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的法律责任毕业论文(关于会计法律责任论文范文)

1.关于会计法律责任论文范文

略论会计法律责任摘要: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提高对改进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明确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有很大的裨益。关键词:会计制度;法律责任;误区;承担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其基本立足点就是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规章健全、秩序井然、功能完备和运转灵活的市场经济体系。

会计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与社会事业越发展,会计工作越重要。然而,在《会计法》贯彻实施的过程中,一些会计人员在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还存在不少误区,以至于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加之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时,不实、虚假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法律实施的障碍。

如果会计信息虚假、失真现象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尽管有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但在追究违法主体责任时缺乏有力手段予以保障,也将使规范会计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立法宗旨无法落实。一、明确会计法律责任是时代的要求财会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与社会事业越发展,财会工作越重要,作为“反映、监督与控制”财务运行的主体———会计人员责任十分重大,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的法律责任更加突出。

有根据最近的调查研究与分析,即使在新《会计法》全面实施的今天,会计信息失真、财务管理混乱、财会基础工作薄弱化的现象仍较普遍存在,甚至有少数会计贪污挪用、严重违法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⒈认识误区。

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换的时期,传统观念受到巨大的冲击,这种客观存在的历史必然,引发了一部分人的思想混乱,而财会领域又成了重灾区之一。其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二,一是“机遇观”。

这几年财会领域为了尽快与国际接轨,其政策法规和制度安排不断朝着“自主”的方向变化和调整,因而,相当一部分会计认为,抓住这一过渡时期的“机遇”大搞一把无碍,等到规范定型后再循规蹈矩不迟。二是“依附观”。

随着各地企业民营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特别是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财会人员与企业的关系已由过去的半独立型转为依附关系,为“老板”的服务已经到了无所顾忌的程度,因而造假账、偷漏税、提供失真会计信息已成为公开的秘密。⒉素质低下。

诚然,在我国的财会领域确有不少优秀的“内当家”,他们忠于职守,遵纪守法,默默奉献,但也有相当部分“中间者”在“大气候”的影响下,法律意识淡薄,随波逐流,最终走向了拜金主义歧途,成为社会的败类。究其原因,主要是大众心理和个体素质与社会义务相分离的社会认同感从中作祟,政治素质低下,导致以身试法。

二、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上的误区⒈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区。目前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和继续教育方面,《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相应规章之中都作出了规定,除需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外,财经法律法规的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内容。

遗憾的是,在这方面,许多会计人员对法律本身的理解熟悉程度令人堪忧。在会计人员之中,许多人对于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方面的知识都非常贫乏,而有些会计人员甚至认为这些问题无关紧要,只要做好“份内之事”,便尽到了职责。

可见《会计法》的普及工作到目前为止不是可以暂告一段落,而是需要进一步推进。从现实层出不穷的违法会计行为的案例中也可以发现,会计人员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这一现象不仅已经严重影响了会计队伍的形象,也严重影响到会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⒉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认识误区。在追究会计法律责任时,关键性的一步就是要确认会计信息是否属虚假。

而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理论上有分歧,有观点认为,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而有的观点则认为,应从会计专业角度衡量,因而在认定方式上难以统一。笔者认为在认定时,应先考虑从其行为构成,即从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结果的危害程度来加以区分,也就是采用行为目的、行为性质、行为结果三方面结合综合认定的方式。

但在具体认定会计信息是否属虚假时,由于执法、司法人员往往缺少专业知识,单纯由其认定尚有困难,因而可考虑聘请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借助专业知识分析判断。⒊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的认识误区。

新《会计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现实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在认识上还是多把自己定位在企业法人最高决策者的位置上,即只认识到其对本单位的重大决策负有全面责任,而对于会计工作往往认为属于部门工作范畴,应由其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负责,表现在具体方面,单位负责人或是忙于行政管理或是忙于业务经营或是忙于应付大小会议,而疏于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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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的会计责任体系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会计法》在许多方面都做了重大修订,特别是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的主体。本文拟就会计责任体系做一点探讨。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还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实际上确立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和在通常情况下对会计资料的虚假和重大遗漏承担主要责任。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项制度的合理性予以论述。

1、会计责任的经济学分析。

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是经济个体在进行行为选择时要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只有当某一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经济个体才会实施该行为;收益和成本的差异越大,实施该行为的愿望就越强烈。提供虚假、片面的会计资料,其目的不外乎以下几种:隐瞒利润,以减少税负;操纵盈余,以保持和抬高股价;粉饰会计报告,以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及其资本;虚夸业绩,以获得提升和高额奖金及职务消费;职务侵占。除了职务侵占以外,其他造假行为不会给会计人员带来任何直接的收益。这些行为所带来的好处几乎全部归单位负责人占有。既然单位负责人占有了会计造假行为的几乎全部收益,他自然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如果让会计人员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单位负责人就更有足够的造假冲动。因为在此情形下,巨大的收益成本顺差会使单位负责人肆无忌惮地“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报告。会计人员的许多切身利益都受制于单位负责人,如果对会计造假予以抵制,一方面要承受来自单位负责人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因抵制而带来的预期损失可能远远超过配合造假的成本。虽然法律对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作了禁止性规定,但作为领导的单位负责人要找一个理由来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因此会计人员往往不得不配合会计造假。此次制度修订,就是想通过增加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单位负责人的造假成本来实现“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

2、会计责任的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各种活动,包括对外提供会计资料。我国的《会计法》和《公司法》都规定单位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章,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至于具体的会计经办人员是基于公司负责人的委托授权而代其行使会计的反映和控制职能,会计人员和公司负责人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按照委托代理制度的规定,代理行为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的主体应对会计造假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单位负责人拥有管理单位重要事项的权利,他可以通过选用合适的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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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写论文<<;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中的重要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注册会计师的第三者独立身份逐步确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引起了行业内部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2006年2月15日新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此问题的相关内容也作了进一步的规范。 本文就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作简要的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法律责任 审计责任 一、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几个概念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 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定义,目前尚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比较流行的观点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违约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因疏忽未能尽职业应有的谨慎,或出于明知、故意欺诈的行为,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委托客户或者其他报告的使用者遭受损失,或者未构成损害,但已经违反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承担的行政、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1 在以上的定义中我们不难发现,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基于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的审计行为而产生,依会计师的主观的过失或者故意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若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则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委托客户外,其他社会第三者因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亦可以向注册会计师提出赔偿请求。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范围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发生错误、疏忽或明知、故意等欺诈行为,带给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损害,或虽未造成实际损坏,但已经违反政府法律法规,由政府管部门对会计师或者事务所课以具有行政性质的责任。

主要的责任形式包括警告、暂停执行业务和吊销证书。当下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的规范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我国的台湾地区和英美国家,我国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赋予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罚的决定权,就此问题笔者将在下文中作进一步探讨。

2、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发生错误、疏忽或明知、故意等欺诈行为,带给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损害,由此而应当承担的具有民事赔偿性质的法律责任。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制度起步较晚。

《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等法律虽然对该问题有比较笼统规定,但直到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才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制度的初步建立。 该规定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的归责方式,赔偿范围等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3、刑事责任 在现实的审计诉讼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民事案件,很少是刑事案件,但这并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不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指出:“注册会计师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刑法》和《证券法》对此问题也作了相关的规定。

(二)相邻概念的比较 1、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与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 按照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负有以下会计责任: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具有重要的影响,由于内部控制行为的存在加大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的警惕性要求,因而,在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时候有必要对二者加以区分。 具体而言,注册会计师的承担法律责任应以其审计责任为限,即:以验证会计的公允性为主,同时也要揭露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重大失误和舞弊行为。

[2] 2、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证券法》中相关内容中则规定事务所以及会计师对审计报告中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以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业务,事务所应当对外承担责任,而注册会计师本人则对其相关部分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在其执业过程当中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的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责任如何分配,则应当根据事务所合伙人之间的协议商定。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 (一)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对于被审计单位报表中的错误和遗漏情况不可能苛求审计人员全部发现和披露。这就是说,不能要求对所有的错位和遗漏负责,但是这样并不意味着设计人员对会计报表中未能查出的遗漏和错误没有任何责任。

关键要看未能查出的原因是否源自审计人员本身的过错。在被审计单位破产中,被审计单位破产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影响是因为注册会计师无法提供对企业持续经。

4.“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的论文大纲如何写

探讨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历来是各国审计研究的重点,它不仅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为的生存与发展,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

一、造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原因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出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责任。 1。

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 主要是指被审单位的错误、舞弊、违法行为和经营失败,审计人员未查出,给他人造成损失,可能遭到有关方面的控告。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对错误与舞弊的概念进行了专门定义。

所谓错误,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错报或漏报,即被审计单位由于疏忽、误解等原因,在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中产生了错报或漏报。 所谓舞弊,是指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即被审计单位故意在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中造成错报或漏报。

所谓违法行为,是指贿赂、不合法政治捐助和违反特定法律及政府规定等行为。对于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被审计单位理应负直接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则只能负审计责任。

经营风险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而可能出现的经营失败,比如经济萧条、决策失误或同行之间意想不到的竞争等,而无力归还借款或达到投资人期望的收益。审计失败则是指审计人员由于没有遵守一般公认审计准则而提出了错误的审计意见。

出现经营失败时,审计失败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2。

审计机构和人员方面的原因 如果不是注册会计师方面的原因,给被审计单位或第三者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将不负法律责任。但是,也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因违约、过失和欺诈等行为惹来官司。

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审计人员应负违约责任。

所谓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审计人员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审计人员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

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

对注册会计师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 比如,未按特定审计项目的要求取得必要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的情况可视为一般过失。

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道德谨慎都不保持,对业务或事务不加考虑,满不在乎。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主要要求执行审计。

欺诈又称审计人员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 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

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法院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从而进一步加强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程度。

3。社会因素 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高信任度和高期望值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社会因素。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注册会计师队伍与业务范围的扩展壮大和社会公众对审计报告的关注日益提高,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甚至提出了许多不尽合理的要求。 各方面使用者和利益集团希望注册会计师能发现被审计单位报表中的所有错弊,不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的会计记录差错、管理舞弊、经营破产可能性、违反法律行为都应承担检查和报告责任,混淆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会计报告的合法性审计目标和专门审计的合规性目标、一般目的审计和特殊目的审计的区别。

一旦审计结论与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不符,投资者或债权人蒙受了损失,总是希望从其它方面来弥补,而不管错在哪方。事实上,由于审计时限、审计方法和审计抽样技术的制约,要求注册会计师发现所有的舞弊是不现实的。

4。经济因素 随着近年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的加剧,一些事务所为了提高业务量、争夺客户、追求经济效益,在选择被审计单位时丧失了应有的慎重,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评价它的品格,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

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其顾客、职工、政府部门或其他方面没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会蒙骗注册会计师,使注册会计师落入他们的圈套。更有甚者,少数注册会计师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不顾职业道德,迎合委托方的无理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报表中的虚假错弊听之任之,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造假。

5。技术因素 制定基础审计的内在局限是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技术因素。

我国的审计方法体系是建立在内部控制评价之上的,独立审计准则强调的也是制度基础审计模式,着眼点在内部控制的研究评价,并不将降低和控制审计风险贯穿于审计的全过程。但事实上,我们现时的审计环境比国外。

5.《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 论文 参考文献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

可供参考文献

1 。阎达五、阎金镕《改革中的会计审计论文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

2。张建军《审计概念体系研究》,1997年。

3。毛岩亮《民间审计责任研究》,1999年。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4。李若山、周勤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理论与实务》,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年。

5.文光伟《注册会计师都法律责任》,企业管理出版社,2002年

6.阎金镕《审计理论研究》,中国审计出版社,1993年

7.阎至刚《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读本》,方交通大学出版社,2001年。

8.李君《论审计的独立性》,度信会计出版社。2000年。

9.谢荣、李树华、王建春《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战略),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年:

10.陈汉文《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难则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 ‘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与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

12.王立彦、崔谨、徐惠玲《会计师职业道德与责任——理论、规范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

13.刘力云《审计风险与控制稠;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年。

14.胡春元《审计风险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

15.周志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国海峡两岸案例比较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

16.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

17.阿尔文·A·阿伦斯等著,张龙平等译《审计与保证服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

18.王德升《关于审计“期望差距”的几个问题》,注册会计师通讯,1997;年第(6)'期。

19.胡继荣《论审计期望差距的构成要素》,审计研究,2000年第(1)期。

20.黎仁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研究》,财经科学1:2001年第(2)期。

21.陈宋生《浅论受托经济责任及其产生》,江西审计与财务,2001年第(9)期。

22.陈水利《重塑注会形象重建会计信用4—从银广夏事件谈起》,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

23.温天理《从注册会计师的角度透视银广夏》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1年第(11)期。 、

24.刘振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研究队财会月刊,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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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的会计责任体系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

《会计法》在许多方面都做了重大修订,特别是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的主体。本文拟就会计责任体系做一点探讨。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还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这实际上确立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和在通常情况下对会计资料的虚假和重大遗漏承担主要责任。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项制度的合理性予以论述。

1、会计责任的经济学分析。 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是经济个体在进行行为选择时要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

只有当某一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经济个体才会实施该行为;收益和成本的差异越大,实施该行为的愿望就越强烈。提供虚假、片面的会计资料,其目的不外乎以下几种:隐瞒利润,以减少税负;操纵盈余,以保持和抬高股价;粉饰会计报告,以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及其资本;虚夸业绩,以获得提升和高额奖金及职务消费;职务侵占。

除了职务侵占以外,其他造假行为不会给会计人员带来任何直接的收益。这些行为所带来的好处几乎全部归单位负责人占有。

既然单位负责人占有了会计造假行为的几乎全部收益,他自然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如果让会计人员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单位负责人就更有足够的造假冲动。

因为在此情形下,巨大的收益成本顺差会使单位负责人肆无忌惮地“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报告。会计人员的许多切身利益都受制于单位负责人,如果对会计造假予以抵制,一方面要承受来自单位负责人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因抵制而带来的预期损失可能远远超过配合造假的成本。

虽然法律对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作了禁止性规定,但作为领导的单位负责人要找一个理由来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因此会计人员往往不得不配合会计造假。此次制度修订,就是想通过增加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单位负责人的造假成本来实现“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

2、会计责任的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各种活动,包括对外提供会计资料。

我国的《会计法》和《公司法》都规定单位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章,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具体的会计经办人员是基于公司负责人的委托授权而代其行使会计的反映和控制职能,会计人员和公司负责人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按照委托代理制度的规定,代理行为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的主体应对会计造假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单位负责人拥有管理单位重要事项的权利,他可以通过选用合适的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希望可帮到您。

7.论文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浅谈会计法律责任 [摘 要]新《会计法》的颁布是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新会计法的实施规范了企业的会计法律责任,提高了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本文从会计法律责任的定义出发,简单介绍了会计法律责任的分类,明确会计法律责任的必要性,指出现阶段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存在的不足,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 认识误区 完善建议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其目标是建立和发展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灵活的市场经济体制。

会计工作涉及到社会经济工作的方方面面,与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经济越发展会计工作就越重要。我国新颁布的《会计法》,针对我国目前经济形势特点,对于会计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保证总体的会计信息质量有所提高。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一部分会计人员对于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误区,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意识不够强,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有力的保障机制,因此要强化会计法律责任意识,以确保会计工作高效、有序完成。 一、会计法律责任概述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是对违法者违法行为的制裁。

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其他人员和会计的监管部门。这里的法律法规不仅仅指《会计法》,还包括《公司法》、《审计法》、《保险法》、《注册会计师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所得税法》等与会计工作有关的相应法律、法规。

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行政责任,又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二是民事责任,由于会计人员一般是被动的造假,不需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企业的法人要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负责,因此民事责任主要由企业的法人承担;三是刑事责任,这是会计法律责任中最为严重的,如果会计违法行为比较严重,造成的后果或者损失巨大,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由于会计工作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会计人员责任重大,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直接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到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进而影响到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加之我国目前对于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和执行中还尚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加强会计法律责任意识的培养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经济形势的需要。 二、会计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新《会计法》的全面实施强化了企业和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减少了会计舞弊和贪污的发生,总体上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但是,还是有很多会计人员法律责任意识淡薄,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存在误区,对会计造假的认定存在误解,同时在会计法律责任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执法的刚力不够,导致会计造假、会计舞弊的行为时有发生。 1、会计人员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 一方面,目前的我国的就业压力比较大,为了保住饭碗很多会计人员迫于压力屈服于老板的意识,而将会计的责任抛于脑后。

另外,由于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的总负责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很多会计人员认为自身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比较小,出了问题会有领导负责。这种对法律责任没有足够重视的态度,直接导致造假账、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2、单位的负责人对自身要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不充分 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企业的负责人只是把自己放在了最高决策者的位置上,过多的关注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忽略了企业的财务工作,甚至很多负责人不懂会计,对于企业的财务制度和财务决策没能及时的监督和考核,导致企业的财务缺乏有力的内部控制机制。 3、对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存在认识误区 在认定会计法律责任的时候,关键性的一步是确认虚假的会计信息,而目前对于虚假的会计信息的认定,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是认为应该通过会计专业的角度来判定,一种则是认为要根据法律的角度来确定。两种观点没有达成一种共识,致使对于实际工作中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至今存在着分歧。

4、对于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有力的外部保障体制 虽然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会计法律责任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对于责任的追究和处罚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保障机制。我国目前对于会计违法行为的制裁监督机构跟其他的违法行为是一样的,都是依靠检察院进行监督执行,缺乏一个专门的有力的行政部门,保障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得到有效执行和实施。

三、提高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的几点建议 由于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仅仅是会计人员,还涉及到单位的管理层,因此要全面的、有针对性的加强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的培养,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首先,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法律责任意识。

会计人员是财务工作的执行者,其素质直接关系到财务工作成果的质量,因此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及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根源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

8.急求论文“论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法律路径及选择”这题目怎么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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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论文资料检索集合包括了期刊,书籍,会议,报纸,硕博论文等等。

注册会计的法律责任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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