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宪法的作用小论文
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宪法的职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宪法作为法律的一种,当然具有与其他法律相同的作用,但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又决定了宪法的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由于学者们在分析宪法作用过程中,无论角度还是方法都存在区别,因而所形成的结论也就不同。
宪法的主要作用可以概括为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四大方面。 一、确认和巩固作用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肯定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通过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
就政治方面来说,宪法的作用主要是确认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众所周知,法律和政权并不矛盾。
宪法总是国家权力的法律化,总是统治阶级最高意志的表现;谁掌权,谁就会颁布宪法,使之成为其合法外衣,以确认和巩固其已经取得的政权。因此,尽管宪法是在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权力的 前提下制定并在国家权力的支持下得以贯彻,但宪法对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又起着巩固和保卫作用。
这既表现在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统治阶级权力的合宪性,任何侵犯这种权力的行为都属违宪,因而可以依法予以追究;也表现在通过确认有利于巩固统治者地位的根本制度和统治秩序,规定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阶层、集团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方针等内容,巩固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不仅是国家权力得以运行的基本轨迹,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基本条件,而且也是国家政权得以确认和巩固的基本形式。
因此,国家的政治制度及其运行方式构成宪法的重要内容。同时,宪法对于国家的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作用,宪法作为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不仅为国家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而且为国家法制的完整奠定基础。
从经济方面来讲,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另一方面,宪法对自己的经济基础又有积极的保护作用和促进作用。
宪法对于经济基础的这种反作用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实现 一是是通过宪法规范确认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二是通过宪法规范,使特定的所有制转化为所有权,从而影响经济基础的发展; 三是通过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策,从而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 虽然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有关经济方面的内容不多,但它通过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最终承认和保护了生产资料的资本家个人所有制,巩固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则公开确认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并且宣布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同时明确规定了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法律地位,以及国家发展经济的基本政策,从而有力地促进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 就文化社会生活而言,宪法通过确认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意识,规定国家统治和社会进步所必须的科学、文化,从而为统治阶级实现统治职能提供思想文化基础。
特别是宪法通过规定国家发展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基本政策,以及公民享有社会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从而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社会生活的发展。 二、取制和规范作用 尽管宪法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因而是先有国家权力,然后才能有宪法。
但既然从政治角度而言,宪法本身就是权利制约权力的结果;同时,虽然宪法的内容涉及众多方面,但基本可分为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两大部分,因此,宪法对国家权力并非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宪法的限制和规范作用,就是宪法对国家权力发挥作用的基本表现。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作用,是由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决定的。大家知道,权力是一种支配、控制和管理的力量,当它可以不受限制地被运用的时候,往往呈现出无限扩张的异化倾向。
而国家权力旦如此,其直接受害对象即是公民的权利。因此,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必须对国家权力予以限制。
而且,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实体,国家机构则是国家的物化形式,因而国家机构既是国家权力的载体,也是国家权力的组织者和运用者。而宪法则通过规定国家机构如何组成、这些机构有哪些职权、这些职权怎样行使等内容,把国家机构的活动限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作用是指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权力运行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效地运行-任何国家权力都必须通过适当的形式才能实现,宪法则通过规定国家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等问题,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实现有着稳定的轨道。 三、指引和协调作用 指引作用是所有法律规范都共同具有的作用,它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作用。
法律规范通过明确而原则地昭示人们可以为某种行为、不能为某种行为、必须为某种行为、怎样为某种行为,从而使人们在行为活动中有明确的遵循。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当然具有指引作用。
但宪。
2.小论文一篇:论宪法的主要作用.要求1200字以上.多谢各位网友,
概括起来,现行宪法有以下四大特点与作用: 第一,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这为我们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二,现行宪法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表现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废除了事实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维护国家统一;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第三,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宪法强调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1年来,我国宪法的实施状况不断改善,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正在成为社会普遍的行为准则。
第四,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的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现行宪法强调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住宅不受侵犯权的保护,并增加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以及对残废军人、烈属、军属、盲聋哑及其他残疾公民和老人的保护 。
3.论宪法对基本权利保障的意义论文怎么写
2、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关系。
答: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
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
(1)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个一般原理,为现代人权观念所公认。
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强调的:"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而确定该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由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属性所决定。
因为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
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和得到保障。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有可分性的一面。
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与范畴。在实际行使当中,有的主体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的主体则可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2)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价值主次关系 有学者认为,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应当以权利本位,因为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权利的实现。还有一种认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规范手段,在技术方面有两种规范形式:赋予权利或权力,施加义务约束。
而相比之下,后者是更为有效的方式。单纯地宣告公民权利,不足以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及各级机关重大的决策失误,而对于公职人员的行为设定义务规范和决策程序,有利于社会有效地实现对管理组织反控的目标。
实际上,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以谁为本位的问题,撇开法律赋予谁以权利和加给谁以义务这一本质问题,讨论谁为本位是没有意义的。权利本位说把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绝对化,将权利的主导地位固定化,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来看,?quot;以重点论否定了两点论"。
事实上不存在固定的和普遍的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作为矛盾统一体的各方的地位是依条件变化的。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上看,权利和义务是保护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两个方面,其质的规定性由具体行为的主导方面是保护还是约束所决定。
由于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独存在,故而根本就无固定的权利或义务本位。从法的关系的构成要素看,权利和义务是人们一定关系的定型化。
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法对统治阶级是权利本位,而对被统治阶级则是义务本位。 3、简述基本义务的特征。
答: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
第二,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伦理的、宣言的效尤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部门法才能具体化和现实化。
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在宪法中,纳税义务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还没有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的现实化与具体化须通过国家立法变为现实的义务。
纳税义务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税法》而得以现实化和具体化,并通过租税平等与租税法律主义而得到保护。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税法》时要以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为依据。
第三,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在宪法实践中,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关系并非始终具有对应性;但两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
有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如受教育权与劳动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其他的基本权利从表现形式看,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基本义务,但基本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基本权利运行的宪法界限。一部宪法典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数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的数量大于基本义务数量。
但这并不说明基本义务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存在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基本义务的过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权利。
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它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行使监督权的条件。在现代社会中,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把基本义务仅仅看作是"种责任或负担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应当从积极的角度揭示基本义务的地位与作用。
4.法律在当代中国社会有什么作用
1.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称,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2.法律规范,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的一种。它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因此它也被称做“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
3.法的效力一般是指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广义上的法的效力是法的生效范围,狭义上的法的效力一般指法的朔及力、空间效力,对什么样的对象生效等。一般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狭义上的法的效力。
4.法律责任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应当由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种类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5.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因此也称为“司法”,法的适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而非法的使用)
6.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违背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各种过错行为。违法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二是必须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三是必须是有过错的行为;四是必须是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的法人。
违法是公民个人或者社会组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它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守法义务,超越法定行使权利的界限,对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破坏和侵害。社会危害性是一切违法行为的根本特征。
违法行为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五种:一是违宪行为,简称“违宪”,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或具有特定地位的公职人员的某引起活动,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或者相冲突,应当承担宪法责任的行为。二是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该追究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三是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四是经济违法,是指违反经济法律规范,应该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五是刑事违法,是指触犯刑法,应受刑罚惩处的行为。
7.我国的宪法是我国的母法,其他的法律是子法,所有的子法都不能有悖于母法,都必须在母法的筐架内行使各自的法律作用. 当代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是反映法本身的特殊规律的基本原则。它主要有:法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最后一个论述题似乎没有这个提法,你也可以参考一下。
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2、总结实际经验和科学预见相结合;3、借鉴本国历史上的
和外国的有益经验;4、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准则,立足全国,统筹兼顾;5、法制统一,原则性和灵法性相结合;6、民主和集中、领导和群众路线相结合;7、保持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5.我要写宪法论文
有一篇差不多的宪法论文,不知道能不能帮到你!:)
关闭民间举报不利于“公民社会”的形成
因为涉嫌违反《刑事诉讼法》,沈阳首个民间举报网站——“中国举报网”被关闭了。从创建到关闭,这个网站的“寿命”总共1个月零7天。(《华商晨报》 2004年09月06日)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下发的《通信网络断开接入决定书》写道:经沈阳市公安局检查认定,你开设的“中国举报网”涉及的以电子邮件形式,接受群众举报信息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个人无权受理公民举报和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属违法行为。根据辽宁省通信管理局《断开违规使用和经营通信网络接入管理办法》第三条五款之规定,决定从2004年8月27日起,断开对你单位的通信网络接入服务。
笔者查阅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从该规定来看,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犯罪,但并没有禁止单位和个人向其他个人举报犯罪,按照“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怎么也推导不出“个人无权受理公民举报和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及开设举报网站属违法行为的结论。因此,只要不从事传播黄、赌、毒及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他人名誉等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公民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开设民间举报网站。当然,民间举报网站在从事监督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对公民名誉权的侵犯,但这不是取缔其的理由,因为如果网站涉嫌侵权,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相反,关闭举报网站涉嫌对公民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利的侵犯。《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因而,公民在向国家机关举报犯罪的同时,向其他公民和媒体举报犯罪以寻求援助,其他公民有权接受这种举报进行核实,都是公民行使正当权利的体现,关闭举报网站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剥夺的公民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利。而且,如果按照辽宁省通信管理局的逻辑,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和进行了舆论监督的各大媒体全部最好关门了事,见义勇为者也趁早回家,因为他们不是国家司法机关,而他们监督和与犯罪斗争的前提大多是要有公民的举报和求助及进行核实,而这是“属违法行为”,多可怕的一顶帽子!
开设民间举报网站非但不违法,而且还更有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对权力的监督。我们看到,近些年来,民间举报网站借助网络的力量,在反腐败斗争中起到了国家机关和传统媒体不可代替的作用,受到民众的广泛欢迎。民间举报网站为涌现更多负责任的公民,培育监督政府和在更大程度上自立、自主、自我管理的“公民社会”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和渠道。中国舆论监督网对山东省济宁市副市长李信的腐败行为的揭露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正是该网站的揭露,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李信才得以被及时查处。
因而,用对《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来解释关闭民间举报网站的理由是掌握权力的部门的一种权力话语霸权和“强盗逻辑”,其本质是惧怕公民权利意识的崛起和贪恋权力对社会控制的无所不能,其结果必然会打压正在形成的“公民社会”。笔者建议,“中国举报网”的创办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争取自身的合法权利。
还有其他比较多的文章,
你看看里面有没有可以帮到你的
6.结合实际谈谈法律的作用 小论文
一、法律具有明示作用。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法律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解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严格及时有效的执法也可以警示人们,未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崔的思想行为防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则方,欲圆则圆的良好的规范效果。
三、法律的校正作用。也称之为法律的规范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
四、法律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你再从没有法律会如何等角度再深入谈谈,其实有很多社会现象的,如中国食品问题,有法律规范还弄成这样,如果没有。..
7.宪法权利与义务论文1500字左右
毕业论文的撰写及答辩考核是顺利毕业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衡量毕业生是否达到要求重要依据之一。但是,由于许多应考者缺少系统的课堂授课和平时训练,往往对毕业论文的独立写作感到压力很大,心中无数,难以下笔。因此,就毕业论文的撰写进行必要指导,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毕业论文是应考者的总结性独立作业,目的在于总结学习专业的成果,培养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文体而言,它也是对某一专业领域的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探索的具有一定意义的论说文。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可以分两个步骤,即选择课题和研究课题。
(二)、选好课题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研究课题,研究课题一般程序是:搜集资料、研究资料,明确论点和选定材料,最后是执笔撰写、修改定稿。
8.法制社会论文 1500字中学生
法制社会当今社会正流行着一个新名词——和谐社会。
在2005年版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指体现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创造活力,人与人、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的稳定有序的社会。 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时期,我国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就已经提出了“和平”、“仁爱”的儒家思想——“大同世界”。
可惜最后以失败告终。那是历史的必然,试想在唯皇独尊的封建社会里,会有“大同世界”的立身之地吗?两千年过去了,他的思想仍是中华文明的精华,更是全世界华人共同的精神支柱。
中国自古就是文明古国,讲究诚信、友爱、仁义、忠孝,以爱国家、爱百姓、爱和平为荣。多少年来,有多少仁义志士为追求和谐出了自己的生命。
作为一名中学生,也许你会认为我们身在校园,承担求知之任,“和谐社会”与我们无关。然而,“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和睦相处”不正是我们所追求的社会吗?! 唐朝的时候,有一个做买卖的人途经武阳,不小心丢失了一件自己心爱的衣服。
他走了几十里后才发觉,心中很着急,有人劝他说:“不要紧,我们武阳境内路不拾遗,你回去找找看,一定可以找得到。”那人听了半信半疑,心里想:这可能吗?转而又一想,找找也无妨。
于是赶了回去,果然找到了他失去的衣服。这是一个典故,真假虚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样的社会风气,这样的人际关系。
近段时间,我们大家都能在电视上看到这样一个广告:妈妈给孩子洗脚,让孩子先睡觉,然后自己又去伺候老人。小孩没睡,看到了全部。
于是给妈妈打了洗脚水准备帮妈妈洗脚。孩子在端洗脚水的时候,将水洒了一地,同时也将浓浓的爱意抒发得淋漓尽致。
这难道不是一个和谐社会的缩影吗? 当然在共创和谐的过程中,也有一些不和谐的插曲。 2006年2月27日,有杭州市民发现,江干区城东公园内,一座铜质少女塑像被人锯断后偷走。
1.5米高、几百斤重的铜像原来亭亭玉立,现在被锯得只剩下一双“脚掌”。近几个月来,杭州已陆续发生多起城市铜雕作品被盗、被切割的事件。
位于杭州“信义坊”商业区的青铜雕塑“钓鱼郎”肩上的鱼竿被人偷走,只剩下光秃秃的一个把柄;菜市桥公园里《买菜》雕塑的秤砣也被人“强硬夺下”。不仅仅是铜雕,路灯、含铜电缆甚至是人行天桥台阶上的铜条,均遭“毒手”,引起市民群众强烈反响。
有不少市民提议,保留这些不完整的铜像,让大家牢记这个教训。在我们共创和谐社会之际,为什么会有这些不和谐的音符出现呢? 共创和谐社会很难,需要我们一如既往,共同努力;共创和谐社会其实也很简单,只要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创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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