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案例
你好
一、《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二、《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注意合同效力影响钢材价格认定;
四、注意钢材所有权转移时间与价值认定的关系;
五、注意扣押款项对认定诈骗金额的影响。
2.合同诈骗罪控告状书范本有哪些
合同诈骗罪控告书 控告人: 某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 李某 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 陈某某 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诈骗,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被控告人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XX分公司的管理人员,被控告人张某某系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10年3月至2010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 元; 年 月至 年 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 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
2010年8月、2010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签订了2份《购销合同》,约定由XX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 工程所需钢筋。 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 元,陈某某借款中的 元转化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占有控告人资金 元的目的。
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 元虚增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 元。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 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
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派出所 区公安分局 市公安局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控告人: 201 年 月 日。
3.合同诈骗罪公诉意见书要怎么写
您好:
合同诈骗罪公诉意见书范本如下所示:
你好,合同诈骗罪公诉词如下,您可以参考: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一案,今天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检察员***受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经庭审调查,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 ***和**的犯罪事实,在起诉书中已明确认定,并为今天的法庭调查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不需再加论证。但是为了更加充分地揭露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提请法庭对被告给予严厉制裁,以保护公私财产,有必要对本案作进一步论述。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欺诈方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虚构就是捏造不存在的某种事实骗取被骗人的信任。所谓隐瞒事实真相,就是对被骗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如果被骗人知道就不会把财物“自愿”交与被告人。被告人马梓淇和被告人樊丽以养鹌鹑为之名,行诈骗之实,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受到法律制裁。 针对被告人***公诉方发表下列公诉意见: 第一, 辩方所称被告人***的本意是为了带领当地人民发财致 富,但其租场地诱惑当地村民养鹌鹑,并且承诺高价回收,就充分证实了,被告人从一开始就是计划好要实施其诈骗行为了。
第二, 被告人***在逃跑之时打电话给***说让他拿着钱逃跑也 充分证明了其骗取他人财产之实。 第三, 证人***提出,被告人***在养鹌鹑的这几个月并未与公司 其他人进行联系,可知,这个公司其实就是个空壳,是被告人***用来欺骗村民的幌子。 现针对被告人***公诉方发表下列意见: 第一, 被告人***在本案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他帮助***养鹌鹑, 制造假象来欺骗当地村民来养鹌鹑。 第二, 被告人***自始至终知道被告人***养鹌鹑的真实目的, 却从未制止过,可见其也是同意诈骗的。 第三, 当眼见鹌鹑就要长大,在被告人***的吩咐下也逃跑了。 因此其行为在整个过程中起着尤其重要的作用。 被告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当以诈骗罪论处,且被告人马梓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和被告人***正值年轻有为的时期,应该靠自己的双手去创造财富,而不是去欺骗那些善良,淳朴的村民。那一万多元钱也许是那些当地村民一年甚至两年的收入,却被利益熏心的两个被告人所骗。 在审查本案的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依法给予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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