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方面的论文谁有
有 好说!!!民权刑法——和谐社会刑法的应然归宿 和谐社会构建是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命题,已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认可。
社会的安全稳定不仅是和谐社会的构成要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和谐社会要求通过各种方法,包括法律手段,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疏通各种社会怨愤,由此而获得社会的长治久安。
我国传统刑法强调的是刑法打击犯罪的作用,有罪必罚,罚当其罪。然而,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法也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镇压和打击。
犯罪是一种社会冲突,许多情况下,刑罚在表面上虽然排除了冲突所引起的社会障碍,但并未消除冲突主体的对立情绪,在有罪必罚观念指导下,被害人、犯罪人及社会间可能会产生新的冲突,同样破坏了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和谐性。刑法存在的正当性根据不能是打击犯罪,而应当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加以考证。
刑法的存在主要是为了限制与规范国家刑罚权的活动,是保障善良人权利的大宪章,也是保障犯罪人的大宪章,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刑法之目的。因此,在刑事立法与司法中倡导与推行民权刑法的观念,在当前的刑事法制的建设过程中,有着重要而深远的价值意义。
民权刑法这一概念,是李海东先生首先在我国提出的。先生根据国家与公民在刑法中的地位把历史上的刑法分为两种类型,国权主义刑法与民权主义刑法。
国权主义刑法,就是指以国家为出发点,而以国民为对象的刑法。其特点是刑法所要限制的是国民的行为,而保护国家的利益。
民权主义刑法是以保护国民利益为出发点,而限制国家行为的刑法。可以说,国权刑法等于权力刑法,民权刑法等于权利刑法。
因此,国权刑法与民权刑法中的国权与民权是两种截然相反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相互对立的刑法。国权之权指权力,而民权之权指权利。
在国权刑法中,刑法是国家单方面镇压犯罪的工具,因而刑法是用来限制公民行为的,而国家刑罚权本身则往往不受这种限制。而在民权刑法中,刑法不仅限制公民行为,更重要的是用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具有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某种契约性。
正是这种契约性,使民权刑法获得了正当性,使民权刑法建立在宪政基础之上,使民权刑法作为法治国刑法在性质上根本区别于专制社会的国权刑法。 一、我国刑法中的国权主义色彩 中国传统社会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权力至上的专制统治以及家国一体的宗法社会, 其刑法文化必然是强调秩序的维护以及对以君权为代表的统治权的绝对尊重,刑法只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
在传统观念下,国家本位、权力崇拜意识根深蒂固,一方面,大一统的中央集权与行政化的社会禁锢着人们的头脑;另一方面,国家主义导向政治文化盛行,使得传统刑法观念只能是权力本位性的刑法。在权力本位性刑法观念下,把刑法作为强化国家权力的手段,国家利益、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了维护两种绝对利益可以损害甚至牺牲个人利益。
在这种状况下,个人权利往往受到诸多限制甚至剥夺,而国家权力却可能得到膨胀与滥用。 新中国成立以后几十年里由于社会结构的单一,传统文化的惯性,人们的刑法观念仍然是社会保护观、刑法工具观。
在这种一元的社会结构中,政治国家占据着垄断地位,对社会进行全面的控制,公民个人自由与权利长期受到压抑与压制。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与政治进一步结缘,成为阶级斗争的专政工具,强化了它的社会保护机能,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则被忽视甚至漠视。
有学者形容说:“以暴力镇压为主要功能的刑法,成了历代刑事立法的共同特征,并构造了中国刑法的主体形象。” (一)在立法上,最直接的反映就是刑法典关于刑法任务的片面规定。
我国刑法的任务概括起来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八个字。既然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罚世轻世重”的古训就成为了影响我国刑法立法的重要因素。
在整体刑罚量仍然偏高的情况下,重刑主义进一步加重了刑罚。重刑是超出犯罪的量给予的刑罚量,直接导致犯罪人对刑罚的冷漠和无视。
刑法投入过量刑罚,说明没有考虑犯罪人的人权,而仅仅关注到个别预防的效果,还在以国家威权主义为特征的刑法思路中绕圈。 既然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那么就应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尽管罪刑法定已是我们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刑法分则中的“其他、等”刑事堵截条款给了我们刑事扩大解释以巨大的空间,让罪刑法定的意义大打折扣。刑事立法中这种偏重社会保护机能而忽视人权保障机能的价值取向,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不注重保障人权的消极现象。
(二)在司法领域,我国司法机关长期以来一直以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为自己的唯一使命。 事实上,在现代社会,司法是与立法、执法互有分工又互相制衡的一种国家职能。
刑事司法只有在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的同时,严格依法保护被告人的人权,才能实现最大化的社会正义,实现司法裁判法律纠纷、提供法律救济、维护社会公正的应然。刑罚权是和平时期最重要的国家权力之一,国家权力受到制约,首当其冲的就是国家的刑罚权受到制约。
尤其在刑事诉讼。
2.一篇关于法律毕业论文急需一篇法律毕业论文(原创)
毕业论文的写作建议 写作毕业论文是开放法律专科学生学完专科阶段课程后的—项重要任务,也是最后的综合考核与检验。
所以每位同学都必须在思想上认真重视。并作好充分准备、然后按照有关要求、积极撰写并按时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
现将有关的三个问题简要说明如后。 首先,要明确写作毕业论文的目的:在教师的指导下,运用已学的知识、独立进行科学研究活动,学会分析和解决学术问题的方法,锻炼撰写论文、解决某一学术问题的能力。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刻苦钻研,积极探索,绝不可马虎应付,草率从事。以致最后不能按时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或者虽然草草交卷,也因质量太差,不能达到基本要求。
被评为“不及格”,从近几年的毕业论文写作情况来看,也证明了这—点:明确写作目的、端正写作态度,是首要的—条。绝大多数的同学都能认真写作,按时完成,并取得及格以上的成绩;有些还有创见,有新的突破。
并且有理有据。论证严密,取得良好甚至优秀的成绩。
但每批申报撰写毕业论文的学生中,都有很少一些人由于重视不够,掉以轻心,开始时不抓紧,临到规定交卷时间匆忙急赶,有的仍无法完稿;有的勉强应付交了卷仍然是不及格。这是值得学生注意的。
希望同学们一定要从开始就十分重视、始终认真对待,这样才能按时按质完成毕业论文写作,并通过艰苦的写作过程得到很好的锻炼与提高。 其次,要注意写作与研究办法,有些同学虽然态度认真,但成绩并不理想。
这是由于治学方法尚存在问题。例如:毕业论文怎么选题、确定题目。
这一步就要好好考虑。—般讲,由于许多学习者工作繁忙,对于学术问题平时积累、思考不够、所以选题切忌太大、不要面面俱到。
力求从自己的实际出发 选择适合自己原来的学习基础(过去看过—些有关的书刊。有些兴趣和体会等)和工作情况(如有的同志本是从事司法实践工作;有的是关注社会和各种法律现象等),并且所选论题具有研究的价值或现实意义。
论题口子不要开得太大。选题可以小一些,又应是有可能深入探讨研究的问题。
例如研究某个法理学问题,包括我国现行的法律教育机制,不必全面论述,可以从其某个方面切入,深入探讨。这样也可以避免“人云亦云”,照着前人的论著来写。
题目选定后,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是认真阅读和掌握第一手材料(包括原著及参考文献)、有的同学还没有怎么认真看完基本材料,就照着别人的论著观点,动笔写初稿了,这样是无法提高写作水平的、更不可能提出新的见解,希望同学们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从最基本的做起,广泛收集资料,读懂读通原著原作品,理出头绪,提出自已看法,先写出提纲,经导师指正后,再动笔写初稿。 如果急躁求快、简单从事、几天就草草交卷,结果是“欲速而不达”。
在写作过程,同学们既要自己开动脑筋,探索思考、又要主动与指导教师多加联系,如有疑难或不明之处,及时与导师联络,争取答疑、指导,这样就可以少走弯路,按时保质充成写作任务,切忌离开指导教师,自己“闭门造车”。 当然也不应事事依赖导师。
再次,在毕业论文定稿过程,除了反复修改,力求文字表达通顺、结构完整、内容充实、论证周密充分以外、还应注意毕业论文的规格、规范要求;例如:论文中所引原文(包括所评论的某部作品的原文和所引用的别人的论著的原文与数据等)都要注明出处(某人所写某书、某篇论文的出版单位或发表的刊物名称、时间等)。 另外,在写作过程。
曾参考的文献书目也应列出主要的,几本(篇),以表负责与所论有据。讲到参考前人的论著。
是写作论文的必要准备,以了解在这个问题上前人研究的情况和已达到的水平,及尚有待深入的问题,这是为了在前人的基础上求得进一步的开拓、发展。但写作毕业论文切忌照搬前人的论述,“人云亦云”;如果成段成篇照抄他人的论著来应付交卷,那就违背了学术研究的最基本的道德原副,成为“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严重问题。
所以,写作毕业论文一定要始终体现良好的学风与学术道德规范,千万不要抄袭别人的科研成果,改头换面,装成自己的论文送交上来。这种情况虽属极个别,但也需要提醒在前,以免一经查出,严加处理,后悔不及。
总之,开放教育法律专科阶段毕业论文的写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也是一项艰苦的脑力劳动。 只有认真付出心血,踏踏实实按照规定的步骤来做的考生,最终才能取得好的成绩。
3.毕业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也很简单,关键在于你的阅历和组织材料。
针对你所学,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选取最能体现所学专业、最具有时代感、最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论题; 2、论文的题目范围尽可能小些,从大处着手,论点正确、新颖,论据充实,论证完整,在论述过程中做到理论与实际结合,叙述条清理顺,有自己的观点与感想,语言平实而情真意切。 3、结尾要与开头相照应,要对自己的观点作个明确的概括。
一般的模式为: 1、开头说说论题的意义与重要性(或作用、地位); 2、正文论证充分; 3、结论简明扼要。
4.我求一篇6000字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请帮助
论公民身体权及其民法保护 CAJ原文下载 PDF原文下载 【作者】 杨立新. 【刊名】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4年06期 编辑部Email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 ASPT来源刊 CJFD收录期刊 【聚类检索】 同类文献 引用文献 被引用文献 【摘要】 论公民身体权及其民法保护杨立新一、身体权是否为公民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我国民法理论和实务中,对于身体权是否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通常持否定态度,只承认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认为身体权为独立的民事权利。
少数人认为身体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为公民所享。 【光盘号】 ELAW9407 论文还有,需要的话联系我,通过链接下面的地址可以找到,查看个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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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求一篇大学生的党课结业论文
高级党校结业论文时光荏苒,一个月的高级党校培训结束了,我受益匪浅。
在一次次的聆听与领悟中,在一次次的小组讨论中,我不断加深对共产主义的理解,以及对共产主义信念的更加坚定。同时我也在内心深处默默地立下誓言:我一定要做一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员。
因为我来自人民,同时也深爱着人民。说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党历来重视,这是我们的宗旨,我想这也是我们党成功领导人民取得一系列举世瞩目成果的最根本经验。
我们党在党章第一章明确列出:“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而在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中,也提到“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这些是革命先辈们用鲜血和汗水总结出的执政经验,告诫并让我们铭记:我们共产党员来自人民,我们要做人民的公仆,要时时刻刻为人民的利益着想。
这些也是党章对我们党员的明确定位,我们也是劳动人民中的一员,我们更多的是应有一种责任感。只有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崇高理想作为入党的唯一动机,才能在党的道路上越走越近,越走越快,才能真正领悟和实践“组织上入党一生一次,思想上入党一生一世”。
《荀子》上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唐太宗李世民认识到了这一点,因此才有了人民生活和谐,国家国力强盛的贞观之治。而同时当我们回想每朝每代灭亡之时,每每都有农民起义,是的,人民都对你不满了,你如何还能继续你的统治呢?我们党正是吸收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的教训和自身的实践经验,才从一开始并将永远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提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可以这么说,我们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一部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历史:经过几十年的残酷斗争,党带领我们推翻了三座大山,解放了全中国。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此后尽管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中国共产党最终还是找到了改革开放这条强国之路。
正像一首歌里说的那样:我们唱着东方红,当家作主站起来;我们唱着春天的故事,改革开放富起来。今天,我们加入WTO,我们进行“西部大开发”,中国共产党正领导着全国人民疾驰在一条通向富强、民主、文明的大道上。
奥运会,世博会的成功举办,一次次的向世界展示一个强大的,蓬勃发展的中国。我们中国共产党正是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取得今天的执政成果的。
然而这些是无数先进的党员同志们呕心沥血,用生命经营的结果。“他心里装着全体人民,唯独没有他自己”,这是焦裕禄的写照,也是每个党员应该学习并用来要求自己的标准。
要做到这一点,说实话,真的是一点都不容易,但是既然我们选择了入党,我们就选择了为党为人民奉献自己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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