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聊城大学毕业生总共要完成多少学分
这应该看你到底学的是啥专业,不同的专业需要修的学分是不一样的,不过我在聊城大学官网上为你找到了和你的问题相关的全部政策要点,为你奉上,请参考! 二、学分与学分绩点 (一)学分 1.学分是用于计量学生学习质与量的计量单位,是课程内容难易、多少的一种量化指标。
教学方案中的所有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专业实习和列入教学方案的专业见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生产劳动等实践及活动课程,均以学分计算。学生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课程学分。
2.学分以课时为主要计算依据,每门课程学分数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所修课程一般每16学时为1学分;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换算学分时以总学时乘以加权系数0.6计算; 以讲课为主,中间穿插上机、实验、辅导、讨论的课程,按讲课学时计算学分; 以讨论、上机为主,讲课为辅的课程,其讨论、上机、实验等课时乘以0.5折合成讲课学时计算学分; 实践教学环节一般以教学周数计,两周计1学分;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4学分。
(二)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1.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重要指标。必修课成绩计算绩点,选修课、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实践类课程只计学分,不计算绩点。
2.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是: 百分制考核的课程,以60分为1.0个绩点,60分以上每增加1分增加0.1个绩点。60分以下为0。
五级制考核的课程所对应的绩点分别是:优秀为4个绩点,良好为3个绩点,中等为2个绩点,及格为1个绩点,不及格为0。 二级制考核的课程所对应的绩点分别是:合格为2个绩点,不合格为0。
3.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是: 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的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和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两项指标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标志,是毕业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 三、课程类型与选课原则 实行学分制的核心是在充足的课程资源的基础上,实现学生在专业教学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指导下的自主选课。
(一)课程类型 1.公共课,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基础课和素质类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基础课是全校各专业学生所必修的课程,开课时间相对固定。
学生可在该课程范围内自主选择任课教师。 素质课程。
素质课是面向全校所有专业开设的,用于强化学生综合素质的公共选修课程,学生可自主选择修读,但选修艺术类课程不得少于1学分,文科学生选修理工科类课程不得少于2学分,理工科学生选修文科类课程不得少于2学分。 2.学科基础课,即同一学科相邻专业共同开设的基础课或相邻学科间用于拓宽学生专业基础的课程。
学生可在该课程范围内自主选择任课教师。 3.专业核心课,即该专业学生获取专业知识所必修的基础课程。
学生可根据课程预告和专业教学方案的要求自主选择任课教师,合理安排学习进程。 4.专业方向课。
各专业的专业课程,一般按专业方向分为几个选修课程组,称为专业方向课,专业方向课按开课门数与学生应修课程门数2:1的比例开设,学生可在该课程类型中自主选择修读课程。 5.专业提高课。
专业提高课由学生自主选择修读。 6.实践课。
实践类课程包括军事训练、劳动实践、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由学校统一安排,是各专业学生所必修的课程,课时量不记入教学总学时,但记入总学分。其中,学生参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需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毕业论文或毕业实习成绩不合格,均不具备毕业资格。
(二)选课原则 1.自主选课不是不分专业、不分课程类型的纯随机性选择,学生必须以专业教学方案为依据,按照教务处每学期提供的课程预告,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每学期修读多少学分,学生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听取导师的意见,由本人自主决定。
原则上每位学生每学期应修读20~30学分左右。 2.凡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
上学期因考核不合格而没有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必须首先安排重修,每学期重修课程与初次修读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30学分。 3.在学生进入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环节之前,各学院要对学生的课程修读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凡达不到规定学分要求的,不安排进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四、成绩考核 (一)专业教学方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的指导性方案,是学生修读课程的依据。
学生必须按教学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 (二)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三)列入教学方案的专业见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生产劳动等实践及活动课程,学生应写出调查报告、总结等,经教师评价合格,方可获得学分。 五、重修 (一)必修课缺考或考核不合格,一律重修。
(二)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可以重修,也可另选。 (三)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允许重修。
随开设该课程的课程班考核,其成绩按最高分记入成绩档案。 (四)学生重修需办理重修手续,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五)课程重修后随开设该课程的课程班考核,考核合格,可获得规定。
2.聊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中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如下: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政治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
2、受治安处罚、刑事处罚;
3、曾受记过、警告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表现;
4、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业务方面: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学习成绩优良,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1.6。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到规定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6;
2、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院相应规定;
3、非计算机专业本科生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未达到学院相应规定;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未达到70分;
5、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6、有一门以上考试作弊。
(三)学科特殊成绩或贡献:在专业著名期刊发表有影响力文章者学校赠送学士学位证;已考上研究生仍未取得学士学位者,学校赠送学士学位证;其它情况学科特殊贡献者,只要由学位委员会评议通过,学校赠送学士学位证。
二、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申请
(1)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院相应规定或非计算机专业本科生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未达到学院相应规定,可推迟一年申请学士学位。
(2)学生申请后如条件不满足,未通过审核,则以后申请不予受理。
2、初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结果报聊城大学教务处。
3、审核
聊城大学教务处将初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提交聊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4、评定
聊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给聊城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200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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