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的论文题目是,《谈个人所得税的改革》3000字,怎么写啊
《谈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已不只与极少数高收入者有关,而是与千千万万的公民息息相关。
我国现阶段居民收入存在地域和行业差别形成的收入差异,使全国适用工资薪金收入800元起征点有悖税法公平原则。从地域居民收入分析,沿海高于内地,东部高于西部,中心高于边远;从行业居民收入分析,高收入者主要集中于电信、金融、铁路、民航、有色、电力、烟草等行业。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项收入计税、分项扣除费用的征管办法存在税法涵盖面不足和易造成税负的扭曲问题。目前关于十个税目的规定,使许多收入难以纳入征税范围,一些收入在应税项目的认定上模棱两可。
一些单位将支付给职工的收入通过多次、多项目支付等方式,化整为零,使大部分收入低于起征点形成合法避税。从世界各国税收实践的经验分析,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属于一种较少综合性的分类所得税制,自然具有此类税制原发性的局限。
分类课征办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水平,会造成所得税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交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无法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 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大部分边际税率不适用。
根据测算,全国工薪收入者扣除800元费用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只有1%,大部分只适用5%和1%的前两级税率。我国月工资在10万元以上的人可谓凤毛麟角,月工资在4万元以上的也不多。
所以税率级距中心的第五级至第九级税率缺乏实际意义,并且40%、45%的高边际税率没有多少人适用,却使我国税制空背高税负之名。目前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都遵循扩大税基、减少累进级距的目标,如美国、巴西的个人所得税率只有2-3档。
而我国现行税制为9级,这与简化税制的改革方向相悖。从我国实际状况分析,累进税的级距定在3-5级较为适中。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实行分项差别课税,有失税法公平原则。现行税制工资、工薪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同时实行加成征收,造成税负不均。
在世界各国税制中,无论是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国家还是实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国家,对劳动所得都是同样课税的。我国个人所得税也应将劳动性所得加以合并,归为一类,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课征。
我国现行税制对扣除的规定不合理。对个人征税只有建立在“净所得”概念上才有计税的意义。
因此,为得出应税净所得,必须在调整后毛所得中如实扣除纳税人应该扣减的费用。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每个纳税人为取得相同数额的所得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所得的比例各不相同,甚至相差甚远,因而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例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
现行税制中,夫妻分别申报带有不合理性,在实行累进税率的类别中,夫妻合并申报较为公平。 另外,还有一个关于附加福利的课税问题。
西方各国的附加福利是雇主给雇员的小额优惠,一般以实物津贴形式实现。西方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一般都规定在确定征税基础时,附加福利也包括在内。
根据国家统计局估计,我国职工工资以外的收入大约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5%左右,而且没有包括职工个人受益由国家和企业支付的那部分“暗补”。目前,我国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和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公司都在给职工发放工资以外的实物福利,这类附加福利也必须计入个人所得予以课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选择 ?一?加大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完善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的现实性选择 1.针对广大纳税人纳税观念淡薄,有意或无意偷逃税款相对普遍的现象,在加大日常征收执法力度的基础上,要完善征管办法,健全征管制度,推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逐步建立法人向税务部门申报对个人支付的明细表制度和个人收入资料的传递等制度。制定对社会影响大的某些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具体征管办法,以立法形式明确纳税人、代扣代缴人、税务机关三者各自的法律责任。
逐步推行世界通用的“蓝色”申报制度,即对能如实申报的纳税人采用蓝色标记的申报表进行申报,在费用、损失和扣除方面给予更多的优惠,反之则用“白色”普遍申报方式。采用这种堵塞与疏导相结合的办法,利用如实申报,比仅采用惩治办法效果更好。
2.逐步建立规范科学的源泉控制规程。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源控制的主要作法为由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单位实施代扣,与国际税收惯例相比仅停留在浅表层次。
从长期发展看可以借鉴诸如美国、西欧等国的作法,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这样,税务机关审核了解其所得的应税收入和财产的来龙去脉就极其便利,可以及时督促其将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
3.建立有效的稽核制度和严格的处罚制度。随着申报纳税的逐步推行和税务代理制度的建立,建立有效的个人所得税稽核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在税源集中的地区要设立专门的税务所或分局来专管个人所得税。同时,要加强税务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应赋予税务。
2.求一篇关于税论文
浅析营业税的税务筹划 内容摘要: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中的 一个重要税种,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 和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发挥着重要 作用。
对营业税进行筹划,对于增加企 业营业利润,实现其财务目标,具有重 要意义。本文对于营业税的三个筹划 点进行论述。
关键词:营业税筹划征税范围 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税法规定 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 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征收的税。本文对于营业税 的三个筹划点进行论述。
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筹划 (一)对劳务发生地点的筹划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销售不动产。其中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这 种情形强调的是劳务“发生在境内”。
境内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劳务,其行为属 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境外单位和个人提 供应税劳务在境内使用的,无论其在境内是 否设有经营机构,其行为属于营业税的管辖 权范围;而境内纳税人提供劳务在境外使用 的,其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凡 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内载运出境的,属于营 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 外载运境内的,就不属于营业税管辖权范 围。
如国内某航空公司客机从日本载运旅客 营 入境,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因是“在境 外载运旅客”。反之,日本某航空公司飞机 从中国境内载运出口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 应当在中国境内征税,虽然该公司属境外机 构,但它属于“在境内载运货物出境”。
只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 税行为,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而发 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应税行为就不 属于营业税的税收管辖范围,也就不构成 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因此,纳税人完全可 以通过各种灵活办法,将其行为转移到境 外,从而避免成为纳税人。
根据此原则,运输企业将客货从我国 境外运往我国境内,或者将客货从境外的 一个地方运往境外的另一个地方,这两种 运输业务因起运地不在我国境内,所以不 缴纳营业税。运输企业可以充分地利用这 条规定,开展起运地在境外的业务,尤其 是在与我国有税收互惠协定的国家进行客 货运输业务,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再如国 内某施工单位到埃及提供建安劳务取得的 建安收入不征营业税,原因是应税劳务发 生在境外,尽管他们是国内的施工单位,但 所发生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因而避免了国内营业税的缴纳。境内保险 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也不属于营业税 的征税范围。
(二)对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划 分的筹划1.混合销售行为及划分。混合销售行 为的概念。
一项销售行为如 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 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为 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中 的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且 所售货物必须是增值税法所列的货物。
现行政策规定,对混合销售 行为的划分确定了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生 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 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视为销售 货物,不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 销售行为,则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 营业税。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 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 的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 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 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的 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必须由 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纳税人可以根据税负平衡公式进行筹 划,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平衡式为:可 计征营业税的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 率)*增值税税率-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可 计征营业税的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率 假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税销售额增 值率为R,含税销售额为S,含税购进金额 为P,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纳 税人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则增值率 可表示为:R=(S-P)/S*100% 应纳增值税=S/(1+17%)*17%*R 应纳营业税=S*5% 使两税相等,S/(1+17%)*17%* R=S*5%,解出S=34.41% 由于增值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各不相 同,故其增值率也不相同,如表1所示。即 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税 率之比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 算;当实际增值率等于营业税率与增值税 税率之比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完 全一样;当实际的增值率小于营业税率与 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
2.兼营行为的划分。营业税的兼营业务 是指以下三种情况:既经营应纳营业税的应 税劳务项目,又经营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项目或货物;既经营适用高税率的应税劳务 项目,又经营低税率的应税劳务项目;既经 营应全额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项目,又经 营适用减免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项目。
兼营业务的税务处理要求兼营的不同 项目分别核算。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非 应税劳务或货物,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 营业额和非应税劳务与货物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 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 征营业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劳务 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营业 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 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劳务项目一并按高税 率征税。
3.教育毕业论文 浅谈《税务会计》课程与《税法》课程的整合
税务会计能否单独成为一门学科,或者说税务与会计是统一还是分离,人们对这个问题仍然存在争论。目前的研究结果表明,税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统一是暂时的,分离是发展的趋势。但是,对于财会类专业人才的培养而言,税务会计知识教育应该成为其教学计划中的重要内容。
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税务会计》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与相关课程的衔接等方面确实存在一系列问题,尤其是与《税法》课程的整合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税务会计》课程教学的意义
参考国内高校财会类专业本科阶段的教学计划,几乎所有院校都不同程度地开设了税务会计方面的课程,有《企业税务会计》、《税务会计》、《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税务会计实务》、《税法》等等,这说明对于财会类专业的本科教育而言,税法以及税务会计知识已经成为其知识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对于社会需要而言,更体现出对于税务会计人才的热切需求。根据有关社会机构的调查,未来十年我国急需的13类人才当中,税务会计师居于首位。培养社会需要的专业人才是高等教育的基本任务,既然社会对税务会计人才有旺盛的需求,因此,在财会类专业教育中开展《税务会计》课程的教学就十分必要。
另外,对于大学生而言,面临就业等各方面的压力,他们也渴望摄取税务会计方面的知识。比如,报考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等资格考试,财会类专业的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都会或多或少地涉及税法及税务会计方面的知识。
二、《税务会计》课程与《税法》课程的关系
根据调查,有些高校在财会类专业教学计划中只开设《税务会计》或者《税法》一门课程,将其设为必修课或选修课;也有些高校同时开设《税务会计》和《税法》两门课程,将《税法》设置为必修课,而将《税务会计》设置为选修课;或者同时设置为必修课或选修课等等情况,并且授课学时也存在一定差异。总而言之,这些设置方案没有统一的规范。当然,各个高校为了体现各自的特色,对于同一专业的教学计划存在差异可以理解,但是,对于同一学科而言,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遵循其自身规律是毋庸置疑的。
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与技术并融汇其它学科的方法,以货币计价的形式,连续、系统、全面地综合反映、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以便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并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机关的一门专业会计。税务会计研究的既是会计中的税务问题,也是税务中的会计问题。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权力和意志的体现,属于国家法律的一个部门。
尽管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但两者之间的关联非常密切。 毕业论文网税法是税务会计的依据,税务会计是税法在会计核算当中的体现。因为纳税人的任何涉税事项在会计核算时都必须以税法的规定为依据,而税务活动也必定引起纳税人的相关资金的运动,从而在会计核算中要进行反映,这也体现了税务会计学科的边缘性。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处理好《税务会计》和《税法》两门课程之间的关系就显得非常重要。笔者认为,不宜人为分割,而应该进行整合。
4.急求一篇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论文 1500字以上
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及对策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高收入的个人逐渐增多,过去单纯的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转向多样化、多渠道取得收入,在分配上出现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过分悬殊的问题和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
不但直接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严重削弱了个人所得税对社会经济的调节、稳定功能。这是当前在税收方面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困难及问题个人所得税历经两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现代政府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并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但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面小,收入比重过低,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妨碍了个人所得税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困难及问题是:第一、公民纳税意识差,基层征收机构认识滞后。第二、个人所得税制自身的特点直接产生弊端。
第三、个人所得税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很不完善。 第四、管理方式落后,征管信息不畅通。
第五、对个人的各项所得缺乏有效的控制。第六、现行模式对扣除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合理。
此外,我国的税收征管理论相对薄弱;对个人收入调节的税制体系尚待完善,这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一定制约作用。 二、解决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对策面对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寻求对策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对个人所得税有一个完整的认识,清楚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环境和现状,立足现实,树立积极推进意识,层层深入,重点突破,制订可操作方案,确立具体的征管目标,其可分为近期和长期目标。
(一)近期目标是加大力度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堵住漏洞。就目前来看,应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申报纳税,强化代扣代缴。
二是建立并完善个人所得税专项稽查制度。三是搞好对高收入者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
四是尊重、保护纳税人的权力,优化征收机构的服务。 (二)长期目标是解决个人所得税中出现的问题。
要树立现代化的管理思想,依靠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税制体系和征管体系,这就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一支拥有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队伍,有效协调国税、地税征管,沟通内外部信息,指导税务代理;开展税务咨询业务等。
二是积极推进税务代理和计算机普及应用计算机应用与联网,保持信息畅通,达到收入--申报--缴纳--监控--体化,实现数据、资料的共享与动态管理。 三是尽快向严管重罚的模式过渡。
严管重罚是行之有效的途径,来约束纳税人的行为,减少税收流失,以增加财政收入。 四是税务部门应建立不受行政区划限制的大型信息、数据处理中心。
靠现代化的管理技术,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五是完成向综合所得税制的过渡。
逐步建立一个能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以个人、家庭为申报主体的综合所得税叙,从税制上解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上的不利区素。 六是建立完整的调节个人收入的税制体系。
国家应在条件成事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务,建立并完善调节个人收入的税制体系,避免所得税孤军奋战的局面。 总之,由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开征的时问比较晚,因此,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校收过窄,收入比重偏低、个人所得税还存在缺陷,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这就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必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建立科学的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制体系,同时还要建立一支强有力部征管队伍。
全面而有效地对个人收入进行有效地监控,从而达到不断缩小贫富悬殊,国家的财政不断增加的目的,为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铺设一块稳固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