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以《论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条件》为题的法律专业论文一篇
论信用卡诈骗罪若干法律问题内 容 摘 要随着我国金融制度的发展,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型的金融支付工具。
如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信用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已被普遍使用,当享受着信用卡带来的便利时候,信用卡已成为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极大地损害了信用卡的信用度,也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但对于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法律认定和处理,争议很大,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1997年新刑法中将信用卡诈骗罪纳入刑法典中,信用卡诈骗罪从传统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被单独列为一个新的罪名,这个改变足以体现我国司法对此犯罪行为的重视,也是我国刑法在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体现。本文通过对信用卡诈骗罪在法律实践中几个疑难问题的探讨,如:借记卡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问题、用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取款的、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恶意透支等,提出对信用卡诈骗罪几点浅见。
关键词:信用卡 金融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一 信用卡诈骗罪法律依据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直接或间接地利用信用卡去实施的骗取财物的行为,而信用卡的涵义和范围则是依据相关金融法来确定的。
1996年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1999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五条规定:银行卡分位为信用卡和借记卡。第六条规定: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备用金分为贷记卡 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必须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从以上表述可知,首先出现的是信用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后来才有的借记卡。在立法上,随着借记卡的出现,才有了二者的和称,即银行卡这个新概念。
由此而制定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从定义可知,信用卡具有该法法条所规定的全部功能,借记卡只是具有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即借记卡没有透支功能而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
信用卡诈骗就是利用信用卡所体现的信用及透支功能而实现的,信用卡所具有的透支功能被滥用后,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大于普通的诈骗罪,所以我国刑法规定把信用卡诈骗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理解刑法的信用卡诈骗罪指的是银行卡中的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不包括借记卡。
二 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需要具有如下特征: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犯罪客体、客观要件等。具体如下:(一) 主体要件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
(二)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行动目的,即行为人明知道利用信用卡去侵占他人财物是非法的行为而故意去做的。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写出本罪的故意目的性,但是比照诈骗犯罪的本质属性和该罪侵犯的客体来看,应该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之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所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而且根据刑事立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在刑法中凡是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一般都要有其对应的合法行为,所以本罪在主观方面不仅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目的主要是非法占有合法信用卡所有人的财物,所以这种犯罪行为首先是侵害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其次是以信用卡为犯罪媒介,利用信用卡所具有的业务功能实施犯罪行为,去扰乱信用卡业务的正常秩序,从而严重妨害信用卡的信誉,同时也严重妨害。
2.信用卡诈骗著作有哪些 论文需要
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预测性上具有的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学术论文也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上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讨论或学术刊物上发表,或用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学术论文就是用系统的、专门的知识来讨论或研究某种问题或研究成果的学理性文章,具有学术性、科学性、创造性、学理性。按写作目的,学术论文可分为交流性论文和考核性论文。
学术论文是对某个科学领域中的学术问题进行研究后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理论文章。
学术论文的写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衡量一个人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标志。在学术论文撰写中,选题与选材是头等重要的问题。一篇学术论文的价值关键并不只在写作的技巧,也要注意研究工作本身。在于你选择了什么课题,并在这个特定主题下选择了什么典型材料来表述研究成果。科学研究的实践证明,只有选择了有意义的课题,才有可能收到较好的研究成果,写出较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所以学术论文的选题和选材,是研究工作开展前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步,是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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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怎样写有关经济法的论文想写有关信用卡方面的,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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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诈骗罪 被引次数:7次 李卫红 文献来自:政法论坛 2000年 第04期 一、怕用卡概述 信用卡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 信用卡的基本含义是“信用”,以此凭证,持卡人就可以在暂不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先得到某项商品或服务,进行消费活动,在以 。
2。 信用卡诈骗罪理论探讨 被引次数:12次 刘远 文献来自: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0年 第06期 从理论上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司法认定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会对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研益。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 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但并未揭示该罪的内涵。用下定义的方法揭示该罪 。
3。 论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 被引次数:20次 柯葛壮 文献来自:政治与法律 1999年 第01期 是指持卡人在其信用卡帐户无存款或存款不足的情况下,通过信用卡从发卡银行获取短期、小额贷款用于消费的行为。
透支是信用卡的一大特色功能,是信用卡市场存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没有信用卡的透支功能,信用卡只能作为结算凭证,类同于支 。
4。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次数:10次 梁华仁 郭亚 文献来自:政法论坛 2004年 第01期 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根据刑法第 1 96条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利用信用卡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 ,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 。
5。
谈信用卡风险管理 被引次数:2次 刘宁辉 鲍景桃 文献来自:中国信用卡 2001年 第05期 在 信用卡业务的各个环 节中,风险管理属于核心岗位之一,它承担着规范业务操作、控制系统风险的职能,对其它工作和持卡人发挥着监督。 管理、引导、规范的作用。
在此,笔者结合在风险管理岗位上的一些工作感受和业内同仁 。
6。
浅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 被引次数:4次 刘明祥 文献来自: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 第05期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案件时有发生。 对这类案件应当如何定性,如果是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应当如何处理,还有区分这类犯罪既未遂的标准应当如何掌握,这都是理论上有待进一步研究、并且是与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的 。
7。 信用卡危机席卷韩国 被引次数:3次 何佳艳 文献来自:互联网周刊 2003年 第42期 一场信用卡危机上月末席卷韩国。
11月23日,韩国最大的信用卡公司LG信用卡公司获得韩国8家银行2万亿韩元(合17亿美元)的紧急救援,从而避免被迫宣布破产。消息公布后,整个亚洲的信用卡市?。
LG信用卡公司的股价在11月24日下跌巧%,银行类股也普遍下跌。人们对“信用卡危机”的担心有增无减。
?。
8。
信用卡诈骗罪及其司法认定 被引次数:5次 刘少莹 文献来自:学术论坛 2003年 第01期 但由于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个人信用为基础的 ,因此信用卡业务也就有其与生俱来的风险性。据粗略估计 ,在一些发达国家 ,每年因信用卡方面的犯罪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数亿美元。
伴随着信用卡的广泛使用 ,信用卡犯罪不可避免 。
9。
论信用卡风险管理 被引次数:2次 赵紫英 文献来自:中国信用卡 2000年 第02期 信用卡风险管理是信用卡业务发展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发达国家,信用卡业务的经营被视为一种产业,信用卡可以由银行也可以由商业机构发行。
经营信用卡业务的机构与普通的公司一样都是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他们对产品、风险进行全方位 。
10。
信用卡营销策略一览 被引次数:2次 田力 文献来自:中国信用卡 2003年 第08期 根据信用卡营销活动的不同特性,信用卡营销策略可分为以馈赠礼品、年费优惠、积分返利为主的价格策略 。 。
如工商银行推出2003年5月提交信用卡申请表的客户免两年年费的优惠;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对信用卡申请人也有免首两年年费的优惠措施。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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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论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理
1,使用信用卡不还款,或不及时还款银行会打电话催收(银行有TM部就是专门打电话通知,和催收)如果还款不及时,但是打你电话你一直都可以联系的上,属于信用不良,不属于诈骗。
(相反如果你不还款,不接电话,从来也联系不上,就会被认定为初级诈骗)。 2,冒用他人身份证明办理信用卡,发卡,消费,刷完卡造事人消失。
(当本人得知以后会报警,警察会查消费签名,监视录象,一般刷卡的地方都有监视器,有地方会装的隐蔽一点,但是肯定会装,装POS机有一条就是必须要有监视器。警察会查相关质料)。
3,本人刷卡额度过大,比如8张卡刷了20万,不还款银行会催收,解决方法就是和银行签协议,定个5年或10年计划每年还多少钱。这也是最后通牒。
建议,用本人身份证的时候著名“仅供办理……使用再次复印无效”。
5.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透支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
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6.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以上就是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7.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具体规定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
以此凭证,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消费,接受服务,如到商场、商店购买物品,到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享受服务等,而不必支付现金。尔后由信用卡指定消费的地点通常称为信用卡特约商户向发卡行支付款项,发卡行再从持卡人所存取的款项中扣除有关消费费用。
同时,持卡人还可以凭卡到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取现金,信用卡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更不能典当或抵押。信用卡,就其内容而言,一般应包括:(1)在卡片的正面上,应印有信用卡公司设计的图案、公司名称及信用卡名称,并有信用卡专用标志或防伪暗记;(2)用打卡机将信用卡公司的代号、信用卡号码、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内容用凸起的字码打在卡上,以便在使用时可用压卡机将这些内容复写在签字单上;已在信用卡的背面预留持卡人的签字,用之与签字单上的字体相对较。
一般还印有发卡公司诸如限用范围、支付货币种类限定等的简单声明;(3)在背面设置一条磁带,记录持卡人的有关资料与密码,以供电脑终端或自动柜员机鉴别真伪。(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
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长时限的。
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继续使用而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者发卡公司。(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
(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
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即为此项所称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8.信用卡诈骗罪公诉词撰写需注意哪些
第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也就是说对当事人具体诈骗金额的多少,需要考虑到自身所需要承担的额责任,因为只有从这样的层面来看的话,才能够真正了解到诈骗者所需要承担的罪责。同样的,也需要充分考虑到在写辩护词的时候要实事求是,对于当初诈骗金额的多少等要写清楚。
第二定罪合理,而不是减刑。 虽然说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但是有罪必须承担是铁律,如果张三第一次诈骗了一万元,那么在日后就一定会诈骗3万元甚至是更多的钱。
当事人需要为自己辩护,但是也同样需要考虑到自己的罪责,所以在写信用卡诈骗罪辩护词的时候也需要实事求是。 唯有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出发,这样才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减刑,才能够为其带来更好地构建起自己更好的人生。
相关知识 公诉词怎么写 内容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4号文件规定,公诉词应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第一,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 第二,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第三,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第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
第五,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公诉词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
格式及写法 公诉词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一)引言引言。开头先写称呼语。
如一审公诉词是“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二审公诉词的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在行文中,为了演讲的需要,可在关键地方或提醒法庭注意的地点,插入称呼语。
引言部分主要写明对法庭调查情况的简要概况。 (二)主体主体部分是公诉词写作的核心部分。
可视其不同的情况,按前面谈的二、三、四、五项内容进行有侧重点地分析、论述。这一部分写法上主要运用议论的方式,即根据已经查明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从法理上分析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从事理上分析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情理上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进而阐明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必要性、合法性和正确性。
主体部分的具体写法一般是分专题论述,每一个专题题首都冠以小标题,来作为该题的分论点。接着列举论据,摆事实、讲道理,进行分析论证。
从章法上看,每一个专题各自独立,但组合起来,却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即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角度,去支持中心论点。 公诉词的论证方法主要有事实论证法、法理论证法、因果论证法、对比论证法等。
(三)结尾最后是公诉词的结尾部分,即正文分析论证后的结束语。主要是对公诉意见总结,并就如何处罚被告人向法庭提出意见和要求。
根据审判程序的不同可相应采用如下两种行文方法: 一审案件的公诉词可写为:以上几点意见请法庭结合全案情节,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做出正确的判决。 二审案件的公诉词可写为:以上对被告人***的一审判决是否正确,被告人***上诉是否有理,阐明了我们的意见,供二审法庭合议中考虑。
最后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那么信用卡诈骗罪公诉词撰写需注意的包括了实事求是和定罪合理,而且还要态度鲜明,观点明确,立论有据,证据的分析要全面、客观。
这样有利于对案件的进一步阐述和审理。
9.谁能给我一篇关于信用卡之类的论文啊
关于恶意透支和信用卡诈骗 在我国,由于没有信用立法和实行信用制度,以致无信用而骗的行为频频发生,破坏市场秩序,而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新型又具有多发性特点的金融诈骗犯罪,1997年我国新刑法第196条将恶意透支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法定方式。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超过限额或限期,在收到发卡行催收通知后不按规定时期归还或逃避催收追查的行为。我认为,恶意透支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一定都构成犯罪,只有恶意透支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要件分析,恶意透支的主体是“持卡人”,但非法持卡人、骗领信用卡的人属于哪一类?学术界有不同观点,我认为,凡是在形式上只要是经过合法申领程序从银行领取信用卡的人均为“持卡人”,均属合法持卡人;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违反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中限额或限期透支的规定,在信用卡帐户中没有备用金或备用金不足的情况下仍继续透支,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表现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数额较大的行为。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不仅有个犯,也有为数不少的共犯,而后者较前者更复杂一些,为此,不可忽视恶意透支构成的共同犯罪。
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使用“伪造卡”、“作废卡”、“冒用卡”进行消费诈骗行为构成的犯罪,在犯罪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及其法律关系都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有所不同,应认真判断与认定,防止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恶意透支既是一个社会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要搞好银行预防,以此来预防信用卡诈骗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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