“职能”与国家权力的划分有着密切联系,它常被用来指涉某一权力机构在整个国家政治体制中所具有的任务和职责,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等三项权能及其内容往往又被称为三项国家职能。
在刑事诉讼领域,人们也经常借用“职能”一词来描述刑事诉讼中不同主体或“角色”所起的作用,①“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依据各自的权能进行不同诉讼活动的方式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结果。”[2]刑事诉讼中之所以存在诉讼职能的划分,盖因刑事诉讼作为一项国家活动,涉及国家刑事司法权(广义的,包括审判权、控诉权和侦查权)的分配、组合,并围绕权力的分配、组合形成了不同的行为模式、义务和权利,即角色,对于这些角色在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以及各个角色相互之间的关系加以描述的结果,就是形成了不同的诉讼职能。
但是,刑事诉讼毕竟不是国家权力单独作用的领域,作为一种冲突解决机制,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国家与被告人的冲突,”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个人权利的行使对于刑事诉讼的结果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被告人及其权利构成了刑事诉讼结构中的一个主要角色。尤其是随着现代刑事诉讼民主理念的塑立以及民本色彩的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受得更为广泛的关注和重视,人们开始将辩护列为一项与侦控机关的侦控职能和审判机关的审判职能相提并论的独立职能来看待。
这样,现代刑事诉讼就初步形成了控、辩、审三项诉讼职能为基础的诉讼构造。“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是因控诉和审判的分离、被告人获得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出现控、辩、审三种基本权能共存的状况而形成的。”
[3]但是,上述结论只是对刑事诉讼结构进行横向(主要是从审判的角度)考察的结果,它所反映的实际上主要是刑事审判阶段的结构特征,而没有涉及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即没有从刑事诉讼案件流程的角度来考察分析,因为,从纵向角度考察,首先触及刑事案件的诉讼环节应当是侦查,接下来才依次是控诉和审判,如果说在刑事诉讼的横向结构中,侦查的重要意义被控诉职能所吸收,那么从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着眼,能否将侦查视为一项相对独立的诉讼职能呢?对于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将极大地影响到侦查程序的设计和运行,因此具有尤为重要的理论价值。本文从界定侦查职能的地位入手,探究了侦查职能生成、发展的历程,并分析了侦查职能的独特内容。
一、独立抑或从属:侦查职能的地位 关于诉讼职能的划分,我国目前的理论颇有分歧,比较典型的观点包括:三职能说、四职能说 、五职能说以及七职能说等。 (一)“三职能说”。
“三职能说”主张,刑事诉讼由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构成。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国家诉追机关和被害人行使;辩护职能相对于控诉职能,是指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人协助其行使;审判职能则是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由法院行使。
控诉、辩护、审判三种基本职能互相联系、彼此制约,构成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内容。三职能说是传统诉讼理论的通说,根据这种观点,由于侦查是公诉的必要准备,是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非经侦查,便无从确定应否起诉,因此从广义上可以将侦查视为行使控诉职能。
[4]据此,侦查职能是从属于控诉职能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性。三职能说是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的体现,其对诉讼构造的考察、分析,主要是站在审判中心主义的立场上,从审判程序这一角度对诉讼结构进行横向考察的结果。
(二)“四职能说”。有学者在传统的三职能说的基础上,提出刑事诉讼职能应当区分为控诉、辩护、审判和监督等四项职能,俗称四职能说。
这种观点认为,三职能说固然能够反映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但这种观点却不适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因为我国的检察机关除负担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等控诉职能外,还有权对公安机关、法院以及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而对于检察机关的后一项职能,三职能说是无法加以解说的,这是三职能说的理论缺陷。该观点认为,一种诉讼职能理论必须要能够反映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不将法律监督职能列为刑事诉讼职能的范围,就无法准确解释我国实际存在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现状。
为此,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规定。
3.急
目前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于:1、动力不足,缺乏恒心。
当代大学生价值取向呈多元化,部分学生政治观念模糊,没有远大的理想和抱负,趋向于实用主义,重功利讲实惠,缺乏长远打算、远大理想、抱负和社会责任感,因而没有强大的动力。2、缺乏奉献精神。
在父母身边生活惯了的学生们,容易形成“小皇帝”脾气,因而养成了只讲索取、不懂奉献的习惯。必定导致成年后的敬业精神匮乏、社会诚信形象不佳的情形。
背离了职业人才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难以适应社会发展要求。3、缺乏正确开展社会交往的能力。
有的学生霸气十足,举止不雅,破坏公共秩序、语言粗俗,容易被宿舍排斥;有的学生性格孤僻,自制能力差,不善于交往,缺乏宽容与合作精神。4、缺乏自理、自立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专业基本功不扎实,专业素质不高,实干能力欠缺,被动应付现象突出,主动参与能力较差,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5、身体、心理上的问题。
许多学生身体状况不佳,身体瘦弱,近视眼较多,有许多学生体育成绩一般或勉强过关,心理比较脆弱,一旦受到挫折就容易产生心理障碍。全面培养学生自身综合素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入手:1. 思想道德素质 从近几年人才市场和就业形势反馈的信息看,很多用人单位选人重才更重德, 把思想道德素质放在首位,政治思想素质较高,具有事业心、责任感和吃苦奉献精神的毕业生成了首选目标。
思想道德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事业心和责任感、艰苦奋斗精神和务实作风等方面。(1) 较高的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不仅表现在政治立场、观念方面的远见和洞察力,还表现为对社会发展趋势的敏锐性,对国家宏观政策的预测把握能力及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修养。(2) 事业心和责任感。
许多用人单位在人才的要求上强调要有事业心、责任感,要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希望并要求毕业生把选择的工作当作长期追求、投入的事业,要与单位同甘苦,共患难,荣辱与共,而不仅仅是赚钱谋生的职业和临时落脚点。
惟有敬业的大学生才能积极进取、胸怀大志,才能开发蕴藏在自己身上潜在的创造性,为社会作出贡献,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3) 艰苦奋斗精神和务实作风。
这是创业者应有的精神风貌,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会遇到无数的艰难险阻,也难免有这样那样的曲折和坎坷,这就需要毕业生始终保持昂扬的斗志和坚韧不拔的作风,坚定不移地朝着既定的奋斗目标前进。用人单位需要的是干才,能踏踏实实工作,有吃苦精神,而不是好高骛远、眼高手低。
2. 科学文化素质 在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生产的发展越来越多地依靠人的智力和知识的今天,劳动者科学文化素质的高低,对生产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有着决定性的影响。(1) 要有广博精深的知识贮备。
现代社会对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知识结构的要求愈来愈多,对知识技能共性的要求愈来愈多,不仅要具备宽厚扎实的基础知识,还必须具有广博精深的专业知识和大容量的新知识储备,要求从业者的知识程度高、内容新、实用性强。(2) 要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
就是要做到围绕自己选择的就业目标,对自己所掌握的知识进行合理组合、恰当调配、形成知识系统。(3) 要有更新知识的能力。
即持续学习、终身学习的能力。(4) 要有创新能力。
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在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支柱的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更是衡量新型人才的重要标志。
当前,在社会就业总需求不足的情况下,大学生一味地指望找到一个理想的就业位置已不太现实,社会迫切需要有一大批大学生利用自己的学识自主创业,也为他人创造出更多的就业位置。有不少大学已开始意识到培养大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性,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艰苦创业、科技创业。
3. 身体、心理素质 健康的体魄、良好的身体素质已成为人才竞争的物质资本。人们普遍认为德、才、学、识、体是人才的内在因素,而体是最基本的东西,是成长、成才的物质基础。
同时, 在社会急剧变革的今天,多种思想文化的激荡,新旧价值观念的冲突、激烈的竞争、物质生活的悬殊,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不协调等,无不冲击青年学生的心灵,引起了部分学生认知失调、心理失衡和行为失范。这都影响了毕业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也不利于就业求职。
因而大学生必须加强心性修养,提高心理素质,要能正确评价自我,胸襟开阔、豁达大度、积极乐观;要正确对待挫折,克服期望值过高的心理,培养坚韧不拔的毅力;要克服自卑感,增强自信心,培养心理调试能力,以良好的心理素质去迎接挑战。知识是形成素质的基础,高素质人才必然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这里所说的专业基础是全面的,全面的专业基础应是指融自然学科和人文学科于一体的广博的学科基础知识,一个人只有具备了融会贯通的综合知识结构,才能透彻地研究高深学问,这本身就是一种素质。
精神是素质的内在本质。大学生的专业理想和生活理想必须遵循政治和道德的规范,没有政治和道德的专业理想和生活理想是社会和人所处的群体不能容许的。
崇高的理想和信念是形成科学的世界观。
4.侦察取证中的讯问技巧
摘要 讯问,是侦查重要手段和方法之一。
通过讯问可以进一步了解案情,掌握线索,收集更充分可靠的证据,为完成侦查工作任务打下基础。讯问成功与否,与发问用语、发问方式、讯问时机的掌握有着必然联系。
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侦查人员的一句话可以成一案,也可以败一案,甚至可以挖一串、破一片,这足可以说明讯问的语言技巧的重要性。 讯问技巧,是指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根据事先拟定的讯问策略,运动语言学的规则和逻辑学原理,向被查对象口头提出问题了解情况的具体法。
发问是讯问语言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发问方法的正确选择,对讯问活动的顺利推进,完成讯问任务、扩大侦查成果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讯问;技巧;口供证据;侦查人员 侦察取证中的讯问技巧 讯问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经常、普遍进行的一种重要的侦查行为。
在侦察取证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它对于及时地侦破案件、准确的起诉、指控和定罪量刑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口供证据的重要性是为司法人员所共知的,其在刑事证据体系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侦查人员对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人成功的讯问,得到其真实和全面的供述,尤其显得重要。
一般来说,讯问对象真实和全面的供述,是侦查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它对于侦破案件、了解案情全貌及作案细节,特别是收集获取其他证据的线索和审查印证其他证据,以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体系,都有重要作用。 有鉴于此,本人对犯罪成功讯问的阶段性进行了浅显的探索,发现了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总结为五个阶段,在此做一探讨。
第一阶段:讯问前的“准备”阶段 取证目的要明确。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讯问前的准备工作相当重要,我们如果将一次成功的讯问比作一栋楼,那么,准备工作就是它的地基。 准备工作的标准是“知己知彼”,达到这样的标准才能“百战不殆”。
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讯问对象的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个人性格、爱好、家庭关系好坏、人缘好坏、工作环境、作案原因、涉嫌罪名等。2、要全面熟悉案情,了解被讯问人与本案关系。
明确讯问每一证人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记清所要问的问题。3、现有的证据情况,包括侦查人员已掌握了哪些证据,这些证据哪些能够印证,哪些不能印证,也就是证据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哪些问题需要通过讯问得以解决。
讯问开始时,应当首先告知被讯问人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讲明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讯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因此,讯问时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要将两个以上的被讯问人集合到一起进行讯问,以防互相启发、影响,确保证言的真实客观。讯问者的语气要恰当,不能过于生硬或委婉,对于不同性格不同情况的人要采取不同的方法。
第二阶段:讯问前期的“观察”和“闲谈”阶段 这个阶段是讯问的开始,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开始面对面。本人反对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一见面就开始切入主题,直接谈案件的实质问题,甚至开始证言上的交锋。
首先,侦查人员应该做的是认真观察,就好像中医中的“望、闻、问、切”。 观察的内容是:1、观察讯问对象的走姿、坐姿、神情是否自然、气色好坏、穿着的华丽或朴素、是否紧张、携带物品的各类(如:手机的档次、香烟的品牌等)。
2、观察讯问对象的言辞是激烈还是温和;是夸夸其谈不是沉默不语;是强烈对抗不是冷静沉着;表达能力如何等。 通过上述细致的观察,可以进入“闲谈”阶段。
此时,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了讯问对象的一些相关信息,加上准备阶段的丰富素材,可以与讯问对象开始“拉家常”式的闲谈。这样的做法绝对不是浪费时间,徒劳无功,而是在讯问对象被讯问这样的特殊环境下,以“柔”的方法化解其“刚”的对抗,也即“以柔克刚”。
这时侦查人员可以讯问其个人的简历、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生活经历、夫妻关系、交友情况、个人爱好等。“闲谈”的目的有二:一是逐步控制讯问对象的情绪和情感,消除其对立抵触情绪;二是对讯问对象注入同情心,让他觉得你是为他着想。
这样,讯问人和讯问对象就达到一定的“沟通”,从而使他认为你是“通情达理”的人,而对你产生认同和信任感。 “闲谈”阶段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准确把握讯问对象的心理。
讯问对象在被讯问时的心理变化有其自身的规律性。此时,系讯问之初,讯问对象对于侦查人员所掌握的证据情况,以及讯问人的讯问方式、讯问目的等都心中无数,他很想从“闲谈”中获取这方面的信息,侦查人员绝不能向其暴露相关信息;二是牢牢掌握“闲谈”的主导权。
通常的方式,侦查人员应该是引导式的“闲谈”,这种引导既要达到我们“闲谈”的目的,又不能让讯问对象了解我们讯问的目的。 第三阶段:讯问中期的“交锋”阶段 经过前期的“闲谈”阶段,侦查人员要逐步引导讯问对象进入供述案件事实的环节,这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发展到双方斗智斗勇的交锋阶段。
一般而言,交锋阶段。因为当讯问触及到案情的实质问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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