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论文 资料
非婚同居者不具有婚姻关系,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基于人权的尊重,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根据您的描述,其身为该孩子的母亲,对孩子具有法定抚养义务,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即合理的扶养费。
您可以到其户籍所在地起诉她,要求其承担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2.法律如何保护非婚生子女
(一)禁止并打击一切危害、歧视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的行为。
在非婚生子女成年之前,由于生理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因此,缺乏甚至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因此,国家应以法律强制力,社会应以道德规范和舆论的力量,保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使非婚生子女真正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严厉打击遗弃、虐待、溺婴等危害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
(二)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和生父。因为只有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才能使其可能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生母或者生父任何一方的缺少,都使非婚生子女在事实上不可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出生的事实,对非婚生子女生母的确定是准确的,但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是谁,如果其生父不自觉地承认,则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予以证明和确认,如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生父。 确保非婚生子女享受到生父母双方的抚养教育及完整的亲情,以及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三)强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履行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直至该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同时,确保非婚生子女对生父的遗产继承权的实现。
3.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是检验社会法治理念发展程度的试金石,也是完善社会法治发展的重要一环,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一)建立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制度
1、确立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
所谓婚生推定制度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只需证明在子女出生或受胎时丈夫与子女的母亲有婚姻关系,且子女是丈夫之妻所生即可。以此也可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一定的改善,不至于机械地一味给予非婚生子女冠以“黑户”的帽子。对于判断婚生与否,采取出生与受胎混合主义立法例是合理的。即规定凡是在婚姻关系导存续期间出生或受胎的,均为婚生子女。
2、确立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
有推定就有否认,以相反的制度作为反向救济手段。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或者有其它证据证明子女非由夫之受胎,而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应当对提出否认人的范围、事由、否认期限和方式以及举证责任进行详细规定,便于操作。
(二)建立我国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也可以进行认领,以确定亲子关系。而未经生父认领的,在法律上就不能认为二人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由此可见,认领是确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是否有法律上亲子关系的重要依据,因此确立认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确立婚生子女的户口申报、监护与抚养制度
1、简化户口申报手续
我国的非婚生子女户口申报流程非常复杂,而且经常受到各个环节的堵卡,很多非婚生子女的户口问题一直到其学龄甚至成年后还未解决,造成了很多问题。基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考虑,必须简化程序和手续,如此还可以说是“享受同等权利”。
2、确立非婚生子女的监护制度、抚养制度
笔者认为,在明确保护非婚生子女时,自然要明确其监护和抚养问题。这是从“非婚生”到“婚生”转变的应有之义。
非婚生子女可以要求生父生母给予其相似或相近的生活条件。
此外,对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用难以落实的现状,建议建立一套政府先行垫付制度。即由政府拨款儿童福利机构或慈善会先行垫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再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返还。确保非婚生子女的正常健康成长。
4.怎样保护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与权利和利益
我国在2001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本文就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展开讨论,包括六个方面: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权利和利益的保护; 三、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制度;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私生现象产生的原因、危害性及私生准正的必要性; 五、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 六、完善我国亲子法制度。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至今未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给出一个法律上的准确定义,这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书上有了不同的定义,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有了意思相同或相近而用词又有差别的特点,比如在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指婚生子女的对称,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而在另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子女被奸所生的子女。所以说我们可以从其概念的不统一看出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还是有问题存在的,其保护的力度和重视的程度还是不够的,也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一个很好的有效保护,从而也使非婚生子女的一些问题在保护的时候无从下手,这样也会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得不到一个明确保护的地位,使其某些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法的确认和确定,所以说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的情况和环境的前提下才可能谈到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附则谈到的任何一种保护都是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和缺乏依据的。
因此我们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能够反映其自身的真实情况和符合自身特点,并跟当今社会环境相吻合的概念的时候,我们才可以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有一个更好的保护,只有这样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才可能在今后的立法和法律的修改中慢慢的变的系统化和完整化起来,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到真正的保护。 这样也便于非婚生子女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有助于非婚生子女履行自己对社会和对亲生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在年老后所因尽的赡养扶助的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权利和利益的保护 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专章规定了“父母子女间的关系”,该法以1/5的篇幅规定了以保护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的、父母子女间平等的、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之后,1980年《婚姻法》又以7条,占全法1/5的篇幅重申了前述规定, 并增加了关于子女姓氏、权利请求权及父母对子女的管教、保护权的规定。
确立了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的、父母子女间平等的、相互扶养和相互继承的新型的亲子关系。 1980年以来,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市场经济的推行,不仅带来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大改善;也带来了市场经济和物质利益关系对婚姻家庭、亲属关系的强烈震撼、冲击和渗透。一共只有37条的婚姻法早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健全完善婚姻法迫在眉睫,特别是补充完善亲子法制度更是确保父母、子女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关系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私生现象产生的原因、危害性及私生准正的必要性 (一)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情况下,我国新型的私生现象在大量增加。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和类型: 1。因事实婚姻增多,导致私生子女增多。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频繁是必然趋势。 在流动人口中,一些人不办理结婚登记而组成事实夫妻的欲望、需求比以前强烈,因社会调控力减弱,环境条件也较以往更适宜。
这些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后,其效力不为法律承认,得不到法律保护,其所生的子女当然为私生。一些人很可能因此类事实婚而成为“终生非婚同居者”,其所生的子女也成为永难准正的私生子女。
2。因婚前同居现象的普遍存在,而使私生子女增多。
由于婚龄的提高,人们思想观念更新,市场经济迫使年轻人多学知识,而人们不愿早婚。但我国青少年性成熟的年龄却在提前。
这种两极分化现象的矛盾发展,客观上导致了年轻一代的婚前同居,较以前普遍得多。 即使避孕技术比以前再高明,总不免会有私生子女出生。
3。因婚外恋引起的通奸、姘居关系增多,也使私生子女日益增多。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流动交往的频率攀升、范围扩大,人们的思想观念空前的自由、解放,道德和法律的直接约束力减弱。进而,引起了人们对自己的婚外性行为认识的模糊和分歧,婚外性关系及其生育私生子女的概率加大。
与此相对,强奸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因堕胎技术的发展会减少。 4。
人工生育技术提高,计划生育的推广,也使得一些人在婚前、婚外怀孕生育,社会上的私生子女也或多或少地因此增添。市场经济要求每个家庭生产人口时,必须根据劳动力的需求计划生育。
但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调节机制尚不完备,还需社会干预每个家庭的生育。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要求和其他法律规定不能或暂时不能结婚的。
5.研究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有什么意义
对非婚生子女进行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第一,确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亲子关系,关系到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更有利于明确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地位以及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使。第二,在现实生活中,生父或生母拒绝承认或遗弃自己的非婚生子女,致使大多数非婚生子女得不到很好的扶养照顾,从而使他们的身体发育与心理健康受到不良影响。因此,确立认领制度,以防范亲生父母逃避亲权责任。第三,认领制度的建立致使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得到确认,从而使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抚养的义务、亲权的行使、继承人的资格等方面权利义务更好的实现。
(二)有利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婚姻法》(修正案)没有规定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根据我国现行政策和司法实践,对非婚生子女生父的确认,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生父主动承认非婚生子女为其亲生子女,愿意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并通过公证办理亲子认领。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司法部公证司规定各地公证处遇有此类问题均需逐案请示。由此可见,现行法缺乏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使得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无法通过正当、便捷的法律程序确立身份关系。第二,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知子女出生或拒绝承认非婚生子女为其亲生子女的,非婚生子女或生母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但是,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单单表现在抚养费的问题上,还包括赡养、继承资格等方面诸多法律问题。所以,司法实践中这种做法不能明确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从根本上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为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充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明确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为各部门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提高办事效率,在婚姻家庭法中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是必要的。
(三)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目前农村及城市中非法同居现象很普遍,人们不在固守传统的婚姻家庭模式,包二奶、非婚同居、重婚等不良现象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究其原因,不外乎改革开放的深入、外来文化的影响、法律意识的淡薄及基层组织督促不力这几点。可一旦形成非法同居关系,其危害另人担忧。随之而来,非婚生子女越来越多的现象在我国呈现出日益增加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就是非婚生子女,这些法定意义上的非婚生子女将面临无助的境地。如果没有很好的法律保障、完善的制度,这些遭受伤害的且无辜的非婚生子女将向谁去讨说法。
参考内容:
6.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法律如何保护
近年来,同居、试婚、特别是婚外情现象屡有发生,有些人甚至视之为时髦。
由此带来的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是私生子女不断增加。由于私生子女本身是不道德行为的产物,他们的身份一般是不公开的,所以他们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护。
私生子女在法律上被称为非婚生子女,是指合法婚姻之外生育的子女。 那些通过合法婚姻生育的子女法律上称为婚生子女。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他们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平等。 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
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同样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与婚生子女一样,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对于其所有兄弟姐妹来说,有监护权或被监护权。
这就是说,在上述情况下,年幼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其年长的婚生或非婚生兄姐承担监护职责,当他们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年长的婚生与非婚生兄姐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责任。 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也负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有效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关键在于确认其身份,也就是确认谁是其生身父母。只有确认了他们的身份,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确认非婚生子女的身份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户籍登记,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去派出所上户口。 在户籍册中载明其生身父母。
②父母在社会上公开承认。 ③父母就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去公证处做公证证明。
④有直接证据证明其生父或生母是谁。比如,书信、遗嘱、音像材料等载明其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
当生父或生母拒绝承认亲子关系时,可以通过亲子鉴定的方法确认其生父母。 亲子鉴定是运用高科技手段,通过对比遗传基因来确认血缘关系的一种手段,准确率很高,已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并为司法实践所广泛应用。
7.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现状有哪些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国内外关于非婚生子女保护的立法现状 1。
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和基本的权利的保护 新中国建立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才发生变化,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修正案都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法律上的平等不等于实质上的平等,由于人们对婚外性行为的排斥,非婚生子女一直受到社会鄙视。
我国最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法条所说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
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没有过错,因此,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以下权利:(l)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2)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权。
(3)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4)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 另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根据民法第1063条的规定,无论是否有真实血缘的联络,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所生的子女即推定为婚姻关系中之夫之婚生子女,称为婚生推定。
若该子女事实上并非妻自夫受胎所生、与夫并无真实血缘关系,则夫妻之一方可提起婚生否认之诉。 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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