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法硕士论文写什么题目好
以下物权法论文题目供同学们参考学习——论生态化理念对物权法的影响物权法中土地征收征用公共利益研究《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对《担保法》的突破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制度的改进与不足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物权法保护物权法体系下海域物权制度研究论《物权法》对我国船舶物权制度的影响论船舶担保物权及其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定位论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物权法中的确立关于《物权法》下海域物权体系架构的研究论物权法背景下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法律保护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解析从物权法的视角论析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从两岸物权法的制定与发展看德国法对中国民法的影响论我国《物权法》上浮动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视野下的矿业权抵押制度之构建物权法对银行抵押权的影响及对策研究物权法视野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物权法》实施对船舶抵押权的影响研究物权法权利质权制度研究论我国《物权法》中地役权的效力及其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物权法体系下的水权理论研究《物权法》中小区车库权属问题研究物权法模式下城市房屋征收之补偿法律问题研究论私有财产权的刑法保障—《物权法》推进制度研究从公共利益出发,浅析《物权法》背景下的合理拆迁模式论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物权法》的应用切实践行物权法—努力开拓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论我国物权法框架下的占有改定从物权法的角度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论我国物权法之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物权法下的高等院校物业管理探索《物权法》视野下警察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研究公安行政执法中涉案财物处理与物权法衔接问题研究物权法中不动产征收的公共利益问题研究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物权法保护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基于《物权法》的城市旧集合住宅区再生研究论我国《物权法》中的特别动产集合抵押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车库问题法律制度研究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的冲突及协调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物权法》占有制度的立法“钉子户”现象的物权法分析高房价的物权法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政治学审视《物权法》第181条之评析论物权法之预告登记制度。
2.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论文题目试论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研究
物权登记制度通常是指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公示制度的一种,是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及效力的法律制度。
具体来说,物权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国家专门机关申请,由国家专门机关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种情况记载在国家规制的专门登记薄册上的一种的制度。事实或行为是其产生的原因。
物权登记可以界定为国家依法委托特定职能机构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对于当事人的物权状况决定进行记载 或不予记载的行为过程,以及这种记载或不记载发生特定法律效力的事实状态。登记具有公信力,包括登记推定力和不动产善意取得效力。
登记可以明确和宣示权属,实现国家治理,保护合理信赖,降低信息成本。本文拟通过物权登记制度与相关其他制度的分析,进一步阐释我国物权登记制度的一些问题。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论文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中国学术期刊网 物权法论文现代社会条件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再认识[摘要]对物权法定主义的传统解释导致了物权法的僵硬性,不符合社会经济的现实需要。
我国民法认为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主义被广泛关注,成为激烈争论的重点,其本身存在变通发展的需要。[关键词]物权法定困境发展物权法定指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除了民法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之外的物权。
物权的基本原则有一物一权原则、物权行为、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的民法当中,肯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规定了物权除本法(民法)或是其法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创设。
物权法定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第一就是不得创设与物权法或其它法律法规所不承认的物权:具体体现在,用益物权方面,一方当事人不得在另一方当事人的动产之上设定用益物权,这样通过类型的限制来体现物权法定。第二就是不可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不同的内容:例如在不转移占有的动产上设立质权等。
一、物权法定主义具有合理性1、物权法定通过对物权进行法定限制,限定出范围,避免因为随意创设的物权,造成必须对所有权进行这种限定,从而增加经济活动的负担,并且在对物权进行法定限制的时候,能够更严谨的保障最大的契约自由,这层关系,为了给债的相关行为创造无后顾之忧的交易条件,保障交易安全,使得财产秩序能够更佳的透明化。我国目前正处于民法法典化进程,我国民法典应当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物权法定原则在当今民法学中已经饱受质疑与非难,如果我国民法典仍。
4.我的论文写的是物权法、老师叫我在写500字以内的感想
如果说《合同法》是交易法,那《物权法》是归属法。”
王利明教授引用一位外国经济学家的话来形容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物权法》的制定和颁布至少可以说有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且逐年上升。
它能定分止争,使民有恒产。 宪法修正案强化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可以物权法的意义和重要性。
———从数据看问题、组织来讲,都是非常重要的,就是这个财政权力属于谁呢? ———在城市,房主和物业公司为楼梯。《合同法》的重要性大家都已经知道了,正因为物权法和人们息息相关,归属法在一定意义比教育法更重要。
《物权法》必然在十几年过程当中。有人说《物权法》是属于财产的归属法,已不鲜见。
———在农村,北京市法院2001年受理的房地产纠纷达到15000多件,要实施合理补偿,这么一个基本的经济制度,所以你才写 为什么要有物权法。王利明认为,财产的纠纷也多了。
解决这些纠纷适用的具体法律就是物权法、车库等空间的所有权争吵,强调对国家征用土地房屋,我们现在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且逐步的和国际要接轨。在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当中。
这是第二个方面的意义。第三个方面,我觉得它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必须的一部法律。
我们知道,物权法的出台,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化。把老百姓的权利明明白白写进法典,有利于制止那些践踏老百姓财产权利的现象。
“物权法和合同法是支撑市场经济的两个支柱,财产的归属对每一个人来讲、对每一个企业或者法人,有农民为宅基地权属不明起纷争,结下几代怨仇,而且经过这些年的实践,已经证明它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当中的作用,是一个重大的举措或者是一个带有里程碑性质的一部法律?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都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部法律应该说是《物权法》。第四个方面,我觉得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那就是说《物权法》关系到或者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二《物权法》维护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宪法》里已经很明确了,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
在生活中,人们无时无刻断增多,老百姓逐步变得富裕。有了财产。
第一、有力的推进了我们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也可以说,老百姓自然关心自己的财产安全和自身利益。
尽不处于物权的法律关系中。有委员认为,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财富不管人们对物权这个概念不熟悉。
所以我觉得至少可以说,《物权法》的颁布有这么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更加重要、更加突出。
5.写民法方向的论文有什么好的题目
法律毕业论文选题与写作技巧 /view.asp?id=590 法学专业论文选题 /view.asp?id=2112 33 谈民事诉讼中的特权证据规则 34论人格权的特性及其保护 35论人格与人格权的发展 36智障者的法律人格及其权益的保护 37论公序良俗原则 38论诚实信用原则 39论民法的功能与作用 40论民法上的身份 10学徒合同的立法完善 11培训合同定性之管见 15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16论我国物权法中的地役权制度 95劳动合同法成就与缺陷 298物权法实施疑难问题的思考; 299论林地物权与农地物权的比较分析 300用益物权权能的新发展 325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33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研究 336物权法中预告登记制度研究 337从物权法看小区车位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355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的探析。
6.有关物权法成就与不足的论文
《物权法》的成就与不足
柳经纬
一、《物权法》之成就
1.坚持平等保护不同主体财产的基本原则, 抵制住了对物权法“违宪”的责难
平等地保护不同主体的财产, 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也是物权法的原则, 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
会主义法治原则的体现。对于这一法律原则, 人们应该是不难理解的, 也是不可能产生争议的。然而, 在
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 平等保护原则却备受责难。指责物权法“违宪”的人认为, 物权法只是形
式上平等保护全国每个公民的物权, 核心和重点却是在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这不仅将平等保护原则与
宪法对立起来, 而且是将整部物权法草案定性为只保护少数有钱人的法, 对物权法采取了否定的态度。
面对这种无端的指责, 立法机关保持了比较清醒的态度, 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第3 条
第3 款明确宣布:“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4
条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对平等
保护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 除了第3 条和第4 条外,《物权法》第56 条、第63 条和第66 条分别重
申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另外, 第65 条还规定:“私人合法的储
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更进一步表明了对公私财产一视同仁的态度。
平等保护不同主体的财产,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
求。在这一原则面临着“违宪”责难的特定背景下, 立法者能够坚持平等保护原则, 值得肯定, 也是《物权
法》成就之一。
2.强化了对财产征收征用及其补偿的规定, 表明了国家关注民生的态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 以往在征收征用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问题上, 如何规范征收征用和保护被征者的
利益, 一直存在着立法的缺位。近年来,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尤其是大规模城市建设的推进, 因财产
征收征用而引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有鉴于此, 2004 年宪法修正案首次从宪法的层面对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和私有财产作了原则性的规
定。为了落实宪法的原则性规定,《物权法》以多个条文对集体土地和个人财产的征收征用以及补偿等问
题, 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第42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
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
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保障被征地农民
你好,我有相关论文资料(还有其他几篇的)可供参考,需要的话请加我QQ,我发给你,497267666,谢谢。
你好,我有相关论文资料(还有其他几篇的)可供参考,需要的话请加我QQ,我发给你,497267666,谢谢。 中国物权法的成就与不足 ———兼及法律移植与融合中的“鸡尾酒论” 摘要: 经历了10 余年磨砺和多种磨难后形成的我国《物权法》,在对国外法律制度的借鉴、移植和结合我国国情的 规则创制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其对诸多制度的取舍之决断堪称允当,对某些系争问题采取的回避、变通或 模糊处理的方案亦可理解。尽管《物权法》中仍存在不少失当和不足,但以公正持平的态度来评价,其立法质量整 体上看应属优良。法律的制定和其质量的评判如同鸡尾酒的调制与品味,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制定中,应当更加 注重并妥善地处理法律的借鉴、移植与中国特色的塑造两者之间的关系,而不必拘泥于某种法系或范式。 关键词: 物权法;民法典;法律移植;规则创造 你好,我有相关论文资料(还有其他几篇的)可供参考,需要的话请加我QQ,我发给你,497267666,谢谢。
7.写一篇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关于用益物权的
相关范文: 论用益物权的内容 摘 要: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内容,用益物权作为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物权,其内容亦包括这四项内容。
本文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通常体现为直接占有,在特殊情况下也表现为间接占有;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包括生活性使用、经营性使用、公益性使用三种形式;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虽是重要权能,但并不是各类用益物权的共有权能;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体现为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关键词:用益物权、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用益物权的内容,也就是用益物权的权能。
关于用益物权的内容,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二权能说、三权能说、四权能说等不同的主张。我认为,用益物权因种类的不同,其内容会存在着差别。
但就用益物权的整体而言,其内容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每一种具体用益物权的内容都包括这四项权能,具体用益物权的权能只能依该用益物权的特点而定。
一、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 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在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有在移转占有归用益物权人时,用益物权才能够行使和实现。
例如,不转移土地的占有,建设用地使用人就不能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不移转农地的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无法耕作土地。那么,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是限于直接占有,还是包括间接占有呢?对此,学者的意见不一。
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应仅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因不直接占有实体物,无从加以使用收益;[①]也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中,标的物必须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②]我认为,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须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在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间,用益物权并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
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人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也可以将用益物转移给其他人占有。因此,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能通常表现为直接占有。
但在特殊情况下,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也可以表现为间接占有。例如,在典权中,典权人承典房屋后在不转移直接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典权人仅取得了出典房屋的间接占有。
因为出租典物是典权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种使用收益的方法。再如,建设用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用益物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也属间接占有。
占有权能是用益物权的基本权能,是使用、收益权能的基础。外国法上的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等,我国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具有占有的权能,当无疑问。
但是,地役权是否具有占有的权能,学者间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积极地役权还是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还是非继续地役权、表见地役权还是非表见地役权,均不以占有供役地为前提,地役权并不包括占有的权能;[③]有学者认为,地役权包括占有的权能。
[④]我认为,地役权的种类不同,其是否具有占有权能的情形也不同。有的地役权没有占有权能,如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就没有占有的权能;有的地役权则具有占有权能,如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搭梁地役权等,就具有占有的权能。
因此,一概否定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不妥的。那么,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具有独占性呢?对此,学者间的认识也有分歧。
有学者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故地役权人不仅可与供役地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而且也可以与其他地役权或其他用益权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
[⑤]我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独占性,也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但这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个别地役权的占有权能具有独占性。
例如,根据个别地役权的特质,如不具有独占性则无法行使地役权的,则该地役权的占有即具有独占性。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地役权人的占有具有独占性的,则占有权能即具有独占性。
既然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需要由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那么,标的物转移占有的方式除现实交付外,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是否允许呢?所谓简易交付,是指以当事人双方设定物权的合意代替该财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方式。可见,简易交付就是简化了的现实交付,因此,简易交付对用益物权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也是适用的。
例如,某甲将自己的房屋借给某乙使用,后双方协商就此房屋设定居住权或典权,则双方达成居住权或典权合意后,该房屋即视为交付占有。所谓占有改定,是指物权的设定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权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
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典给某乙,同时又约定某甲再租赁30天。可见,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并没有发生移转,用益物权人仅取得了标的物的间接占有。
这种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也是应当允许的。当然,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而言,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通常是不允许的。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时,物权设定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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