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
试论死刑的存与废目 录一、论文摘要••••••••••••••••••••••••••••••••••••••••••••1二、试论死刑的存与废的正文••••••••••••••••••••••••••••••2(一)死刑存废的历史之争••••••••••••••••••••••••••••••2(二)死刑存废的功利之争••••••••••••••••••••••••••••••41、死刑废除论的功利论基础••••••••••••••••••••••••4(1) 伦理学的功利论基础••••••••••••••••••••••••••4(2) 刑罚学的功利论基础••••••••••••••••••••••••••52、死刑保留论的功利论基础••••••••••••••••••••••••6(1) 伦理学的功利论基础••••••••••••••••••••••••••6(2) 刑罚学的功利论基础••••••••••••••••••••••••••6(三)死刑存废的人道之争•••••••••••••••••••••••••••••71、死刑废除论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论证了死刑的非人道性••••••••7(1) 死刑树立了野蛮的榜样••••••••••••••••••••••••7(2) 死刑是野蛮时代复仇的遗风••••••••••••••••••••7(3) 死刑助长人性的残忍••••••••••••••••••••••••••72、死刑保留论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证了死刑的人道性•226;••••••8(1) 死刑基于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8(2) 死刑的适用是人道主义的要求••••••••••••••••••8三、参考文献资料•••••••••••••••••••••••••••••••••••••••10 论文摘要关于死刑的存与废,是世界各国刑法学界百年来争论不休的一个热门话题,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此已有所争议。
本文对西方刑法史中对死刑存与废的功利之争和人道之争进行考察并进行粗浅的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关键词:死刑 存废 刑罚 伦理 死刑,亦称生命刑、极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内容的一种刑罚方法,也是最古老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早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同时就产生了死刑,在之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死刑作为惩罚反对统治阶级行为的重要方法而存在,其执行的方法极端野蛮残酷。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一些资本主义启蒙运动思想家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
其后,某些资本主义国家也曾先后废除了死刑,但至今死刑仍然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所采用。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死刑的存与废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是世界各国刑法学界百年来争论不休的一个热门话题。
一、死刑存废的历史之争回顾死刑的发展史,我们不得不承认,死刑并非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的。相反,死刑作为人类从未开化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步走向没落或受规约之途的。
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以血复仇制度间的亲缘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的表现。”无数的传说和研究都证明,地球上的所有人种都在其发展的某一阶段依靠以血复仇制度。
在人类原始社会里实行了几千年的以血复仇制度,也有过初期、盛期和终期之分。以血复仇制度的终结,便是作为国家刑罚制度的死刑的产生。
自从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产生以来,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一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它是作为惩罚反对统治关系的行为的重要甚至是主要的刑罚方法存在的。公元前十八世纪古巴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是保存至今奴隶制国家比较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其中死刑适用的范围广泛,直接处死的就有三十多条,而且处罚手段极其残酷,溺死、烧死、刺死、绞死是经常使用的。
但是,自从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的思想后,死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开始受到了怀疑。率先对死刑予以全面抨击,并从理论上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之主张的是被誉为“近代刑法之父”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
在其于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利亚明确指出:“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而且他认为:“用死刑来向人们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
贝卡利亚废除死刑的主张问世后,虽曾遭受到众多的异议,但拥护者也为数不少。法国哲学家伏尔泰曾满怀激情地接受贝卡利亚的学说,拥护其废除死刑的主张。
英国著名伦理学家与法学家边沁则是废除死刑的杰出拥护者。他从功利主义的刑罚原理出发,首先假定一切刑罚都应该是预防犯罪的手段,据此提出重刑只有在能比轻刑收到更大的预防效果时才是正当的这一命题,在此基础上,他通过对死刑与终身监禁的优劣利弊进行对比分析,论证了死刑对犯罪的预防效果并不大于终身监禁的预防效果,从而得出了应该用终身监禁取代死刑的结论,形成了废止死刑的理论体系。
应当说,贝卡利亚对于废除死刑的论证并非无懈。
2.求一篇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论文
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绝不是三言两语就可以解释清楚的,更非有的同志所认为的废除死刑的言论是哗众取宠。
在我国,对于死刑问题研究比较深刻的有我法学院前任院长邱兴隆教授,还有胡云腾教授等等。邱兴隆教授因为其卓越的学术能力、刻苦奋斗的精神、锋芒毕露的才华、崎岖的人生经历、坚定地死刑废除论成为我国最富传奇色彩的刑法学家。
对于死刑存废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争论: 1、死刑有没有威慑作用。有人认为,当犯罪分子知道自己所犯罪行罪已至死时,便会走向一个极端,对法律与社会失去信心,会做出更多危害社会的罪行。
这也是俗话所称“破罐子破摔”。表面上看,死刑似乎确实对犯罪人失去了威慑作用。
但实际上,死刑的威慑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对于任何胆敢触犯刑法的人,死刑可以制约他们的罪行,阻止他们进一步的更为严重的犯罪;其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罪大恶极之人被处以死刑,再加上良好的法制宣传,确实对整个社会有很大震慑作用。因此认为死刑没有威慑力的说法我不赞同。
2、死刑的废除是否会导致犯罪律的上升。根据邱兴隆教授的实证研究,在废除死刑的国家,犯罪律并没有出现明显上升的迹象;而在废除死刑后又恢复死刑的国家,犯罪率也没有明显的下降。
这似乎表明死刑对于犯罪率的影响力十分有限。 3、死刑的适用与执行。
确实,在我国,死刑的适用非常滥,许多根本不需适用死刑甚至根本不能适用死刑的案件,都判决了死刑。对于一些证据不足的案件,也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的一种),表现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适用的不谨慎。
在立法上,我国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文非常多,而且从价值选择来看,我们选择的是财产高于生命。也正是因为如此,死刑遭到邱兴隆教授无情的批判,并在讲座中提出:“死刑是没有价值的”,并认为,“废除死刑只争朝夕!” 4、死刑废除的时机。
大多数学者并不否认随着历史的发展,待到经济、社会、文化高度发达的中国屹立于世界之时,我国是否应该废除死刑。但是他们都认为,废除死刑的时机在目前来说,并不成熟。
现在社会仍然处于变革时期,社会上、官场上仍然有许多不稳定的因素,贪污腐败、杀人爆炸等行为随处可见,百姓深恶痛绝,如果不对这些罪大恶极的罪行处以死刑,如何平抚整个社会,如何向人民群众交代? 5、死刑不人道。废除死刑论的学者认为,死刑不人道。
这里的人道恐怕不能依据个别专家学者的意见来解释,究竟某种行为人道不人道,判断标准是整个社会大多数人的思想。试想,对于罪大恶极之人,不处以死刑,整个社会主流在目前是难以接受的。
“杀人偿命”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废除死刑对于犯罪人本人来说是很人道非常人道,但是对于受害者,对于这个社会上的其他人来说,难道就是人道的吗? 以上简单提出5个问题,大家可以进一步讨论。主张立即废除死刑的学者们其实并不是不知道目前我国立法不可能废除死刑,但他们之所以如此坚持自己的观点,乃是体现他们对于人类法治社会美好的目标的向往与憧憬,也是对自己学术事业的执着追求与不懈奋斗。
在每一个社会变革的前夕,我们总能看到许多革命家忘我的奋斗,初看来让人觉得他们是在“争名夺利”、“妄自尊大”,但许多年后,人们才会发现,他们是我们革命的先驱。所以我希望同志们对于死刑废除论者抱以宽容的态度,“己所不欲,勿施与人”。
3.<<论死刑的存废>>论文怎么写呀
死刑的存与废关键你持什么态度。然后根据这个中心展开论述。不过这件事情只有两种观点 要么存 要么废 故此 网络也好 其他也好 观点应当差不多 而学术论文又有其固定的要求 故此差不多
大抵都是分以下部分 各种观点与理由
自己的观点
论述理由
如果你是本科或者硕士论文 要求没有太多自己的观点 尤其是本科
提个建议 可以就单个或者单一种类的犯罪 讨论是否取消死刑 如贪污贿赂等可以把不同身份人观点和心理 以及 引渡等写进去等
4.论文题目是论死刑存废的法社会学思考,请问法社会学
1、法律作用的“社会控制”工具论。
庞德在1911-1912年就发表了一篇以《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为题的纲领性论文,表达了他的社会学法学的基本思想。他认为社会学法学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创立、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更加注意与法律有关的社会事实。
衡量法的标准,主要看它是否有用,是否产生效果,而不是它抽象的内容。总之,“我们越是清楚地认识到我们正在做什么和为什么这样做,则我们的社会工程将越有效。”
法社会学派通过强调法律的社会目的、效果和作用,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是社会控制工具之一,其任务在于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2、法律价值的“社会利益”保障说。
庞德借鉴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利益分类说,将利益分成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而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由于并非所有的利益都由法律调整,为避免个体间对某些利益的反社会冲突,有必要划定受法律调整的利益范围并加以分类。
依据分类,应当对某种类型的利益给予优先的考虑,司法中应对社会利益加以衡量,而不是机械的依照法律实现所谓“正义”。这种利益在庞德看来,正义作为法的价值准则就意味着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满足这些需求。
3、法律正义的“非强力依赖”判断。庞德指出,自然法不是虚幻的普遍立法,而是“一种对实在法中的理想成分的鉴定”,即一种判断的标准。
“这种鉴定可以确定和陈述出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社会理想,并且使它成为对各种论证、解释和适用标准的出发点进行选择的尺度。”自然法不再是绝对的永恒的,是可以改变的。
“我们可以有一种内容正在起着变化或形成着的自然法。”他努力证明正义并不是依赖于强力而存在,而是因文明社会的性质本身而决定,无论是十九世纪或二十世纪,正义始终高悬于统治者制定的实在法之上。
法律不应是任何专制统治者随心所欲的工具,它是人类社会自我控制的手段。法律的具体形式由不同时代的共同理想所决定,强力应支持这种理想,但法律的本质永远不等于强力。
5.死刑存废论(支持有限度存在)的开题报告及论文应重点着手哪些方面
我不是行家,所以给你找了些资料~自己找找看吧~ 死刑存废论之我见 王文婷 死刑存废之争,自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问世以来,已历经200多年。
死刑存废之争已由一个法律问题上升到了伦理学、哲学的高度。面对前人浩瀚的学术成果和精辟入理的论证,我方才知道自己有如井底之蛙。
我只能靠着满腔的热诚,用最浅显的文字写下最真实的看法。一 毫无疑问,废除死刑已成为当今世界的共同趋势。
截止到2000年10月,全世界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达78个,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达37个,仅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有10个。与之相比,目前仅71个国家仍保留死刑①。
但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废除死刑的道路也充满了曲折和坎坷:前苏联三次废除死刑又三次恢复,菲律宾、意大利、瑞士等均出现了死刑反复存废的问题。死刑存废的反复暗示着“死刑保留论”顽强的生命力。
可以说,废除死刑任重而道远。死刑存废论的分歧,实质是传统刑罚报应论和预防论与人道主义、人文关怀冲突的结果。
我国作为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大多数学者提出折衷的“死刑限制论”,作为我国刑罚发展的目标。“死刑限制论”以我国刑法对死刑对象的限制,死刑复核程序等为内容,基于死刑保留论的一系列观点,强调中国目前无法全面废除死刑。
“死刑限制论”一直以来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废除论”目前似乎还没有得到大范围的认可。中国几千年封建历史的积淀,以及目前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决定了中国目前无法全面废除死刑。
但“不能废除”不等于“不应废除”,前者强调实然性,后者强调应然性。如果将“死刑限制论”作为死刑发展的最高境界,那是人道主义的悲哀,更是文明社会进步的障碍。
二 死刑保留论的理论基础是刑罚“报应论”。笔者认为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以“报应论”作为死刑保留的最大理由已明显不合时宜。
诚然,从奴隶社会野蛮的同态复仇,直至今日我们宣扬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刑罚已从“报复”转向“报应”为目的。前者强调对违法者个人的制裁,是“刑罚与犯罪在损害形态上的等同与对称”②;后者强调对社会大众的预防监督,是“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的等比对称③”。
报应论已成为死刑保留论最重要的理论基础之一。“报应可谓社会对于犯罪人为恶的反应,以刑罚来报应犯罪,因刑罚的痛苦来平衡犯罪的恶害,一方面可以实现正义的心理,另一方面则可以增强伦理的力量,以建立社会赖以生存的法的秩序。
④”但是,无论报应论多么完美,只能说明刑罚的正当性,而非死刑的正当性。因为目的正当并不一定表示手段的正当。
况且报应犯罪的途径不只死刑一种,无期徒刑同样可以达到报应犯罪的目的。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是必须的,符合报应论,但死刑犹如“过犹不及”,除了满足受害人的私愤外毫无意义。
当然,有些学者强调报应的“等价性”,即犯罪者失去的利益应不小于所侵害的利益,以此论证“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合理性。笔者认为是不可取的。
如若以此为据,一味强调报应的“等价”,那么现在的自由刑似乎只使用于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强奸犯是否必须处以宫刑?诈骗犯是否只需交纳罚金?很明显,与同态复仇相比,等价报应论确实进步了许多,但在一个文明与人道的社会中,“杀人偿命”仍是落后与野蛮的标志。
无论在人们的观念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等价报应”所提倡的“不小于”常被理解为“大于”而非“等于”。我国对经济类犯罪仍保留死刑就是最好的例证。
退一步来说,对一些诸如杀人罪的自然犯而言,死刑似乎是等价的报应,但其实质是以一个家庭的痛苦来换取另一个家庭的不幸,结果是两个家庭的悲哀。这里的“等价”是心理痛苦程度的等价,而非刑罚轻重的等价。
其结果往往是两个家庭的悲剧——这就是我们自豪的文明社会?黑格尔从社会契约论角度进一步阐述了“等价报应论”。他说:“犯人行动中所包含的不仅是犯罪的概念,即犯罪自在自为的理性方面——这一方面国家应主张其有效,不问个人有没有表示同意,——而且是形式的合理性,即单个人的希求。
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重他的理性的存在。⑤”按照他的说法,死刑是犯罪者自己的意愿,所有的痛苦是犯罪者自己选择所得。
从逻辑上看,这样的推论是完美的。但从现实上看,很少有犯罪者完成犯罪行为后等待就擒,绝大部分都尽其所能逃脱执法人员的追捕。
也就是说,犯罪者即便知道自己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犯罪时无一不寄希望于逃脱这种制裁。因为时效制度的存在,只要脱逃成功,到时便可逍遥法外。
刑罚的不必然性,成为犯罪分子的赌注。他的“理性的存在”就是钻法律的空子,而非甘愿接受刑罚的处罚。
由此,黑格尔的说法仅是破案率为100%的理想社会的推论,只要刑罚存在不必然性或不及时性,逃脱法律制裁永远是犯罪者的自由意志。刑罚的不必然性越高,刑罚的严厉程度就越大——即刑罚的严厉程度与刑法到达的必然性成反比,而后者与执法机关的尽职与否有直接联系。
因此可以推论:犯罪分子所接受刑罚的严厉程度,实际上取决于执法机关破案率的高。
6.急
楼上说的对,这样的论文往往是需要付费的。
本人操刀写如此复杂的论文往往需要人民币1000元以上。一般是百字50元。
但是,我可以给你一个提纲。 引言 通过吴英案件的发还重审,我觉得我国有没有必要废除死刑, 我国的公民违反金融法规该不该被剥夺生命。
这两个课题都是很严肃而且非常宏大的课题,但我们却要把他组合在一起来论述,惶恐,惶恐。 我国该不该废除死刑呢。
死刑的来源,死刑的宪法依据缺失,死刑是残忍的象征。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
民间借贷是一抓就死,一放就乱。使得民间借贷至今缺乏合理的秩序。
结束语 点名主题:废除死刑是文明社会的需求,放开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郑州市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李敬民祝福你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