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写一篇关于“我对一国两制实现与祖国统一问题的思考”的政治论文大
“一国两制”和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 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是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
我们成功解决了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正在为早日解决台湾问题、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而继续奋斗。 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丰富了“一国两制”的理论和实践。
事实证明,“一国两制”方针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我们将坚定不移地实行这一方针,严格按照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的工作,广泛团结港澳各界人士,共同维护和促进香港和澳门的繁荣、稳定和发展。
我们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同台湾同胞一道,加强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坚决反对台湾分裂势力。 两岸关系的基本格局和发展趋势没有改变。
台湾同胞求和平、求安定、求发展的意愿日益增强。台湾分裂势力的分裂活动不得人心。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
对任何旨在制造“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言行,我们都坚决反对。台湾前途系于祖国统一。
开展对话,进行和平统一谈判,是我们的一贯主张。我们再次呼吁,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暂时搁置某些政治争议,尽早恢复两岸对话和谈判。
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可以谈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问题,可以谈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身份相适应的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空间问题,也可以谈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等问题。 我们愿与台湾各党派和各界人士就发展两岸关系、推进和平统一交换意见。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我们寄希望于台湾人民。台湾同胞具有光荣的爱国主义传统,是发展两岸关系的重要力量。
我们充分尊重台湾同胞的生活方式和当家作主的愿望。两岸应该扩大交流交往,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实现两岸直接通邮、通航和通商,是两岸同胞的共同利益所在,完全应该采取实际步骤积极推进,开创两岸经济合作的新局面。 “一国两制”是两岸统一的最佳方式。
两岸统一后,台湾可以保持原有的社会制度不变,高度自治。台湾同胞的生活方式不变,他们的切身利益将得到充分保障,永享太平。
台湾经济将真正以祖国大陆为腹地,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台湾同胞可以同大陆同胞一道,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共享伟大祖国在国际上的尊严和荣誉。
两千三百万台湾同胞是我们的手足兄弟,没有人比我们更希望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台湾问题。我们将继续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贯彻八项主张,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前景。
我们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不是针对台湾同胞的,而是针对外国势力干涉中国统一和台湾分裂势力搞“台湾独立”图谋的。维护祖国统一事关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中国人民将义无反顾地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
国家要统一,民族要复兴,台湾问题不能无限期地拖延下去。 我们坚信,通过全体中华儿女共同努力,祖国的完全统一就一定能够早日实现。
2.球论文“一国两制”产生的背景
“一国两制”实施中的若干宪法问题浅析1997年7月香港回归,特别行政区成立,“一国两制”开始真正实施。
两年多来,总的来说,“一国两制”和相应的两部宪法性特别法即香港和澳门两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注:对两部基本法在整个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定性,历来有不同的看法。大多数学者主张两部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属于基本法律。
但是我认为这不足以描述两部基本法的特殊性,因此我原来把他们定性为“宪法特别法”。在编辑本文时,童之伟先生提出最好叫做“宪法性特别法”。
我觉得这个定性非常恰当。)的运作是很成功的,当然也产生了一些宪法和法律上的难题,这篇文章将就这个题目展开论述,探讨“一国两制”在实施中给中国宪法的理论和实践提出的一些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主要是“一国两制”之下的法律解释问题、违宪审查问题和宪法在特区的适用问题等,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一国两制”实施中的宪法和法律解释问题在实行“一国两制”情况下中国宪法遇到的各种问题,应该说处理起来都不难,只需给特别行政区例外或由特别行政区自行处理即可。但是在法律解释问题上,中国宪法遇到了真正的挑战,“一国”和“两制”如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是对两地法律界专业技能的真正考验。
(一)两地不同的法律解释制度 中国宪法把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内地实行的是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和法律的制度,即“立法解释”制度。立法机关的解释是最终的权威解释,不仅一切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和执行,而且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必须依据有关解释来判案。
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有疑问,可以提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这种解释有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这种司法解释其范围只限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这种解释不得违背法律、法令的原意。
相对于立法解释来说,司法解释是辅助性的,前者是主要的。(注:参见张志铭:《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载梁治平:《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5页。)
尽管如此,立法解释在中国运用得并不多,宪法性的解释更是鲜有。但是,在“一国两制”下,宪法性的解释却被频繁地运用。
这是我国宪政制度很大的发展。在普通法制度下,法律的解释权属于法院。
在这种制度下,法律制定出来后,立法机关就不再有发言权,法律的命运就掌握在法院的手里。由于实行严格的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如果需要解释法律,是不会征求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意见的。
如果立法机关对法院的解释有意见,可以修改乃至废除或重新制定有关法律,而不会解释法律。这就是普通法下的法律解释制度。
尽管在英国统治之下,香港的法院所享有的法律解释权是有限的,但是,其基本精神与其他普通法地区的制度是一样的。基于香港特殊的情况,回归后,这种法律解释制度被保留下来了。
这里探讨一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问题。 (二)“一国两制”下的法律解释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我国又有大陆法的传统,然而基本法的实施却是在实行普通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在处理基本法的解释问题时,立法者面临两难的境地,既要考虑到中国内地的法律解释制度,又要考虑香港普通法体制下的法律解释制度。最后折衷的结果就是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即根据宪法的规定,像中国所有其他法律一样,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就与内地的法律解释制度统一起来,体现了“一国”的要求。
同时也保留香港普通法下的法律解释制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解释基本法的条款。但如果要解释 的条款有关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那么香港特区法院在对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香港特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可见这是精心设计的很特别的法律解释制度,它把内地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的制度和香港由法院解释法律的制度融合在一起了,从而同时满足了“一国”和“两制”的要求。(三)“6月26日解释”的个案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9年6月26日应国务院的提议,第一次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了解释。
其起因是香港特区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就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权案件所作的判决的内容与香港特区政府对基本法有关条款的理解不同。特区政府认为,由于终审法院的有关判决涉及应如何理解基本法的原则性问题,而内地居民进入香港的管理办法还涉及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因此,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对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最终解决了有关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的居港权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以后在审理有关案件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
(注:参见《法制日报》1999年6月27日。)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不影。
3.如何认识一国两制政策急
“一国两制”的含义:①“一国两制”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②“一国两制”是指在中国大陆和台湾、港、澳地区实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等方面有根本的重大的区别。③国家主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
④有宪法和法律保证,有实行较长时间的稳定性。“一国两制”的提出:它是针对台湾问题而提出的。
它是在中国国际地位日渐提高,许多国家纷纷与台湾断交,与中国建交,尤其是美、日与中国建交、中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美日与台湾断交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提出的条件成熟。 中国在1979年的《告台湾同胞书》已明确提出了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
“一国两制”的评价问题:“一国两制”的构想是根据我国国情,实事求是地科学地以和平方式解决一个国家统一问题的成功尝试,在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的完整的原则方面毫不含糊,同时在具体政策和措施上又充分照顾实际情况和各方面的利益,完全符合台湾、港、澳地区和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与发展,同时“一国两制”的构想也提供了解决国际争端的新思路,对人类历史和世界和平作出了巨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