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婚姻制度毕业论文(问)

1.问

当代婚姻道德问题浅议摘 要】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道德与现代文明,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在不断碰撞。

在碰撞的过程中,婚姻关系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使人们对婚姻失去信心。因此,必须对目前的婚姻有个正确的认识,从分析当代婚姻状况入手,针对当前婚姻出现的新问题,探索其原因,提出婚姻道德建设的内容及途径。

【关键词】 婚姻问题;婚姻道德建设;内容和途径一、当代婚姻状况尽管从总体上讲,我国婚姻关系比较稳定,现代文明的婚姻观念占主导地位,但是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不少问题。过去,婚姻家庭是一种高稳定的社会关系形式,婚姻家庭制度对每个在婚个体都有很强的约束力,离婚、违法婚姻、替代婚姻、性错位等只是小概率事件,并未构成众所瞩目的社会问题。

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婚姻家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在对待婚姻家庭问题方面,我们的选择呈现出价值多元化的特征。

婚姻的神圣性开始受到怀疑,婚姻关系变得飘摇不定。其主要问题有:一是婚外性行为增多。

它主要表现为重婚纳妾、姘居、婚外恋等等丑恶现象。近几年来这种现象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呈蔓延趋势。

据调查统计,近三年来,广州市向妇联投诉丈夫重婚、姘居或其他婚外性行为的个案,呈逐年上升趋势,1998年168宗,1999年246宗,2000年1-9月401宗,比1999年同期上升43.6%。据江苏统计,2000年全省县以上妇联接待离婚投诉4458件,其中因丈夫有第三者、婚外情、包二奶等情形的近1500件,占1/3左右。

这种情况的存在和蔓延,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败坏社会风气,冲击一妻一夫法律制度,造成大量家庭婚姻破裂、解体,离婚率离上升,影响社会稳定;二是家庭暴力事件呈上升趋势。1999年,中国科学院的调查表明,在全国,妇女遭受家庭暴力高达30%。

2000年北京民意调查所统计称,33.9%的家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特别在离异者,强度教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1]。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地伤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也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极易导致婚姻破裂;三是离婚率不断上升。自从1950年开始贯彻第一部《婚姻法》,出现全国离婚115万多件的高峰以后,中国离婚数一直稳定在每年递增4万对以上的速度迅速发展[2]。

据统计,1980年,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件数为27.2万件,1990年为34万件,1999年高达119.9万件,比1980年的27.2万件翻了两番多,平均每年增长8.1%[3]。离婚家庭的子女所承受的消极后果是客观存在的。

离婚对子女的生活安排、心理素质、学习成绩和品德行为都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尤其心理创伤较明显,而离婚也给夫妇本人带来了消极后果。总之,目前我国婚姻家庭总体上是稳定、和谐的,但是它所出现的新问题也使我们的婚姻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考验。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婚姻关系问题处理不好的话,它会影响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二、当代婚姻问题的原因分析导致婚姻问题的具体原因很多,但是从大体上来讲,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爱情的脆弱传统婚姻作为一种制度,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它严重的压抑了人们的感情。在这样的婚姻里根本没有爱情可言。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大妇女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在不断的提升,男女的交往也不断扩大。这就从根本上废除了包办买卖、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的旧制度和旧道德,从而使人们的婚姻观念就从根本上发生了改变:由昔日的“婚姻者合二性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续后世”的义务婚姻转向今日的满足人的感情需要为基础的爱情婚姻。

我国现行的法律和道德以及现实的文化观念都确立和认可爱情在婚姻里的主导作用,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已成为现代的主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进步,爱情将越来越成为婚姻考虑的因素。

但烦琐的家庭生活中,爱情不可能像热恋是那样有激情,甚至会慢慢的消逝。于是在面对婚外情感的诱惑时,人们常常会迷失其中,无法用理性来引导它。

这最主要就是导致婚外恋问题。2、性的解放的负面后果在父权绝对统治的社会里,男子把妻子和儿女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男子对妻子的贞操要求严格得无以复加,因此只有婚内的性行为才受保护的。

并且由于生产力落后,科学技术不发达,人们崇尚性禁忌,于是性就成为不能公开的私事,性与性交被看成是肮脏而堕落的。性作为人的自然本能被压抑了,性只剩下生育的功能。

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几千年来的性禁忌和婚姻中生育对性的垄断局面,逐渐被性解放和计划生育技术的进步所打破。性的非生育职能得到认同,性快乐的价值在不断的提升。

但是由于封建几千年对性的压抑,导致了人们对性不能客观正确的认识,因此在性的解放过程中有些人受西方“性解放”“性自由”的思潮影响,片面追求性享受,出现了许多婚外性交易行为。如重婚、纳妾、嫖妓等等,破坏了婚姻的平衡。

列宁指出,在私生活中的放荡不羁是极端有害的,它白白地耗费人的精力,并使之脱离革命斗争。人们在私生活中的放荡不羁,必然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因为轻浮的。

2.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论文选题目标和意义及该课题的主要内容

摘 要我国新婚姻法确立的婚姻无效制度,是一个进步。

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不能使无过错方和弱势方的正当权益得以充分保护。我国立法和其他国家有很大差异,这必然引起与其他国家法律冲突。

因此,应对此进行思考。关键词:无效婚姻制度 自始无效婚 可撤销 思考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建立我国在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中未明确规定有“无效婚”,但从中可推导出,未取得结婚证而同居的,属无效婚姻。

得不到法律保护。此后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首次明确提出“无效婚”概念。

其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公民,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此后,我国在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婚姻法》正式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有医学上认为不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4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另外,2001年12月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包含的34个条文中就有16个涉及婚姻无效。

从后二者中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中比较系统地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它有利于法官在判决时有明确的规定可遵循,有利于当事人在较早阶段参照法条推知自己的诉讼结果,有利于调整婚姻秩序,通过判决不合法婚姻无效的方式来维护法律威严。

这无疑是一个很大进步。此外,《婚姻法》第12条还规定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和弱势方的保护。这实际上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贯彻。

但是,这一原则并没有在无效婚姻制度中得到彻底地贯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按照该无效婚姻制度的处理,则自始无效和被撤销婚姻成立之初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是夫妻,双方无权依法继承对方的无遗嘱死亡财产;一方没有义务扶养一直与他共同生活并采信他们已婚的另一方。

但在现实生活中,新婚姻法所归纳为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况里面,存在着恶意当事方采取种种手段对善意当事方的欺诈、利用以及对责任的逃避等现象,在此情况下,新婚姻法规定的双方不存在任何婚姻关系这种制裁方式并不能真正达到对恶意方的制裁,反而帮助了恶意方逃脱婚姻责任,实际上让恶意方推脱应承担的责任,而善意方却无辜受害。同时,也不能很好地保护无过错方和弱势当事人的应有权利。

二、我国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具体表现1、事实婚姻新婚姻法第8条规定应补领结婚证,《解释》第5条进一步加以具体化“未按婚姻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士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1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依该《解释》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应告知补办结婚登记,补办后,则按有效婚姻处理;如未补办,按照解除合同关系处理,即视为从未存在过婚姻关系。

《解释》第6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5条原则处理。”而按第5条当法院告知其补办结婚证书时,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时关进行婚姻登记,但因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当事人单独是无法进行登记的。

《解释》第6条规定的情况实际上绕了个大圈子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上可看出,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不符合婚姻事实要件,2月1日后才符合实质要件但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在补办结婚登记的前提下,确认为有效婚姻。

但一方面双方争议严重到需要法院解决,说明补办登记的可能性已是非常微小,另一方面,补办登记后就有了结婚证,不再是典型的事实婚姻了,因此,我国婚姻法基本上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现象呈上升之势,而且范围广泛,既有受教育程度高的知识分子,又有程度较低的一般社会青年,通过这种社会现象形成的社会关系直接对个人身份、财产、子女亲属等都有影响,而新婚姻法却给这种重要的社会关系留下空白。

2、近亲婚《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但是,并没有血缘关系的自然血亲和无血缘关系的拟制血明确加以区分。在养子女相互间、养子女与养父母之婚生子女间属于无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他们的婚姻是不存在的遗传障碍的。

如果解除收养关系,那么也不存在伦理道德的障碍了,并不会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这一规定对婚姻关系确立以前的结婚行为做出禁止,如这种婚姻关系已经确立,那么可根据该法第10条中“有禁止结。

3.关于中国古代的婚丧习俗的论文

中国汉族传统习惯,结婚时要贴红对联,戴红花,新郎新娘要披红挂彩,故称为“红事”。

人死了,其子孙要披麻戴孝,一律用白布,故称为“白事”。红白喜事的操办由于民族风俗的不同而异。

随着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和移风易俗,红白喜事的操办也已大大从简。 1.婚姻习俗我国婚姻习俗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特别经过封建时代的演变与丰富,形成一整套婚俗规范。

婚姻习俗直接受婚姻制度的影响,我国由于多民族及其社会发展不平衡,在婚姻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众多的婚俗形式,有些婚俗至今都还存在一定影响。就我国民族的婚俗现状来看,我国婚姻目前至少有以下几种礼仪,即求婚、合婚、相亲、订婚(过小节)、完聘(过大节)、定婚期、迎聚、拜堂、婚宴、合卺、闹房、归宁。

这些程序联系起来构成了完整的婚礼。 2.丧葬习俗人死为丧,为死者举行一定的安葬仪式称为葬。

不以礼仪的葬叫做埋。丧葬礼简称丧礼、葬礼。

丧礼的程序一般有停、奔丧、挂孝、坐夜(守灵)、入殓、吊孝、出殡。葬礼有集体葬、合葬、迁葬、蒿葬、水葬、风葬、悬棺、洞穴葬、火葬、土葬、天葬等。

现代丧葬礼仪有下面一些具体礼节:成立治丧组织、发讣告、赠挽联、唱挽歌、献花圈、戴黑纱白花、守灵、向遗体告别、开追悼会、致悼词等。

4.婚姻法论文

摘 要:随着《婚姻法》是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即以男女两性和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和私人性的特点。本文借助对古今婚姻制度的考察,探讨婚姻制度是如何介入私人生活,并体现社会变迁的要求的。

另外,从古今婚姻制度的对比中,我们发现婚姻制度朝着个体化、量化的方向发展,且在现代社会由于市场经济对于婚姻的解构,婚姻法正把“同居关系”、“婚外恋中的财产关系”等纳入其调整范围内。 关键词:婚姻制度;介入;科层制;个体化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1-00-02 《婚姻法》是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即调节以男女两性和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这种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和私人性的特点。每一个公民,无论其性别、年龄如何,无论其为已婚、未婚还是终生独身,也无论其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他都以亲属关系的一个实体而存在,并受到婚姻法的调整。

婚姻法对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发生效力。且婚姻调整的是一个人从其出生到死亡(甚至包括其死亡后的遗产分割问题),跨度非常大。

这种关系也具有很强的私人性和感情性特征,同时受到政治、法律、道德、文艺、宗教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因此法律和制度对于婚姻关系的调整必然其对于其它民事关系的调整。

本文借助对古今婚姻制度的考察,探讨婚姻制度是如何反映和服务于社会需要的,以及社会发展视野下的婚姻制度变化趋势的问题。 一、婚姻制度与社会生活 爱情是两个人的事,而婚姻的背后则有着一个社会的力量。

“如果纯粹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那么无论是感情还是性都无需婚姻这种法律的或习俗的认可。”同样道理,如果婚姻仅仅是两个家庭之间的事,那么只需一分有形或者无形的契约即可,而无需建立起一套社会性的、具有普世作用,且极度复杂的婚姻制度。

人类总有追求效率最大化的倾向,“穷尽一切手段”以求以最低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收益。而婚姻则是与此倾向相违背的,假如取消婚姻,实现“零环节”,每个人都可以自由自在地恋爱、生子,不受任何制度的束缚。

那么整个社会就会省下一大笔为维持此制度而支出的费用。而事实上自古以来,人类不仅花费了大量的物质成本来维持此制度,还自愿地使经济关系和性关系被限制在婚姻中。

“任何社会制度都针对一种基本需要”,婚姻制度也是为了人类生活而服务的。婚姻制度的建立针对的主要是“育”的需要、家庭内成员相互扶持的需要。

婚姻制度总是以一种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方式维持着这种需要。 以古代中国为例,由于生产力的水平有限,个人不足以获取正常生活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家庭是人们实现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因此婚姻家庭的维系显得尤为重要,而那个时期的法律也有着很强的维护家庭、宗族关系的倾向。

人们需要借助婚姻制度确保家庭的维系,因为单靠感情的冲动和抽象的利他主义无法实现这一种职能的。(一)在程序上,婚姻的缔结就要经过“婚姻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一系列极其复杂的程序,结婚需要花费一大笔成本和精力,离婚也一样,纵然夫可以“七出之条”休妻,但妻也有“三不去”与之抗衡。

正因为程序繁琐且成本昂贵,因此人们轻易不离婚;(二)人们通过引入权威的第三方,共同维持婚姻的稳定。婚姻的正式成立先要拜天地、拜高堂,最后才夫妻交拜。

很显然,人们把“老天”、家族等极具权威的要素也拉了进来共同维护婚姻的稳定,因为经过了上天和整个家族的见证,所以婚姻不能轻易解散;(三)人们通过文化,强加给婚姻双方(特别是妻子)许多道德的义务,例如妇女的“三从四德”、“事世纪论文网代发中心()给您提供优质的服务奉循公姥”、“夫有恶行,妻不得去”等。生活在现代的我们都坚持爱情是婚姻的基础,没有爱情就没有婚姻,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爱情的婚姻真真切切的存在过,而离婚率的不断上升是现代才出现的问题。

二、社会发展视野下的婚姻制度变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发了学术界的关注的热烈讨论和媒体大众的广泛讨论,不少人认为,《司法解释三》是对1950年《婚姻法》价值观的颠覆,更多的人认为《司法解释三》保护的群体在发生变化。对比1950年《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三》我们发现整个婚姻法从具体条文到理念,从形式到侧重点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现存的婚姻法绝不是某一部分人婚姻价值观的体现,其变迁皆缘于其所依存的社会的变化。通过古今对比,我们发现婚姻制度按着一下几个方向发展: (一)个体化 任何社会制度都建筑在一套物质的基础上,包括环境的一部分及种种文化设备。

远古时代,人类生活环境及其恶劣,人类生活一群体为单位,以群体的力量去抵抗自然,而婚姻也以群体为单位展开,这个时期的婚姻形式表现为为群婚制。进入封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人类生活转为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实行封建家长制。

婚姻也在家庭之间进行。进入现代社会,科技和社会的巨大发展正在不断地解构维持。

5.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史的研究或论文中国古代婚姻的各个方面

万伦之始:中国古代婚姻变迁史 《礼记》中,把结婚看作“万伦之始”,是“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婚姻已超出个人私事的范畴。对于中国女性来说,在以男性为中心、女子依附男子而生存的封建社会中,婚姻更是关系到一生命运和生死存亡的大事。

中国人历来重视婚姻,结婚意向很强。 《礼记》中,把结婚看作“万伦之始”,是“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婚姻已超出个人私事的范畴。 对于中国女性来说,在以男性为中心、女子依附男子而生存的封建社会中,婚姻更是关系到一生命运和生死存亡的大事。

作为妻子、媳妇、母亲,女性的全部价值都体现在婚姻和家庭中。婚姻成功,意味着一生的圆满幸福,成为贤妻良母;婚姻不顺利,则受尽丈夫公婆虐待,或遣送回家,或受苦受难,终身如奴。

婚姻与女人的命运息息相关。婚姻,是妇女的苦难,又是妇女的希望;是妇女的囚牢,又是妇女的依靠。

中国的女性往往视婚姻为唯一的归宿和目标。千百年来,婚姻如同一道坚硬无情的铁索,拴系着妇女的身心,演绎着一幕幕被扭曲变态的悲欢离合。

婚姻,是男女两性关系的社会组织形式,即为法律或社会风俗习惯所承认的、男女两性结合为夫妻关系的社会组织形式。 那么,在人类社会的原始状态下,男女两性是怎样结合的呢? 许多学者认为,所有的民族在初民阶段都有过乱婚时代,也就是男女之间的性关系没有任何束缚的真正的动物性的性结合。

但是,这种“乱婚”状态随着人类智力的发展,逐渐地被改变,衍变为有一定限制的“群婚”时代,即由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的结合。 虽不同于纯动物性的杂乱性关系,但在婚姻群体内,人们还是有着无约束的性自由的,婚姻仍未完全脱离乱婚状态。

群婚时代,从其社会形态来看,是属于“民知有母而不知有父”的母系氏族时代。中国古代神话里流传着圣人无父感天而生的说法。

如华胥履人迹而生伏羲,安登感神而生,神农、女节感流星而生,少吴、天枢感虹光而生……这些,可以作为中华民族曾经经过母系社会的一种推论。 秦国吕不韦编纂的《吕氏春秋》中记载:“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其父。”

《诗经·商颂》中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以及中国历代古书上屡次记载的人与龙、星、虹等交感而生子的记载,也都是中国母系时代的一个佐证。

母系社会中,由于火的使用,工具的改进,人类谋生的方法多了,在氏族部落内部,就按亲属关系分居,并产生了男女老少的分工,即老年、壮年、幼年的男女各分成一群,各干各的事。 由于这种群居,就产生了同辈的兄弟姐妹的集团通婚,生下的孩子是大众的儿女,由大家共同抚养。

孩子们也就只认得自己的母亲,不知道谁是自己的生父。这是部落内部的群婚。

随着生产工具的不断发明和改进,氏族部落由原来的流动变为相对固定,居住在临近的各个人群,在劳动谋生中接触多了,促使人们改变了以往部落内的通婚方式,实行不同人群间的群体通婚,同时,对群体通婚的限制范围也随之增多了,以避免“父子不亲,兄弟相害”的惨祸。 但是,群婚时代毕竟没有完全脱离乱婚,实际上只是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的乱婚,因此,父子、兄弟间互相杀掳的事很难避免。

《史记·五帝本纪》中,传说舜是颛顼的后代。(黄帝、颛顼、帝喾、唐尧、虞舜并称五帝)尧为了考察舜能否继任首领,就把自己的两个女儿娥皇和女英一起嫁给了舜。

舜在尧家生活一阵后,就带着两个妻子回家了。但是,舜的弟弟想害死舜,把两个嫂嫂占为己有。

由于舜的才干和机敏,尽管他弟弟千方百计加害,均化凶为吉。尧得知舜真有才能,又很贤孝,就传位于舜。

在这个传说中,舜一次娶尧的两个女儿,且其弟又想占为已有,实际上是一群弟兄与一群姐妹通婚,这也就是群婚制的痕迹。 一定的婚姻家庭形式总是和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和一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随着母系氏族的瓦解和私有制的出现,群婚时代也随之消亡了。

但是,由于婚姻制度有着一定的能动性和独立性,婚姻风俗相对社会变更来说,有着较大的稳定性,因此,往往社会形态变了,而在这个社会的某些方面或某些地方还长期保留着旧的婚姻习俗。 如在湖南、四川和云南交界处的泸沽湖地区的摩梭人,至今还保留着一部分变化缓慢的母系制婚姻家庭,其世亲按母系传递,财产由母亲继承,子女是姐妹们共同的后代。

家庭中多由妇女担任家长,成员中男不娶,女不嫁,实行女方居住的走婚——男子暮出晨归,终身与自己母系亲属一起生活。 这种家庭在当地约占45%,这类母系氏族型家庭,从整个历史考察,应该是六千年至四千年前母系氏族社会中群婚时代的残余。

掠夺婚 强娶以及抢夺女子的强制性婚姻 掠夺婚,是母系社会逐渐为父系氏族社会所替代后,女性地位一落千丈,她们再不是主宰氏族的主人,而成了男人们掠夺的对象,成为男子的奴隶和附属品后产生的一种最初的婚姻形式,包括从外族劫掳女子,也包括凭借势力恐吓,强娶以及抢夺女子的强制性婚姻。 “婚”,《说文》中释为:“士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以名焉。”

郑玄《仪礼疏》中也注释为:“娶妻之礼以昏为期,。

6.求一篇关于婚姻,家庭的论文~100分

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分析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 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

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

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

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

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第三节 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

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 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

传统婚姻制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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