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一篇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论文
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绝不是三言两语就可以解释清楚的,更非有的同志所认为的废除死刑的言论是哗众取宠。
在我国,对于死刑问题研究比较深刻的有我法学院前任院长邱兴隆教授,还有胡云腾教授等等。邱兴隆教授因为其卓越的学术能力、刻苦奋斗的精神、锋芒毕露的才华、崎岖的人生经历、坚定地死刑废除论成为我国最富传奇色彩的刑法学家。
对于死刑存废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争论: 1、死刑有没有威慑作用。有人认为,当犯罪分子知道自己所犯罪行罪已至死时,便会走向一个极端,对法律与社会失去信心,会做出更多危害社会的罪行。
这也是俗话所称“破罐子破摔”。表面上看,死刑似乎确实对犯罪人失去了威慑作用。
但实际上,死刑的威慑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对于任何胆敢触犯刑法的人,死刑可以制约他们的罪行,阻止他们进一步的更为严重的犯罪;其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罪大恶极之人被处以死刑,再加上良好的法制宣传,确实对整个社会有很大震慑作用。因此认为死刑没有威慑力的说法我不赞同。
2、死刑的废除是否会导致犯罪律的上升。根据邱兴隆教授的实证研究,在废除死刑的国家,犯罪律并没有出现明显上升的迹象;而在废除死刑后又恢复死刑的国家,犯罪率也没有明显的下降。
这似乎表明死刑对于犯罪率的影响力十分有限。 3、死刑的适用与执行。
确实,在我国,死刑的适用非常滥,许多根本不需适用死刑甚至根本不能适用死刑的案件,都判决了死刑。对于一些证据不足的案件,也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的一种),表现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适用的不谨慎。
在立法上,我国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文非常多,而且从价值选择来看,我们选择的是财产高于生命。也正是因为如此,死刑遭到邱兴隆教授无情的批判,并在讲座中提出:“死刑是没有价值的”,并认为,“废除死刑只争朝夕!” 4、死刑废除的时机。
大多数学者并不否认随着历史的发展,待到经济、社会、文化高度发达的中国屹立于世界之时,我国是否应该废除死刑。但是他们都认为,废除死刑的时机在目前来说,并不成熟。
现在社会仍然处于变革时期,社会上、官场上仍然有许多不稳定的因素,贪污腐败、杀人爆炸等行为随处可见,百姓深恶痛绝,如果不对这些罪大恶极的罪行处以死刑,如何平抚整个社会,如何向人民群众交代? 5、死刑不人道。废除死刑论的学者认为,死刑不人道。
这里的人道恐怕不能依据个别专家学者的意见来解释,究竟某种行为人道不人道,判断标准是整个社会大多数人的思想。试想,对于罪大恶极之人,不处以死刑,整个社会主流在目前是难以接受的。
“杀人偿命”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废除死刑对于犯罪人本人来说是很人道非常人道,但是对于受害者,对于这个社会上的其他人来说,难道就是人道的吗? 以上简单提出5个问题,大家可以进一步讨论。主张立即废除死刑的学者们其实并不是不知道目前我国立法不可能废除死刑,但他们之所以如此坚持自己的观点,乃是体现他们对于人类法治社会美好的目标的向往与憧憬,也是对自己学术事业的执着追求与不懈奋斗。
在每一个社会变革的前夕,我们总能看到许多革命家忘我的奋斗,初看来让人觉得他们是在“争名夺利”、“妄自尊大”,但许多年后,人们才会发现,他们是我们革命的先驱。所以我希望同志们对于死刑废除论者抱以宽容的态度,“己所不欲,勿施与人”。
2.求
试论死刑的存与废目 录一、论文摘要••••••••••••••••••••••••••••••••••••••••••••1二、试论死刑的存与废的正文••••••••••••••••••••••••••••••2(一)死刑存废的历史之争••••••••••••••••••••••••••••••2(二)死刑存废的功利之争••••••••••••••••••••••••••••••41、死刑废除论的功利论基础••••••••••••••••••••••••4(1) 伦理学的功利论基础••••••••••••••••••••••••••4(2) 刑罚学的功利论基础••••••••••••••••••••••••••52、死刑保留论的功利论基础••••••••••••••••••••••••6(1) 伦理学的功利论基础••••••••••••••••••••••••••6(2) 刑罚学的功利论基础••••••••••••••••••••••••••6(三)死刑存废的人道之争•••••••••••••••••••••••••••••71、死刑废除论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论证了死刑的非人道性••••••••7(1) 死刑树立了野蛮的榜样••••••••••••••••••••••••7(2) 死刑是野蛮时代复仇的遗风••••••••••••••••••••7(3) 死刑助长人性的残忍••••••••••••••••••••••••••72、死刑保留论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证了死刑的人道性•226;••••••8(1) 死刑基于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8(2) 死刑的适用是人道主义的要求••••••••••••••••••8三、参考文献资料•••••••••••••••••••••••••••••••••••••••10 论文摘要关于死刑的存与废,是世界各国刑法学界百年来争论不休的一个热门话题,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此已有所争议。
本文对西方刑法史中对死刑存与废的功利之争和人道之争进行考察并进行粗浅的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关键词:死刑 存废 刑罚 伦理 死刑,亦称生命刑、极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内容的一种刑罚方法,也是最古老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早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同时就产生了死刑,在之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死刑作为惩罚反对统治阶级行为的重要方法而存在,其执行的方法极端野蛮残酷。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一些资本主义启蒙运动思想家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
其后,某些资本主义国家也曾先后废除了死刑,但至今死刑仍然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所采用。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死刑的存与废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是世界各国刑法学界百年来争论不休的一个热门话题。
一、死刑存废的历史之争回顾死刑的发展史,我们不得不承认,死刑并非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的。相反,死刑作为人类从未开化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步走向没落或受规约之途的。
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以血复仇制度间的亲缘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的表现。”无数的传说和研究都证明,地球上的所有人种都在其发展的某一阶段依靠以血复仇制度。
在人类原始社会里实行了几千年的以血复仇制度,也有过初期、盛期和终期之分。以血复仇制度的终结,便是作为国家刑罚制度的死刑的产生。
自从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产生以来,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一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它是作为惩罚反对统治关系的行为的重要甚至是主要的刑罚方法存在的。公元前十八世纪古巴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是保存至今奴隶制国家比较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其中死刑适用的范围广泛,直接处死的就有三十多条,而且处罚手段极其残酷,溺死、烧死、刺死、绞死是经常使用的。
但是,自从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的思想后,死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开始受到了怀疑。率先对死刑予以全面抨击,并从理论上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之主张的是被誉为“近代刑法之父”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
在其于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利亚明确指出:“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而且他认为:“用死刑来向人们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
贝卡利亚废除死刑的主张问世后,虽曾遭受到众多的异议,但拥护者也为数不少。法国哲学家伏尔泰曾满怀激情地接受贝卡利亚的学说,拥护其废除死刑的主张。
英国著名伦理学家与法学家边沁则是废除死刑的杰出拥护者。他从功利主义的刑罚原理出发,首先假定一切刑罚都应该是预防犯罪的手段,据此提出重刑只有在能比轻刑收到更大的预防效果时才是正当的这一命题,在此基础上,他通过对死刑与终身监禁的优劣利弊进行对比分析,论证了死刑对犯罪的预防效果并不大于终身监禁的预防效果,从而得出了应该用终身监禁取代死刑的结论,形成了废止死刑的理论体系。
应当说,贝卡利亚对于废除死刑的论证并非无懈。
3.死刑存废论(支持有限度存在)的开题报告及论文应重点着手哪些方面
我不是行家,所以给你找了些资料~自己找找看吧~ 死刑存废论之我见 王文婷 死刑存废之争,自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问世以来,已历经200多年。
死刑存废之争已由一个法律问题上升到了伦理学、哲学的高度。面对前人浩瀚的学术成果和精辟入理的论证,我方才知道自己有如井底之蛙。
我只能靠着满腔的热诚,用最浅显的文字写下最真实的看法。一 毫无疑问,废除死刑已成为当今世界的共同趋势。
截止到2000年10月,全世界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达78个,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达37个,仅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有10个。与之相比,目前仅71个国家仍保留死刑①。
但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废除死刑的道路也充满了曲折和坎坷:前苏联三次废除死刑又三次恢复,菲律宾、意大利、瑞士等均出现了死刑反复存废的问题。死刑存废的反复暗示着“死刑保留论”顽强的生命力。
可以说,废除死刑任重而道远。死刑存废论的分歧,实质是传统刑罚报应论和预防论与人道主义、人文关怀冲突的结果。
我国作为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大多数学者提出折衷的“死刑限制论”,作为我国刑罚发展的目标。“死刑限制论”以我国刑法对死刑对象的限制,死刑复核程序等为内容,基于死刑保留论的一系列观点,强调中国目前无法全面废除死刑。
“死刑限制论”一直以来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废除论”目前似乎还没有得到大范围的认可。中国几千年封建历史的积淀,以及目前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决定了中国目前无法全面废除死刑。
但“不能废除”不等于“不应废除”,前者强调实然性,后者强调应然性。如果将“死刑限制论”作为死刑发展的最高境界,那是人道主义的悲哀,更是文明社会进步的障碍。
二 死刑保留论的理论基础是刑罚“报应论”。笔者认为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以“报应论”作为死刑保留的最大理由已明显不合时宜。
诚然,从奴隶社会野蛮的同态复仇,直至今日我们宣扬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刑罚已从“报复”转向“报应”为目的。前者强调对违法者个人的制裁,是“刑罚与犯罪在损害形态上的等同与对称”②;后者强调对社会大众的预防监督,是“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的等比对称③”。
报应论已成为死刑保留论最重要的理论基础之一。“报应可谓社会对于犯罪人为恶的反应,以刑罚来报应犯罪,因刑罚的痛苦来平衡犯罪的恶害,一方面可以实现正义的心理,另一方面则可以增强伦理的力量,以建立社会赖以生存的法的秩序。
④”但是,无论报应论多么完美,只能说明刑罚的正当性,而非死刑的正当性。因为目的正当并不一定表示手段的正当。
况且报应犯罪的途径不只死刑一种,无期徒刑同样可以达到报应犯罪的目的。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是必须的,符合报应论,但死刑犹如“过犹不及”,除了满足受害人的私愤外毫无意义。
当然,有些学者强调报应的“等价性”,即犯罪者失去的利益应不小于所侵害的利益,以此论证“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合理性。笔者认为是不可取的。
如若以此为据,一味强调报应的“等价”,那么现在的自由刑似乎只使用于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强奸犯是否必须处以宫刑?诈骗犯是否只需交纳罚金?很明显,与同态复仇相比,等价报应论确实进步了许多,但在一个文明与人道的社会中,“杀人偿命”仍是落后与野蛮的标志。
无论在人们的观念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等价报应”所提倡的“不小于”常被理解为“大于”而非“等于”。我国对经济类犯罪仍保留死刑就是最好的例证。
退一步来说,对一些诸如杀人罪的自然犯而言,死刑似乎是等价的报应,但其实质是以一个家庭的痛苦来换取另一个家庭的不幸,结果是两个家庭的悲哀。这里的“等价”是心理痛苦程度的等价,而非刑罚轻重的等价。
其结果往往是两个家庭的悲剧——这就是我们自豪的文明社会?黑格尔从社会契约论角度进一步阐述了“等价报应论”。他说:“犯人行动中所包含的不仅是犯罪的概念,即犯罪自在自为的理性方面——这一方面国家应主张其有效,不问个人有没有表示同意,——而且是形式的合理性,即单个人的希求。
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重他的理性的存在。⑤”按照他的说法,死刑是犯罪者自己的意愿,所有的痛苦是犯罪者自己选择所得。
从逻辑上看,这样的推论是完美的。但从现实上看,很少有犯罪者完成犯罪行为后等待就擒,绝大部分都尽其所能逃脱执法人员的追捕。
也就是说,犯罪者即便知道自己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犯罪时无一不寄希望于逃脱这种制裁。因为时效制度的存在,只要脱逃成功,到时便可逍遥法外。
刑罚的不必然性,成为犯罪分子的赌注。他的“理性的存在”就是钻法律的空子,而非甘愿接受刑罚的处罚。
由此,黑格尔的说法仅是破案率为100%的理想社会的推论,只要刑罚存在不必然性或不及时性,逃脱法律制裁永远是犯罪者的自由意志。刑罚的不必然性越高,刑罚的严厉程度就越大——即刑罚的严厉程度与刑法到达的必然性成反比,而后者与执法机关的尽职与否有直接联系。
因此可以推论:犯罪分子所接受刑罚的严厉程度,实际上取决于执法机关破案率的高。
4.论文题目是论死刑存废的法社会学思考,请问法社会学
1、法律作用的“社会控制”工具论。
庞德在1911-1912年就发表了一篇以《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为题的纲领性论文,表达了他的社会学法学的基本思想。他认为社会学法学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创立、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更加注意与法律有关的社会事实。
衡量法的标准,主要看它是否有用,是否产生效果,而不是它抽象的内容。总之,“我们越是清楚地认识到我们正在做什么和为什么这样做,则我们的社会工程将越有效。”
法社会学派通过强调法律的社会目的、效果和作用,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是社会控制工具之一,其任务在于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2、法律价值的“社会利益”保障说。
庞德借鉴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利益分类说,将利益分成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而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由于并非所有的利益都由法律调整,为避免个体间对某些利益的反社会冲突,有必要划定受法律调整的利益范围并加以分类。
依据分类,应当对某种类型的利益给予优先的考虑,司法中应对社会利益加以衡量,而不是机械的依照法律实现所谓“正义”。这种利益在庞德看来,正义作为法的价值准则就意味着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满足这些需求。
3、法律正义的“非强力依赖”判断。庞德指出,自然法不是虚幻的普遍立法,而是“一种对实在法中的理想成分的鉴定”,即一种判断的标准。
“这种鉴定可以确定和陈述出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社会理想,并且使它成为对各种论证、解释和适用标准的出发点进行选择的尺度。”自然法不再是绝对的永恒的,是可以改变的。
“我们可以有一种内容正在起着变化或形成着的自然法。”他努力证明正义并不是依赖于强力而存在,而是因文明社会的性质本身而决定,无论是十九世纪或二十世纪,正义始终高悬于统治者制定的实在法之上。
法律不应是任何专制统治者随心所欲的工具,它是人类社会自我控制的手段。法律的具体形式由不同时代的共同理想所决定,强力应支持这种理想,但法律的本质永远不等于强力。
5.关于我国死刑存废之思考
死刑或曰极刑又称生命刑,从刑罚诞生的一开始,死刑就作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方式而存在着。
也正是因为它严厉到能够剥夺人的生命,所以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止过。 人们对其它各种刑罚方式的异议皆莫如对死刑的争论来得激烈。
千百年来,几乎没有人提出废除自由刑或财产刑;然而,废除死刑的呼声却是古已有之:从“生命神圣不可侵犯”的信仰主义说教,到“基本权利绝不能剥夺”的人权学说;尤其是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近代启蒙思想家们所提出的自然权利学说,更构成死刑废止论的一块重要基石。种种迹象似乎表明,死刑废止已经成为当今和今后刑罚发展的一个趋势。
但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也大概只有接近一半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死刑废除论者仍然无法说服更多的保留死刑的政府废除死刑;甚至缺乏足够的理由让死刑的保留论者折服或接受其观点。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死刑的存废之争还将会继续很长的一段时间。
人们对死刑的存废之争何以如此“旷日持久”的“争执不休”?这其中的原因固然复杂,但归根结底还是人类对其自身,尤其是人性方面认识的局限性造成的,死刑正是因为直接涉及了“生命”这一神圣的权利而成为了人们争论的焦点。 “存废之争”到了今天,在学界基本上形成了以废除论为主导的潮流,尤其在我国,有学者甚至提出:“仍然继续为死刑高唱赞歌,有违一个学者的良心”。
① 但笔者认为,死刑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而存在,乃是有其深刻的原因和依据的。如果说是人性演绎为社会制度的话,那么死刑也正是对人性某一角度的反映,甚至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它根源于人类报复的本性。
关于这一点,将在后文详细论述。我们评价一种社会现象首先要公正、客观,要正视一切所能感知的有利与不利,光明与阴暗;对待缺陷与阴暗面,尤其是人类自身的缺陷时,我们更不应去掩盖它,或对其视而不见;唯有揭露它,正视它,我们才将最终克服它。
如果随波逐流或掺杂进过多的个人好恶,那么便难以达到“获取实在的知识,找出文化事件本身的因果联系”的目的。死刑的存废问题早已不是新的课题,甚至已是“陈词滥调”了,但直到今天,存废双方仍然是各执一词,谁都无法说服另一方。
由于早已有无数巨匠对此问题作了“空前绝后”的论述,笔者在此“班门弄斧”无疑是一种“冒险行为”。不过笔者认为,在此能够将先前关于死刑的所思、所想作一番总结,并结合国内外关于死刑存废之争的一些论著对死刑问题提出一些不太成熟的个人观点,能够抛砖引玉,则冒这个险是值得的。
由于笔者能力有限,谬误之处在所难免,故恳请各为读者批评、指正。 本论 从死刑的历史看死刑的报应性 从人性的角度来分析,死刑根源于人的报复本性。
“作为对一个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群体或者社会的一种补偿或者心理上的弥补性的满足的复仇可能是一种合法的人类动机”。② 事实上,对于一个罪犯,公众更关心的是罪犯是否受到了惩罚,而不是罪犯以后去做什么。
“报复”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当一个人以某种非正当的手段获得了某种利益,这对那些以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人来说就是一种不公平,就是一种非正义。
要实现公平与正义,就要剥夺前者的利益,否则,后者就会对社会正义丧失信心。因此,谋杀犯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社会正义就要求剥夺谋杀犯的生命。
死刑的发展历史充分地证明了报应观对于死刑存在的重要性。 关于死刑的起源并没有明确的说法,有人认为死刑是神的权力,国家代表神的意志实施死刑。
有人认为“刑起于兵”。《国语?鲁语上》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从现有的资料看,刑是法的最初形态,可能源于原始社会之同态复仇”。③ 但可以肯定的是,刑罚意义上的死刑是随着法的产生而产生的。
如此看来,“报复时代”(奴隶制时期)的仇杀就是最早的死刑。“由于刚脱胎于原始复仇习惯,带有浓厚的复仇色彩,甚至以复仇为其唯一目的。”
事实上,早在原始社会,仇杀现象既已存在,但其在当时只能作为死刑的雏形,因为死刑作为刑罚的方式,其存在是以法的存在为依据的。随着法的产生,仇杀被纳入了法律,被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成为了早期的一种刑罚手段。
在当时,血亲复仇以“集体负责”的方式构成了适用刑罚的依据,同态复仇是刑罚的主要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奴隶主处死奴隶的现象不应看作是死刑的适用,因为在奴隶社会,奴隶没有“人格”,奴隶与奴隶主的关系在当时不属于法律所要调整的“人与人”的关系。
所以,在严格意义上讲,当时死刑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奴隶。因此,当时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矛盾主要是统治者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奴隶主阶层利用死刑威吓和惩罚威胁其利益的人;另一方面,死刑可以满足弱势群体依靠国家力量实现报复目的的需要。可见,死刑在当时是作为统治手段和报复的手段而存在的。
死刑的基本特征-“以命抵命”的报复本质从同态复仇中被人们保留了下来。 到了“威吓时代”(封建制时期),死刑的另一特征-威吓性被封建统治者们重视起来并“发挥”到了极致。
由于。
6.《法律基础》以“死刑”为题的一篇1500字论文
关于死刑(Death Penalty)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Great Punishment)。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那时候,死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
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1764年,意大利伟大的刑法学家
在其名著
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死刑--这个
上最古老简单的刑罚方法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许多国家在法律中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
对于死刑存废这个问题,几百年的争论虽然没有使这一问题形成定论,但争论使存废两派的支持者发挥得淋漓尽致,使我们有机会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冷静地看待这个问题:死刑到底应不应该废除?
说::“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
习惯的表现。”,深刻揭示了死刑与
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国人之所以极力反对废除死刑,也是基于这样的心态。我不想批判其他人,并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其他人。因为个人观念的不同,不是说改就能改的。在小的时候,爱看电视的我也深信一个“道理”:有仇必报。武侠、神话电视总是宣扬着这样的思想,官府不能制裁罪犯,那么如果你杀我全家,二十年后的今天我定去灭你全家。因为都是惩恶扬善,所以当时的我从未质疑过这一点:我们究竟有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
随着自己的成长和知识的积累,渐渐地对这个问题有了一个明确的态度,那就是要尽快废除死刑。社会已经并不是当初的社会。社会发展了,我们应该以一种更客观的态度来对待这样的问题。毕竟没有生命一切无从可谈。那么有人就问了,难道他就可以随便剥夺我们的生命吗?谁都不可以!处以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我们不能说这个人杀的人比那个人多,这个人就残忍点,那个人就仁慈点。况且死刑一旦错用,将无法挽回。对罪犯适用死刑既不利于解决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仅仅是解受害人的一时之气,也无助于解决被害人及罪犯家属的生活困难。
写到这里,因深感此话题的复杂性,便写不下去了。就像安乐死一样,不是社会允不允许有安乐死,而是,就人来讲,当他要选择死亡的时候,作为社会其他的个体,我们除了劝慰,最不能做的事给他们增加无法改变的痛苦。既然只死亡才能解决,为何加以阻拦?当然,我们不能拿自杀来跟安乐死同比。
所以,对于象死亡这样的问题,我们每个人终究没有权利去决定他人的生命。
7.<<论死刑的存废>>论文怎么写呀
死刑的存与废关键你持什么态度。然后根据这个中心展开论述。不过这件事情只有两种观点 要么存 要么废 故此 网络也好 其他也好 观点应当差不多 而学术论文又有其固定的要求 故此差不多
大抵都是分以下部分 各种观点与理由
自己的观点
论述理由
如果你是本科或者硕士论文 要求没有太多自己的观点 尤其是本科
提个建议 可以就单个或者单一种类的犯罪 讨论是否取消死刑 如贪污贿赂等可以把不同身份人观点和心理 以及 引渡等写进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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