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活中如何对待保健食品的论文提纲
论文提纲
一 保健品定义,功能性食品的定义,两者的区别与相同之处
二 保健品与药品的区别,保健品的优点,对特殊人群,如糖尿病患者等的帮助
三 保健品的市场情况,市场混乱,商家进行概念炒作,虚假广告,夸大其词
四 如何处理 1 政府,国家加大监管
2 媒体进行正确宣传,让消费者能接收到正确的营养、养生信息
3 消费者的正确对待 不盲目崇拜,不能把保健品等同为药品,不是吃的越多越好,并不是所有人都适用
这是一个粗略的提纲,希望对你有用
2.关于对人体的认识以及如何保健的论文 大概1000字
现在我主要说一下我对水果的营养价值的认识,其对人体保健的作用和科学的食用方法。
首先介绍一下水果的营养价值和其对人体保健的作用。 前几年,在英国《自然》杂志里有一篇由美国康奈尔大学刘瑞海教授写的关于蔬菜,水果与人类健康的文章,它指出:蔬菜,水果具有很强的抗氧化剂活性和抗肿瘤活性,能有用清除体内“氧自由基”,延缓人体衰老,预防多种疾病的发生。
该研究成果在世界范围内“点燃”了蔬菜与水果的消费蓬勃发展。很多营养学家和生物学家还研究出日常糊口中常见的水果的营养价值,结果令人兴奋! 而且科学家经过长期研究发现,水果汁对人体具有显著的净化功能,除了能加快血液和淋巴液的循环外,还有助于尿液,粘液及汗液的分泌。
因此,饮用果汁有助于提高免疫力,减少疾病,延缓衰老。
3.如何正确认识保健食品
正确认识保健品:
“将保健食品混同于普通食品或药品进行宣传,是一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违法宣传的惯用手段。”食药监局一工作人员表示,很多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的目的是用来治病,这是很大的错误。保健食品一般需要较长时间服用,才能对身体发挥保健作用,消费者千万不能抱有“吃保健食品能治病”的观念,以免误入保健食品消费误区。
保健食品是什么,在2005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对保健食品有明确定义,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检查保健食品:
1. 要看清保健食品的标志和批准文号。保健食品的标志为“蓝帽子”,国产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是“国食健字”“卫食健字”,进口保健食品是“国食健进字”。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可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网站查询。
2. 检查保健食品包装上是否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及其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可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网站查询。
3. 保健食品的基本属性是食品,任何保健食品(包括进口产品)都标明了特定的保健功能,应当根据自己的健康状况并在医生指导下合理选购保健食品。
4. 看清产品的包装、说明书等标识内容,产品的外包装或说明书中不能宣传或暗示具有治疗作用,否则违反标识规定。
4.求关于保健食品的论文
1 保健食品的定义保健食品或功能性食品,广义而言,是指组成人们通常所吃的膳食以外的一些非传统食品或其成分。
消费者希望通过食用这些保健食品来增强体质,改善机体生理功能,乃至预防疾病。关于保健食品的定义至今国际上尚无统一的说法,而且由于东西方文化背景的不同,对保健食品的概念也不尽相同。
我国卫生部1996年3?5日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第二条规定,"本方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而美国至今尚无关于保健食品或功能性食品的官方定义,就其含义而言,所包括的范围很广,既涉及人们所熟悉的营养素(如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等),又包括草药或其他植物中的非营养素成分。因此,人们在美国的保健食品商店中常可看到一些将营养素和草药成分合在一起的产品。
如在一个包装中有5个不同的胶囊,分别为维生素、b-胡萝卜素、大蒜油、银杏叶提取物和人参提取物。2 美国的膳食补充物健康与教育法(1994)美国没有颁布关于保健食品或功能性食品管理的专项法律或法规。
所有的食品都按照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来管理。该法规定一般食品及成分均不得申称有特殊功能;当然有些保健功能在具有充分科学证据和经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批准后是可以在标签上标示的,如叶酸可预防新生儿的神经管畸形,钙可预防骨质疏松症,但不允许申称有诊断或治疗疾病的功效。
为了明确对越来越多的功能性食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管理政策,美国国会于1994年10月25日通过一项《膳食补充物健康与教育法》。该法的主要内容如下:⑴美国国会认识到:增进美国国民的健康状况是联邦政府的首要任务;营养的重要性和膳食补充物在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方面的效益已有越来越多的科学报道;摄入某些营养素和膳食补充物与预防某些慢性疾病 (如癌症、心脏病和骨质疏松症) 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为此美国联邦政府认为在严格防止不安全或伪劣产品进入市场的同时,不应采取不合理的管理措施对优质产品的上市制造障碍;本法的最终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获得安全的膳食补充物的权益。
⑵膳食补充物的定义:包括维生素、矿物质、草药或植物、氨基酸,人们用来增加总的膳食摄入量的膳食物质,以及以浓缩物、代谢物、成分或提取物形式出现的以上各种补充物的混合物;不作为传统的食物,也不作为一餐或膳食的唯一内容;标示为膳食补充物;不包括食品添加剂;其形式可包括粉末、软胶 (囊) 和胶囊。⑶必须要保证安全,但不规定需要向FDA送审哪些安全性资料。
⑷不得申称有哪些保健功能,但某些已有充分科学证据的营养成分例外。 ⑸必须明确标示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⑹1994年10月15日以前未曾在美国上市的膳食成分称为"新膳食成分",需要向美国FDA提出申请 (包括安全性资料和用途),FDA将在收到申请后180天内作出审批决定。⑺生产过程必须按照GMP的要求。
⑻将建立一个"膳食补充物标签委员会", 以向政府当局提出关于膳食补充物标示的要求。⑼在国家卫生研究院 (NIH) 内设立一个"膳食补充物办公室"来探讨膳食补充物在保健方面的作用,以及促进膳食补充物的保健和防病作用的科学研究。
3 中国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在1995年10 月30日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颁布以前,保健食品没有纳入法制管理,试行的《食品卫生法》只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卫生部颁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不允许申称有功能作用。但实际上,我国市场上保健食品品种繁多,申称的功能五花八门,产品质量良莠不齐,消费者难以选择适合于自已身体需要的合格、对路产品。
为了扭转这种失控局面,正式的《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以及"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说明书相一致,不得有虚假"。为了实施《食品卫生法》的这些条款,卫生部于1996年3月15日颁布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并于1996年4月发出了"认真贯彻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⑴任何申称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在生产和上市前得到卫生部的批准;进口保健食品也要经卫生部批准。
⑵保健食品的审批要求是:安全、有明确和稳定的保健功能,配方有科学依据,以及标签说明书和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⑶保健食品的生产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和卫生要求,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⑷此管理办法将自1996年6月1日生效。卫生部在4月的通知中指出,自1996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为企业自我整顿和申报阶段,在此期间向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初审,初审合格者由卫生部组织评审和发证。
自199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卫生部将全面检查保健食品市场,在1997年3月31日后不再允许有未经审批或尚未申请审批的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⑸为了贯彻《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将逐步认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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