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知识产权的论文题目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关于知识产权的论copy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
1、论知识产权案件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2、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教育2113
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路径
5261 4、论知识产权审判中专家辅助制度的改革
5、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研究演变轨迹评析
6、三网融合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7、试论知识经济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8、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9、黑龙江省高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研究
10、论“新丝路4102”背景下我国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
11、关于知识产权正当性论争之思考
12、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与防范:现状、原因与对策
13、服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选择及策略研究
14、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1653系
15、网络交易平台数字信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如何写本科论文题目《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谈反盗版》
同学,你好! 首先祝贺你找到了工作。
关于毕业论文,我认为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方面的文章当然是可以写的。但是这个题目太大,应进一步界定题目,只有题目界定越具体,这文章才好写。
【题目太大,太泛是学生写作论文的一大通病】 商业银行的风险其实有很多种的,例如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风险;商业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业务风险(如自动柜员机失灵引发的风险);职员对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如职务犯罪等);商业银行电子商务风险;商业银行对电子用户的民事责任风险等等。就是上述列举的风险,又可以再细分为若干类型。
例如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风险当中,又有贷款合同条款不完备带来的风险,银行职员的代理风险、担保人或者担保物自身的瑕疵所形成的风险、多重抵押风险等等。【细分题目是确定题目的重要一步】 因此,你若要写这方面的论文,最好是首先咨询一下有经验的银行职员,向他们请教他们在业务当中面临着什么风险,或者从网络中收集相关的案例,这样选题才具体。
【题目来自实践,而非空想】 其次,由于你要写作的是法学论文,因此还要对各种风险进行进一步分析,看看这些风险是否是一个法律问题,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问题。例如,如果是从如何强化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来写论文,这大致就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管理学上的问题,尽管银行的内部管理也可能引发法律问题,例如银行与职员的劳动合同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此外,如果是法律问题,应进一步界定法律问题所属于的领域,例如这是一个合同法问题、侵权法问题、担保法问题,还是电子商务法问题,或者是刑法问题?然后才可确定。【区分法律与非法律问题,避免事倍功半】。
3.如何写本科论文题目《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谈反盗版》
同学,你好!
首先祝贺你找到了工作。
关于毕业论文,我认为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方面的文章当然是可以写的。但是这个题目太大,应进一步界定题目,只有题目界定越具体,这文章才好写。【题目太大,太泛是学生写作论文的一大通病】
商业银行的风险其实有很多种的,例如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风险;商业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业务风险(如自动柜员机失灵引发的风险);职员对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如职务犯罪等);商业银行电子商务风险;商业银行对电子用户的民事责任风险等等。就是上述列举的风险,又可以再细分为若干类型。例如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风险当中,又有贷款合同条款不完备带来的风险,银行职员的代理风险、担保人或者担保物自身的瑕疵所形成的风险、多重抵押风险等等。【细分题目是确定题目的重要一步】
因此,你若要写这方面的论文,最好是首先咨询一下有经验的银行职员,向他们请教他们在业务当中面临着什么风险,或者从网络中收集相关的案例,这样选题才具体。【题目来自实践,而非空想】
其次,由于你要写作的是法学论文,因此还要对各种风险进行进一步分析,看看这些风险是否是一个法律问题,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问题。例如,如果是从如何强化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来写论文,这大致就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管理学上的问题,尽管银行的内部管理也可能引发法律问题,例如银行与职员的劳动合同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此外,如果是法律问题,应进一步界定法律问题所属于的领域,例如这是一个合同法问题、侵权法问题、担保法问题,还是电子商务法问题,或者是刑法问题?然后才可确定。【区分法律与非法律问题,避免事倍功半】
第三,找到问题之后,你应当通过大学图书馆的期刊网,查阅相关的论文文献,看看对这个问题都有什么样的论述,已经解决了什么问题,还有哪些问题没有解决。【查阅文献是必须的一步】
第四,在上一步的基础上,你就可以拟定一个论文提纲,有了提纲之后,你再发给我看一下。待提纲确定之后,你就可以开始写作了。【提纲是界定题目的重要一环】
4.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论文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 【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
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
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 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
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
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
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
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
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
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
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
5.求: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论文
三、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罪过 刑法学界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犯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类罪。
这是因为:第一,从刑法理论上看,知识产权犯罪可归入法定犯。法定犯作为一定的社会现象,其本身并不一定蕴含着法律所禁止的性质或为社会所责难的性质,国家之所以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完全是出于某种行政的社会政策的需要。
法定犯由于其伦理道德上的可谴责性较弱,不宜对其主观犯意过于苛责,行为人只有在出于故意的情况下,才宜作为犯罪对待。过失行为则通常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这是刑法人道和刑法谦抑的价值取向的必然要求。第二,从刑事立法来看,考虑到刑事立法以惩罚故意为原则、过失为例外和犯罪故意一般不作规定,过失则明确规定的立法原则,本类犯罪应属故意犯罪无疑。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故意的要素和内容还有不同的认识,尤其表现在对于违法性认识和犯罪目的的看法上。 第一,关于违法性认识。
对于违法性认识是否为故意的要素,各国刑法有不同的规定,刑法学界争议较大,实际部门也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在此问题上持何种立场和态度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第二,关于犯罪目的。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内容,尤其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目前,在刑法学界争议甚大。
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知识产权犯罪在主观上,行为人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这类犯罪的共同主观特征,同时也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14](P.460~461)。 第二种认为: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基于故意;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在主观方面除了是基于故意之外,还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犯罪也不需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种认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范围限制过窄、过死,建议除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外,考虑到行为人在抄袭、剽窃、假冒他人作品时是以秘密方式进行的,是否可增加“以盗窃他人名誉为目的”或“以诋毁他人名誉为目的”等表述,适度扩大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 四、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犯罪行为事实只要符合某法定犯罪构成关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的规定,则构成犯罪,这被称为行为犯。
但有一些犯罪行为,却要求具备诸如“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等条件才成立犯罪,这被称为情节犯或结果犯。为便于研究,我们将前述四个要件称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它们对于任何犯罪的成立都不可缺少;将“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称为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它们对于情节犯、结果犯等的成立不可缺少。
由于我国采取犯罪构成的“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模式(这不同于外国刑法犯罪构成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模式),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作为立法定量的表现,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直接作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志,其规定是否适当,意义重大。 我国刑法典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描述性要件的规定有以下5种情况: 1.以“造成重大损失”作为要件,如侵犯商业秘密罪。
2.以“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作为要件,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作为要件,如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4.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要件,如侵犯著作权罪。 5.以“情节严重”作为要件,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
可以预见,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必将面临日益严重和复杂的知识产权犯罪问题。如何完善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摆在刑法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期待着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研究进一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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