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要写虚假诉讼为主的论文,该怎么写
参考文献: ① 袁定波:《修正刑法解决对虚假诉讼制裁问题》,《法制日报》2009年5月9日。
② 魏新璋等:《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法律适用》2009年第1期。 ③ 王博:《论虚假诉讼与程序法规制》,《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0期。
④ 王永亮等:《情节严重的诉讼欺诈行为能否认定为诈骗罪》,《中国审判》2008年第12期。 ⑤ 范跃红等:《浙江打击“虚假诉讼” 查办虚假诉讼案60件》,《检察日报》2009年2月19日。
⑥ 余建华等:《虚假诉讼为还债机关算尽落法网》,《人民法院报》2009年4月21日。 ⑦ 吕霞:《移花接木转嫁债务》,《中国律师报》1999年1月11日。
⑧ 杨玉秋:《虚假诉讼行为定性及其相关问题研究》,《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7期。 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
⑩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编《典型疑难案件评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 {11} 王作富:《恶意诉讼侵财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检察日报》2003年2月10日。
{12} 于改之:《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及相关问题探究》,《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13} 潘晓甫:《伪造民事证据是否构成犯罪》,《检察日报》2002年10月10日。
{14} 徐清宇等:《当今我国司法权威的缺失反省及重塑思考》,《法律适用》2009年第4期。 {15} 刘远等:《诉讼欺诈罪立法构想》,《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2期。
{16}{17} 柴春元:《诉讼打假:刑法手段不能缺位》,《检察日报》2009年5月17日。 {18}{22} 张明楷:《论三角诈骗》,《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19} 《新加坡共和国刑法典》,柯良栋等译,群众出版社1996年版,第57页。 {20} 《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2页。
{21} 《西班牙刑法典》,潘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4页。 {23} 张明楷:《诈骗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构成诈骗罪》,《人民检察》2004年第10期。
{24} [日]平野龙一:《刑法概论》,东京大学出版会1977年版,第217页。 {25} 张明楷:《论妨害作证罪》,《人民检察》2007年第8期。
可以使用 NoteFirst 协助写论文,找文献。好使。
2.“社会审计的法律责任”的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啊
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规定 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此法律责任条款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中。
1.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证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
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3.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3.有关"行事诉讼法"的论文
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地位问题都成为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渐渐清晰明了。但是有一点值得指出的是,限制了原告合法诉权;行政主体"、程序法的重大问题。
3.促进了行政法学作为法学学科在高校的发展。过去不但社会上许多人不知行政法为何物、审判方式等;打下良好基础。
行政诉讼的制定实施,还使得对行政许可、证据、判决形式,最多有十几年的时光,难以与国家赔偿法相衔接。物别是行政诉讼法关于"、相应责任的研究有很大进展。
行政违法构成已摆脱旧有俗套,形式实用。关于行政机关对平等民事主体纠纷的居间裁决处理的性质及可诉性.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法的研讨会(全国性)举行过8次,分别讨论了许多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行政实体法。
第三,促进对行政程序的理论研究;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范围规定不明确、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法学研究教学的重要性已为越来越多的决策者、学者所认识。作为其必然结果,现在行政法已成为大专院校法律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行政主体理论应运而生,这对深化我国在行政法学上的研究,成熟的理论必将推动这方面的改革和相应的立法向前迈进。第五。
关于行政诉讼法研究。由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和推动,法律都未明确规定,不可避免地引起一些争议。
法院实际做法也不一,有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其中关于行政程序约束行政机关违法或滥用职权方面的作用,行政程序的具体制度、不同行政行为应予采用的程序规则等均有较前深入的论述。
关于享有行政法上实体性权利,就应承担行政法上程序性义务的说法;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奖惩任免之外其他决定能否被诉,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反映得更加突出 、大专学生甚至也不知道行政法为何物。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过程。
提出了许多行政法的问题。其次,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法律无明文规定、诉讼法学研究的推动作用极大首先,行政法学教材有20余本,行政机关还不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什么样的行政机关的组织作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造成实践中很多误解与曲解,有些法院扩大解释"等决定"对症下药"。
如对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而对行政机关自身机构林立、职责权限不分明等问题、使用武器警械,能否被诉,有的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对诸如登记权、考试权、了解权(知情权);由于司法实践不断促进,这些方面的理论研究也不断有新的发展和突破。行政诉讼的许多理论或实践问题,还有待于理论与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互相结合才能有进一步的突破。
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是在充分吸收国内外经验教训基础上制定的,亦应引起立法机关或拥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或拥有制定规范性文件权的行政机关的重视。关于行政程序的论著已有几本,当然理论深度还有待发展。
第四,行政诉讼法的研究有不少重点突破,而且从中分出行政诉讼法这一学科,各报刊杂志(全国性的)关于行政诉讼的论文有5000余篇二、理论成就(一)表征行政诉讼法公布施行前,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无论规模、影响都不大,起草制定行政诉讼法本身就促进人们研究行政诉讼以及相关的行政法上的理论与实际问题,而行政诉讼法的公布实施则对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推动起了极大的作用。具体表现可大致分类如下:1.自1990年至今,谁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等。
尤其是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的不同主体资格,行政法学界的同仁们认识到。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事实行为,如殴打、开枪、行政强制等一系列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化,而且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判定违法行政行为的标准之一是违反法定程序,因此程序问题研究引起法学界及实际工作部门同志的重视,实属必然、具有行政法特色的行政违法构成理论。
这对后来制定的国家赔偿法中确定赔偿责任原则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行政合同、行政征收。由于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做了原则规定,法学界对如何界定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同部行为有哪些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要用新的理论概念去说明、鲜明了、调解、处理等行为能否被诉等,促进了对行政违法、行政责任的研究。
过去对行政违法,往往简单地套用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结社权等与人身权、财产权相关的其他权益未加列举,造成行政复议条例就该问题所作的解释与立法不尽一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前后矛盾;的范围。这其中关于行政规范的研究,几年间有着突飞猛进的发展。
行政诉讼法从广义上说是行政法中属于程序法的部分,变革的呼声因而更加强烈,同时也暴露出法律关于行政判决形式的规定有一定不足,显然缺少一般的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形式。这方面;把事做得了"就好,就是法学专业的大学,给法院立案造成障碍,所以研究行政违法成为一种现实需要,关于行政违法的构成,表现,有理论突破、实施还推动了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行为的理论研究,行政诉讼法未予规定。
既然行政机关不再仅仅是笼统地对自己的活动结果负责,那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哪个具体行政机关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怎样。
4.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对策建议有哪些
(一)大力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完善诚信体系 当前在我们实施依法治国的同时,也必须积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大公民思想道德教育和培养力度,促使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以诚待人,完善诚信。
让公民都认识到虚假诉讼是一种可耻的行为,从而减少虚假诉讼行为。 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社会征信数据库还没有建立的时候,法院可以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情况及时汇编成册提交给人民银行,由其提请各商业银行注意风险。
同时,在法院内部将虚假诉讼者予以公示,不仅可以在立案系统有效预防该类案件,还可以再今后各类人员出庭作证时,将其视为不诚信证人,对其证言严加审查。 必要时可以将这些制造虚假案件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予以曝光,加大其不诚信诉讼的成本。
(二)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戒 1、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时,在主观上持有公正和正直的态度,并确信自己的行为不会给他人造成损害。
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制虚假诉讼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当虚假诉讼者起诉时,法院可以根据虚假诉讼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驳回其起诉。
因为起诉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保护其实体权利的程序权利,而虚假诉讼恰恰是起诉权的滥用,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理应驳回其起诉;另一方面,虚假诉讼者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诉讼结果,法官也可以通过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其无效。 2、完善第三人诉讼制度。
案外人认为正在进行的诉讼将损害其利益,如果法律允许其参加诉讼,将有利于遏制虚假诉讼。为了及时发现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有必要赋予案外人参加虚假诉讼的权利,扩大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适用范围,将对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诉讼结果将损害其利益的情形包括进来。
除此之外,还应进一步完善第三人申诉制度,现行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执行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权,但这并不足以保护其合法权利。因此应当准许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权利受到法院生效裁判损害后,随时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甚至可以赋予第三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3、建立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虚假诉讼行为具有侵权行为的所有构成要件,法律应承认虚假诉讼受害人享有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权利。
把虚假诉讼作为侵权之诉来进行处理,可以为受害人提供应有的救济途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受害人为诉讼支出的物质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如果损害后果严重的,还可以引入惩罚性赔偿,因为“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不法行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的行为而适用的,就是要对故意的恶意的不法行为实施处罚[4]”,只有让虚假诉讼当事人付出较高的违法成本,才能更加有效地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4、完善现行法律,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是要将虚假诉讼行为明确规定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对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虚假诉讼行为,可以以妨害诉讼为由,对当事人处于较高额度的处罚,还要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拘留;二是将“虚假诉讼”行为入罪,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 对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或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的,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察部门应当主动积极介入调查,若查明确属虚假诉讼的,应当向作出生效调解或判决的法院发出再审审查建议或提出抗诉,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程序。 通过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一旦查明案件是虚假诉讼,其法律后果是明确的,即“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因伪造而作出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此检察机关应加强事后监督。
(四)完善现行民事调解制度 在民事调解的原则上,要坚决贯彻“自愿”与“合法”原则并重,法院在调解时,不但要审查调解是否是当事人自愿,还应审查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是否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调解应在查清事实上进行调解,特别是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就更应该查清事实而不是一味地进行调解。
5.对虚假诉讼、抗诉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X,性别,地址被申请机关: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下行初字第27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XX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违纪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X市司法局调查处理XX,并依法赔偿损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08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XX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6.毕业论文:固定资产舞弊及审查方法
孙枫 一、会计舞弊的通常做法 在会计实务中,不符合会计准则精神、不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信息,均属于失真的会计信息。
而造成失真会计信息的主要原因是管理层舞弊,即在企业管理当局的授意下,利用会计规范给予企业的灵活性,有偏向性或诱导性地提供信息,甚至违背会计规范制造假账。事实上管理层舞弊是危害最大、后果最严重,也最难以察觉和防范的会计舞弊行为。
会计舞弊的通常做法是虚增资产、收入和利润,虚减负债、费用。主要包括:多计存货价值、多计应收账款、多计固定资产、费用任意递延、漏列负债、虚增销售收入、虚减销售成本、隐瞒重要事项的揭露等等。
在会计实务中,会计舞弊有多种方式。 利用集团内部架构进行关联交易,从而进行利润操纵。
公司溢价采购控股子公司产品及劳务形成固定资产,由此,子公司的收益可确认为当期合并报表利润;公司将产品销售给控股股东和非控股子公司,对于公司而言,销售收入会因此增加,同时应收账款和利润亦增加;公司利用子公司按市场价销售给第三方,确认该子公司销售收入,再由另一公司从第三方手中购回,从而避免了集团内部交易必须抵消的约束,确保了在合并报表中确认收入和利润,达到了操纵收入的目的;此外,利用虚假合同虚构收入在关联交易中也非常普遍。 在各个会计期间内调节收入和利润指标。
如果公司销售的产品需要实施安装与服务,销售过程持续时间长,收入并非一次实现,特别是对于跨年度实现的销售,需要在年度间分配利润。公司为了达到一定的收入或利润指标,在服务或工程未提供完毕之前,即在账面确认收益。
在各个会计期间内转移费用,推迟费用的确认。通过计提折旧、存货计价、待处理挂账等跨期摊配项目来调节利润。
通过少提或不提固定资产折旧,将应该反映在当期报表上的费用挂在“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或"预提费用"这几个跨期摊销账户中的借方,以推迟确认成本费用,实现对利润的调节。 虚列期末存货从而减少销售成本,通过多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等方法来调节利润。
在银行业的公司中不完整地利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利息收入时,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未实际收到的利息;同时,不按权责发生制预提应付利息,从而虚增利润;人为修改贷款等业务资料,期末在没有办理任何贷款手续下,人为调节会计报表,将实际已逾期的贷款调整为正常贷款,或人为调整贷款五级分类资料,从而达到调节资产减值或不当确认应收利息的目的;隐瞒表外业务利润或亏损,不确认当期诉讼赔款损失、承兑汇票或信用证受骗垫款损失及其他银行内部诈骗案件损失等,将上述损失款项挂账处理。另外,银行也有可能隐瞒外汇期货交易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业务损失。
二、防范会计舞弊的内外部环境尚待优化 以上市公司为例,其内外部环境存在如下问题: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从目前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来看,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薄弱,缺乏内部控制标准体系。
我国目前尚未正式出台权威性较高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对于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更是缺乏一个公认的标准体系;内部审计机构定位不清;董事会交叉任职情况严重、缺乏独立性,董事责任淡化,无法对“关键人”进行有效制衡;监事会的功能弱化,未能履行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能;股权过度集中于国家股,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大会质量不高,部分股东大会流于形式。 独立审计体制存在缺陷。
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很难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距离市场和投资者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独立审计的执业标准须进一步提高。 监管工作有待加强。
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过程也是监管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已出台了《证券法》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规,对会计信息披露行为起了规范作用。
实践中也依据法律、法规对某些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作出了制裁,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依然存在以下问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目前我国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制度不完善,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只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造成违规成本极低,处罚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另外,我国1993年颁布了基本会计准则,有关具体会计准则正逐步推出。
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现有会计准则、信息披露准则和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尚需进一步完善,以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公信力。 三、加大处罚力度是当前防范化解会计舞弊风险的关键 针对中介机构普遍存在的责任心不强、风险意识淡薄、执业工作粗糙等问题,加强对中间机构的外部监管仍然是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
中介机构自身要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同时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要真正担负起约束中介机构行为的责任,一旦中介机构出现有违职业道德或失职的行为,管理部门决不能姑息迁就,应加大处罚力度。 持续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有利于消除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抑制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实现证券市场的透明和规范。
目前在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缺乏自律的情况下,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只有在监管部门。
转载请注明出处众文网 » 有关虚假诉讼的毕业论文(我要写虚假诉讼为主的论文,该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