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知识产权的论文题目
知识产权法考试参考论文题目1、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抽象)2、综述: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权利及其实施)3、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保护模式之关系4、综述:物的分类(如古罗马法关于物的分类)5、综述:物权的保护模式6、综述:物权的客体与物权保护模式之关系7、综述:服务的分类——从服务贸易的角度8、综述:服务与信息9、综述:信息与财产10、综述:信息之上的权利11、综述:作品与人格12、综述:原件、复制品(临摹)与知识产权的行使13、综述:数据库之上的权利14、综述:著作权之内容15、综述:专利权之内容16、综述:著作权内容与专利权内容之区别17、综述:商标权侵权理论与案例18、综述:商标权和商号权之冲突解决16、综述:未注册商标与权利17、综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18、综述:商标与平行进口19、综述:商品化权的权利性质以及案例分析20、综述: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1、综述:遗传资源的内涵、外延以及案例分析22、综述:遗传资源的归属以及案例分析23、综述:遗传资源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4、综述:传统知识的外延25、综述: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6、综述: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以及案例分析27、调查:各地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与对策以及案例分析28、调查:各地传统知识的保护措施与问题以及案例分析29、调查:民间文艺的保护措施与经济效益的实现以及案例分析30、调查:城市知识产权战略31、调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2.有关知识产权的论文题目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关于知识产权的论copy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
1、论知识产权案件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2、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教育2113
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路径
5261 4、论知识产权审判中专家辅助制度的改革
5、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研究演变轨迹评析
6、三网融合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7、试论知识经济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8、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9、黑龙江省高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研究
10、论“新丝路4102”背景下我国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
11、关于知识产权正当性论争之思考
12、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与防范:现状、原因与对策
13、服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选择及策略研究
14、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1653系
15、网络交易平台数字信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3.求: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论文
三、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罪过 刑法学界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犯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类罪。
这是因为:第一,从刑法理论上看,知识产权犯罪可归入法定犯。法定犯作为一定的社会现象,其本身并不一定蕴含着法律所禁止的性质或为社会所责难的性质,国家之所以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完全是出于某种行政的社会政策的需要。
法定犯由于其伦理道德上的可谴责性较弱,不宜对其主观犯意过于苛责,行为人只有在出于故意的情况下,才宜作为犯罪对待。过失行为则通常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这是刑法人道和刑法谦抑的价值取向的必然要求。第二,从刑事立法来看,考虑到刑事立法以惩罚故意为原则、过失为例外和犯罪故意一般不作规定,过失则明确规定的立法原则,本类犯罪应属故意犯罪无疑。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故意的要素和内容还有不同的认识,尤其表现在对于违法性认识和犯罪目的的看法上。 第一,关于违法性认识。
对于违法性认识是否为故意的要素,各国刑法有不同的规定,刑法学界争议较大,实际部门也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在此问题上持何种立场和态度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第二,关于犯罪目的。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内容,尤其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目前,在刑法学界争议甚大。
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知识产权犯罪在主观上,行为人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这类犯罪的共同主观特征,同时也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14](P.460~461)。 第二种认为: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基于故意;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在主观方面除了是基于故意之外,还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犯罪也不需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种认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范围限制过窄、过死,建议除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外,考虑到行为人在抄袭、剽窃、假冒他人作品时是以秘密方式进行的,是否可增加“以盗窃他人名誉为目的”或“以诋毁他人名誉为目的”等表述,适度扩大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 四、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犯罪行为事实只要符合某法定犯罪构成关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的规定,则构成犯罪,这被称为行为犯。
但有一些犯罪行为,却要求具备诸如“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等条件才成立犯罪,这被称为情节犯或结果犯。为便于研究,我们将前述四个要件称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它们对于任何犯罪的成立都不可缺少;将“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称为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它们对于情节犯、结果犯等的成立不可缺少。
由于我国采取犯罪构成的“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模式(这不同于外国刑法犯罪构成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模式),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作为立法定量的表现,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直接作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志,其规定是否适当,意义重大。 我国刑法典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描述性要件的规定有以下5种情况: 1.以“造成重大损失”作为要件,如侵犯商业秘密罪。
2.以“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作为要件,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作为要件,如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4.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要件,如侵犯著作权罪。 5.以“情节严重”作为要件,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
可以预见,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必将面临日益严重和复杂的知识产权犯罪问题。如何完善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摆在刑法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期待着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研究进一步深入。
4.跪求一论文,题目为《经济转型与知识产权》100分啊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管理工作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取得明显进步。
总体来看,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相对先进,但缺乏实施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经验,管理和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地区和产业的发展不平衡,政策和机构之间的协调性亟待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进入了战略转型期,要从提高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入手,实现战略性转变。
关键词: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中国 一、我国知识产权体系发展现状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管理工作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取得明显进步。我们仅用20年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历程,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公认。
إ 总体来看,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相对先进,但缺乏实施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经验和能力,管理和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地区和产业的发展不平衡,政策和机构之间的协调性亟待加强。إ (一)建立了基本与国际接轨的主要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制,但存在部分法律缺失,管理、执法体系有待完善إ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律体系比较健全,但有局部缺失;有些法律可操作性不强,需要完善和修改。
如,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新型知识产权的立法有待加强。إ 我国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和行政执法并存的双轨制执法体系,以及中央和地方分层设置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
由于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涉及各行各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较多,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各部门之间缺少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协调性差;多头分散管理导致部分立法冲突,管理越位和缺位并存;缺乏适用人才和经费不足影响了管理和执法水平。إ (二)知识产权成为重要的产业竞争工具,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不足إ 目前,我国企业和产业面临新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严峻挑战,只有把先进的技术与资源和劳动力优势结合起来,不断创新,才能真正形成长期竞争优势。
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企业和全社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不足。一是企业创新能力不足,知识产权的创造还处于初级阶段。
目前,98%~99%的企业没有申请过专利,3/4以上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二是大部分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规则的能力。
既存在随意和无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又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知道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三是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层次较低。
如,目前企业申请专利主要是为保护技术和占领市场,较少像跨国公司那样在竞争中灵活运用专利战略。إ (三)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中高收入国家水平,但知识产权执法水平不高,尚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إ 1.按照国际上认可的专利保护水平指数,我国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据我国学者测算,与110个国家1960-1990年的数据相比,我国1993年的专利保护水平指数位于20位左右;2001年,接近德国、韩国和日本的水平(见表1)。尽管专利保护水平指标主要包括法律体系、保护范围及执法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但体现了国际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点。
إ 表1 专利保护水平指数比较 资料来源:杨中楷、柴玥:“我国专利保护水平指标体系构建与评价”,《中国科技论坛》,2005。إ 按照专利保护水平指数的构成进行定性分析的结果,一是我国在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保护周期等方面,基本与国际接轨。
二是在权利限制方面,比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还宽松。如,我国还没有可操作的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的法律和规章;专利审查和授权时对权利要求范围较少限制等。
三是有些外企认为我们的立法程序不透明、惩罚力度不够、执法程序复杂,执法中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等问题。إ 2.获取知识产权的成本较低,某些方面制度效率高于一些发达国家。
一是我国的知识产权获取费用低。如,我国20年寿命期内的专利费用仅是大部分G8国家的1/10。
二是行政执法的力度大于其他国家。我国海关不仅查处进口品的知识产权假冒侵权,并把查处出口品的假冒侵权作为重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主动查处假冒侵权。
三是诉讼成本较低,审理速度较快,外国企业胜诉率高。如,我国的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成本远低于美国,案件审理速度大约一般控制在1.5年以内,大大快于美国;外国公司在中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有90%获胜,远高于美国的30%~40%(Ian Harvey,ثINTELLECTUAL PROPERTY:CHINA & EUROPE-MYTH AND REALITYث,IP Institute of UK,v9ih 30.11.06。
)。إ 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薄弱。
首先,假冒侵权行为普遍,国内企业是主要受害者。据统计,国内假冒侵权案件的90%以上发生在国内企业之间,一些国内知名商标被假冒,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
其次,国内外反应最强烈的是假冒产品、商标和设计侵权及执法问题。如,根据美国海关的报告,。
5.《知识产权法与我们的生活》写篇1500字的论文
当前,知识产权作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地位日益彰显。
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要前提,也是提高中国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支撑。然而,近年来正版音像制品版权被盗的事情频有发生。
这种现象极大地挫伤了文艺工作者创新的积极性,干扰了音像产业的健康发展,在国际、国内造成了恶劣影响。中唱音像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牢记党和国家赋予的弘扬优秀民族文化的重任,主动站在抵制盗版队伍的前列,制定了一整套的行之有效的扩大正版产品销售的方案,并实施了改造和转化盗版音像制品经营人员工程,为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建设保护知识产权阵地,营造和谐文化产业发展环境 保护知识产权是全社会每一个集体组织和公民的神圣义务,需要从立法建制入手,同时又必须与市场调节、政府干预均衡互动相结合。因此,必须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平台。
2005年,我们在文化部和江苏省文化厅的大力支持下,整合了江苏一家文化传播公司,投资1000万元,在南京建立8000平方米的华东地区最大的正版音像制品展销中心。展销中心引进全国48家大型出版、发行企业入驻,并设立了直销窗口。
2008年中心内聚集了国际、国内数百家知名出版、发行企业的16万余种音像产品,涵盖了音乐、影视、百科、电子软件、卡通、动漫等多个种类,实际引资1亿多元人民币。经过几年的努力,销售面覆盖整个长三角经济区域及华东六省一市乃至中原河南和华中地区的一些省市。
正版音像制品批销基地的建立,拉动了正版产品的销售,满足了消费者对正版音像制品的需求,真正起到了抵制盗版的作用。当年江苏省正版音像制品销售总量首次实现1.5亿元。
从2006年到2008年,我们结合全国3·15宣传活动,与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音像城联手在全国重点地区掀起了三场大规模的抵制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活动,在国际、国内引起很大反响,极大提高了国际和国内版权人的积极性,增强了正版产业振兴的信心。自2007年起全国音像产业开始回暖,2008年明显活跃,仅江苏展销中心2008年平均每周新发行电影、电视剧近40部,新歌新碟30张。
展销中心建立后,江苏盗版经营人数和门店明显减少,销量直线下降,迫使当地15家经营盗版制品的批发大户纷纷弃暗投明。2005年以前,江苏地区正版音像制品销量仅占全国年销量的8%—10%,年销售额在8000万元。
2008年江苏正版音像制品的市场年总销量已占到全国的17%—20%,年销量达到3亿元,成为全国第一大正版音像制品销售市场。 二、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献计献策,为文化产业发展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 1997年7月1日修订的《刑法》以及2004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盗版音像制品者适用的法律条款和判刑数量及金额,并将侵犯著作权罪列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第217条中描述“盗版数量较大或巨大”是两种不同的定罪条款。但是违法经营在什么数量上该定何罪,还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量化。
中唱公司作为专门经营文化产品的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在摸清盗版者的违法情况后,组织召开了5次研讨会,广泛听取专家和经营者的意见。
在这个基础上,2006年初,我们专门给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写了一份对《刑法》第二编分则及“两高《解释》”再次修改的建议,按照音像制品现在高科技含量标准,列出大量的理论数据,佐证犯罪程度,并提出量刑数量参考标准。该建议送达后,多项条款被采纳。
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新的“两高《解释》”对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盗版的力度明显加大,仅2007年全国就有近百名侵权犯罪人员按照新的“两高《解释》”被判刑。
据统计,2008年全国从事盗版制品经营人员比前几年减少50%,有效促进了良好和谐的文化产业发展社会秩序的形成。
6.求: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论文
三、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罪过 刑法学界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犯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类罪。
这是因为:第一,从刑法理论上看,知识产权犯罪可归入法定犯。法定犯作为一定的社会现象,其本身并不一定蕴含着法律所禁止的性质或为社会所责难的性质,国家之所以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完全是出于某种行政的社会政策的需要。
法定犯由于其伦理道德上的可谴责性较弱,不宜对其主观犯意过于苛责,行为人只有在出于故意的情况下,才宜作为犯罪对待。过失行为则通常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这是刑法人道和刑法谦抑的价值取向的必然要求。第二,从刑事立法来看,考虑到刑事立法以惩罚故意为原则、过失为例外和犯罪故意一般不作规定,过失则明确规定的立法原则,本类犯罪应属故意犯罪无疑。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故意的要素和内容还有不同的认识,尤其表现在对于违法性认识和犯罪目的的看法上。 第一,关于违法性认识。
对于违法性认识是否为故意的要素,各国刑法有不同的规定,刑法学界争议较大,实际部门也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在此问题上持何种立场和态度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第二,关于犯罪目的。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内容,尤其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目前,在刑法学界争议甚大。
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知识产权犯罪在主观上,行为人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这类犯罪的共同主观特征,同时也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14](P.460~461)。 第二种认为: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基于故意;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在主观方面除了是基于故意之外,还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犯罪也不需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种认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范围限制过窄、过死,建议除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外,考虑到行为人在抄袭、剽窃、假冒他人作品时是以秘密方式进行的,是否可增加“以盗窃他人名誉为目的”或“以诋毁他人名誉为目的”等表述,适度扩大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 四、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犯罪行为事实只要符合某法定犯罪构成关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的规定,则构成犯罪,这被称为行为犯。
但有一些犯罪行为,却要求具备诸如“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等条件才成立犯罪,这被称为情节犯或结果犯。为便于研究,我们将前述四个要件称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它们对于任何犯罪的成立都不可缺少;将“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称为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它们对于情节犯、结果犯等的成立不可缺少。
由于我国采取犯罪构成的“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模式(这不同于外国刑法犯罪构成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模式),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作为立法定量的表现,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直接作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志,其规定是否适当,意义重大。 我国刑法典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描述性要件的规定有以下5种情况: 1.以“造成重大损失”作为要件,如侵犯商业秘密罪。
2.以“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作为要件,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作为要件,如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4.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要件,如侵犯著作权罪。 5.以“情节严重”作为要件,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
可以预见,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必将面临日益严重和复杂的知识产权犯罪问题。如何完善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摆在刑法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期待着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研究进一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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