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法律法规论文1000字
卫生法律法规之执业医师法(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顾网 点击数:492 评论:0条 更新时间:2010-4-20 11:34:59 本专题主要介绍的是关于卫生法律法规的知识,并且包括了卫生法律法规意义,卫生法律法规政策,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法规论文等内容,而且提供了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
2.法律方面论文求一篇法律论文,字数3000到4000.要求:写法律 爱问知
你好,法律方面的论文大部分是按照这个思路去写的:1。
选题,你在生活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看法。比如: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2。选好你要写的论题后,就开始查找有关论题方面的资料,比如现行规定,学者们对这方面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这方面的案例等。
3。大概熟悉在你论题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对问题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正文了。
4。各个学校都有对论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来完成论文。
多和同学交流,不懂就问老师。5。
跟你说说正文怎么写。本科论文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关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第二部分,重点是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
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参考文献列出,再致谢就可以了。谢谢,请采纳。
3.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学论文
当前,医疗纠纷已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频频发生的医疗纠纷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紧张的医患关系又促使医疗纠纷频频发生,造成恶性循环。产生医患矛盾及医疗纠纷的原因纷纭复杂,到底是什么是当今医学临床领域陷入了如此紧张的境地呢? 通过学习《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这课程,我了解到了一些原因。 其一,医院内部因素。包括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医德医风不正,玩忽职守,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存在问题,诊疗过程中意外情况的发生,医院管理不善以及医务人员法制观念不强等。作为医学生,将来大部分都会选择医生这个工作岗位,所以大部分人或多或少都有点偏袒自己。但是,医疗纠纷的产生有很大一部分是医院内部因素。只有站在病人的角度,才能更好地为病人服务,履行医生的职责。医生,归根到底是一个服务行业,它有着“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救死扶伤,执着追求”的精神品质。 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职业道德。记得作家毕淑敏的小说中有这样一个情节:医学院老师带领学生上解剖课时,先要向遗体默哀致敬,老师说,不管他生前是英雄还是罪犯,是富翁还是乞丐,现在他的遗体为教学服务,我们就应该尊重他。想到这里,我不得不承认,如今我们的解剖课程中恐怕很少有人重视这个问题了吧?这恰恰也是体现一个人品质道德的时候,倘若对待一具遗体都如此尊敬,何况是有权利要求健康的活人呢? 老师常说:爱自己的孩子是人,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医生也一样,如果把病人都当成自己的亲人,那么他就是神。工作是事业还是一种谋生手段?医生需要回答这个问题,因为认真负责,你把一个濒临死亡的病人从死亡线上拉回来,你的事业是何等神圣!众多医疗纠纷的产生难道都是因为技术水平不高设备不好吗?绝对不是。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纵然是世界上最好的医疗设备也会用歪。 其二,患方因素。包括病人对医学知识或医疗制度缺乏了解,对医疗结果期望过高,希望少交或不交医疗费用,对治疗效果不满意,无理取闹以及一些不道德的行为。 这里,我以为,钱是个大问题。国家需要减少医疗费用,病人希望少花钱看好病,而医院的生存发展、医务人员的收入90%以上靠医院自己的收入。当前80%—90%的病人看病仍需自费,医患之间缺乏缓冲地带,一旦生病负担就很重,成为医患矛盾加剧的重要因素,而最终,利益受损的人还是病人,他们才是弱势。 与此同时,随着医疗纠纷的产生,“医闹”这个职业的发展也越来越壮大。这是不是表示着我们国民的素质还是不够高?许多医疗纠纷并不希望通过法律解决,只想扩大事态,逼迫医疗让步,达到索赔的目的。 医学是一个很不具确定性的学科,任何意外情况都有可能发生,但有些病人就认为“花钱必须看好病”,而恰恰有些病在当今的医疗水平来说是不可能看好或者没有任何后遗症的。他们对医学知识的缺乏让我觉得有必要使医院加强与媒体的沟通,通过宣传,让社会了解医疗服务的特殊性、高风险性,增进广大群众对医院的了解。 其三,社会因素。包括全民法律意识提高,自我维权保护意识普遍上升,新闻媒体炒作和社会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现阶段保护医疗工作正常开展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其实,所有的原因都是相互联系的,所有的矛盾都是交织在一起的。没有完全正确的一方,也没有完全错误的一方。 医院和医务人员应当加强自律,医院应当依法治院,医务人员应当依法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并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向他们提供可信赖的医疗服务。同时,医院需要引入新的服务理念,通过良好的服务融洽医患关系。 有人说:过去的医学院毕业生闭着眼睛摸一块人骨就知道是哪个部位的,现在的毕业生睁眼戴眼镜都未必能认得出。可见,医学生对于医学知识的学习与掌握已经完全不能和以前相比,作为一个医学生,那句伴随我们很久的“好好学习”仍然是学生生涯的最主要任务。学习,不仅学习知识,也要学习能力,培养道德,增加修养,全面发展。每当走过教室门口,看到那脍炙人口的医学生誓言,我都更加坚定了心中的信念——为祖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奋斗终身!~~~~
只能够给你参考,建议你取长补短地,添加“其四、其五”讲述一下卫生法学的精髓。
4.求一篇法律专业论文
毕 业 设 计(论 文) Graduation Design (Thesis) ( — 年) 题 目: 民事执行难成因及解决 分 院: 专 业: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起讫日期: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的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设计(论文)中引用他人的文献、数据、图件、资料,均已在设计(论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除此之外,本设计(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表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申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毕业设计(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毕业设计(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毕业设计(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院有关保留、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设计(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设计(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可以将本设计(论文)的全部内容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毕业设计(论文)。 (保密的毕业设计(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毕业设计(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摘 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执行工作逐渐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心之一,“执行难”问题也日益成为全社会瞩目的焦点。
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历来有“重审判轻执行”的流弊,民事执行一直是民事诉讼法研究的薄弱环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飞速发展,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遵法守法,依法办事正在成为当今社会人们思想观念的主流。
但是,不容讳言,在现实生活中,仍有少数人法制观念淡薄,他们无视法律,故意逃避或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造成民事执行中的“执行难”问题。 如今,“民事执行难”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仅影响了法律所保护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更重要的是它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将直接影响到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局面。
关键词: 诉讼 民事执行 人民法院 1 目 录 摘要………………………………………………………………………………… 1 Abstract…………………………………………………………………………… 2目录………………………………………………………………………………… 3 引 言…………………………………………………………………………… 1 第1章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2 1。 1民事执行概述 …………………………………………………………………2 1。
2 关于民事执行权定位的现有观点……………………………………………2 第2章 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3 2。1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3 第3章 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4 3。
1执行立法滞后…………………………………………………………………4 3。2法律意识单薄…………………………………………………………………5 3。
2。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5 3。
2。2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5 3。
3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 …………………………………………………5 3。4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5 3。
4。1、执行体制不健全………………………………………………………6 3。
4。2 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的不足…………………………………………6 3。
4。3 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6 第4章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7 4。
1当事人如何解决难与收取执行款的问题……………………………………7 4。2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7 4。
3 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8 4。3。
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8 4。3。
2强化执行方式改革…………………………………………………………8 4。3。
3规定明确的执行时限………………………………………………………8 4。 3。
4 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9 结 论 …………………………………………………………………………10 参考文献 ………………………………………………………………………… 11 后 记 ………………………………………………………………………… 12 3 引 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执行工作逐渐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心之一,“执行难”问题也日益成为全社会瞩目的焦点。 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历来有“重审判轻执行”的流弊,民事执行一直是民事诉讼法研究的薄弱环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
5.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学论文
1.医学伦理学的学科性质 医学伦理学是研究优良的医学道德规范的制定和实现的科学,是医学与伦理学相交叉的学科,是认识、解决医疗卫生实践和医学科学发展中人们之间、医学与社会之间伦理道德关系的科学。
随着该学科的迅速发展,其逐渐成为现代医学科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现代医学中,医学伦理学已经成为医学专业的基础课程。医学伦理学发展到今天,基本经历了医德学、近现代的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三个阶段。
20世纪70年代兴起,并对当今医学伦理学产生巨大影响的是生命伦理学。 医学伦理学具有以下3个显著的特征: (1)实践性:医学伦理学是与医学实践密切相关的学科。
医学伦理学的理论、规范来源于实践,是对医学实践中的道德关系、道德意识、道德行为的概括和说明,是在长期的医疗活动中形成、发展的,而来源于医学实践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又对医学活动起着重大的指导作用。医学实践既是医学伦理学的基础、动力,又是医学伦理学的目的和检验医学伦理学理论正确性的惟一标准。
(2)继承性:弘扬伦理道德是医学进步的基本条件和重要标志,是贯穿医学发展史的一条主线。"救死扶伤"、"为医者仁"等伦理道德原则为医学工作者自觉地继承、恪守,在医学事业的发展中不断发扬光大。
(3)时代性:医学道德伴随着医学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断发展。医学的发展,不仅表现为诊治疾病手段的进步,而且表现为医学道德的进步。
与新的预防、诊断、治疗方法相对应的伦理原则的制定是医学道德进步的重要标志。任何时代的医学道德都与特定的社会背景相联系,都为解决该时代的具体问题而存在。
在古代,为妇女堕胎被认为是违反道德的,在当代,为维护社会和妇女自身的利益开展的计划生育手术则是道德之举。医德原则、医德规范、医德评价、医德教育都是时代的产物,都不能脱离时代。
反映社会对医学的需求、为医学的发展导向、为符合道德的医学行为辩护是医学伦理学的任务。 2.医师应是道德高尚的人 "医乃仁术",道德是医学的本质特征,是医疗卫生工作的目的。
医务工作者在社会生活中担负着维护人们健康,预防、诊治疾病的任务。医学工作的特殊性质要求医师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效果不但与医疗技术、医疗设备直接相关,而且与医师的职业道德直接相关。历代医家都认为,道德高尚是医师角色的重要特征,只有品德高尚的人才能做医生。
自古以来,重视人的生命是医学界的美德。中国最早的医学典籍《黄帝内经》在《素问》篇中就指出:"天覆地载,万物悉备,莫贵于人。
"唐代名医孙思邈在《备急千金要方》中认为:"人命至重,有贵千金,一方济之,德逾于此。"他还指出了"大医精诚"的思想,认为一个好的医师,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素质:对医术的"精"和对患者的"诚"。
只有具备"精"和"诚"两个基本的素质,才能成为"大医",才能成为"仁者",即医术精湛、医德高的医家。 我国古代医生择徒甚严,曾明确提出"非其人勿教"。
晋代杨泉指出:"夫医者,非仁爱之士不可托也;非聪明答理不可任也,非廉洁淳良不可信也。"在西方,则有学医期满,按希波克拉底誓言宣誓的传统。
医师角色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是与医师良好的职业道德直接相关的。林巧稚、赵雪芳、王忠诚、吴登云等具有崇高道德境界的医师既是广大医务工作者的代表,也是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榜样。
3.医学实践的道德内涵 道德作为医学的本质特征蕴涵在医学实践之中。一部医学史,是医务工作者奋不顾身地与疾病斗争、认识疾病、不断战胜疾病的历史,是医务工作者无私地为病人解除病痛、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历史。
医务工作者献身于医学事业,崇高的道德境界就体现在他们所从事的具体的认识疾病、治疗疾病的医学活动之中。 [卫生法学论文]你在想想别的办法。
6.求一篇毕业论文 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 作者: 日期:09-03-14 随着医疗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加,医患矛盾是越来越大,医患纠纷也日渐增多。
医疗事故越来越多的成为大家关注的一个话题,对于医疗事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也日益引起立法者、执法者及司法者的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从立法着手,通过完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来推进医疗法制改革,从而真正达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切实改善医患关系的目的。
本文拟从医疗事故的概念入手,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医疗机构在从事其医疗行为中因过错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构成形式、归责原则以及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确认和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加以探讨。 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定义和责任形式 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国内与国外有着不同的界定。
日本法学界将医疗事故定义为:在与医疗有关的场合,包括诊断、检查、治疗等医疗的全过程中以医疗行为的接受者——患者作为被害人发生的一切人身事故。美国法律则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凡具有赔偿可能的医疗事件,共分为三个等级。
医疗事故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民事学理上的概念,而狭义一般指医疗行政法规上的概念。在我国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来源于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公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予以了重新界定。
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文讨论的是狭义范畴内的医疗事故。 而对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刑事、行政、民事三个方面的责任。
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 而是否构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多以经济赔偿为主,解决医疗事故行为给患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它与行政责任一般同时适用,其对患者具有极大的经济补偿性质,也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重要内容致意,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单列章节对其进行了详细约定。本文所讲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就是指的医院在医疗事故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医疗事故条例》为医疗事故所下的定义,以及按照中国民法学通常理论,作为一般侵权形式范围,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有: (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必须有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
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结果,也无需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
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
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7.给一篇法律毕业论文, 不少于2000字的, 谢谢了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
在此只分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一)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1)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进入侵害现场说。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着手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
3.直接面临危险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
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害。4.综合说。
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正当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及时挽回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的防卫行为则是不适时的。(二)限度条件。
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何谓必要限度,有三种观点:1. 基本相适应说。
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2. 需要说。
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3. 相当说。
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上述三种观点中,基本适应说提出了必要限度的特征,即承认相适应不是绝地等同,而是可以超过,但同时又强调不能明显超过,差距过大,此种学说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卫权的行使,也能防止防卫者滥用权利,故而有其合理之处。
但它仅从防卫和侵害两方面的性质、强度等客观特征上加以权衡,没有考察防卫者的主观目的,因而缺乏考察问题的高度,有可能导致将那些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虽然基本相适应,但却非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情况作为正当防卫处理,从而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当防卫的范围。而客观需要说以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作为必要限度的标准,强调了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因而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之关键。
但是这种观点过分强调客观需要,而完全忽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相当性,没有对防卫者设定必要的约束,有可能导致防卫者滥用防卫权,从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不适当的损害。上述相当说实际上是客观需要说与基本适应说的有机结合,既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的本质的、关键的特征,有利于鼓励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又提出了对防卫者的必要约束,有利于保障正当防卫的正确行使,从而汲取了基本适应说与客观需要说的合理之处,避免了两者之不足,可谓是合理而可取的主张。
正是鉴于此,相当说后来逐渐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和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主导理论。 应当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
“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表现;“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损害”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存在所谓的‘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现象”。
对正当防卫加以限度条件是否会使防卫人在防卫时考虑到自身行为是否过度而影响其权利,刑法典规定了。
8.法律毕业论文有什么好选题
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大,操作起来内容面太宽而把握不住中心,论述深入不下去;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小,又展不开论述,不成其为论文。
对此: 第一,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选择自己认为比较熟悉的部门法。几年来法律课程的学习,同学们各自在不同的部门法领域里肯定会各有千秋。
有的同学民法部门的问题体会较深;有的同学程序法的学习、思考更为全面细致;还有的同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可能想法更多。那么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首先明确大方向,选择自己平时看书比较多的,手头资料比较充足,思考问题有一定深度的部门法,这样写起来就比较得心应手,平时积攒的资料也派上了用场,常考虑的一些问题也容易深化一步了。
法律毕业论文在很大程度上考查学生几年来法律课程学习的综合性、思考问题的逻辑思路。对一个问题,在写法律毕业论文时,能够综合考虑,从立法、执法的角度考虑,并把平时碰到的问题站在不同的方位深入进一步学习、探讨,也就达到我们完成毕业论文的目的了。
第二,选好部门法后,注意自己平时知识的积累,看看这一方面还有哪些欠缺的地方。 几年的学习,某一部门法的所有问题不一定都能搞通,这个时候,需要回忆一下,看看所选部门法有些什么基本理论问题,与所选法律毕业论文题目相近相通的一些理论问题是不是还不太清楚,扫清动笔前的一些障碍,非常必要。
对于自己运用起来还不太得心应手的一些知识,赶快抓紧时间去给予更多的关注。 理清思路,多阅读一些课外的有关书籍也是非常重要的。
例如:想写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弄清基本理论问题时,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新旧刑法关于此问题的观点,国际上各国的基本观点,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基本资料是否齐全,还有些什么问题需要和老师、同学们再作进一步的探讨。
这样,宏观上、微观上你都有了进一步的考虑、思索,拿起笔的时候不至于为一些基本的问题而再影响你写作时的思路了。 二、法律毕业论文应重视法律、法规的变化 几年法律课程的学习,学生们感到特别棘手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社会飞速发展的时期,不管是政治、经济,还是人们的思想无时无刻不处在翻天覆地的变革之中。
与此相应,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更是日新月异。法律条文的修改不断变化,给法律的学习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但同时给我们法律毕业论文的完成又提供了许多好的机会。
新的、重新探索的问题层出不穷,法律中有许多的课题迫切需要去探讨。学员在完成法律毕业论文时,对很多问题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这样,在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要注意适时、适度的去把握。切记知识的更新,关注国家法律的变化、发展。
另外司法实践也会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法律毕业论文要注意把握法律发展变化的大方向,在平时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探讨。
如果主题把握不好,就很容易使自己的论文偏离方向,导致前功尽弃,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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