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论建筑企业会计如何应对“营改增”
“营改增”就是指将缴税项目中的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从实质上讲,“营改增”政策就是一种税收模式的改变。
“营改增”试点主要内容:第一“,营改增”试点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开展。第二,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其中建筑业适用11%税率。第三,在试点期间,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第四,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一)对建筑企业税负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以总包开出发票和收到分包发票的差额为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税负。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率一般为3%,改征增值税后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
两者之间税率。
2.浅谈建筑企业会计如何应对营改增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
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企业财务会计的对策建议:
(一)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模式
目前,很多建筑企业还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在市场进行着激烈竞争。但,我们知道,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老龄化不断加快,从而导致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因此企业面对的工资与成本不断增加的压力,利润空间越来越小。所以建筑企业应大力鼓励技术革新,提升水平,实现产业转型,结构不断优化。
(二)优化内部管理,提高核算水平
在建筑企业中,增值税很容易被忽略,因为日常接触很少,而且通过科目或者财务报表的方式直接表现出来还是比较不常见。为了更好的适应营改增,建筑企业及期财务会计人员应注意一下方面:
首先,应加大财务人员培训学习力度,加强对增值税税法、建造合同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在健全完备的会计核算制度下,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先进的会计核算能力与技巧,能够精准地核算销项、进项等税额,并配备有效的发票体系。
其次,由于征管部门对企业的纳税控制管理要求很高,增值税采取的是凭借专用发票实现税款的抵扣,企业应促进建筑施工现场的信息化建设,努力克服因项目地域分散而带来的交通、通讯不便利等一系列困难,着力增强会计核算的效益与水平,积极建立与健全账务资料的处理系统,加强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尤其是在增值税其相关专用发票开具认证、取得、抵扣等一系列环节的配备及其防伪功能的税务控制系统广泛应用等。防止增值税的扣税凭证的取得不完整的情况发生。
(三)加强纳税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变化无疑给企业税收筹划以新的空间。建筑企业应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材料的基础上,选准筹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才能做出最符合企业要求的有效的筹划方案。如对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施工材料采购的筹划,固定资产购进的筹划等,如何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从而达到合理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是需要每个财务会计人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不断探索的。
3.营改增对建筑业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业影响。
首先,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的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有效地对重复征税进行管理,减轻了企业的赋税,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对我国建筑业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其次,我国建筑行业营业税该征税和增值税已经纳入我国税制改革的体系中,但是,“营改增”面临着复杂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建筑“营改增”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个人理解及对相关政策的解读。
建筑业“营改增”的影响
1、建筑业劳务输出的抵扣带来的影响
目前根据增值税和行业的流通来看,劳务支出是不能进行抵扣的,这些费用属于应纳税的增值范畴。通过分析建筑的成本费,人工费大约占整个工程经费的百分之三十。我国人口红利在不断减少,人们的就业观念也有一定的变化,导致了建筑人工费的不断增长。如果将建筑务工人员归为劳务公司管理,然后劳务公司开具发票给建筑务工人员,这种传统的做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劳务支出抵扣的问题。在实行了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公司都作为一般纳税人,应该按照百分之六的税率对增值税进行计算。劳务工人的工资、职工的薪水和社会保险都属于建筑劳务公司的成本费,这些支出不能按照增值税进行抵扣。建筑业的劳务如果不能得到抵扣,建筑业的“营改增”就不能起到减少建筑业税负的作用,从而影响到产业转移和建筑业产业升级。
2、建筑施工设施支出抵扣的影响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所应用设施主要是建筑企业通过购买获得的,在进行建筑施工设施的购买时,有的设施是在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前购买的,有的设施则是在实行“营改增”之后购买的。还有的建筑设施是企业租赁获得的。在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前购买的设施不能进行进项抵扣,而在进行建筑业“营改增”后的购买的设施则可以通过购买时留下的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很多企业分析设施使用费似乎是下降了,但是,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却发现设施的使用费没有减少。施工设施的修理维护和保养费、施工设施保养维护人员的人工费和场地的租赁费都属于施工设施的成本,所以。建筑业“营改增”实行前后的税负的变化主要是由实行“营改增”后购买的进项抵扣设备和实行“营改增”前不能进项抵扣的设施的数量比。
3、对不能获得增值税发票的进项抵扣问题的措施
采购时应该按照农产品收购进行进项抵扣,对建筑企业施工获得的非专用发票,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审定方法进行施工材料的进项税额。在建筑施工单位供应设施、材料时,计算工程款项,不能计入销项额内,应该根据工程的施工进行工程款的抵扣,开具增殖发票,要确保销售收入时才能征收增值税。
4、建筑业“营改增”的意义和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我国也相应制定了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这项政策可以使建筑行业有效的运营,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但是,在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在实行“营改增”政策时,要考虑对建筑业施工的影响,还要了解与建筑业相关企业的情况,不仅仅要了解建筑行业本身的情况,也要了解建筑业在运营中的状况。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实行,要符合建筑业自身的特点,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进行分析和总结。建筑企业也要利用“营改增”这项政策,进行企业的管理,加强企业的监控和管理水平。
4.为什么要研究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
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有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多些;而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甲方(建设单位)采购,调拨给施工企业使用,施工企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这样施工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明显偏高。另外,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势必走向破产,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另外,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势必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5.营改增对建筑业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业影响。
首先,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的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有效地对重复征税进行管理,减轻了企业的赋税,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对我国建筑业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其次,我国建筑行业营业税该征税和增值税已经纳入我国税制改革的体系中,但是,“营改增”面临着复杂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建筑“营改增”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个人理解及对相关政策的解读。
建筑业“营改增”的影响1、建筑业劳务输出的抵扣带来的影响 目前根据增值税和行业的流通来看,劳务支出是不能进行抵扣的,这些费用属于应纳税的增值范畴。通过分析建筑的成本费,人工费大约占整个工程经费的百分之三十。
我国人口红利在不断减少,人们的就业观念也有一定的变化,导致了建筑人工费的不断增长。如果将建筑务工人员归为劳务公司管理,然后劳务公司开具发票给建筑务工人员,这种传统的做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劳务支出抵扣的问题。
在实行了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公司都作为一般纳税人,应该按照百分之六的税率对增值税进行计算。劳务工人的工资、职工的薪水和社会保险都属于建筑劳务公司的成本费,这些支出不能按照增值税进行抵扣。
建筑业的劳务如果不能得到抵扣,建筑业的“营改增”就不能起到减少建筑业税负的作用,从而影响到产业转移和建筑业产业升级。2、建筑施工设施支出抵扣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所应用设施主要是建筑企业通过购买获得的,在进行建筑施工设施的购买时,有的设施是在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前购买的,有的设施则是在实行“营改增”之后购买的。
还有的建筑设施是企业租赁获得的。在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前购买的设施不能进行进项抵扣,而在进行建筑业“营改增”后的购买的设施则可以通过购买时留下的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很多企业分析设施使用费似乎是下降了,但是,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却发现设施的使用费没有减少。施工设施的修理维护和保养费、施工设施保养维护人员的人工费和场地的租赁费都属于施工设施的成本,所以。
建筑业“营改增”实行前后的税负的变化主要是由实行“营改增”后购买的进项抵扣设备和实行“营改增”前不能进项抵扣的设施的数量比。3、对不能获得增值税发票的进项抵扣问题的措施 采购时应该按照农产品收购进行进项抵扣,对建筑企业施工获得的非专用发票,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审定方法进行施工材料的进项税额。
在建筑施工单位供应设施、材料时,计算工程款项,不能计入销项额内,应该根据工程的施工进行工程款的抵扣,开具增殖发票,要确保销售收入时才能征收增值税。4、建筑业“营改增”的意义和发展方向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我国也相应制定了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这项政策可以使建筑行业有效的运营,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
但是,在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在实行“营改增”政策时,要考虑对建筑业施工的影响,还要了解与建筑业相关企业的情况,不仅仅要了解建筑行业本身的情况,也要了解建筑业在运营中的状况。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实行,要符合建筑业自身的特点,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进行分析和总结。
建筑企业也要利用“营改增”这项政策,进行企业的管理,加强企业的监控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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