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述杀人案件及其侦查路径
杀人案件一般公安机关会启动命案侦破机制,也就是信息最大化的侦查,并且可以动用到他们平时极少用到的技侦手段。
与其他犯罪的侦查最大不同的就是这个命案侦破机制,启动这个机制后,不计办案成本、不计部门分工、各地公安机关必须全力配合,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最快速的锁定并捉拿犯罪嫌疑人。
侦查路径:
横向
1、一般都是从中心现场提取物开始为线索的,如DNA、指纹、血迹、足迹等。
2、然后扩散至中心现场附近,开始寻找是否有监控、有目击证人、有可疑车辆信息等。
3、调集全城、全省各大重要路口、交通口岸的监控,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逃跑及逃跑路线。
4、请求其他地区公安机关配合,提供各种索取资料。
纵向
1、调查死者社会关系网,死者死前这几天在做什么,可有反常举动?
2、排查死者是否有仇人、有债务、有情人、有竞争对手等矛盾体。
3、大走访、大排查,走访死者生前的关系人,排查所有近期接触过死者的人。
4、请犯罪心理学家,分析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对重点可疑对象进行心理上的高压问询,必要的时候对有嫌疑的人群进行测谎等心理实验。
据我了解他们的命案侦查手段,大概如此啦。
2.研究杀人案件侦查方法的重要性2000子左右,谢谢
超1000字就不允许了 你自己改下吧 证据的收集,是办案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通过侦查和调查工作,获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
收集充分、确实的证据是司法机关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是正确认定案情、处理案件的基础。收集证据是刑事侦查人员的基本功,也是办案能力和业务素质高低的具体体现。
办案中,侦查人员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时刻将证据的收集、核实和完善作为办案的中心环节。 一、牢固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是依法办案的基础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办案人员经常遇到的具体问题,也是刑事案件诉讼成败的关键。
为此,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证据,顾名思义,即证明的根据。
当事人运用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的事实时,未知的事实是证明的对象,已知事实即为证据。法律上的证据不完全等同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证据,它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受法律规范的调整。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可见,刑事证据是司法人员依法收集、审查,用以确定或否定犯罪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以及罪责轻重的一切客观事实。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是证据的本质属性;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是客观性和关联性的保障。
证据总是以一定的形式存在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以下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它是以物品或痕迹的外部特征、存在状况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情的,它有较强的稳定性和真实性。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对案情起证明作用的文字资料。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耳闻目睹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其形式一般采用口头陈述,也可由证人亲笔书写或办案人员制作询问笔录。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所了解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代和供述。鉴定结论是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做出的书面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人身、尸体进行勘验后制作的笔录,还包括绘图、照片等。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拍照、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资料。
只有正确认识证据法定形式,才能在办案中正确收集、审查证据,提高办案效率。 在办案时,经常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取证应该到底达到什么程度才算符合诉讼要求。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清楚,是对证明对象查明程度的要求,即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包括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目的、动机,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
证据确实、充分,是对证明根据是否充足的要求,它包括证据确实和证据充分两方面的要求。所谓证据确实,是指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经查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这是的证据质的要求。
证据充分,是指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具有充足的证明力,足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要求全案证据能形成互相联结、互相印证的完整的证据体系,构成认定案件事实的充分根据和理由。
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要求。证据确实与证据充分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在实践中,考察是否达到了证据充分、确实,其标准:一是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查证属实;二是证据都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能起到证明案件的作用;三是案件事实的情节都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四是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五是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结论是唯一的,并具有排他性。 二、练好取证的基本功,是办好刑事案件保障 收集证据包括发现证据和提取证据,它是侦查工作的核心内容。
发现证据,是运用某种方法和手段查找或显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提取证据,是运用某种方法和手段去获得或录取已经发现的证据材料。
发现证据是提取证据的前提,提取证据是发现证据的目的,发现证据总是为了提取证据。收集证据是一项法律性、实践性很强的工作。
为使收集到的证据合法有效,在收集证据中必须坚持按规范要求去做。一是程序合法。
办案人员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采用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二是客观全面。
真实性是证据的核心,它要求在证据的收集中反对主观性和片面性。一切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既不能用主观猜测去代替客观事实,也不能按主观需要去收集证据,更不能弄虚作假去。
3.论述杀人案件及其侦查路径
杀人案件一般公安机关会启动命案侦破机制,也就是信息最大化的侦查,并且可以动用到他们平时极少用到的技侦手段。
与其他犯罪的侦查最大不同的就是这个命案侦破机制,启动这个机制后,不计办案成本、不计部门分工、各地公安机关必须全力配合,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最快速的锁定并捉拿犯罪嫌疑人。 侦查路径:横向1、一般都是从中心现场提取物开始为线索的,如DNA、指纹、血迹、足迹等。
2、然后扩散至中心现场附近,开始寻找是否有监控、有目击证人、有可疑车辆信息等。 3、调集全城、全省各大重要路口、交通口岸的监控,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逃跑及逃跑路线。
4、请求其他地区公安机关配合,提供各种索取资料。纵向1、调查死者社会关系网,死者死前这几天在做什么,可有反常举动?2、排查死者是否有仇人、有债务、有情人、有竞争对手等矛盾体。
3、大走访、大排查,走访死者生前的关系人,排查所有近期接触过死者的人。4、请犯罪心理学家,分析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对重点可疑对象进行心理上的高压问询,必要的时候对有嫌疑的人群进行测谎等心理实验。
据我了解他们的命案侦查手段,大概如此啦。
4.我是刑事侦查专业,现需要一篇刑事侦查相关方面的本科毕业论文
1、侦查理论的研究与探讨
2、侦查措施和谋略运用的探讨与研究
3、现场勘查中相关问题的研究
4、侦查讯问中相关问题的研究
5、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方法和对策的研究
6、各类刑事案件侦查方法和对策的研究
7、侦查通信中相关问题的研究
8、刑侦基础业务建设中相关问题的研究
9、反恐斗争与国家安全相关问题研究
10、人质危机处理方法和对策的研究
5.请问有谁有关于刑事侦察方面的论文
刑事侦查职能论纲 「摘要」 在现代刑事诉讼机制中,侦查职能是一种相对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的诉讼职能。
从历史上看,独立的侦查职能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分化、整合的发展过程。从内容上看,现代侦查职能包括制止犯罪、查明案情、保全证据与嫌疑人等功能。
「关键词」职能;诉讼职能;侦查;刑事诉讼 “职能”一词是一个功能主义用语,它被用来描述“一种体制和行为类型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以及它与其它社会性能之间的关联方式。”[1]在政治学中,“职能”与国家权力的划分有着密切联系,它常被用来指涉某一权力机构在整个国家政治体制中所具有的任务和职责,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等三项权能及其内容往往又被称为三项国家职能。
在刑事诉讼领域,人们也经常借用“职能”一词来描述刑事诉讼中不同主体或“角色”所起的作用,①“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依据各自的权能进行不同诉讼活动的方式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结果。”[2]刑事诉讼中之所以存在诉讼职能的划分,盖因刑事诉讼作为一项国家活动,涉及国家刑事司法权(广义的,包括审判权、控诉权和侦查权)的分配、组合,并围绕权力的分配、组合形成了不同的行为模式、义务和权利,即角色,对于这些角色在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以及各个角色相互之间的关系加以描述的结果,就是形成了不同的诉讼职能。
但是,刑事诉讼毕竟不是国家权力单独作用的领域,作为一种冲突解决机制,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国家与被告人的冲突,”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个人权利的行使对于刑事诉讼的结果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被告人及其权利构成了刑事诉讼结构中的一个主要角色。尤其是随着现代刑事诉讼民主理念的塑立以及民本色彩的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受得更为广泛的关注和重视,人们开始将辩护列为一项与侦控机关的侦控职能和审判机关的审判职能相提并论的独立职能来看待。
这样,现代刑事诉讼就初步形成了控、辩、审三项诉讼职能为基础的诉讼构造。“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是因控诉和审判的分离、被告人获得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出现控、辩、审三种基本权能共存的状况而形成的。”
[3]但是,上述结论只是对刑事诉讼结构进行横向(主要是从审判的角度)考察的结果,它所反映的实际上主要是刑事审判阶段的结构特征,而没有涉及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即没有从刑事诉讼案件流程的角度来考察分析,因为,从纵向角度考察,首先触及刑事案件的诉讼环节应当是侦查,接下来才依次是控诉和审判,如果说在刑事诉讼的横向结构中,侦查的重要意义被控诉职能所吸收,那么从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着眼,能否将侦查视为一项相对独立的诉讼职能呢?对于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将极大地影响到侦查程序的设计和运行,因此具有尤为重要的理论价值。本文从界定侦查职能的地位入手,探究了侦查职能生成、发展的历程,并分析了侦查职能的独特内容。
一、独立抑或从属:侦查职能的地位 关于诉讼职能的划分,我国目前的理论颇有分歧,比较典型的观点包括:三职能说、四职能说 、五职能说以及七职能说等。 (一)“三职能说”。
“三职能说”主张,刑事诉讼由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构成。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国家诉追机关和被害人行使;辩护职能相对于控诉职能,是指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人协助其行使;审判职能则是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由法院行使。
控诉、辩护、审判三种基本职能互相联系、彼此制约,构成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内容。三职能说是传统诉讼理论的通说,根据这种观点,由于侦查是公诉的必要准备,是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非经侦查,便无从确定应否起诉,因此从广义上可以将侦查视为行使控诉职能。
[4]据此,侦查职能是从属于控诉职能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性。三职能说是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的体现,其对诉讼构造的考察、分析,主要是站在审判中心主义的立场上,从审判程序这一角度对诉讼结构进行横向考察的结果。
(二)“四职能说”。有学者在传统的三职能说的基础上,提出刑事诉讼职能应当区分为控诉、辩护、审判和监督等四项职能,俗称四职能说。
这种观点认为,三职能说固然能够反映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但这种观点却不适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因为我国的检察机关除负担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等控诉职能外,还有权对公安机关、法院以及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而对于检察机关的后一项职能,三职能说是无法加以解说的,这是三职能说的理论缺陷。该观点认为,一种诉讼职能理论必须要能够反映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不将法律监督职能列为刑事诉讼职能的范围,就无法准确解释我国实际存在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现状。
为此,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规定。
6.请问有谁有关于刑事侦察方面的论文
刑事侦查职能论纲 「摘要」 在现代刑事诉讼机制中,侦查职能是一种相对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的诉讼职能。
从历史上看,独立的侦查职能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分化、整合的发展过程。从内容上看,现代侦查职能包括制止犯罪、查明案情、保全证据与嫌疑人等功能。
「关键词」职能;诉讼职能;侦查;刑事诉讼 “职能”一词是一个功能主义用语,它被用来描述“一种体制和行为类型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以及它与其它社会性能之间的关联方式。”[1]在政治学中,“职能”与国家权力的划分有着密切联系,它常被用来指涉某一权力机构在整个国家政治体制中所具有的任务和职责,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等三项权能及其内容往往又被称为三项国家职能。
在刑事诉讼领域,人们也经常借用“职能”一词来描述刑事诉讼中不同主体或“角色”所起的作用,①“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依据各自的权能进行不同诉讼活动的方式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结果。”[2]刑事诉讼中之所以存在诉讼职能的划分,盖因刑事诉讼作为一项国家活动,涉及国家刑事司法权(广义的,包括审判权、控诉权和侦查权)的分配、组合,并围绕权力的分配、组合形成了不同的行为模式、义务和权利,即角色,对于这些角色在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以及各个角色相互之间的关系加以描述的结果,就是形成了不同的诉讼职能。
但是,刑事诉讼毕竟不是国家权力单独作用的领域,作为一种冲突解决机制,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国家与被告人的冲突,”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个人权利的行使对于刑事诉讼的结果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被告人及其权利构成了刑事诉讼结构中的一个主要角色。尤其是随着现代刑事诉讼民主理念的塑立以及民本色彩的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受得更为广泛的关注和重视,人们开始将辩护列为一项与侦控机关的侦控职能和审判机关的审判职能相提并论的独立职能来看待。
这样,现代刑事诉讼就初步形成了控、辩、审三项诉讼职能为基础的诉讼构造。“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是因控诉和审判的分离、被告人获得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出现控、辩、审三种基本权能共存的状况而形成的。”
[3]但是,上述结论只是对刑事诉讼结构进行横向(主要是从审判的角度)考察的结果,它所反映的实际上主要是刑事审判阶段的结构特征,而没有涉及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即没有从刑事诉讼案件流程的角度来考察分析,因为,从纵向角度考察,首先触及刑事案件的诉讼环节应当是侦查,接下来才依次是控诉和审判,如果说在刑事诉讼的横向结构中,侦查的重要意义被控诉职能所吸收,那么从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着眼,能否将侦查视为一项相对独立的诉讼职能呢?对于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将极大地影响到侦查程序的设计和运行,因此具有尤为重要的理论价值。本文从界定侦查职能的地位入手,探究了侦查职能生成、发展的历程,并分析了侦查职能的独特内容。
一、独立抑或从属:侦查职能的地位 关于诉讼职能的划分,我国目前的理论颇有分歧,比较典型的观点包括:三职能说、四职能说 、五职能说以及七职能说等。 (一)“三职能说”。
“三职能说”主张,刑事诉讼由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构成。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国家诉追机关和被害人行使;辩护职能相对于控诉职能,是指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人协助其行使;审判职能则是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由法院行使。
控诉、辩护、审判三种基本职能互相联系、彼此制约,构成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内容。三职能说是传统诉讼理论的通说,根据这种观点,由于侦查是公诉的必要准备,是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非经侦查,便无从确定应否起诉,因此从广义上可以将侦查视为行使控诉职能。
[4]据此,侦查职能是从属于控诉职能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性。三职能说是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的体现,其对诉讼构造的考察、分析,主要是站在审判中心主义的立场上,从审判程序这一角度对诉讼结构进行横向考察的结果。
(二)“四职能说”。有学者在传统的三职能说的基础上,提出刑事诉讼职能应当区分为控诉、辩护、审判和监督等四项职能,俗称四职能说。
这种观点认为,三职能说固然能够反映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但这种观点却不适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因为我国的检察机关除负担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等控诉职能外,还有权对公安机关、法院以及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而对于检察机关的后一项职能,三职能说是无法加以解说的,这是三职能说的理论缺陷。该观点认为,一种诉讼职能理论必须要能够反映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不将法律监督职能列为刑事诉讼职能的范围,就无法准确解释我国实际存在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现状。
为此,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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