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没有关于同性恋婚姻方面的论文拜托各位了 3Q
法院积极介入同性婚姻是否会适得其反 很多支持同性婚姻进路的人担心法院一味强调平等保护同性婚姻会招来更多的反对,事实上这样的担心也不是多余的,1996年在夏威夷州通过了州宪法修正案来应对法院的判决,同年,国会通过了《捍卫婚姻法案》,此法案的目的就在于允许各州拒绝承认可能在夏威夷缔结的同性婚姻。
在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承认同性婚姻后,马萨诸塞州议会2004年3月采纳一项禁止同性恋婚姻的州宪法修正案草案,尽管这项修正案还需经过两次投票才能通过,即使通过也要到2006年底才能生效。布什总统主张修改宪法,从联邦法的高度禁止同性恋结婚;截止 2004年11月2日结束的美国全民选举和公投中,有十一个州进行了关于同性婚姻修宪的投票,并且都通过了排斥同性婚姻的州宪法修正案。
[19]所以佛蒙特州高院的审慎进路得到了比较高的评价,也就是说认为同性伴侣有权得到本州对异性伴侣所有的利益和保护,并且让州立法机关去起草合适的法律,后来州立法机关创立了“ 民事结合(civil union)”。艾斯克瑞奇认为综合这些案件的教训,有时候法院拒绝非主流的权利是为了将来更有效的实施:“延迟正义不等于拒绝正义,有时候权利踏着像小猫那样轻的脚步走过来。”
而事实上“民事结合”的弊端也很明显,同性伴侣没有办法享受联邦的权利如同性伴侣的移民权,而且不能得到别的州的承认,所以艾斯克瑞奇认为这是同性伴侣中的“隔离但平等”机制。(第198——199页)而这种不能正名的婚姻本身就体现了对于同性伴侣的歧视,甚至污名,因为生怕他们玷污了婚姻的神圣。
而作者反驳了这种担心,作者认为在联邦的意义上修宪来保持传统婚姻模式基本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很多反对同性婚姻的议员也认为这应该是一州范围内的事,刚性宪法是很难进行宪法修订的,美国联邦宪法最近一次修正案第27修正案是在1789年提出的,203年以后才得以完成。更重要的是,一旦宣布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支持反对同性婚姻的攻守位置就发生了转换: 第一次,反对同性婚姻的人不得不承认被放在了这样一个位置,即他们正在试图剥夺同性恋的基本宪法权利,这是一个很大的政治障碍,焚烧国旗比同性婚姻更不受欢迎……再也不能说婚姻绝对是两性结合是自然的不言而喻的,再也不能说对同性婚姻的倡导是一场边缘的运动。
(第204—205) 实际上这样的微妙转换也一直在暗中进行,支持传统婚姻的一方已经是在用“捍卫婚姻”这样的语调了,异性垄断婚姻模式没有受到真正挑战的国家才是同性婚姻真正的边缘化,而这种对同性婚姻的态度很类似于美国军队里对同性恋的态度:不问不说(don't ask don't tell)。要真正摆脱边缘化还是要靠时间来消磨掉各种歧视和污名,但是权利的取得有可能走的更快,在堕胎案里可以看到大众态度的复杂,当57%的美国公众认为堕胎就是谋杀,同样一半多的人认为妇女有权利选择堕胎。
(第206页)所以如果人们认为堕胎就等于谋杀还能支持堕胎权,反对同性婚姻的人也可能在实践中宽容不对任何人造成直接伤害的同性婚姻。[20]所以正如法院对焚烧国旗的保护没有阻止人们对国旗的自豪,对同性婚姻的司法保护也不会降低婚姻在美国人心中的位置,而且这将意味着法律平等保护的承诺落到了实处。
同性婚姻、后现代、中国语境 同性恋问题常常和后现代思潮相联系,后现代法学中除女权主义法学流派外,还有同性恋法学,尽管后者的影响要小一些,不过同性恋问题却不必然是后现代问题,在一本介绍美国宪法的专著里,作者在谈到同性恋问题时用的标题是:后现代的困惑?同性恋问题。 [21]而所谈的问题却主要是同性恋的非罪化、平等保护这样的同性恋权利问题,这是典型的现代性视角,而本书关于同性婚姻的论证也是典型的现代性进路,论证的指向主要是传统的保守思想,而在同性婚姻的问题上,后现代思路也是不容忽视必须要面对的。
后现代思路认为同性婚姻本身就是保守的,因为它接受了婚姻的价值,对于主流价值有着太多妥协,所以不应该是异性恋同化同性恋,而是同性恋同化异性恋,同性恋之间的性交往模式应该为人类提供更多的可能性。艾斯可瑞奇教授大致对同性婚姻意识形态的几个派别做了如下的梳理: 前现代关于自然性别角色的理论激发了虔诚的传统主义者的抗议,现代自由主义强调个人选择自由的理论是支持同性婚姻的支柱,后现代强调自由选择之上还有压迫性的文化限制,这使得他们反对同性婚姻。
[22] 同性恋问题上的后现代意识集中体现在酷儿理论(queer theory)中,这种理论反对男性和女性、同性恋和异性恋这样的二元对立,向社会的“常态”挑战,反对仅仅把婚内性关系和以生殖为目的的性行为当作正常的,每一个人的性别身份都是不固定的,流变的,这种理论不仅要颠覆异性恋的霸权,而且要颠覆同性恋的正统观念,既然传统的家庭模式固化了性别压迫,那么传统家庭价值也是压迫性的。[23]美国的性道德一直以婚内一夫一妻的生殖性活动为核心,人们担心同性恋的性规范向传统家庭模式“投降”将会使得不愿意不能够进入婚姻的群更加边缘化,所以酷儿理论拒绝异。
2.有没有关于同性恋婚姻方面的论文
法院积极介入同性婚姻是否会适得其反 很多支持同性婚姻进路的人担心法院一味强调平等保护同性婚姻会招来更多的反对,事实上这样的担心也不是多余的,1996年在夏威夷州通过了州宪法修正案来应对法院的判决,同年,国会通过了《捍卫婚姻法案》,此法案的目的就在于允许各州拒绝承认可能在夏威夷缔结的同性婚姻。
在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承认同性婚姻后,马萨诸塞州议会2004年3月采纳一项禁止同性恋婚姻的州宪法修正案草案,尽管这项修正案还需经过两次投票才能通过,即使通过也要到2006年底才能生效。布什总统主张修改宪法,从联邦法的高度禁止同性恋结婚;截止 2004年11月2日结束的美国全民选举和公投中,有十一个州进行了关于同性婚姻修宪的投票,并且都通过了排斥同性婚姻的州宪法修正案。
[19]所以佛蒙特州高院的审慎进路得到了比较高的评价,也就是说认为同性伴侣有权得到本州对异性伴侣所有的利益和保护,并且让州立法机关去起草合适的法律,后来州立法机关创立了“ 民事结合(civil union)”。艾斯克瑞奇认为综合这些案件的教训,有时候法院拒绝非主流的权利是为了将来更有效的实施:“延迟正义不等于拒绝正义,有时候权利踏着像小猫那样轻的脚步走过来。”
而事实上“民事结合”的弊端也很明显,同性伴侣没有办法享受联邦的权利如同性伴侣的移民权,而且不能得到别的州的承认,所以艾斯克瑞奇认为这是同性伴侣中的“隔离但平等”机制。(第198——199页)而这种不能正名的婚姻本身就体现了对于同性伴侣的歧视,甚至污名,因为生怕他们玷污了婚姻的神圣。
而作者反驳了这种担心,作者认为在联邦的意义上修宪来保持传统婚姻模式基本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很多反对同性婚姻的议员也认为这应该是一州范围内的事,刚性宪法是很难进行宪法修订的,美国联邦宪法最近一次修正案第27修正案是在1789年提出的,203年以后才得以完成。更重要的是,一旦宣布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支持反对同性婚姻的攻守位置就发生了转换: 第一次,反对同性婚姻的人不得不承认被放在了这样一个位置,即他们正在试图剥夺同性恋的基本宪法权利,这是一个很大的政治障碍,焚烧国旗比同性婚姻更不受欢迎……再也不能说婚姻绝对是两性结合是自然的不言而喻的,再也不能说对同性婚姻的倡导是一场边缘的运动。
(第204—205) 实际上这样的微妙转换也一直在暗中进行,支持传统婚姻的一方已经是在用“捍卫婚姻”这样的语调了,异性垄断婚姻模式没有受到真正挑战的国家才是同性婚姻真正的边缘化,而这种对同性婚姻的态度很类似于美国军队里对同性恋的态度:不问不说(don't ask don't tell)。要真正摆脱边缘化还是要靠时间来消磨掉各种歧视和污名,但是权利的取得有可能走的更快,在堕胎案里可以看到大众态度的复杂,当57%的美国公众认为堕胎就是谋杀,同样一半多的人认为妇女有权利选择堕胎。
(第206页)所以如果人们认为堕胎就等于谋杀还能支持堕胎权,反对同性婚姻的人也可能在实践中宽容不对任何人造成直接伤害的同性婚姻。[20]所以正如法院对焚烧国旗的保护没有阻止人们对国旗的自豪,对同性婚姻的司法保护也不会降低婚姻在美国人心中的位置,而且这将意味着法律平等保护的承诺落到了实处。
同性婚姻、后现代、中国语境 同性恋问题常常和后现代思潮相联系,后现代法学中除女权主义法学流派外,还有同性恋法学,尽管后者的影响要小一些,不过同性恋问题却不必然是后现代问题,在一本介绍美国宪法的专著里,作者在谈到同性恋问题时用的标题是:后现代的困惑?同性恋问题。 [21]而所谈的问题却主要是同性恋的非罪化、平等保护这样的同性恋权利问题,这是典型的现代性视角,而本书关于同性婚姻的论证也是典型的现代性进路,论证的指向主要是传统的保守思想,而在同性婚姻的问题上,后现代思路也是不容忽视必须要面对的。
后现代思路认为同性婚姻本身就是保守的,因为它接受了婚姻的价值,对于主流价值有着太多妥协,所以不应该是异性恋同化同性恋,而是同性恋同化异性恋,同性恋之间的性交往模式应该为人类提供更多的可能性。艾斯可瑞奇教授大致对同性婚姻意识形态的几个派别做了如下的梳理: 前现代关于自然性别角色的理论激发了虔诚的传统主义者的抗议,现代自由主义强调个人选择自由的理论是支持同性婚姻的支柱,后现代强调自由选择之上还有压迫性的文化限制,这使得他们反对同性婚姻。
[22] 同性恋问题上的后现代意识集中体现在酷儿理论(queer theory)中,这种理论反对男性和女性、同性恋和异性恋这样的二元对立,向社会的“常态”挑战,反对仅仅把婚内性关系和以生殖为目的的性行为当作正常的,每一个人的性别身份都是不固定的,流变的,这种理论不仅要颠覆异性恋的霸权,而且要颠覆同性恋的正统观念,既然传统的家庭模式固化了性别压迫,那么传统家庭价值也是压迫性的。[23]美国的性道德一直以婚内一夫一妻的生殖性活动为核心,人们担心同性恋的性规范向传统家庭模式“投降”将会使得不愿意不能够进入婚姻的群更加边缘化,所以酷儿理论。
3.有关于《婚姻法》的论文
视、个人隐私受保护等权利, 具体地来说, 也即同性恋者有权同普通人一样, 公平地获得学习、劳动就业、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
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同性恋者进行侮辱; 各类传播媒体不得恶意披露某同性恋者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同性恋者的资料; 第三, 由于同性恋毕竟不是婚恋关系的常态, 所以, 从人类繁衍、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 国家应在此法中设置专门的“防治篇”, 明确规定对于自愿治疗的同性恋者, 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有关单位特别是学校、军队、监管场所等也应加强防治、宣传措施, 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同性恋者的人数。至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同性性犯罪无法可依的情况, 立法机关应出台相应的刑法解释。
对于此,《反歧视法》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一篇来调整, 原因在于该法仅是规定同性恋者的民事权利义务, 并不涉及刑罚领域, 而且如果在该法中规定刑事责任, 势必削弱刑罚的统一性和威慑性。[参 考 文 献]。
4.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可行性分析及建议
3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可行性分析及建议 3.1立法的可行性 国外的许多国家已经寻找到解决同性恋的方案。
在第一次立法浪潮中有丹麦。该国在1989 年法律中规定了登记的伙伴关系,其后十年即1999 年对之又做了修改。
这种做法为其他大多数斯堪的那维亚国家仿效,他们纷纷立法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第二次立法浪潮发生在近19 年。
其中有匈牙利、法国、比利时、荷兰以及西班牙的自治区域。他们的立法产生了不同的法律规制模式。
21世纪更多的国家对同性恋进行了法律规制[10]。最典型的就是荷兰由于对其1998 年将同性恋规定为伙伴关系的法律不十分满意,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结婚制度适用于所有伙伴关系而不考虑他们性别的国家。
并且欧洲的这次立法浪潮也影响到了美国和我国。美国佛蒙特州立法机构迅速作出了反应“ 将异性结婚者享有的便利与保护扩及到同性伴侣”。
我国也再次掀起了同性恋立法的研究讨论狂潮。自此,同性恋的法制环境基本成熟。
首先,我国古代对同性恋一直都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2001 年4 月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颁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以下称《标准》) ,同性恋者已不再归类为精神病人。
《标准》的颁布不仅显示了我国对同性恋有了更为科学的认知, 而且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支持。其次, 国外诸多的立法实例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对象。
仔细地考察那些已制定法律来规范同性恋的国家的法律制度, 不难发现发现其立法模式和法律的具体内容都各有不同,这些国家的立法模式概括起来有两种形式,一是登记伙伴立法模式,不以婚姻相称,制定专门的民事结合制度或伴侣登记制度,使同性恋者在很多方面取得类似于异性伴侣的地位。二是同性婚姻立法模式,赋予同性恋者结合以婚姻的名义,使同性伴侣拥有同于异性伴侣的权利。
3.2同性恋立法建议 我国之前的同性恋相关法律问题立法主要有以下几点不足:第一,仅仅考虑与同性恋问题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切实保护同性恋者的合法利益。第二,有关同性恋的刑事立法过于模糊。
第三, 以人数比例来压制同性恋者的人权。多数人的权利与少数人的权利从人权的角度上看没有轻重之分,不能认为多数人的人权优先或重于少数人的人权,或反之。
所以,在立法上,我国必须对于同性恋者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规定:[11] 3.2.1同性恋人权立法 不管是《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还是《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公民应该享有的普遍权利。《宣言》称:“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两《公约》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人格尊严权、婚姻自由权等。其中都没有规定缔结婚姻的双方必须是同性。
这些都可以作为同性恋应该同异性恋一样享有广泛人权的国际渊源。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 同样应该实现同性恋人权立法。
首先应该确定同性恋的人权是一种特殊人权, 一方面它专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 即只有作为同性恋的成年人才享有此权利。另一方面,权利的内容具有特殊性,包含人格权,身份权和权利保障三方个面。
而婚姻自主权即人格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与其相关的配偶权,同居权等则是身份权的主要内容。应予同性恋类似于异性恋者婚姻权利中同等的权利,给予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
3.2.2同性恋刑事立法 首先要将“ 同性恋刑事立法”与“ 同性恋刑事化”区别开来。前者讨论的是与同性恋相关联的一些刑事问题, 而后者强调的是同性恋是犯罪。
在讨论同性恋刑事立法时,没必要就《刑法》的基本理论方面另做规定,适用一般理论即可。本人认为,首先需要确定同性恋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在我国,2001 年之后,同性恋就被排除在精神病范围之外,因此应该具有与其他人同样的刑事责任能力。其次,增加关于男性卖淫的规定。
虽然在实践中,我国有少数地方将提供色情服务的“皮条客”以卖淫处罚,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将男性卖淫做为犯罪写入法条。第三是将同性之间的性侵犯增加到强奸罪之中。
在我国目前的所有刑事法律中都没有关于同性性侵犯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 却有很多同性之间的强奸行为发生, 并且受害者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与痛苦很多时候甚至比异性侵害更大。
最后,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重新定义,并将同性恋者作为一种特殊主体增加其中,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由同性恋引起的破坏现有合法婚姻的案例, 但是受害者往往找不到法律依据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立法的全面性将更有助于保护人民打击犯罪。
3.2.3同性恋民事立法 准确的说,目前只有在荷兰和比利时承认同性婚姻,其他很多国家只是赋予同性伴侣不同程度的权利,并没有使用“婚姻”这一概念。在国外的多年实践证明,同性婚姻立法自身有很多难以克服的困难,例如: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到底有什么差别,若是没有差别,又为什么要区分?如何界定两个同性的同居关系和同性婚姻?如何解决涉外因素的相关问题等等?对于同性恋者权利的争取者而言,他们一方面要求内在和谐的融入到法律体系中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求社会公众像认可异性恋一。
5.大学恋爱与性行为论文,2000字
又是一年开学季,多少少男少女怀揣对大学生活的憧憬,来到陌生的城市。
他们憧憬这里的人、这里的生活,也憧憬这里的爱情。不知道你是否有所发觉,校园爱情正在悄悄的改变,学生们的爱情观、价值观也在悄悄改变。
10年来大学生恋爱和性行为的变化 中学痕迹逐渐显著: 对比十年前,大学生恋爱和性行为的特点确实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0年前中学恋爱很少,现在中学恋爱比例高。
如今大学生的恋爱很多是从中学开始,带着中学的痕迹带入大学。其中一部分人从中学开始恋爱,带入大学继续恋爱。
另一部分人在高考阶段将感情先放一段落,进入大学之后再重新开始。 性行为发生率提高 过去大学校园里的恋爱,大一很少会发生性行为,大二大三才会多一些。
而现在的大学生恋爱,大一就会发生性行为。性行为发生率提高是一个很明显的变化,有些人在中学时就已经发生性行为,大学以后只是一种继续。
大学生更成熟、更客观 现在的大学生比以前的心理要成熟。10年前的大学生像孩子,什么都不懂;如今的大学生更成熟,态度更理性、客观。
傍大款:犯错不可怕 可怕的是不吸取教训 傍大款、援交并不是冲动的行为,而是理性的选择。社会贫富差距大,大学生追求物质,本身并没有错,但是不提倡傍大款的方式,应该通过自己努力奋斗而非简单出卖自己身体。
同时,很多采取这种极端手段的学生是有苦衷的,并不都是出于个人虚荣,也有出于家庭需要。我曾经遇到过一个案例,一个从农村来的独生子女,父母生病了,没有钱医治,她很着急,为了赚钱医治父母去傍了大款。
除个别之外,没有学生愿意去出卖自己的身体。一个人在社会当中,有自己的父母,有其他的理由,不能简单说他就是品德不好。
希望媒体给予更多的宽容,给他们空间,让他们看清楚、去奋斗。 其实我们的社会有很多救助体系,当大学生遇到困难,可以去求助这些机构,或者去勤工俭学。
我们应该提倡人和人之间的帮助。 这样的事发生了,旁人或许会嗤之以鼻。
但其实这样的经历是把双刃剑,事件发生后对人生有影响,但不一定是坏影响。傍了大款、遭大款抛弃,如果通过这样事情,当事人开始抱怨社会,觉得自己无能,产生自卑心理,人生影响就是负面的。
如果通过这件事,他发现这不是长久之计、而是要通过自己的努力,也许他会奋起奋发,努力工作学习,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所以事件发生后,要看如何去应对事情,而非事情本身。
大学生“一夜情” 女生更受伤 大学生发生一夜情的比例是很难简单估计的,北京曾经对北京四所大学的大二大三做过关于“一夜情”的调查,文科、理科、好学校、差学校,结果是不同的。 大学生一夜情大多发生在网友之间,它的特点不同于社会流动人群,往往是先网恋,网恋之后再见面发生一夜情,可以说是恋爱的继续。
大学生的一夜情,在心理和生理上都是女性更受伤。当一夜过后,女生会认为自己从女孩变成女人,双方感情发生质的变化,于是会希望能进一步发展。
但是男生往往没有这样的心理准备,由此,女生就会受到伤害。 另外,大学生一夜情多发生在同龄人之间,所以感染性病的并不多,但是怀孕的例子确很多。
网络是个很好的交友方式,可以认识更多的人。但是很多大学生对待虚拟的东西太过认真,我强烈建议“网上认识的不算,见面才算”。
网络是毕竟虚拟的,千万别把网恋当成真实的恋爱,一定要回归现实。 大学生有权同居 但要思考自己有无能力 同居时18岁以上的人所享有的法律赋予的权利,他们有权利和喜欢的人共同生活。
社会不应该严加批判、认为这是不道德的行为。而应该让他们认识到,同居对心理的发展、对个人的发展、对事业的发展有弊无利,作为大学生,要学会决策、提高能力、负起责任。
在大学阶段很多人的能力还是很有限的,比如最简单的经济能力。 价值观左右一个人对性与爱的把握 大学是形成价值观的重要阶段 上大学之后,大学生会对前途充满希望,性和恋爱都是梦想的一方面。
一个是家庭梦想一个是事业梦想,不同的大学生有不同的选择。有的大学生希望先实现事业梦想再实现家庭梦想,不谈恋爱,好好学习,30而立以后再恋爱。
另一些大学生,把大学当成自己实现将来家庭幸福素养的方式,选择更生活化的方式,在大学阶段寻找陪伴一辈子的人。大学对人生影响很大,会形成一个人的家庭观、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是这种观念绝对了在大学期间做什么。
价值观决定了如何把握,我不建议过多教育他们,而更应该鼓励他们实现理想,哪怕是错了,也不应该害怕实现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6.有关同性恋的未来发展的论文
1、同性性行为是人类在走向群居生活过程中被边缘化的性行为方式之一。
虽然历经数万年的进化,但人类个体的性满足仍未完全抛弃这一性行为模式。 2、同性恋群体及同性性行为模式目前在很多地区(地球范围)不被认可的实质是:占人类多数的异性恋动摇或否认“人类有性生殖优于无性生殖”存在很大的障碍。
当然对承认此观点所带来的社会关系巨大变革的恐慌也是一大障碍。但人类的活动范围终究是要向宇宙空间发展的。
“人类无性生殖”或者“人类同时具备有性生殖和无性生殖”的能力将更有利于人类向太空发展,这一趋势将不可逆转。 3、同性恋群体要可持续发展,不仅仅只依靠由异性恋有性生殖产生的具有原始同性性倾向的个体来进行数量上的补充,还应积极承认和倡导人类进行无性生殖。
(如果你是掌握巨大财富的G,所在国家也没有明文规定不许进行人类无性生殖试验时,希望你能考虑支持人类无性生殖的各种尝试)。 4、基于目前社会形态和无性生殖能力的现状,G最好找个爱自己的女人结婚,将自己具有原始同性性倾向的基因代代传递(其实很多G就是这么做的,而且做得不露声色)。
当然根据所在国家的社会开明程度,选择单身,并勇敢正面宣传同性恋文化(注意:不只宣传极具个性张扬的同性性文化。个人认为同性性文化只能是同性恋文化的很小一部分)。
但无论在哪个地方,要做到后者,“经济高度独立”是必要的。 5、尽可能快的在开明地区中的同性恋群体中形成群体自身的主流价值观、主流行为模式和符合国情的同性恋道德底线。
只有这样才可能与异性恋群体和宗教界和谐共存。
7.《论婚姻自由》的毕业论文该怎么写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
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
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