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论文属于知识产权吗
根据著作权法
16
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
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
未经单位同意,
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
用该作品。”
因为学生与学校的关系不是雇佣与被雇佣,因此毕业论文不属于职务作品,所
以学生当然拥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
16
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
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
未经单位同意,
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
用该作品。”
因为学生与学校的关系不是雇佣与被雇佣,因此毕业论文不属于职务作品,所
以学生当然拥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16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因为学生与学校的关系不是雇佣与被雇佣,因此毕业论文不属于职务作品,所以学生当然拥有著作权。
2.为什么毕业论文的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因为有霸王条款,很多学校在学生创作毕业论文之前都会和学生签订知识产权声明之类的东西,内容就是写明,学生完成的毕业论文,权属归学校所有。
按道理来讲,学生并不属于学校的教职工,所以不可能算职务作品。学生的毕业论文是原创的,也不属于合作作品,学生的毕业论文应该属于学生所有,跟学校没关系。
但是,实际是,学校为了不产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制定了霸王条款。你可以在创造前选择不签,学校也可以不让你毕业啊,你耗得起吗?
相信某一天,这个权属问题会明确的,但是现在嘛,呵呵哒。
3.大学本科的毕业论文写完后知识产权是归老师所有吗
归学校所有,一般学生毕业论文除声明之外,都会被学校存档,正常都会有一份声明说,学生授予学校处理论文发表或者引用的权力等等的。
但是现在一般情况下,因为普遍大学本科论文90%以上都是在应付,水平质量严重不行,因此学校也不会引用,除非学生个人拿去参赛或者评优了,不然这个论文大多数不会再被提及,仅作为学业结束的一份证明结晶。
但研究生论文很多都会被导师或者学校引用,因为比较有研究价值,一些理论都是经过大数据分析的,所以研究生论文 会签署授权学校引用的协议。
4.论文属于知识产权吗
论文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作者对论文享有著作权。
一、论文自愿登记制度 论文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二、著作权的取得条件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一)实质条件 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 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
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
《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对未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第一种标准。
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因此,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
[2] (二)形式条件 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后,是不附加其他条件就享有著作权,还是附加一定条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获得著作。主要分为三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著作权。
对外国人而言或同一国际公约缔约国之外的人,著作权则因作品在该国出版或以其他形式被使用而自动取得。人们通常称这种做法为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也称无手续原则。
在已经建立著作权法制的国家,大多数实行这一原则。 第二种做法是,除了作品创作出来以外,还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
但是,登记的时机和办法,实行登记制的国家又各有区别。我国历史上《大清著作权律》以及后来的《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都曾实行过登记制。
此外,有些国家虽然实行登记制,但并不以登记作为获得著作权的条件,而是分别作为确认著作权的条件,方便著作权确权诉讼的手段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效收藏作品的措施。 《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没有关于作品登记才能获得著作权的规定。
所以,这两个公约的某些实行作品登记制的成员国,有关要求登记的规定,其法律效力只及于本国作者。对公约其他成员国的作者的著作权保护,不得要求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第三种做法是以加著作权标记为取得著作权条件,此外,无需再履行其他手续。 这是一种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办法。
比如,美国法律就要求作者在作品的复制件上加注著作权标记。《世界版权公约》也认可这种办法。
著作权标记通常包括三项内容: ①“不许复制”或“有著作权”等一类的声明,或将这种声明的英文缩略字母c的外面加上一个正圆,如果是音像制品,则为字母p并在外面加上一个正圆。 ②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缩写。
③作品的出版发行日期。由于《世界版权公约》有此要求,而且加注标记的方法简便易行,故这种办法被广泛采用。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产生著作权,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发表,也无须在复制物上加注著作权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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