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的毕业论文(关于共同犯罪的论文怎么写)

1.关于共同犯罪的论文怎么写

论文摘要一、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二、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

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

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8、所谓“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况:1、两个或两个以上法;2、一个或一个以上法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2]。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会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起身会危害性就不同。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构成共同犯罪的一般条件和犯罪集团,在理论上,则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多种形式。1、犯罪能否由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形成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2、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或商议的,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以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就是复杂共同犯罪。

4、以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来划分,可以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共同犯罪[3]人共同故意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二人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不存众人随时参与状态的共同犯罪或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实施的共同犯罪,实施犯罪的组织称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在刑罚的处理上,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使共同犯罪人能够罚当其罚,罚当其罪,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得以体现。

2.写本科毕业论文,关于刑法,想写关于共同犯罪的部分共同说的东西,

1、论共同犯罪

2、论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3、论我国刑法中的牵连犯 4、试论我国刑法的累犯

5、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研究 6、论期待可能性理论 7、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 8、论过失危险犯 9、犯罪中止研究 10、间接正犯探析

11、论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 12、论单位犯罪自首

13、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 14、论持有型犯罪

15、论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

16、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 17、论我国刑法中的组织行为 18、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探析 19、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 20、论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 21、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 22、论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

23、共同犯罪与身份若干问题研究 24、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完善 25、多种量刑情节的使用与完善 26、自首制度比较研究 27、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28、职务过失犯罪研究 29、论单位犯罪主体

30、我国刑法假释制度适用对象研究 31、论我国刑法中的数额犯 32、论片面共同犯罪 33、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34、论刑罚个别化

35、论我国刑法中的正当行为

36、刑法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含义探析 37、论假想防卫行为 38、逆防卫若干问题研究

39、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40、论我国刑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41、论我国刑法对非公有制财产的保护

3.关于共同犯罪的论文怎么写

论文摘要一、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二、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

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

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8、所谓“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况:1、两个或两个以上法;2、一个或一个以上法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2]。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会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起身会危害性就不同。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构成共同犯罪的一般条件和犯罪集团,在理论上,则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多种形式。1、犯罪能否由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形成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2、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或商议的,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以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就是复杂共同犯罪。

4、以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来划分,可以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共同犯罪[3]人共同故意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二人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不存众人随时参与状态的共同犯罪或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实施的共同犯罪,实施犯罪的组织称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在刑罚的处理上,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使共同犯罪人能够罚当其罚,罚当其罪,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

4.共同犯罪人的认识错误 论文选题理由 应该怎么写

共同犯罪认识错误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摘 要 本文指出共同犯罪认识错误无论在共同犯罪领域,还是错误论领域,均占据重要地位。

概括而言,它主要有两种基本情况,即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与不同共犯形式间的错误,前者以教唆犯的错误为例,宜坚持法定符合说为基本处理原则;后者以间接正犯与教唆犯之间的错误为例,选择折衷说较为合适。 关键词 共同犯罪 教唆犯 间接正犯 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简称共犯错误,是错误论中具有重要价值的问题。

有时,当我们从正面研究犯罪故意难以确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时,从故意论的反面即错误论入手,是一个有效的方法。单独犯罪的认识错误是行为人所认识或预见的构成要件事实与本人实际造成的事实不一致。

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则是部分共犯所认识或预见的构成要件事实与其他共犯所造成的事实不一致。 ①对于共犯错误而言,发生错误的实行犯本人的刑事责任承担同单独犯罪的错误并无区别,可以适用后者的处理原则,令人产生疑惑的是某一实行犯的错误对其他共犯之刑事责任的影响。

一般而言,法律错误对刑事责任不产生影响,因此,本文将共犯错误的范畴界定为以共犯关系成立为前提的代写论文事实认识错误。从总体上看,可将共犯错误划分为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和不同共犯形式之间的错误两类,本文主要选取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中的教唆犯的错误与不同共犯形式之间的错误中较复杂的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错误予以探讨。

一、教唆犯的错误 教唆犯的错误是指教唆犯所认识或预见的构成要件事实与被教唆者实现的结果不一致。当这二者之间的不一致达到何种程度才阻却教唆犯故意的成立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 例如甲教唆精神正常的成年男子乙杀死丙,并详细描述了丙的相貌特征、家庭住址等,乙到达目的地时,刚好遇到从丙家里出来的丁,乙看这人与所描述的丙身材很像,就杀死了丁。这种情形下,实行犯乙发生了对象错误,这种错误对其自身刑事责任的影响与单独犯罪的错误并无区别,根据我国在此问题上的通说法定符合说,该错误属同一犯罪构成以内的错误,不阻却杀人故意。

而对于教唆犯甲来说,发生了打击错误。在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情形下,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对立。

根据前者,教唆犯所认识的事实是杀死丙,实际发生的结果是杀死了丁,没有具体的一致,从而阻却故意杀人既遂的成立。根据后者,这种不一致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可以忽略,不阻却故意的成立,教唆犯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也造成杀人后果,至于死者是谁,并不影响故意杀人既遂的成立。

法定符合说的结论,更适应与教唆犯做斗争的需要。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教唆犯甲在此案中属于打击错误还是对象错误,在有些国家如日本、德国是有争议的。

在日本、德国的刑法理论上,通说主张打击错误适用具体符合说,而对象错误适用法定符合说,所以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分显得十分重要。在我国理论界,虽然也有少数人坚持对打击错误应当适用具体符合说,但多数学者普遍对这两种情形适用相同的处理原则,笔者也赞同统一采取法定符合说,故没有过分纠结于此问题的必要。

且此种情形是共同犯罪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甲所计划攻击的对象并不是实际的受害者,评价为打击错误更合适。 (二)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 甲教唆乙杀死丙,乙却因枪法不准,击碎了丙身边的名贵花瓶。

此案中,教唆犯甲与实行犯乙均发生了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打击错误。对实行犯乙来说,与单独犯罪的打击错误并无不同,根据通说法定符合说,这种错误超出了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对教唆犯甲而言,在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情形下, 主要是抽象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对立。根据前者,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发生的事实不受构成要件的制约,应当在行为人所认识的构成要件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相一致的限度内承认故意犯罪的既遂。

具体成立哪个罪名,抽象符合说又包括牧野说、宫本说、草野说、植松说等,根据较有代表性的植松说,即合一的评价说,甲对预见的事实故意杀人成立未遂,对发生的事实毁坏财物假想为故意犯,经合一评价后,按杀人未遂处罚。抽象符合说显然有悖于责任主义。

根据后者,不同质的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阻却故意的成立或者只成立未遂犯,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教唆犯。适用抽象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基本一致,但推理的依据截然不同,前者是通过假想进行合一评价,过于随意,欠缺合理性,而后者是从构成要件出发,更具有科学性。

二、间接正犯与教唆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不同共犯形式之间的认识错误主要是共同犯罪人对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形式的认识与自己实际上担任的角色之间不一致。间接正犯是为弥补共犯从属性说的缺陷而产生的理论范畴,虽然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之间并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间接正犯却是处理共同犯罪问题最有价值的概念之一。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错误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以间接正犯的故意利用他人实施犯罪,但产生了教唆的结果甲误认为乙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

5.《论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急求

跟你玩玩还被扣住10个积分 晕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一)过失犯罪的概念

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二)过失犯罪的特征

1.实际认识和认识能力相分离。

2.应为行为和实际所为不一致。

3.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矛盾。

(三)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心理;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

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

(四)过失犯罪的性质

1.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3.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效果上。

(五)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

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

(六)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行为人本来应该也能够正确地认识一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联系,进而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但他却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采取了极不负责的态度,从而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国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支配之下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6.求助谁帮忙写篇论文题目论犯罪过失5000字左右帮帮忙啊谢谢 爱问知

简述过失犯罪原因论 摘要:对于犯罪之过失犯罪原因的探讨,不仅是一个基本理论问题首要解决的客观要求,而且是分析和预防过失犯罪的必备基础。

因此在坚持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有机结合的方法论基础上,从主体自身因素和主体外在因素探究过失犯罪原因(主要为心理原因),对于认识过失犯罪以及预防过失犯罪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过失犯罪 原因 主体因素 主体外因素 大凡世界,社会纷繁复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推进,依法治国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然而在我国正处于转型和改良的发展阶段,犯罪现象依然客观存在,有增无减,不容乐观。

在建立健全法律规制的同时,探讨犯罪原因,追溯犯罪本质,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 对于“什么是犯罪,人为什么会犯罪?”不仅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而且是众多犯罪学家和犯罪心理学家义不容辞的研究核心。

对于行为人为什么会犯罪以及其犯罪心理的探讨,古今中外各学者观点不一,尚无定论。笔者试图避免从宏观角度探讨犯罪原因,力图从微观角度探索导致过失犯罪的原因(心理原因),揭示过失犯罪之犯罪人背后鲜为人知的原因。

对于过失犯罪的界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为过失犯罪。据此过失犯罪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指行为人对行为的危害结果虽有预见,但由于过于自信而仍实施该行为,这是一种有认识的过失。 探索过失犯罪的原因不得不建立在对犯罪原因的探讨基础之上。

对于犯罪原因界定,国内外学者没有统一的认识,西方不同学者分别基于不同学科角度,对个体犯罪原因提出不同的主张。(1)生物学原因论,包括体型说,遗传说,内分泌失调说,物质代谢异说等理论。

(2)精神病理学犯罪原因论,包括病态人格说,低能说等学说。 (3)精神分析学的犯罪原因论,包括古典精神分析学的理论,后精神分析学的观点,新精神分析学观点等。

(4)学习理论的犯罪原因论,包括犯罪模仿论,不同接触论,条件作用论,社会学习论等。(5)多元犯罪原因论。

我国学者对犯罪原因的探讨有:(1)台湾法学家,犯罪学家林纪东认为:“犯罪的形成,有其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因素,造因至为复杂”。 (2)犯罪心理形成原因论,包括内外因素论,动力因素论,聚合效应论,主客观辩证统一论等。

(3)行为发生原因论,包括“犯罪心理结构 犯罪机遇——犯罪行为”论,“刺激——个体——反应模式——个体综合结构论——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论等。 纵观中外学者的犯罪原因之观点,笔者发现对于犯罪原因的探讨,不仅争议大而且反映出犯罪原因的复杂性。

各学者站在宏观角度分别对犯罪原因进行了理论解释,作为犯罪范畴之过失犯罪其犯罪原因同样在各学者的理论解释范畴内。因此对于犯罪原因纷繁复杂的争议必然导致对过失犯罪原因的争议。

对于犯罪原因界定或者确定并非易事,但值得肯定的是在理解或者界定犯罪原因时,不能片面的认为一个或者几个确定的因素是导致犯罪的最终原因,犯罪原因本身是一个复杂因素的复合体或者结合体 ,因此探讨过失犯罪的原因时,不仅要遵循犯罪原因研究的方向而且要坚持全面、发展、联系、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结合的观点。 罗大华教授认为:犯罪原因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复杂多样,但不外是主体因素和主体之外的因素两大类。

因此对于过失犯罪原因的研究也应从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两个大方面就行探讨。基于这两大方面本文力图探究导致过失犯罪背后不为重视的心理因素。

对于过失犯罪原因的揭示,必须坚持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结合的原则,过失犯罪发生的原因,不仅仅是犯罪主体自身的原因,而且外在复杂因素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考量对象。 一、影响过失犯罪的主体内因素 (一)心理因素 在过失犯罪的主体因素中,心理因素更具有决定性。

它表明了过失犯罪人的主观性,在引发过失犯罪行为方面,以下若干因素具有一定的作用。 (1)态度。

态度是个体对各种事物和现象所持有的一种协调一致的,有组织的,习惯化的行为准备状态和心理趋向。态度和人的思想意识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对人对事的态度不端正则是过失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之一,例如在一些特殊职业中,如车,船,医生,煤矿,铁路指挥等,如果态度不当便容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的态度主要表现在:不负责任的态度,对抗态度,傲慢和固执态度以及自私的态度等。这些态度单个或者共同作用于行为人致使过失犯罪的可能性加大甚至具有决定性作用。

(2)思维与认知。 不正确的思维与认知是过失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之一,思维的真确与否,应该以主观与客观是否相一致为准绳予以判断,如果主观与客观相离,其人认知就没有正确的反映事物的本质,或者自我认识不完善,或者自我观察不当,或者自我 评价过高,或者自我体验歪曲等就会因客观与。

论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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