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学的毕业论文<论犯罪中止>, 那位能帮解决的本人将非常感激
论犯罪中止的若干争议问题来源: 作者:林亚刚 日期:2007-03-05 我来说两句(0条) 本文主要探讨了犯罪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和有效性特征。
犯罪中止的时间性,即是犯罪中止应当在那一个时间段内成立的问题。只有在犯罪预备过程和着手实施犯罪但没有达到既遂之前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在犯意表示阶段和犯罪既遂的情况下,都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的情况。
有学者指出,某些刑法论著在论述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时,总是惯于强调中止犯发生在犯罪结果出现以前。这一提法不够确切,中止犯只能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前,才是正确的结论。
犯罪既遂与犯罪结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我认为上述学者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刑法中的确存在以法定结果是否发生来衡量是否完成犯罪的情况,如结果犯。
目前,理论上针对危险犯,在自动消除危险状态的情况下,能否成立犯罪中止,还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我认为,首先,对危险犯如果持以危险状态发生为犯罪既遂形态的通态的通说观念,则在危险犯罪已经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况下(即使结果并不严重),仍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观点的确有值得商榷之处。
其次,在刑法理论上,结果加重犯与危险犯属于不同的具体犯罪类型,而关于结果加重犯,理论上的共识是只存在犯罪既遂形态,因此,在成立危险犯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实害犯的范畴。再次,我认为,肯定说中的第二种观点,从刑事政策意义上说,不可谓没有依据,在刑法中设置犯罪中止形态,无非是鼓励犯罪人悬崖勒马,以避免对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害。
但是,将该种情况从刑事政策意义上作为犯罪中止认定,则必须对危险犯既遂的标准和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理论提出质疑。 所谓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在自认为(确信)当时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而决定停止犯罪行为,或者主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我认为,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促使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的原因,并不影响犯罪中止“自动性”的成立。但是,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事实上不可能不受外在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完全是由于行为人自己“想象”而决定的。
即使是由于行为人在准备犯罪过程中或已经着手实施过程中的良心发现而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阻止结果发生的,就不能说不是因为行为人由于受到某种教育这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事实上,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的意志,包括决定中止犯罪的意志,都不可能是凭空产生的。
因此,完全否定客观因素对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所起的影响作用是没有道理的。所探讨的问题只是在决定停止犯罪行为的当时有无客观因素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
正是因为如此,不考虑外在客观因素对于行为人犯罪意志的抑制程度,只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只要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的实施,就成立犯罪中止,同样是不科学的。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我认为要求具体分析客观因素对行为人意志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将其作为区别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未遂形态的根据之一是比较合理的。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特征,是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抛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否只能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这一特定的时空条件之后,理论上还有不同的认识。
我认为,只要是在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就应当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一犯罪中止的要求。对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实施的积极的作为是否只限于行为人本人的行为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上同样有不同的认识。
从设立犯罪中止刑事政策的意义上看,我认为以更为宽松的态度对待这一问题,更有利于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有利于社会,因此,第三种观点是合适的。 关于为什么对于犯罪中止的行为人应给予从宽处罚,学理上则存在争论。
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学者对中止犯刑事责任的根据,主要基于以下的认识:对于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根据上看,中止行为使行为人本欲实施到底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大减低。
从客观方面说,犯罪行为之所以未达既遂状态,是因为行为人在自认为能把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自动地放弃犯罪意图,彻底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从而消除了或大为减轻了社会危害性,避免或防止了给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实际损害,这是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客观依据。从主观上说,行为人自动否定,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这是没有发生犯罪结果的主观原因,它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主观依据。
此外,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对中止犯从宽处罚的政策依据。综上所述,从主客观相结合的刑法观来评价犯罪中止,确认犯罪中止的社会危险性存在是犯罪中止负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对中止犯从宽处罚的政策依据。
改改再抄 /bianhu/cqhwzbh/zuizeqingzhong/。
2.人类已经停止进化的论文
类的进化过程已经结束,原因是在西方国家缺少年龄比较大的父亲。
琼斯教授认为,年龄超过35岁才做父亲的人更有可能将变异基因传递给下一代。他在伦敦大学学院举行的一场题为《人类进化已经结束》的演讲中说,进化由三部分组成:自然选择、突变和随机变化。
琼斯教授说:“非常出人意料的是,由于生育方式的改变,我们人类的突变率已经下降了。”他以婚姻样式和避孕为例说:“人类的社会变化通常改变我们的基因未来。”
尽管化学和放射性污染也能够改变基因,但最重要的突变引发因素还是男子生育年龄的推后。这是因为,男性的细胞分裂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增加。
他说:“每一次细胞分裂都会增加一次失误、突变和差错的机会。西方国家的主要生育年龄是29岁,这个年龄做父亲,精子需要300次细胞分裂,而一个50岁的男子在生育时精子要进行超过一千次的细胞分裂,每一次分裂都有一次出错的机会。
因此,随着年长男性生育孩子的人数逐渐下降,人类基因发生突变的几率也大大降低。在过去,一个生育力强的男性往往会有数百个孩子。”
他以摩洛哥阿拉维王朝第一任君主穆莱·伊斯梅尔为例,此人死于18世纪,一生生育了888个孩子。这样算来,他平均每天跟1.2个女性同房,生育力保持60年。
3.CONSORT论文第七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CONSORT论文第七条是关于样本量。
包括7a。 “如何确定样本量”及7b。
“必要时,解释中期分析 和试验中止原则”。样本数是怎么确定的,这个对试验很重要。
医学家很多基金的评审过程中,这一条也是关键因素。在样本量的计算过程中,如果缺少直接关联意义的证据,很 难有说服力。
理想的情况:选择合适的主要结局指标,计算出合理的研究样本量,从而具 有较大的可能性来检测出临床结果的重要差异并且具有统计学意义。作者要说明如何确定样本量,特别是基于什么指标预测与对照组有多大差异而设计每组的样本数。
有些 临床试验中,需要利用中期分析来帮助决定是否提前终止试验,有时候,中期分析亦可用 来帮助决定是否在原计划试验应该结束时还继续招募受试者。 如果由于某些其他原因 (例如招募困难或改了目标样本量)而使实际样本量与最初设计的样本量不同,则应该予以说明。
再如,有些治疗方法可能有毒副反应,该参与者本身就要终止试验,有时整个 临床试验都需要终止。
4.急需论文翻译,请高手相助作为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
我的译文:Crime',attemptedcrime,。
Thereinto,,。 ,furthermore,。
。,namely, ,,,。
-motion,'sstopping。 ,。
因为专业性比较强,我只能是尽力而为,有不当之处,还望见谅。
5.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的参考文献如何来些写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的参考文献可以参考如下内容:
尹园园,浅析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国集体经济》,2011/06;
唐付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劳动保障世界》,2009/02;
郑蕾,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干问题思考,《商场现代化》,2010/29;
张光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分析与建议,《前沿》,2010/12;
何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有多难,《人力资源管理》,2010/07;
匿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赔偿,《人才资源开发》,2010/02;
吴晓萍,经济危机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审视与建议,《特区经济》,2009/10
刘大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解除吗,《人力资源》,2009/09;
唐付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劳动保障世界>,2009/02;
蔡健晖,解雇自由抑或解雇保护-试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困境,《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1;
夏蕾,针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问题的追问--对《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之质疑,《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0/03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按照如下内容进行补偿:
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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