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一些商业秘密的毕业论文怎么写
你的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 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 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
论文写作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研究课题的基础工作——收集资料。考生可以从查阅图书馆、资料室的资料,做实地调查研究,实验与观察等三个方面来搜集资料。
搜集资料越具体、越细致越好,最好把想要搜集资料的文献目录、详细计划都列出来。首先,查问资料时要熟悉、掌握图书分类法,要善于利用书目、索引,要熟练地使用其他工具书,如年鉴、文摘、表册、数字等。
其次,做实地调查研究,调查研究能获得最真实可靠、最丰富的第一手料,调查研究时要做到目的明确、对象明确、内容明确。调查的方法有: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型调查、抽样调查。
调查的方式有:开会、访问、问卷。最后,关于实验与观察,实验与观察是搜集科学资料数据,获得感性知识的基本途径,是形成、产生、发展和检验科学理论的实践基础,本方法在理工科、医类等专业研究中较为常用,运用本方法时要做认真的全面记录。
第二、研究课题的重点工作——研究资料。考生要对所搜集到手的资料进行全面浏览,并对不同资料采用不同的阅读方法,如通读,选读,研读。
通读即对全书全文阅读,选读即对有用部分、有用内容阅读,研读即对与研究课题有关的内容进行全面、认真、细致、深入、反复的阅读。在研读过程中积极思考。
要以书或论文中的论点、论据、论证方法与研究方法来触发自己的思考,竭力产生创见,要眼、手、脑并用,要发挥想象力,开拓创造性思维,进行新的创造。 在研究资料时,还要做好资料的记录。
对新鲜论点,好的见解,要完完全全摘录;对能说明问题,有说服力的论据、好材料,要不加改动地摘录;对过长的资料,可加以简明扼要的概括,对这些资料都要分类整理。 第三、研究课题的核心工作——明确论点和选定材料。
在研究资料基础上,考生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根据选题,确立基本论点和分论点。提出自己的观点要突出新创见,创新是灵魂,切忌人云亦云。
同时,还要防止贪大求全的倾向,生伯不完整,大段地复述已有的知识,那就体现不出自己研究的特色和成果了。 根据已确立的基本论点和分论点选定材料,这些材料是自己在对所搜集资料的加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
组织材料要注意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注意前后材料的逻辑关系和主次关系。 第四、研究课题的关键工作——执笔撰写。
考生下笔时要对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注意:拟定提纲和基本格式。 拟定提纲包括题目、基本论点、内容纲要。
内容纲要包括大项 目即大段段旨、中项目即段旨、小项目即段中材料或小段段旨。拟定提纲有助于安排好全文的逻辑结构,构建论文的基本框架。
2.求一篇关于工商局在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有关的论文
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
谁掌握商业秘密,谁就占据了现代商业竞争的制高点。因此,经营者一开始把更多的心思放在开发、整理和总结自身的商业秘密上,而对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护自己得来不易的商业秘密则思之甚少。
然而,随着人才的频繁流动,商业合作的广泛开展,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泄密现象愈演愈烈,商业秘密经常被无端泄露或遭他人盗用,给经营者带来无可估量的损失。这一问题的长期存在,不仅极大地影响了经营者开发商业秘密的热情,也破坏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
在此背景下,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界要求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呼声愈来愈高,世界各国纷纷结合本国国情对商业秘密给予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我国自90年代以来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给予保护,但总的来说,现行规定内容分散、系统性不强、保护程度较弱,因此,改革、完善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被提上议事日程。 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起步较晚,建国以后直到1991年基本上为空白。
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明确提出“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尽管当时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仅仅停留在民事诉讼活动范围内,未能揭示出商业秘密的本质含义、构成要件等,但是,它却昭示了商业秘密受我国法律保护这一立法方向,在社会上引起了十分积极的反响。 1992年,中、美两国政府签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后,为履行保护商业秘密的承诺,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首次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几种侵权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应追究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成为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一个里程碑。
此后,我国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1997年颁布的《刑法》、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了补充或特殊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等也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或解释,相关立法、解释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方法和手段,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现实社会对商业秘密保护提出的要求。
至此,我国初步建立起一个包括民事法律保护、行政法律保护和刑事法律保护在内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综观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主要分散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
虽然这些法律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构成要件、侵害商业秘密的方式及对侵害行为的制裁等均有涉及,但保护还是显得过于分散,不够全面、系统,且原则性规定较多,不便于实际操作。主要表现在: (一)商业秘密性质不明确 商业秘密的属性问题往往决定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是明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依据、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的关键性问题,明确商业秘密的属性对于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①] 多年来,各国理论界及司法界对于商业秘密的属性一直争论不休,存有疑义。有人认为,商业秘密只具有类似于财产的性质,保护商业秘密的理论基础是被告违反其与原告之间的信赖关系,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来自于竞争法,而不是财产法,故否定其为财产权,只认定其为准财产权;[②]有人则认为,商业秘密在性质上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相同,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晶,是一种知识产权。
[③]对于商业秘密的性质,我国理论界及司法界也极不统一,长期以来并未意识到将商业秘密提高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认为其仅是一种契约关系,是一种竞争手段。 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们开始将商业秘密当作知识产权来对待,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逐渐为人们所认同,并出现在正式文件中,如中、美两国政府于1992年签订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即将商业秘密归入知识产权范围。
TRIPS第一部分也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财产权,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但从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来看,尚无法律明确将商业秘密界定为知识产权。
(二)权利主体范围过窄且无归属规定 我国《劳动法》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限于用人单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限于经营者,而将单纯从事发明创造而获得商业秘密及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其他机构及自然人排除在商业秘密保护之外,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款将商业秘密权利人定义为: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多少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
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此项文件,不过是部门规章,影响有限。 另外,确定商业秘密的归属,是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前提。
因此,如何确定商业秘密的归。
3.论文中的内容不会侵犯商业秘密吗
论文中的内容是否公众所知悉,如果论文中的内容是公众所知悉就不会侵犯商业秘密,如果论文中的内容为非公众所知悉那就要看内容通过什么手段获取,如果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将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盗窃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长昊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为你解答 希望能帮到你
4.论文中的内容不会侵犯商业秘密吗
论文中的内容是否公众所知悉,如果论文中的内容是公众所知悉就不会侵犯商业秘密,如果论文中的内容为非公众所知悉那就要看内容通过什么手段获取,如果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将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盗窃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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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
你可以先简单介绍一下电子商务环境现在面临的情况,再引出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情况及采取措施的必要性,接下来就是主体部分了,也就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情境分析,应采取的对策,能达到的预期目标等。
如果想要论文的内容更详尽充实,还可以用一个章节比较研究一下国内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与国际水平之间的差距并得出发展努力的方向等等。 至于要看写什么资料,我想,电子商务环境、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的专业知识是必须的,它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等你都需要有一定了解。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下面这篇论文你可以看一下,或许会有点启发,先预祝你写出一篇优秀的毕业论文。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及立法策略 韦景竹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武汉,430072) [摘要] 本文论述了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出现的新特点,提出了我国政府在这一新环境下出台《商业秘密法》可采取的策略。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商业秘密 保护 立法 策略 [中图分类号]G713.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97(2003)02—0058—03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我国政府要根据新特点,制定《商业秘密法》,以维护我国企业的商业秘密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
1 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的新特点 1.1 商业秘密保护的难度增大 电子商务环境是一种技术环境,它以数据库技 术和网络技术为依托,使得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企 业信息电子化、网络化成为现实;同时,商业秘密的 电子化、网络化,使得网络成为泄露商业秘密的重要 渠道,从而增大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难度。 (1)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对商业秘密构成威胁。
电子商务是在互联网上运作的,而互联网的开放性 和共享性,决定了它的易受攻击性。网络信息安全 主要来自电脑黑客、网络软件、计算机病毒等的威 胁。
如在电子商务软件方面,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 扬的Intel公司的奔腾Ⅲ的“序列号”功能,其初衷是 为了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对交易者身份提供唯一的识 别,使电子商务更加可靠,但实际上却可能导致用户 信息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窃取;微软也已承 认其在Windows中存在两个外部接人密匙[1],类似 的密匙对电子商务中的商务秘密构成了潜在的威 胁。我国计算机行业由于主体水平条件所限,目前 许多电脑核心部件还要依赖国外,这不利于电子商 务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2)企业信息共享影响商业秘密的安全。电子 商务环境要求企业间及企业内部实现信息共享,以 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以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基 础的电子商务技术,使得企业信息的内外部共享成 为可能。企业信息共享包括企业信息外部共享和内 部共享两个方面,其中外部共享是指企业与商业伙 伴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和共享,内部共 58 享是指基于企业内部网的内部员工信息共享。
企业 信息共享带来了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的提高,但同 时也造成了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企业信息的多点接 触,从而使得企业商业秘密处于一种不安全状态 1.2 商业秘密侵权处理的难度增大 (1)传统管辖权的确定更加困难。对于商业秘 密侵权行为的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9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8条的规定,适用“侵 权行为地”原则。
而在网络空间,由于侵权行为与特 定现实的物理场所之间的联系具有瞬间性、偶然性, 使得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例如,在原告瑞得公司 诉东方信息公司网页侵权一案中,原告向自己的 ISP所在地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 则以其住所地在四川宜宾市,北京海淀区不是被控 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为由,对北京海淀 区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拒不执行此案的判决。
由此 可看出,“侵权行为地”原则在网络空间中的适用出 现了困难。 (2)商业秘密的认定更加困难。
商业秘密应符 合新颖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的要求。在电子商务环 境下,对这三要件的认定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在 新颖性的认定上。①网络公开是否构成新颖性的丧 失?商业秘密的公开方式有书面公开、口头公开和 其他方式的公开,其中每一种方式都会使商业秘密 丧失新颖性。
网络公开虽不同于书面公开、口头公 开,但鉴于其具有其他公开形式的后果,笔者认为, 网络公开同样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例如,如果企 业将其商业秘密发布在网站上,就可以认为企业的 这一重要信息已经公开,不再具有新颖性,也不构成 商业秘密,因此不能阻止他人的使用。
②国外公开 2003年第 2期 图书情报知识 2003年 4月 是否导致新颖性的丧失?我们知道,互联网是不分 国界的,网络公开没有国内国外的区别。其次,在保 密性的认定上。
法律要求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必须 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 业秘密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与传输,企业对自己的 商业秘密一般采取访问限制、防火墙以及传输过程 中的信息加密等措施加以保护。
笔者认为,只要企 业实施了加密等适当的技术保密措施,就可以认定 为其保护的信息具有保密性;而保密措施是否适当, 则要根据当时的技术进行判断。 (3)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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