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闹与医德的论文,并提出解决办法
“医闹”“医术”“医德”以药养医是体制弊端使然
“医闹”是个新词语,在国人特定的语境下产生的。《北京晚报》有生动的记录:据不完全的统计,北京市72%的医院发生过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医闹”事件;77%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在医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交住院费的问题。而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也不尽合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这条新闻的结语,有一个令人欣慰也是值得深思的结论——医患纠纷可找调解委员会说理,九成纠纷成功调解。试想,如果采取“防医患于未然”的积极措施,定然更能减少乃至杜绝“医闹”的发生!
“医闹”的发生,事出有因,查有实据,值得研究。记者的调查结论是:从目前结案的情况分析,占前8位的过错原因是:误诊;漏诊;手术损伤周围组织器官;手术前后处理不当;医疗意外、并发症处理不当;手术操作失误;违反医疗常规;手术未达到承诺预期效果等。由此看来,“医术”的高明与否,是“医闹”的重要原因之一。
“医术”者,医疗技术之谓也。“医之为道,非精不能明其理,非博不能至其约”。时下医患矛盾加剧,从医者或术者身上找原因,须提倡这种精神。当前的“过度医疗”,恐怕大多数人都有经历。我遇见过一位耄耋之年的老奶奶,只因“心口”不舒服,在做了心肝肺胃肠等13项检查后,没发现异常,医生竟然让她去检查子宫,老妪忍不住冒出一句,“我10年前已经摘除了子宫,还要检查吗?”医生哑然一笑方作罢。后来知道,“老太太不是省油的灯”,医生心有“医闹”之虞,无法“对症下药”,不能“一矢中的”,老妪采取的是“自卫性诊断”。呜呼,医患关系成了“攻防战”!清人吴瑭曰,“生民何辜,不死于病而死于医,是有医不若无医也,学医不精,不若不学医也。”看来,庸医折腾患者,患者难防矣!
愚以为,当前医患矛盾的主要方面还是在医者身上,换言之,提高“医德”水平是搞好医患关系的良方妙药。读一点中国医德史,可以清楚地看到“医德同医药的起源和道德的进步”紧密相关。中华五千年的文明史,“医德”是一条始终贯彻“大爱”的生命线,各个时代的“医德模范”,体现着“人道主义”精神。 “《内经》以降,名医辈出,代有著述。千年以来,医籍之富,可谓汗牛充栋”。关于“医德医风”的弘扬更是千古流传,陶冶后人。“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如若一门心思想着“拿回扣”,又何谈认真察病。“夫医者,非仁爱不可托也;非聪明达理不可任也;非廉洁淳良不可信也”。按照古人的这一信条衡量今日的医者,绝非是过分的要求;然而尽如人意者,为数鲜矣哉。
“以药养医”是体制弊端使然,也是“医德滑坡”的润滑剂。国家多措并举革除扭曲的“以药补医”模式,是明智的利民之举,更是弘扬“医德”的根本之策。央视调查随机选取20种常用药品,几乎所有药品从出厂到医院的中间利润都超过500%。药价虚高诱惑医院见利忘义,平心而论医院也委实是为求生存的无奈之举。鉴于当下频发医患矛盾,网民说“医院要从自己内部找原因:拿回扣没有?过度医疗有没有?出医疗事故后拖延推诿没有?”然而业界专家又有别样的一说,“扭曲的医师价值,让国外视为高薪行业的医生,在中国却成了拿手术刀的不如拿剃头刀的,这种失衡谁来摆平?”“上工治未病”是中华医学宝库的精华,用到管理上就是要“防医患于未然”。当务之急,是高端必须坚定改革信念,何以纾难解困?惟一的办法就是改革。
“勿重利,当存仁义,贫富虽殊,药施无二。”“以活人为心,不记宿怨。”惟有“医术”高明,“医德”高尚,“医闹”才会减少。
2.求一篇毕业论文 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 作者: 日期:09-03-14 随着医疗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加,医患矛盾是越来越大,医患纠纷也日渐增多。
医疗事故越来越多的成为大家关注的一个话题,对于医疗事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也日益引起立法者、执法者及司法者的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从立法着手,通过完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来推进医疗法制改革,从而真正达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切实改善医患关系的目的。
本文拟从医疗事故的概念入手,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医疗机构在从事其医疗行为中因过错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构成形式、归责原则以及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确认和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加以探讨。 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定义和责任形式 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国内与国外有着不同的界定。
日本法学界将医疗事故定义为:在与医疗有关的场合,包括诊断、检查、治疗等医疗的全过程中以医疗行为的接受者——患者作为被害人发生的一切人身事故。美国法律则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凡具有赔偿可能的医疗事件,共分为三个等级。
医疗事故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民事学理上的概念,而狭义一般指医疗行政法规上的概念。在我国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来源于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公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予以了重新界定。
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文讨论的是狭义范畴内的医疗事故。 而对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刑事、行政、民事三个方面的责任。
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 而是否构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多以经济赔偿为主,解决医疗事故行为给患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它与行政责任一般同时适用,其对患者具有极大的经济补偿性质,也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重要内容致意,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单列章节对其进行了详细约定。本文所讲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就是指的医院在医疗事故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医疗事故条例》为医疗事故所下的定义,以及按照中国民法学通常理论,作为一般侵权形式范围,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有: (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必须有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
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结果,也无需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
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
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写关于医疗事故的论文
三起医疗事故所引发的思索—风险管理 作者单位: 215101 江苏省苏州市木渎人民医院 陈玉玲:女,本科,主管护师 急诊科是医院的窗口,急诊医疗服务质量直接体现医院 的综合水平,急诊救治水平直接关系到急诊病员的安危,急 诊护理在急诊抢救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勿庸置疑。
在急诊科 这个高风险所在地,要使护理质量精益求精绝非易事,需要 每个护理人员在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改进、不断总结经验 教训,以至将潜在的危险因素降到最低点。本文就3起医疗 事故与大家一起探讨。
例1:病人, 60岁,因头晕、耳鸣急诊入院。入院时BP 136/88 mmHg, P 82次/min, R 16次/min,当时由耳鼻咽喉 科诊断为突发性耳聋,并收入内科病房住院治疗。
内科值班 医师以不属于内科疾病为由退回急诊科观察治疗。病人不 满,自行联系120要求转上级医院,急诊科护士与120急救 车医务人员在急诊大厅进行交接班后由120负责将病人用 担架车拉运至急救车,在经过急诊大厅门口下坡时,由于随 同的120医师没有扶持推车,只有一名护士在前面拉车,坡 陡处有缺口加上担架车车轮小、稳定性差,车子折翻,病人倒 地,造成病人颧骨骨折、头皮血肿, 3根肋骨断裂。
家属投诉, 医院赔偿经济损失数万元。 分析:从事情经过来看, 120急救车医务人员应负全部责 任,急诊科已与其作了交接班,且病人自己联系的120急救 车。
但专家组最后评定结果: (1)120医师负主要责任,因他 没有履行其职责。如果其与护士共同推车就不至于造成翻 车。
(2)120护士负次要责任。(3)120负责人负次要责任。
(4)总务科负第二次要责任,路有缺口没有及时整修。(5) 急诊科负第二次要责任。
思考:尽管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是120医务人员,但如果急诊科医护人员风险意识强一点, 责任心强一点,与120工作人员一起将病人安置到车上就不 会发生意外。 例2:病人,女, 62岁,因家人过世,过度悲伤,不思进食、乏力,于晨7: 00急诊入院。
病人入院时神志清、精神萎靡、少言语,测BP 90/50 mmHg, P 76次/min, T 36. 2℃,家属 没有提供其它病史。医师诊断癔症,并给予补液加能量合剂 支持治疗,无其他特殊医嘱, 7: 30交班于白班当班医师。
接 班医师依据入院诊断未做进一步检查,至8: 20病人突然心 跳、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分析:此病人系老年女性, 平时体质欠佳,追问病史原有心脏病史。
当时首诊医师没有 详细询问,只是凭感觉单纯认为因失去亲人而致伤心过度, 因而未做心电图检测,没有电解质数据测定,而接诊医师过 于相信首诊医师的判断未能进一步的检查,导致病人而死 亡。 思考:虽然这起事故与护理无关,但对急诊科影响很大。
有的医师尤其是低年资医师在诊断疾病时往往检查不周全。 如果当时值班护士是个非常有经验的高年资护士,可能会提 醒医师做一些必要的辅助检查,或提出一些合理性的建议, 或做些提前告知,及时询问病人情况,观察其生命体征变化, 也许就会避免这场不该发生的灾难。
例3:病人,女,因腹痛、腹泻2次于晨4: 30由乡卫生院 转入本院急诊科。当时病人痛苦貌,当班护士查其卫生院病 历,发现诊断为腹泻,没发现病历右下角注明血压80/50 mm- Hg,未及时监测生命体征。
按照医务科下发的有关肠道病防 治条例规定:凡肠道病一律到感染科进行专科诊治,于是派 护工用推车直送感染科。经感染科医师询问病史后诊断为 宫外孕。
由于该医师没有及时通知妇产科,也没有派人护送 病人至妇产科,嘱病人自行前往,而病人没有文化,不明白疾 病的严重性,又找不到妇产科的所在位置,在医院内来回徘。
4.彭宇撞人案 论文
彭宇案引起网友极大关注,除了质疑判决书的“推测之词”,还有细心网友指出,自2005年以来,经南京媒体报道的“徐老太被撞”事件有5起,其中一起“翻版”事件还被广泛引用。但是,经过本报记者深入核实,证实这几个“徐老太”不是同一人。尽管这样,这篇报道之所以再次被挖出来,背后蕴涵着耐人寻味的社会心理。
以下是《“南京徐老太”又见翻版》帖子引用的报道的内容。
昨天,一名10岁女童在南京火车站遭遇一件让她心灵受到伤害的事:当她看到一个老太不慎倒在地上,便主动去搀扶。没想到老太抓住女童,硬说是女童撞倒了她,要求女童送她去医院,女童不从反被重重地扇了一记耳光。女童母亲伤心地说:“这今后还怎么教育孩子做好事啊?”
记者赶到南京火车站民警值班室时,只见受委屈被打的10岁小学生朵朵(化名)小手捂在右脸部,依偎在母亲邵女士怀中不敢说话。这名南京中央路某小学四年级的小学生朵朵,用胆怯的语气说,昨日上午10点多钟,她和母亲邵女士一道来到南京火车站,妈妈称去买东西吃,让她一个人站在原地等。
朵朵一脸稚气地接着说:“正当妈妈离去时,突然在我前面一个老奶奶不慎摔倒在地上,我赶紧上前搀扶老奶奶,问她哪里痛。她没有回答,我就转身准备离去,突然老奶奶不知哪来那么大的力气,一把抓住我的右手大喊,‘你不要跑,是你撞了我,必须送我去医院’。我被奶奶突如其来的举动吓死了,忙想解释几句,可奶奶怎么都不听,从地上爬起来就给我一记耳光,我哭喊着叫妈妈。”
在事发现场不远处,电话亭店主刘小威说,当时他亲眼看到了事件发生的经过,小女孩站在广场上没有动,巧的是老太就跌倒在小女孩面前不足1米处,她根本没有撞到老太。另一位旅客王亮向警方作证,他亲眼看到老太是自己倒地的,跟小女孩没任何关系。
在民警值班室内,面对众多旅客作证指责老太的不道德行为时,这个声称身上多处疼痛的68岁徐老太,却以要赶车为由偷偷地跑了。
5.围绕“药家鑫案”写一篇1000字左右的论文
《铭记药家鑫的教训》
车祸本身(除非醉驾)具有不可抗性.撞了人,立马送医院急救,再正常不过.就算被撞者不幸去世,该致歉的致歉,该赔偿的赔偿,该忏悔的忏悔,活着的人最终还要活下去,时间会治愈一切,不管当初如何悲伤.
但这起事件令人震惊的不是车祸的惨烈、人生的无常,而是一个天之骄子面对被自己撞伤的呻吟着的生命,毫无怜悯之心,一刀一刀,连捅八下,刀刀致命.指尖所碰之物不是洁白的琴键,而是淋漓的鲜血.被害人翻滚、惨叫,得到的回答,仍是夺命的刀锋.
及至血迹蜿蜒,声音消逝,杀人者悚然失色,夺路而逃,连撞两人,择日自首,失声痛哭.这过程惊心动魄,荒谬至极.就连没有受过教育的老农,都知道撞了人要送医院,要负责.就算一时糊涂,最多只是驾车逃逸.而一个大学生,居然用这样令人匪夷所思的方式,去做了结.我们不禁要问,是什么让一个天之骄子变成了嗜血狂魔?
我相信药家鑫的父母是很爱他的:一个并不富裕的家庭要供一个音乐生上学,并且在大学时就给他买车,所付出的代价可想而知.让我难以理解的是,他们把孩子关在地下室练琴,为了不耽误练琴让孩子熬夜写作业,把琴键化为一把把尖刀,刺到孩子心上,以致留下永久的疤痕,使其时刻用苦痛和鲜血冲刷.他们的教育似乎是成功的,孩子考上了一所好大学,或许再过几年,又会有一个琴技高超的“朗朗”横空出世.
但是,当他们津津乐道于自己的成功时,却不去追问这种专制式的教育是否恰当.望子成龙的期望被无限放大,却只通过高压的教育来实现.成绩成为其人生的唯一目标,却没有人教他做人的道理,如此道德的无下限和责任心的匮乏就会成为一种必然.这种畸形的教育方式,牺牲的是孩子美好的童年和健全的人格,培育出的将是一个精巧的机械,一个没有基本是非观念的冷血人.
在古代,有孟母三迁、曾子杀猪教子的故事,在很小的时候,父母就以言传身教的方式告诉他们要洁身自好、做事不可半途而废、要讲诚信.所以古代有杀身成仁的,有埋头苦干的,有一诺千金的.就连古人都知道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并付诸实践,而今天的人们是怎么了呢?
中国的高考制度已经恢复30多年了,但是关于道德的高考还没有真正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社会并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道德教育考核体系.当我们每一次投机获得回报后,当我们每一次抛开道义获得名誉的时候,当我们每一次放弃尊严获得利益的时候,我们给“药家鑫们”的心里藏起了一把刀,某个时候他们会举起这把刀伤害其他人.在经济的高速发展期,激烈的社会竞争,让我们心里只有对手没有伙伴,只有赢的快乐没有输的心安,我们开始变得猜疑、浮躁、急功近利.药家鑫已经成为社会心理“破窗效应定律”的典型案例.试想如果在重压下,我们的法律心态是“不得不骑墙”,我们的教育心态是一定要成功,我们的社会心态是假借他人强调和宣泄自我焦虑,我们就只能陷入“破窗效应”的轮回中,等待下一个“药家鑫”出现时,再跳出来开场舆论盛宴,周而复始,轮回往复.
关注社会的“破窗效应”,弥补社会教育的心理缺失,除了喋喋不休的争论和指责,每个人都应该有自己的反省与担当.在物欲横流的氛围中,我们是宁折不弯还是随波逐流,我们的心灵给“药家鑫们”折射出的是对良知道义的缺失还是温情大义的光芒?时至今日,面对法庭上的药家鑫,我们有责任以成熟的心态面向公众平台表达我们的意愿,还原法律的独立性,尊重法律的判决;有责任以冷静的心态反思我们的教育——中国是全世界大学生数量增长最快的国家,重外在技能、轻心灵塑造的模式,造就了普遍意义上的社会投机心态.我们更应该为社会阐明一个道理:一个用反思和爱构筑的社会才更有未来,一个自省自律的社会才更有希望!
6.“林浩森”事件的道德与法律的分析论文2000字
任何罪犯都有其深层次的犯罪根源和心理,对于林森浩来讲也是如此。
社会上有很多人对此案不理解,认为林的行为从投毒到为自己辩解都非常奇怪,难以解释,从而产生各种疑问。我这里站在司法的角度简单论述一下林的行为和司法结果。
本案在审讯中有三大疑点,第一投毒量:投毒量究竟是吕薇薇说的75ml,还是实验结果50ml,还是林犯供述的20-30ml;第二动机:究竟是开玩笑,还是想毒死黄洋;第三接受采访时为什么突然出现新的说法:对另一个人干扰自己睡觉非常恼怒,正好黄洋想开玩笑,就弄了黄洋。 令人惊奇的是,这三个疑点都是和量刑密切相关的问题,为什么独独在这些问题上有争论,而在别的问题上一片和谐呢。
在弄清这三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在林犯的精神鉴定上,有一句话“被鉴定人林森浩目前无精神异常,能够配合案件审理并有自我保护能力”,什么是自我保护能力,为什么要提到自我保护能力。我们先明确一个基本点,那就是一个精神正常的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自己犯罪的行为中,或多或少的会在一些问题上为自己辩解,比如在动机上、凶杀案在对方的过错上、在抢劫的金额上、在贪污的数量上。
这是一种自我保护行为,也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本能。我们将嫌疑人的自述和调查的结果对照,如果嫌疑人自述较调查结果轻或基本相当,我们可以认为嫌疑人的自我保护能力是存在的。
嫌疑人可以有自己的说法,但是法院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认可嫌疑人的说法,当然也不完全认可受害者的说法,会按照刑侦实验来推测(当然这个结果可能不是最准的)。正是因为这个自我保护能力或者说生存欲望,使得存在了这三大疑点。
疑点一出现了三个结论,其中一个是与本案利益无关的证人证言,一个是公安机关调查结论,一个是犯罪嫌疑人自述。哪个是可靠的呢?首先,犯罪嫌疑人的自述肯定是不可靠的,因为他一定会有这个自我保护的欲望,投毒量最大,他的罪行就越大,判决结果就会越重,他的损失就会越惨。
所以犯罪嫌疑人肯定会说的少一些这是可以理解的。证人吕薇薇,博士毕业后在外地寻找了工作,与本案无任何的利益关系,她的证言是比较可靠的,而且对于毒物的存放她说有两层密闭的盖子封盖好,然后再套上塑料袋,由于这是剧毒化学品,在存放上一定要求不能泄露至空气中,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该瓶化学物基本上没有挥发。
公安调查结论在不同程度上会受到嫌疑人的影响,因为这个实验是需要犯罪嫌疑人配合的,所以会在某种程度上较真实情况少一些。综上,投毒量大约在60-70ml左右是客观的。
疑点二出现了两种种说法:开玩笑、杀死或者重伤黄洋。首先由于嫌疑人的自我保护能力起作用,他肯定会将两人的关系说的亲密一些,这样可以隐藏他的犯罪动机,可以为他争取到宽大处理,因为没有犯罪动机则不存在预谋,没有预谋则不存在故意杀人,这点是人人都能够想到的。
评判这类案件我们不会也不可能简单地从口供来定性,一定会按照前后行为进行综合评估。首先一个精神正常的硕士研究生,不可能用一种剧毒化学品来和舍友开玩笑;第二就算开了玩笑,发现后果严重一定会当场指出毒源(注:北大投毒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发现受害者痛苦万分,立即背着受害者前往医院直接承认投毒并要求医院使用解毒药物针对性处理);第三就算想逃避承担法律责任,也可以用各种方法暗中通知医生,进行针对性治疗。
我们可以从结果推出,从黄洋不适到死亡,林森浩一天天看着黄洋的病情加重,却没有就挽回黄洋的生命做出过一点点的努力。说开玩笑,你信吗? 疑点三:为何突出冒出林和另一人的矛盾迁怒黄洋。
这点在以往警方和检察院给出的动机中从未出现,一审开庭调查时,也有机会回答自己的动机,他也从未提及,为何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突然说出这一动机。同样,说明了林迫不及待的自保心情。
林最先采用的是玩笑说,即用隐藏真实动机的方法来为自己开脱,从被警方调查到一审判决,他一直坚信这一理念——因为没有动机,没有怨恨,我就没有理由故意杀人,但是在他得知一审判决时(可能已在看守所感觉到了,因为死刑犯和其他犯人在看守所的待遇是不一样的),他觉得这个希望破灭了。但他还有强烈的求生欲望,所以他又找了一个借口——第三者影响了心情。
这一说法何等的可笑又可悲啊,鸡毛蒜皮的事情影响了你就能杀无辜的第三者? 我们再整体回顾一下林犯从犯罪开始到最后的整个过程和他行为带来的司法后果。整个行为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投毒,认罪和判决后。
第一阶段:从林犯因某种原因怨恨黄洋和(或)第三人,于是实施投毒行为,产生严重后果后开始查阅各种资料企图隐藏自己的卑劣行为,到被警方询问未说出真相。这个阶段中,林犯因为某些原因采取了投毒的行为,造成了受害者黄洋死亡的后果,并采取了各种方法掩盖事实,拒不承认,这时候的林犯采取的一切行为归纳起来是:掩盖事实,以期逃避法律惩罚。
结果: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第二阶段:从被警方刑事传唤到一审判决结束,从被传唤并且调取关键证物笔记本电脑开始,林犯开始觉察到自己行为已经无法掩盖了,他采。
7.急求 关于小悦悦事件的感想 论文 1500字 期末论文那种 急求
2岁的女童先后被冷血的面包车司机和小型货柜车司机碾压,给稚嫩的小生命带来严重的威胁和伤害,据医生说车祸已经造成小悦悦特重度颅脑损伤,接近脑死亡,预后很不好,最乐观的估计是植物人状态。
不得不承认,这实在是太残酷了,突如其来的横祸如同噩梦从天而降,对于小悦悦这一家将是一次致命的打击。无辜的小悦悦饱受如此摧残,折射了驾车司机的冷血。
可能归根结底还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使然,因为人们之间的各种误会和观念,导致彼此不那么信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便也滋生。就像现在大街上跌倒了老人没人敢扶,是因为扶人者害怕自己遭讹诈,做了好事不讨好。好人难做或许成了每个人在面对突发危难事件时的一种纠结和犹豫的自我保护符,在面对他人遭遇生死的关头,也不敢再轻易出手相助,选择了冷漠,选择了漠视。
这实在是一种悲哀!是人性的莫大悲哀,眼看着稚嫩的生命碾在滚滚的车轮之下,痛苦的小女童无力的呼喊妈妈,无论是什么原因都不该阻挡住善良者伸出施救的手,都不该冷漠处之,任由小女孩在痛苦中挣扎,哪怕是拨打个求救电话也好,也能让我们路遇此事的人们有份心理慰藉!这种来自人性的缺失和残忍,在冷漠了小女孩的同时,也深深的伤害了我们自己。但是,我们得向那位拾荒阿姨致敬,她不应成为质疑的对象,而应该成为学习的楷模与榜样。
8.急求一篇关于药家鑫事件的论文,500字案情简介,2000字看法及观点
尽管大多数人无法接受,但历历在目的往事告诉我们,事实可能就是这样。
大家是否想过:药家鑫案,从2010年10月20日案发,一个多月后的11月28日媒体才姗姗介入,这种现象在非涉及国家机密的恶性杀人案中是极其不正常的,而且从公布的案情来看并不复杂,这样一起史上少有、性质极其恶劣的杀人案,有必要历经五个多月的审理才开庭吗?那经过这么长时间的审理又弄清了那些案情的细节呢? 难道大家没感觉:庭审时法官、公诉人、双方律师不就像演戏似的在走过场吗? 大家有没有发现庭审现场药家鑫对许多年以前生活中的细节都描绘得有板有眼,当然啦!钢琴能上十级,具有超强记忆力是必须的!但不可思议的是,他对几个月前刚发生的杀人案的案发经过的供述就像是在做梦一般。比如: “当天晚上去西安外国语大学看女朋友吃饭,没有喝酒,驾车返回西安,不清楚那条路叫什么名字……” “撞的时候没看到,听到一声下车才看到……” “当时在弄音响,不太清楚当时车是否走的是直线……” “捅完受害人后就驾车逃跑了。
逃离以后开到一条路,不知道路的名字,手指打颤又撞倒两个行人……” “不知道捅了几刀,不清楚捅在什么部位”。 “当时凶器在车上,害怕被人看见就扔在草丛里。
不确定当时放在包里还是副驾驶的位置上……” “当时心慌手脚都软了,不清楚自己怎么就把行人撞了……” 法官提问:“事发时你是由南往北行驶的吗?” 药家鑫回答:“对不起我分不清东南西北”。 药家鑫为什么在对简单而又关键的事发过程供述中出现这么多“不清楚”、“不太清楚”、“不知道”、“不确定”、“没看到”、“分不清东南西北”? 庭审时我们的法官、公诉人、双方律师难道都没发现这不正常的现象吗?我们的刑事专家、犯罪心理学教授也没发现?还是不想去发现? 很多人至今对药家鑫这样莫名其妙的杀戮行为不可理喻!其实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会发现这起案件同酒后或酒醉驾车时的场景像极了!反过来说,如果案发当晚药家鑫是酒后或酒醉驾驶,那他以上的供述及其不可理喻的行为就属正常了!因为头脑尚处清醒的杀人犯,用一把30cm长的尖刀,决意要对一个受伤倒地、毫无反抗能力的女性下刀取命的话,只要一至二刀即可毙命,对被害人前胸后背等处乱捅八刀的行为只能是在行为人意识处于混乱之中所为,而酒精或毒品是最有可能导致的。
当然,如果承认酒驾肇事后杀人,药家鑫必死无疑,更无“激情”一说。药家鑫说事发当晚没喝酒,那法官、公诉人、双方律师就全信啦?最起码应出示警方提供的案发当晚药家鑫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吧? 药家鑫案,不明真相的我等待以下这些疑问的解答: 1、药家鑫当天晚上去西安外国语大学看女朋友,是在那家饭店吃的饭?是否喝酒有饭店服务员的证词吗?有警方提供的案发当晚药家鑫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吗? 2、为什么许多媒体在报道中并没提及受害人抄写肇事车辆牌照的细节?试想在当时四周漆黑又是突如其来的情况下,受害人在车祸后几秒钟内就反映过来并掏出纸笔抄写车牌号?这一细节法庭是如何证实的? 3、药家鑫供述:“道路突然变得有些漆黑,他想这样的路应该很少有人经过,于是加速前进”,请问在这样一种特定的行车环境中,刚拿到驾照的新手且高度近视眼的他怎么会急于去摆弄音响及换碟呢?这样明显违反常理的情节法庭是如何证实的? 4、药家鑫供述:“……之后因为心虚开出没多远又撞了人”。
而新闻报道又大都用“不远”这个词。那“没多远”或“不远”到底是多远?5米?10米?为什么用“没多远”或“不远”这些模糊的词来代替具体的距离?难道法庭上没人知道这“没多远”和“不远”的距离对案情有多重要吗?,试想这个“没多远”和“不远”的距离如果就十几米或几十米(说白了就是连环撞)的话,警方应该马上就会发现躺在血泊中的张妙,药家鑫的作案嫌疑是无庸置疑的(况且他衣裤上还有这么多血迹),不可能当晚就放他回家,也根本不会等到他“自首”,为什么法庭上没人过问这“没多远”或“不远”是多远? 5、药家鑫在法庭上供述:“……突然感觉车撞上了什么东西,但并没有在意,继续前行,在开出一百多米后,突然觉得有些不对,于是掉头查看……”,奇了怪了,药家鑫在案发后对公安机关的供述是“返回杀人灭口”,但到了法庭上怎么变成“掉头查看”了?而且从警方公布的案发现场模拟图中可明显看出车头方向不是掉头而像是倒车或撞人后直接停车。
不管是“返回杀人灭口”,还是“掉头查看”,这个情节是如何认定的?为什么没怀疑他是在撞人后直接下车拔刀杀人灭口呢? 6、那把杀人刀确实是案发当晚才买的吗?因为光从照片上看这把刀挺旧不像是新买的。那法庭是如何认定的?晚上几点?在那家商店买的?有发票吗?有监控录象吗?有商店营业员指认吗?还是这把管制刀早就备放在他车里的?刀是放包里的吗?放车里的什么位置? 7、至于药家鑫的自首是否成立。
大家请看华商报2010年11月28日有关此案的报道:……正当长安分局刑警大队全力侦破此案时,10月20日晚11时至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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