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毕业论文5000字

1.问

当代婚姻道德问题浅议摘 要】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道德与现代文明,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在不断碰撞。

在碰撞的过程中,婚姻关系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使人们对婚姻失去信心。因此,必须对目前的婚姻有个正确的认识,从分析当代婚姻状况入手,针对当前婚姻出现的新问题,探索其原因,提出婚姻道德建设的内容及途径。

【关键词】 婚姻问题;婚姻道德建设;内容和途径一、当代婚姻状况尽管从总体上讲,我国婚姻关系比较稳定,现代文明的婚姻观念占主导地位,但是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不少问题。过去,婚姻家庭是一种高稳定的社会关系形式,婚姻家庭制度对每个在婚个体都有很强的约束力,离婚、违法婚姻、替代婚姻、性错位等只是小概率事件,并未构成众所瞩目的社会问题。

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婚姻家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在对待婚姻家庭问题方面,我们的选择呈现出价值多元化的特征。

婚姻的神圣性开始受到怀疑,婚姻关系变得飘摇不定。其主要问题有:一是婚外性行为增多。

它主要表现为重婚纳妾、姘居、婚外恋等等丑恶现象。近几年来这种现象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呈蔓延趋势。

据调查统计,近三年来,广州市向妇联投诉丈夫重婚、姘居或其他婚外性行为的个案,呈逐年上升趋势,1998年168宗,1999年246宗,2000年1-9月401宗,比1999年同期上升43.6%。据江苏统计,2000年全省县以上妇联接待离婚投诉4458件,其中因丈夫有第三者、婚外情、包二奶等情形的近1500件,占1/3左右。

这种情况的存在和蔓延,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败坏社会风气,冲击一妻一夫法律制度,造成大量家庭婚姻破裂、解体,离婚率离上升,影响社会稳定;二是家庭暴力事件呈上升趋势。1999年,中国科学院的调查表明,在全国,妇女遭受家庭暴力高达30%。

2000年北京民意调查所统计称,33.9%的家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特别在离异者,强度教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1]。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地伤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也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极易导致婚姻破裂;三是离婚率不断上升。自从1950年开始贯彻第一部《婚姻法》,出现全国离婚115万多件的高峰以后,中国离婚数一直稳定在每年递增4万对以上的速度迅速发展[2]。

据统计,1980年,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件数为27.2万件,1990年为34万件,1999年高达119.9万件,比1980年的27.2万件翻了两番多,平均每年增长8.1%[3]。离婚家庭的子女所承受的消极后果是客观存在的。

离婚对子女的生活安排、心理素质、学习成绩和品德行为都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尤其心理创伤较明显,而离婚也给夫妇本人带来了消极后果。总之,目前我国婚姻家庭总体上是稳定、和谐的,但是它所出现的新问题也使我们的婚姻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考验。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婚姻关系问题处理不好的话,它会影响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二、当代婚姻问题的原因分析导致婚姻问题的具体原因很多,但是从大体上来讲,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爱情的脆弱传统婚姻作为一种制度,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它严重的压抑了人们的感情。在这样的婚姻里根本没有爱情可言。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大妇女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在不断的提升,男女的交往也不断扩大。这就从根本上废除了包办买卖、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的旧制度和旧道德,从而使人们的婚姻观念就从根本上发生了改变:由昔日的“婚姻者合二性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续后世”的义务婚姻转向今日的满足人的感情需要为基础的爱情婚姻。

我国现行的法律和道德以及现实的文化观念都确立和认可爱情在婚姻里的主导作用,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已成为现代的主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进步,爱情将越来越成为婚姻考虑的因素。

但烦琐的家庭生活中,爱情不可能像热恋是那样有激情,甚至会慢慢的消逝。于是在面对婚外情感的诱惑时,人们常常会迷失其中,无法用理性来引导它。

这最主要就是导致婚外恋问题。2、性的解放的负面后果在父权绝对统治的社会里,男子把妻子和儿女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男子对妻子的贞操要求严格得无以复加,因此只有婚内的性行为才受保护的。

并且由于生产力落后,科学技术不发达,人们崇尚性禁忌,于是性就成为不能公开的私事,性与性交被看成是肮脏而堕落的。性作为人的自然本能被压抑了,性只剩下生育的功能。

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几千年来的性禁忌和婚姻中生育对性的垄断局面,逐渐被性解放和计划生育技术的进步所打破。性的非生育职能得到认同,性快乐的价值在不断的提升。

但是由于封建几千年对性的压抑,导致了人们对性不能客观正确的认识,因此在性的解放过程中有些人受西方“性解放”“性自由”的思潮影响,片面追求性享受,出现了许多婚外性交易行为。如重婚、纳妾、嫖妓等等,破坏了婚姻的平衡。

列宁指出,在私生活中的放荡不羁是极端有害的,它白白地耗费人的精力,并使之脱离革命斗争。人们在私生活中的放荡不羁,必然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因为轻浮的。

2.急 婚姻法小论文3000至5000字 表明出处

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与妇女权益保障 杨大文Yang Dawe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China 100872 【专题名称】妇女研究 【专 题 号】D423 【复印期号】2009年02期 【原文出处】《中华女子学院学报》(京)2008年6期第11~15页 【英文标题】Legislation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and the Safeguarding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Policy 【作者简介】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所长,曾任1980年婚姻法、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组成员。

在修改婚姻法的前期工作中,任专家试拟稿起草组召集人。(北京 100872) 【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之初,1980年婚姻法正式颁行。

这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当时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的。2001年这部婚姻法再次得到修正。

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对此立法进程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加审慎而理性地把握未来。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marriage law was formally issued and executed in 1980. This marriage law was established on the foundation of marriage law in 1950, according to the experience and new problems which appeared in the family domain. In 2001, this marriage law was revised once more. It can be said tha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in marriage law has made great progresses. Research on the legislation of this law is helpful for us to face the future carefully but rationally. 【日 期】2008-10-25 【关 键 词】改革开放/婚姻法/妇女权益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marriage law/women's fights and interests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08)06-0011-05 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间,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妇女权益的保障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就法律层面而言,涉及各有其特定调整对象的相关法律。

本文仅就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做一些简略的回顾和评述。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我们应当在现行法的基础上,探索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机制的途径和方案。

一 1980年婚姻法的起草始于改革开放前夕的1978年冬,该法是在1980年9月10日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的颁行,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安定团结、妇女解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在拨乱反正的历史背景下,它的问世,使在“文革”十年中遭到严重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是全国妇联率先倡议和推动的。

在1978年7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上,来自各地的代表共商新时期的妇女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计。关于婚姻家庭领域的情况、问题和对策,是这次大会的主要议题之一。

代表们提出的修改婚姻法、制定新婚姻法的建议,反映了广大妇女的共同愿望。会后,以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同志的名义,向中央报送了《关于再度建议修改婚姻法向中央的请示报告》①,根据中央的批示,同年11月成立了由全国妇联牵头,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修改婚姻法小组,下设办公室,随即启动了修改婚姻法、起草新婚姻法的前期工作,在修改婚姻法小组的领导下,起草了六次新婚姻法的草案,后期工作则是由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完成的。

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改和补充,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关于总则、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等方面的修改和补充,此处不拟评述。

关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问题,该法是通过几种不同的方式加以规定的。一是有关男女两性平等共享的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

二是有关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规定。三是某些规定虽然同样地适用于男女两性,但就其实际针对性而言则有利于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

笔者认为,1980年婚姻法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可以通过以下数例加以评析。 1、关于男女平等原则 1980年婚姻法重申了1950年婚姻法中的原则性的规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新法将原法中所称的男女权利平等,改称为男女平等。这个看来似乎很细小的提法上的差别,过去往往被人们所忽略。

两字之差,其中实有深意存焉。男女权利平等是指两性法律地位平等或机会平等,立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或结果的平等。

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不仅要有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的规定,还要有根据实际情况促进两性在事实上平等的规定。男女权利平等和男女平等这两个提法,前者不能包容后者,后者则是可以包容前者的。

这个提法上的修改,是对男女平等在认识上的深化,对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乃至其他权益,都具。

3.求一篇关于婚姻法的论文.3000字左右.

好的,给你弄了一篇,不能出版哦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简析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复杂、牵扯的利益越来越广泛,所以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甚至于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风貌。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倍受关注。

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种规定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又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

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也应平等的承担清偿责任。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共同债务的承担。

(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

4.谁能帮我写一篇关于婚姻家庭法的毕业论文8000字左右 谢谢《

今天儿女结婚,最好提醒当事人,你们结婚的目的何在? 如果是为了两个人相爱,这个婚姻是非常脆弱的。

为什么呢?到哪一天不爱就完了。他的婚姻寿命也就死亡了。

这是最危险的。今天社会离婚率为什么这么高,就是结婚的目的错了。

至少结婚的目的是有共同的愿望、共同的志愿、共同的生活目标,这样它才能维持长久,这必须要考虑到的,所谓是志同道合。双方的兴趣相同、志愿相同,在社会上愿意从事某一种行业,有这样相同的志趣,维持这个婚姻就会久一点。

这是在现实状况之下,讲道义,说不上了,道义现在没人懂啊。 所以希望这个小孩婚姻美满,必须提醒他不能够纯粹为感情。

要为前途,要为事业真正找到志同道合、互相帮助,这样的结合,比较上好一点。 恋爱与婚姻 净空老法师 未结婚前,所看的对方很好,看到对方很可爱。

一结婚之后,天天看毛病,看这个也不顺眼,互相都看不顺眼。好!搞了几天离婚了,成什么话呢?你要懂得佛一句话:“永远保持”专看对方的好处,专记对方的优点。

对方的不好、缺点,通通不要放在心上,忘得干干净净,你的夫妻才百年偕老,一辈子和爱。所谓家和万事兴。

你这一念间,这个讲关系最密切的。把这办法用在一家,家庭美满;用在社会,社会和谐;用在国家,国家团结;用在世界,世界和平,这是“宝珠”。

这个我们不能不学,学会了家庭美满,身心愉快,你就过着佛菩萨的生活。明白了吗? 净空老法师开示: 从前的婚礼非常繁杂,为什么要这样子繁文缛节?就是告诉你结婚不容易,千万不可以离婚。

你这个家好,国才好,家是国的基础根本。 结婚,这不是你们两个人的事情。

说实在地,社会的安定,国家的兴衰,与你结婚都有关系,因此草率不得,要慎重其事。 1 俗话说得好:“不是冤家不聚头。”

2 世间人迷惑颠倒,年轻相爱、恋爱,爱得不得了,没几天就要打架,要闹离婚,搞得焦头烂额。可见得当时谈恋爱的时候,甜言蜜语全是假的。

3 谈恋爱的时候,那些甜言蜜语不是真的,你不把它当真,那你就有智慧了。你要把那些恩恩爱爱都当真的,那叫迷惑颠倒! 4 与世间人往来,大家不要对人太信任;太信任对方,那是你愚痴,是你迷惑颠倒,没有那个道理的。

5 没有一个靠得住的,世间人的心一天到晚在那里变,一天到晚胡思乱想,今天说给你爱,明天就跟你分别,分手了。 6 你要晓得世间人心不真,他心是假的,都是假的。

说得再好,姑妄言之,我们也姑妄听之,不要认真,你认真决定要上当。 7 不管人给你讲什么话,不要信以为真,就很自在了,信以为真那你就要吃大亏,要上大当!假的,统统是假的。

8 不要说别人对我们的感情,我们要觉悟,逢场作戏,不要当真,我们自己对别人也是假的。今天跟他好了,明天又恼了。

9 世间人,虽然你们觉得爱很可贵,但都是假的,虚情假意,不是真爱,是假爱。爱的时候结婚了,过两天听说又离婚了,那不是真爱,它会变的! 10 好得不得了的时候结婚,结婚十几年,小孩都养几个了,还要闹离婚,反目成仇,可见感情这东西是假的,不是真的。

11 现代夫妇的结合是感情、是迷惑,不是理性的,不是为了一生当中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共同的方向而结合的,因此离婚率就非常之高。 12 如果没有小孩,离婚还好,如果有小孩,受伤害最大的是那些无辜的孩子,这些孩子将来长大,他没有感受到家庭的温馨,没有父母之爱,他的发育、他的长成就不是正常的。

13 父母离婚,小孩变成单亲,从小他就有个很不正常的心理。他没有爱心,心里面是忿恨,这样的小孩长大,岂不是变成社会问题? 14 离婚这个罪业相当重,特别是有儿女,儿女变成单亲家族,这个对他的伤害非常非常之重,做父母的人没有想到。

15 离婚的罪比什么都重,如果夫妇之间彼此伤害,甚至于还有谋杀的案件发生,那不是造地狱业是造什么业? 16 从前的婚姻是道义,现在的婚姻是乱爱,把伦理道德全部都破坏了。基础动摇了,社会哪有不动乱的道理? 17 今天社会动乱,每个人感觉得身心不安,真正原因在哪里?你每天在报纸上看,离婚率这么多,这怎么得了! 18 教育里面,圣贤教育,最重要的教育、基本的教育就是伦理的教育,伦理里面的核心是夫妇,有夫妇才有父子、才有兄弟、才有君臣、才有朋友,这怎么能疏忽?但是今天世人普遍疏忽,不晓得这个道理。

19 从前夫妻讲“恩爱”,现在没有恩,也没有爱。现在这个社会讲什么?讲利,争利、纵欲。

仁义道德没有了,恩义情爱也没有了,社会怎么会不乱? 20 尤其是现在,男女婚姻非常淡薄,离婚率高。离婚之后,你怎么能对得起你的儿女?你要知道,你的儿女所受的伤害多大? 21 他受伤害,身心发育不正常,将来危害社会、危害国家;换句话说,你就害了国家、害了社会。

22 现代的社会,离婚率非常之高。你只看到这个社会离婚率高,这个国家快要亡了,就好像看一个人,这个人身上的细胞,许多细胞都坏了,这人快要死了。

23 这一个社会里面离婚率超过百分之五十,准死无疑。我们中国古人讲,“家不家,则国不国”,这不是开玩笑,不是儿戏的事情。

24 由此可知,轻易离婚的夫妻,两个人都会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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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有个书生,和未婚妻约好在某年某月某日结婚。

到那一天, 未婚妻却嫁给了别人。 书生受此打击, 一病不起。

这时, 路过一游方僧人,从怀里摸出一面镜子叫书生看。书生看到茫茫大海, 一名遇害的女子一丝不挂地躺在海滩上。

路过一人, 看一眼, 摇摇头, 走了。又路过一人, 将衣服脱下,给女尸盖上, 走了。

再路过一人,过去, 挖个坑, 小心翼翼把尸体掩埋了。 僧人解释道, 那具海滩上的女尸,就是你未婚妻的前世。

你是第二个路过的人,曾给过他一件衣服。她今生和你相恋, 只为还你一个情。

但是她最终要报答一生一世的人, 是最后那个把她掩埋的人,那人就是他现在的丈夫。 书生大悟。

和一个人牵手的时候,就以为会是一生一世的相守。 等到隔着太长的一段心路望回来,才惊讶的发现, 虽然彼此都那么熟稔的活在彼此的身边, 却连相互述说的欲望都已经没有。

是的,冷眼旁观着,彼此都在不知不觉中成了河川。 而河川,永远都只会觉得是对方这座桥在走。

前世,究竟是谁埋的你? 金岳霖找到了林徽音。他用一生的孤独来回报林这位前世埋了他的人。

徐志摩找到了谁?“我将于茫茫人海中访我唯一灵魂的伴侣, 得之,我幸;不得,我命。如此而已。”

这是他在追求陆小曼时说的话。 他轻轻的从林徽音的身边走了,正如他轻轻的来,他轻轻的挥手, 没有带走林身边的一朵云彩。

为了满足陆奢靡的生活, 他频繁的往来于南北授课,在碧蓝的天空中, 他把他34岁的生命回报给了前世埋他的陆小曼。人们从奈何桥上匆匆走过。

孟婆说:“行路的人,喝碗孟婆汤解解渴。” 口渴的人心急的喝了。

于是,那个前世埋他们的人,在他们头脑中渐渐模糊了。 他们开始惊惶的四处张望,妄图在茫茫人海中寻找今生的爱人。

众里寻它千百度,蓦然回首, 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其实,你拉起她的手时, 就是前世残存的记忆在提醒你了,前世埋你的人, 就是你身边与你相濡以沫的爱人啊。

月光下的大海,泛着粼粼的波。 朋友说,和你的爱人去看看月光下的大海吧, 在大海的最深处,也许就藏着你前生的记忆呢。

我在屏幕前轻轻的笑了。 三生石上的旧精魂,真的不是一个美丽的传说么? 与前世埋过我的爱人,携手在银色的沙滩, 那该是今生最完美的一种幸福了吧。

我从奈何桥上走过。孟婆说: “行路的人,喝碗孟婆汤解解渴。”

不,不不,我不喝, 我宁愿在忘川河边忍受水淹火炙的磨折, 我也要留些残存的记忆好让我在来世拉起你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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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实施后问题研究摘要: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一部法律的出台也毫不例外地适用这一客观规律,《婚姻法》从其为解决婚姻家庭纠分产生时起就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得到修改和完善。

可以说,现行新《婚姻法》是弃其糟粕,取之精华,但社会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在实施过程中,新《婚姻法》的不足逐渐显露,弊端暴露无遗。关键词:新婚姻法;无效婚姻;离婚救济;姘居;共同侵权2001年4月28日,我国新《婚姻法》的诞生。

随社会发展,新法在实施中渐渐暴露出其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一.关于无效婚姻的问题在新婚姻法实施以前,由于我国没有确立无效婚姻制度,因此,也就没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或诉权问题。

修订后的婚姻法尽管对无效婚姻制度有所规定,但是,对无效婚姻请求权主体和提起请求权的程序问题仍缺乏明确的规定。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其基本出发点是保护未达法定婚龄者、患病者等弱势群体。

但其规定的初衷却可能因其关于请求权人的规定而不能达到。该司法解释第7条第2项关于“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的规定,直接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相矛盾。

依该司法解释第7条第2项的规定,只有“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才有权提起婚姻无效的诉讼。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第5条明确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而在现实生活中,欺骗、唆使或迫使未成年人或未达法定婚龄的人缔结婚姻的,多数是他们的父母,特别是在早婚早育现象严重的农村地区,婚事由父母决定、操办的占极大比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却把提起婚姻无效诉讼的主动权交给了他们,显然与法律禁止未达法定婚龄的人结婚的目的恰恰相反。

如果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在发现严重欺诈、谎报的年龄相差太大或明显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情况下却无权提起无效诉讼,而未成年人本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又是这种婚姻的始作俑者,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就在实际上无法真正贯彻实施。其次,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在立法理念上还停留在制裁的层面上,致使立法忽视了对善意一方或弱势一方的必要保护,忽视了婚姻所具有的事实先行的特性。

在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上,一律简单地宣告“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符合逻辑,但却不可避免的忽视了法律对无效婚姻中生活困难一方及无过错方的利益保护。因此,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在宣告婚姻无效时,赋予生活困难的善意一方有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的权利;赋予无过错一方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时,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再次,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着相当大的纰漏与不足。此次修订法选择了二元论结构,选择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并用的立法模式,但将可撤销婚姻列为附属地位,仅适用于胁迫一种情形。

实际上,就缺乏结婚的合意这一私益要件所成立的婚姻而言,至少还应该包括欺诈婚②。而且,未达法定婚龄的早婚、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而缔结的婚姻也应该划归为可撤销婚姻范围,因为这些婚姻只与私益有关,应该给当事人留下选择的余地,由当事人本人决定是否要求已经缔结的有瑕疵的婚姻被撤销。

按照民法原理,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应当自始无效,仅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许可受训还以方予以撤销。这不但可以体现法律对已经发生的身份事实的宽容,也更加符合婚姻关系作为基本民事关系的实质。

目前的规定尽管对构成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要件等有所区别,但其效力却是均为自始无效。这大大降低了将二者区别的意义。

传统上,违反公意要件的是无效婚姻,其效果严厉,除当事人外,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无效,而且为自始无效;违反私益要件的为可撤销婚姻,其后果显然要宽容的多,由当事人自行请求,且是从宣告撤销之日日无效。而且按照现有的规定,对被胁迫结婚的一方当事人相当不公平。

受胁迫结婚的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婚姻时,其婚姻自结合之日起无效,结合期间的财产不是共有财产,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受胁迫结婚的一方当事人本来就是受害者,尽管撤销婚姻使其免受胁迫婚姻之苦,但自其结婚至撤销这一年内,不仅损害得不到赔偿,利益也得不到保护,可能还会带着一个非婚生子女离开共同住所。

从婚姻家庭法的人文关怀出发,可撤销婚姻的效力应当是自撤销之日起无效,且应当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二.关于离婚救济制度的问题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或经济遇到困难的一方提供的权力救济及困难帮助的方式。

《婚姻法》(修订案)确立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主要由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三部分构成。其中家务劳动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是修订案。

7.婚姻法论文

摘 要:随着《婚姻法》是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即以男女两性和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和私人性的特点。本文借助对古今婚姻制度的考察,探讨婚姻制度是如何介入私人生活,并体现社会变迁的要求的。

另外,从古今婚姻制度的对比中,我们发现婚姻制度朝着个体化、量化的方向发展,且在现代社会由于市场经济对于婚姻的解构,婚姻法正把“同居关系”、“婚外恋中的财产关系”等纳入其调整范围内。 关键词:婚姻制度;介入;科层制;个体化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1-00-02 《婚姻法》是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即调节以男女两性和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这种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和私人性的特点。每一个公民,无论其性别、年龄如何,无论其为已婚、未婚还是终生独身,也无论其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他都以亲属关系的一个实体而存在,并受到婚姻法的调整。

婚姻法对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发生效力。且婚姻调整的是一个人从其出生到死亡(甚至包括其死亡后的遗产分割问题),跨度非常大。

这种关系也具有很强的私人性和感情性特征,同时受到政治、法律、道德、文艺、宗教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因此法律和制度对于婚姻关系的调整必然其对于其它民事关系的调整。

本文借助对古今婚姻制度的考察,探讨婚姻制度是如何反映和服务于社会需要的,以及社会发展视野下的婚姻制度变化趋势的问题。 一、婚姻制度与社会生活 爱情是两个人的事,而婚姻的背后则有着一个社会的力量。

“如果纯粹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那么无论是感情还是性都无需婚姻这种法律的或习俗的认可。”同样道理,如果婚姻仅仅是两个家庭之间的事,那么只需一分有形或者无形的契约即可,而无需建立起一套社会性的、具有普世作用,且极度复杂的婚姻制度。

人类总有追求效率最大化的倾向,“穷尽一切手段”以求以最低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收益。而婚姻则是与此倾向相违背的,假如取消婚姻,实现“零环节”,每个人都可以自由自在地恋爱、生子,不受任何制度的束缚。

那么整个社会就会省下一大笔为维持此制度而支出的费用。而事实上自古以来,人类不仅花费了大量的物质成本来维持此制度,还自愿地使经济关系和性关系被限制在婚姻中。

“任何社会制度都针对一种基本需要”,婚姻制度也是为了人类生活而服务的。婚姻制度的建立针对的主要是“育”的需要、家庭内成员相互扶持的需要。

婚姻制度总是以一种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方式维持着这种需要。 以古代中国为例,由于生产力的水平有限,个人不足以获取正常生活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家庭是人们实现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因此婚姻家庭的维系显得尤为重要,而那个时期的法律也有着很强的维护家庭、宗族关系的倾向。

人们需要借助婚姻制度确保家庭的维系,因为单靠感情的冲动和抽象的利他主义无法实现这一种职能的。(一)在程序上,婚姻的缔结就要经过“婚姻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一系列极其复杂的程序,结婚需要花费一大笔成本和精力,离婚也一样,纵然夫可以“七出之条”休妻,但妻也有“三不去”与之抗衡。

正因为程序繁琐且成本昂贵,因此人们轻易不离婚;(二)人们通过引入权威的第三方,共同维持婚姻的稳定。婚姻的正式成立先要拜天地、拜高堂,最后才夫妻交拜。

很显然,人们把“老天”、家族等极具权威的要素也拉了进来共同维护婚姻的稳定,因为经过了上天和整个家族的见证,所以婚姻不能轻易解散;(三)人们通过文化,强加给婚姻双方(特别是妻子)许多道德的义务,例如妇女的“三从四德”、“事世纪论文网代发中心()给您提供优质的服务奉循公姥”、“夫有恶行,妻不得去”等。生活在现代的我们都坚持爱情是婚姻的基础,没有爱情就没有婚姻,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爱情的婚姻真真切切的存在过,而离婚率的不断上升是现代才出现的问题。

二、社会发展视野下的婚姻制度变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发了学术界的关注的热烈讨论和媒体大众的广泛讨论,不少人认为,《司法解释三》是对1950年《婚姻法》价值观的颠覆,更多的人认为《司法解释三》保护的群体在发生变化。对比1950年《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三》我们发现整个婚姻法从具体条文到理念,从形式到侧重点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现存的婚姻法绝不是某一部分人婚姻价值观的体现,其变迁皆缘于其所依存的社会的变化。通过古今对比,我们发现婚姻制度按着一下几个方向发展: (一)个体化 任何社会制度都建筑在一套物质的基础上,包括环境的一部分及种种文化设备。

远古时代,人类生活环境及其恶劣,人类生活一群体为单位,以群体的力量去抵抗自然,而婚姻也以群体为单位展开,这个时期的婚姻形式表现为为群婚制。进入封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人类生活转为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实行封建家长制。

婚姻也在家庭之间进行。进入现代社会,科技和社会的巨大发展正在不断地解构维持婚姻的。

8.求一篇关于法律的论文(5000字)

内容摘要:公证的价值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公证效益,这些价值是可以统一实现的。

在公证实践中,应当坚持三种价值的有机统一,但三者之间又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和冲突,此时,应当坚持价值的衡平原则,最终确保公证价值的实现。 关键词:公证 价值 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 公证效益 价值是现代西方政治学理论和法学理论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通常用以下涵义界定:价值是“值得希求的美好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本身。

……价值反映的是每个人所需求的东西、目标、爱好、希求、最终地位,或者反映的是人们心中美于美好的和正确事物的观念,以及人们‘应该’做什么而不是‘想要’做什么的观念。价值是内在的主观的概念,它所提出的是道德的、伦理的、美学的和个人喜好的标准。”

公证的价值是公证活动能够满足国家与社会需求的积极有益的功能和效用。 如何确定公证的价值,是当前公证理论乃至司法制度理论中引人注目的问题,我国正处在经济变革的重要时期,特别是公证的发展处在十字路口,如何调整我国的公证的定位,需要对公证的价值进行理性的思考。

一、公证价值的理论基石 法的价值,就当代中国法学理论而言,是80年代从西方法学作品中引进的一个概念。英国法学家彼德·斯坦和约翰·得香德的《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一书认为:“作为法律的首要目的,恰是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这三个基本的价值。”

美国法学家拉斯威尔和麦克杜格尔首创一种政策法学,将权力、财富等价值作为法的目的,使人们尽可能广泛地分享价值。显然,他们是从“法律的目的”意义上使用“法律价值”概念的。

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在法制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从这一意义上说,法的价值就是评价准则。

美国著名法学家E·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一文中则使用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一词,从其探讨的内容来分析,意义近似于“法律价值”,但更偏重于揭示法律的客观属性和功能。 法律价值概念的多样性,主要是由这一概念内涵本身的复杂性决定的。

价值是主客体之间需要与满足关系的产物。主体有人类整体、人类整体之下的群体以及人类个体三个层次;与之相适应,客体也包括与人类整体相对的外部世界(群体+个体+人以外的世界)、与人类群体相对的外部世界以及与人类个体相对的外部世界。

构成价值的各个要素相互作用决定价值的生成,推动价值的变化,这是(哲学)价值规律的主要内容。影响价值变化的主要有主体需要、客体属性及实践三个要素。

价值观念冲突的最终根源在于人类主体生存条件之差别和对立;直接根源则在于价值客体的差别和对立。本文认为,所谓公证的价值,是公证本身所固有的满足价值主体需要的属性,也是指公证基于其属性发挥其功能与作用的理想状态,它体现了公证对价值主体的某种效用,也反映了公证与价值主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即“价值关系”。

由于从“公证价值属性”、“公证价值倾向”、“公证价值关系”等不同侧面揭示公证的价值概念,公证的价值概念内涵上可能有分歧。但本文认为,问题不在于仅仅统一“公证价值”的概念的内涵,而在于以法的价值理论为基础,探寻公证的价值。

二、公证的价值目标 公证的价值目标是国家与社会通过公证活动所追求的结果。价值的属性要求满足国家与社会的需求,而国家和社会的需求具有多种性,因此,公证的价值目标也具有多元性。

本文认为,公证的价值目标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实现公证法律正义,这是公证的外在价值,保证公证结果的正确性;二是体现公证程序公证,这是公证的内在价值,突出公证程序的公平性;三是注意公证效益,这是公证的功利价值,强调公证的社会性。 ㈠、公证法律正义 正义,通常又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从实质意义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种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关于“永恒的公平”的唯心史观时指出,“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

正义是司法制度,包括公证制度的永恒的追求。在公证领域,正义有二层涵义:一是实体正义,即公证结果的正义;二是程序正义,即公正过程的正义。

正义对公证结果的要求就是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论述了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之分以及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之分,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正义也是公证制度的首要价值,是公证制度建立的合理依据之一,稳定的社会秩序,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得以维持的基本条件。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国家必须建立健全国家公证制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

婚姻法毕业论文5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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