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婚姻自由》的毕业论文该怎么写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
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
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2.谁能帮我写一篇关于婚姻家庭法的毕业论文8000字左右 谢谢《
今天儿女结婚,最好提醒当事人,你们结婚的目的何在? 如果是为了两个人相爱,这个婚姻是非常脆弱的。
为什么呢?到哪一天不爱就完了。他的婚姻寿命也就死亡了。
这是最危险的。今天社会离婚率为什么这么高,就是结婚的目的错了。
至少结婚的目的是有共同的愿望、共同的志愿、共同的生活目标,这样它才能维持长久,这必须要考虑到的,所谓是志同道合。双方的兴趣相同、志愿相同,在社会上愿意从事某一种行业,有这样相同的志趣,维持这个婚姻就会久一点。
这是在现实状况之下,讲道义,说不上了,道义现在没人懂啊。 所以希望这个小孩婚姻美满,必须提醒他不能够纯粹为感情。
要为前途,要为事业真正找到志同道合、互相帮助,这样的结合,比较上好一点。 恋爱与婚姻 净空老法师 未结婚前,所看的对方很好,看到对方很可爱。
一结婚之后,天天看毛病,看这个也不顺眼,互相都看不顺眼。好!搞了几天离婚了,成什么话呢?你要懂得佛一句话:“永远保持”专看对方的好处,专记对方的优点。
对方的不好、缺点,通通不要放在心上,忘得干干净净,你的夫妻才百年偕老,一辈子和爱。所谓家和万事兴。
你这一念间,这个讲关系最密切的。把这办法用在一家,家庭美满;用在社会,社会和谐;用在国家,国家团结;用在世界,世界和平,这是“宝珠”。
这个我们不能不学,学会了家庭美满,身心愉快,你就过着佛菩萨的生活。明白了吗? 净空老法师开示: 从前的婚礼非常繁杂,为什么要这样子繁文缛节?就是告诉你结婚不容易,千万不可以离婚。
你这个家好,国才好,家是国的基础根本。 结婚,这不是你们两个人的事情。
说实在地,社会的安定,国家的兴衰,与你结婚都有关系,因此草率不得,要慎重其事。 1 俗话说得好:“不是冤家不聚头。”
2 世间人迷惑颠倒,年轻相爱、恋爱,爱得不得了,没几天就要打架,要闹离婚,搞得焦头烂额。可见得当时谈恋爱的时候,甜言蜜语全是假的。
3 谈恋爱的时候,那些甜言蜜语不是真的,你不把它当真,那你就有智慧了。你要把那些恩恩爱爱都当真的,那叫迷惑颠倒! 4 与世间人往来,大家不要对人太信任;太信任对方,那是你愚痴,是你迷惑颠倒,没有那个道理的。
5 没有一个靠得住的,世间人的心一天到晚在那里变,一天到晚胡思乱想,今天说给你爱,明天就跟你分别,分手了。 6 你要晓得世间人心不真,他心是假的,都是假的。
说得再好,姑妄言之,我们也姑妄听之,不要认真,你认真决定要上当。 7 不管人给你讲什么话,不要信以为真,就很自在了,信以为真那你就要吃大亏,要上大当!假的,统统是假的。
8 不要说别人对我们的感情,我们要觉悟,逢场作戏,不要当真,我们自己对别人也是假的。今天跟他好了,明天又恼了。
9 世间人,虽然你们觉得爱很可贵,但都是假的,虚情假意,不是真爱,是假爱。爱的时候结婚了,过两天听说又离婚了,那不是真爱,它会变的! 10 好得不得了的时候结婚,结婚十几年,小孩都养几个了,还要闹离婚,反目成仇,可见感情这东西是假的,不是真的。
11 现代夫妇的结合是感情、是迷惑,不是理性的,不是为了一生当中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共同的方向而结合的,因此离婚率就非常之高。 12 如果没有小孩,离婚还好,如果有小孩,受伤害最大的是那些无辜的孩子,这些孩子将来长大,他没有感受到家庭的温馨,没有父母之爱,他的发育、他的长成就不是正常的。
13 父母离婚,小孩变成单亲,从小他就有个很不正常的心理。他没有爱心,心里面是忿恨,这样的小孩长大,岂不是变成社会问题? 14 离婚这个罪业相当重,特别是有儿女,儿女变成单亲家族,这个对他的伤害非常非常之重,做父母的人没有想到。
15 离婚的罪比什么都重,如果夫妇之间彼此伤害,甚至于还有谋杀的案件发生,那不是造地狱业是造什么业? 16 从前的婚姻是道义,现在的婚姻是乱爱,把伦理道德全部都破坏了。基础动摇了,社会哪有不动乱的道理? 17 今天社会动乱,每个人感觉得身心不安,真正原因在哪里?你每天在报纸上看,离婚率这么多,这怎么得了! 18 教育里面,圣贤教育,最重要的教育、基本的教育就是伦理的教育,伦理里面的核心是夫妇,有夫妇才有父子、才有兄弟、才有君臣、才有朋友,这怎么能疏忽?但是今天世人普遍疏忽,不晓得这个道理。
19 从前夫妻讲“恩爱”,现在没有恩,也没有爱。现在这个社会讲什么?讲利,争利、纵欲。
仁义道德没有了,恩义情爱也没有了,社会怎么会不乱? 20 尤其是现在,男女婚姻非常淡薄,离婚率高。离婚之后,你怎么能对得起你的儿女?你要知道,你的儿女所受的伤害多大? 21 他受伤害,身心发育不正常,将来危害社会、危害国家;换句话说,你就害了国家、害了社会。
22 现代的社会,离婚率非常之高。你只看到这个社会离婚率高,这个国家快要亡了,就好像看一个人,这个人身上的细胞,许多细胞都坏了,这人快要死了。
23 这一个社会里面离婚率超过百分之五十,准死无疑。我们中国古人讲,“家不家,则国不国”,这不是开玩笑,不是儿戏的事情。
24 由此可知,轻易离婚的夫妻,两个人都会堕地。
3.关于法律的毕业论文
论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本份论文资料包括:开题报告,中英文摘要,论文,目录,文献综述,任务书,答辩,中期检查表,等 论文编号:SS027 摘 要 能否将侵权纠纷提交仲裁,在我国仲裁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有关侵权纠纷可仲裁性立法规定不明确及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否提交仲裁的规定不一致而影响到我国仲裁实务、阻碍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现状,从争议事项可否提交仲裁的判定标准,意思自治原则,侵权纠纷的适仲裁性及促进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角度,对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仲裁以解决财产纠纷为己任,能够通过给付金钱来了结的侵权纠纷就为仲裁提供了可能。
侵权纠纷中包括财产性侵权纠纷和人身性侵权纠纷两种类型,对于财产性侵权纠纷是可以提交仲裁机构来解决的,而对人身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需要一分为二的看待。关键词:侵权行为 侵权纠纷 可仲裁性 Abstract Whether the infringement dispute can be put in arbitration, which is a dispute in the field of law all the time. This paper will make a detailed analysis in allusion to the ambiguous law about whether the tortuous dissension can be arbitrated and the disagreement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n be put in the arbitration, which have affected China's arbitral reality and blocked the developed actuality of arbitral system. Ay the same time, the paper will make a research about the determinant standard of whether disputed proceeding being put in arbitration, the principle of intention autonomy promotion of China's arbitral system. The purpose of arbitration is to solve the property dispute and put to the tortuous dissension an end by paying for the money makes the possibility to arbitration. infringement dispute contains property tortuous and person infringement dispute. Dissension can be solved by putting in arbitral institution. However, person infringement dispute can be treated properly.Key words: tort;infringement dispute;arbitrability 目 录 摘 要 。
.II Abstract 。
.III 引言。
.. 1 一、侵权纠纷的概念界定 。
..2 (一)有关侵权行为界定的理论观点 。
.2 (二)本文对侵权纠纷的具体理解 。
3 二、我国现行法对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述评。
.. 4 (一)现行法关于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规定。
. 4 (二)现行法关于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评析 。
..41.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定义不明确。
. 52.可仲裁的范围狭窄且规定存在瑕疵 。
.53.现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不一致 。
..5 三、对侵权纠纷可仲裁性的具体思考 。
.7 (一)判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标准 。
.7 (二)财产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71.物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72.知识产权中财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
..83.依法受法律保护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可仲裁性 。
9 (三)人身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91.身份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92.人格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
..10 结语 。
.11 参考文献 。
12 致谢。
13以上回答来自: /53-1/1963.htm。
4.关于婚姻夫妻方面的法学论文题目
1.论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
2.论变性问题对我国婚姻法的冲击及其对策
3.家庭劳务价值及其法律保护研究
4.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相关法律问题
5.论我国家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6.婚姻法解释三背景下妇女财产权保护的对策
7.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
8.新形势下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批判
9.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10.中外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11.论婚约的法律效力
12.论婚姻法中私法自治的限制
13论家庭暴力的干预治理机制
14.亲子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5.第三者民事责任之立法预期与制度构想
16.离婚率与离婚标准的互动之实证考察
17.性权利视角下的婚姻关系法律调整
18.夫妻债务关系中第三人利益保障研究
5.关于婚姻与家庭的论文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
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
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
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
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第三节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
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
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
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
6.一篇关于法律毕业论文急需一篇法律毕业论文(原创)
毕业论文的写作建议 写作毕业论文是开放法律专科学生学完专科阶段课程后的—项重要任务,也是最后的综合考核与检验。
所以每位同学都必须在思想上认真重视。并作好充分准备、然后按照有关要求、积极撰写并按时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
现将有关的三个问题简要说明如后。 首先,要明确写作毕业论文的目的:在教师的指导下,运用已学的知识、独立进行科学研究活动,学会分析和解决学术问题的方法,锻炼撰写论文、解决某一学术问题的能力。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刻苦钻研,积极探索,绝不可马虎应付,草率从事。以致最后不能按时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或者虽然草草交卷,也因质量太差,不能达到基本要求。
被评为“不及格”,从近几年的毕业论文写作情况来看,也证明了这—点:明确写作目的、端正写作态度,是首要的—条。绝大多数的同学都能认真写作,按时完成,并取得及格以上的成绩;有些还有创见,有新的突破。
并且有理有据。论证严密,取得良好甚至优秀的成绩。
但每批申报撰写毕业论文的学生中,都有很少一些人由于重视不够,掉以轻心,开始时不抓紧,临到规定交卷时间匆忙急赶,有的仍无法完稿;有的勉强应付交了卷仍然是不及格。这是值得学生注意的。
希望同学们一定要从开始就十分重视、始终认真对待,这样才能按时按质完成毕业论文写作,并通过艰苦的写作过程得到很好的锻炼与提高。 其次,要注意写作与研究办法,有些同学虽然态度认真,但成绩并不理想。
这是由于治学方法尚存在问题。例如:毕业论文怎么选题、确定题目。
这一步就要好好考虑。—般讲,由于许多学习者工作繁忙,对于学术问题平时积累、思考不够、所以选题切忌太大、不要面面俱到。
力求从自己的实际出发 选择适合自己原来的学习基础(过去看过—些有关的书刊。有些兴趣和体会等)和工作情况(如有的同志本是从事司法实践工作;有的是关注社会和各种法律现象等),并且所选论题具有研究的价值或现实意义。
论题口子不要开得太大。选题可以小一些,又应是有可能深入探讨研究的问题。
例如研究某个法理学问题,包括我国现行的法律教育机制,不必全面论述,可以从其某个方面切入,深入探讨。这样也可以避免“人云亦云”,照着前人的论著来写。
题目选定后,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是认真阅读和掌握第一手材料(包括原著及参考文献)、有的同学还没有怎么认真看完基本材料,就照着别人的论著观点,动笔写初稿了,这样是无法提高写作水平的、更不可能提出新的见解,希望同学们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从最基本的做起,广泛收集资料,读懂读通原著原作品,理出头绪,提出自已看法,先写出提纲,经导师指正后,再动笔写初稿。 如果急躁求快、简单从事、几天就草草交卷,结果是“欲速而不达”。
在写作过程,同学们既要自己开动脑筋,探索思考、又要主动与指导教师多加联系,如有疑难或不明之处,及时与导师联络,争取答疑、指导,这样就可以少走弯路,按时保质充成写作任务,切忌离开指导教师,自己“闭门造车”。 当然也不应事事依赖导师。
再次,在毕业论文定稿过程,除了反复修改,力求文字表达通顺、结构完整、内容充实、论证周密充分以外、还应注意毕业论文的规格、规范要求;例如:论文中所引原文(包括所评论的某部作品的原文和所引用的别人的论著的原文与数据等)都要注明出处(某人所写某书、某篇论文的出版单位或发表的刊物名称、时间等)。 另外,在写作过程。
曾参考的文献书目也应列出主要的,几本(篇),以表负责与所论有据。讲到参考前人的论著。
是写作论文的必要准备,以了解在这个问题上前人研究的情况和已达到的水平,及尚有待深入的问题,这是为了在前人的基础上求得进一步的开拓、发展。但写作毕业论文切忌照搬前人的论述,“人云亦云”;如果成段成篇照抄他人的论著来应付交卷,那就违背了学术研究的最基本的道德原副,成为“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严重问题。
所以,写作毕业论文一定要始终体现良好的学风与学术道德规范,千万不要抄袭别人的科研成果,改头换面,装成自己的论文送交上来。这种情况虽属极个别,但也需要提醒在前,以免一经查出,严加处理,后悔不及。
总之,开放教育法律专科阶段毕业论文的写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也是一项艰苦的脑力劳动。 只有认真付出心血,踏踏实实按照规定的步骤来做的考生,最终才能取得好的成绩。
7.大学生该不该结婚的法律论文
对在校大学生结婚问题的法律思考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10-27 11:01:00 ] 作者:冀睿 编辑:studa20 摘 要: 结婚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我国现行的法律保护大学生的结婚权。
然而,大学生结婚缺乏现实基础,大学期间结婚不利于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从人的全面发展角度,应当对大学生的结婚权进行限制。
关键词: 大学生,大学,结婚权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从《婚姻法》的角度说这不是个问题,大学生能不能结婚?只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说了算。《婚姻法》第二章第5条明确规定: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也就是说,一对男女,不论是不是大学生,只要自愿,没有《婚姻法》所载明的禁止结婚的情况,且男已满二十二周岁,女已满二十周岁,就可以结婚,任何第三者不得加以干涉。这个“任何第三者”甚至包括自己的父母,当然也包括大学。
那么为什么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会成为问题呢?为什么山东大学、武汉大学改变校规,同意符合条件的在校本科大学生结婚成为新闻呢?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在校本科大学生游离于《婚姻法》之外,教育主管部门和大学绝对不允许在校本科大学生结婚。还由于在校本科大学生结婚的确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我们认为,必须在充分考虑人的全面发展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充分尊重大学的办学自主权。一、法律允许大学生结婚法律上,大学生享有结婚的权利,这种主体的自由意志得到了国家的承认,它具有合法性,表现为一种普遍的权利,任何对于它的侵犯都不仅仅是对主体意志的侵犯,也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回映。
这一点在我国的法律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注释1)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49条明确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公民的结婚权神圣而不可侵犯。
从宪法的角度看,毫无疑问,大学生可以自由地按照个人意愿来缔结婚姻。但是,《宪法》中所确立的结婚权只是一项原则,它无法实际调整公民的婚姻关系,需要通过具体的部门法来付诸实施。
《婚姻法》作为民事领域处理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律,则对公民的结婚权作出了进一步地细化,规定男女双方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定婚龄,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就确立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从立法的角度看,立法者在制定《婚姻法》时并没有考虑对大学生结婚作出任何限制。
大学生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结婚权,这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如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一份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国家即予以确认,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涉。德国圣哲康德就曾经把婚姻比作是男女双方互相利用对方性器官的契约。
当然,我们认为,婚姻也是男女双方建立在两性结合基础上的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关系。既然如此,为什么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会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原1994年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对于公民登记结婚时要求提交的文件主要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和单位介绍信等,而在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取消了对于单位介绍信的要求。
这意味着什么?结婚提交介绍信,就是要求公民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委会)出示公民婚姻情况的证明,身处异乡的大学生们,他们要结婚就必须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得到所在学校出具的未婚证明后才能登记结婚。实践中,这就成为了大学生结婚的一个前置性程序,学校可以通过这个前置性程序来审查和控制学生的结婚权,并作为一种手段来禁止大学生结婚,这种制度设计,巧妙地将婚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主张兑变为毫无权力支持的程序请求,而权利的被规制实质上意味着权利的被蔑视或权利的消灭。
(注释2) 对于打算结婚的大学生们来说,这一纸未婚证明就成为一道无形的限制,难以逾越。而介绍信这一法定要件一旦被取消,学校某种程度上就丧失了对于学生结婚权的控制,只能直接面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而无法挽回,这将给学校正常的管理和教学工作带来消极、负面的影响;而更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担忧的问题是:大学生在各方面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一旦结合将难以承受两人世界所带来的种种难题,以至于不能很好地实现求知权而耽误学业,影响前程。
因此,由于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变化,学校实际上陷入了尴尬和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大学生结婚;另一方面,大学生结婚明显不利于其自身的发展,弊大于利,也会给学校工作带来消极影响。
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团体,它可以自由地治理自己的内部事务,最小程度地接受来自外界的干扰和支配(注释3) .这种自主管理权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教育法》第28条第一项中指出高校有权按照规章进行自主管理,在第43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所在高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1条也规定高等院校应当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
8.请帮忙找一篇关于法律的毕业论文,题材不限
【法律毕业论文】浅论大学生就业的维权问题 目前,大学生就业已经日益成为一个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以某大学生在实习期内工资待遇问题作为案例,用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例,总结出当今大学生实习与就业时应该注意的维权问题,和呼吁健全中国法律以保护大学生的就业权利。 一、案例的简述 2009年5月,河南某大学与某市某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双方约定:该大学向这家企业提供实习学生58名,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教学,实习期限为2009年5月8日至11月7日。
今年5月郑某等3人被学校委派到该企业实习,从事技术员工作。7月1日,3位学生在学校正常领取了大学毕业证书。
随后3人提出,他们已经属于毕业生,而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企业应当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但此要求遭到企业拒绝。学校和企业都认为只有实习期满才能获得正式员工的待遇。
9月24日,3位毕业生决定离开该企业,但该企业坚持不向3人发放9月份工资,双方为工资给付等问题产生了劳动争议。此后,3位毕业生向该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认为此案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于10月23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0月26日,3人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2月27日,郑海等3位毕业生拿到了应得的工资。 二、研究的目的 作为一位在校大学生,实习期是大学生学习工作能力和适应社会环境的关键时期。
但是在这个关键时期内,很多大学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侵权”,也有不少企业在看中大学生这个实习期,把大学上当做廉价劳工,在实习期内以种种理由把大学生辞退。不过,因为很多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不够结实,经常不能主动维护自己的权利。
笔者认为要维护大学生的就业权利就要认定大学生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仅对大学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对推动我国法制的进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以案说法 上述的案例中,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说法,一下笔者用不同的说法分析此案例。
说法一:“实习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案例中某大学跟某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为企业提供58名大学生进行实习。在这案例中,他们所签订的是实习协议,这是有别于劳动者与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属于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经常被人所混淆,但其实它们之间是存在这区别的。其中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确定报酬的原则上有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1]。
企业不愿支付大学生的工资就是凭着他们之间签的不是劳动合同,雇主不需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法》为大学生提供报酬,和按照正式员工的待遇对待大学生。 但如果按照案例中的“实习协议”约定,学生只有等实习期满后才能获得正式员工待遇。
双方约定的所谓“实习期”,既包含了毕业前的时间,又包含了毕业后的时间,这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习学生毕业后若继续在企业工作,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正常劳动者待遇。
《合同法》规定,合同如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说法二:诉求有法可依 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一条文实际上明确否认了实习生的劳动者地位,因此在我国,实习生不享受正式劳动者地位、一般没有工资也就成了大家默认的一条“潜规则”。 本案中,3名大学生从2009年5月到2009年6月30日属于实习生,企业不按正式员工为其发放工资并不违法。
但自2009年7月1日3名大学生拿到毕业证之日起,他们就属于毕业生,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如果他们继续为其企业工作,那企业就必须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而以用工事实发生作为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
因此,只要企业用工开始,即认为劳动者与企业已经确定了劳动关系,不管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都应享受正式员工的待遇。 四、大学生的劳动主体资格问题 大学生在就业时经常遇到“侵权”的问题,这也归咎于大学生处于一个尴尬的位置,到现在很对法律都未对大学生在实习期是否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做出明确的规范。
在传统的劳动思想中,大学生属于未成年人,不能承担劳动法律所带来的责任,这样大学生也就不包含在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范围之内,。
9.关于法律的毕业论文
论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本份论文资料包括:开题报告,中英文摘要,论文,目录,文献综述,任务书,答辩,中期检查表,等 论文编号:SS027 摘 要 能否将侵权纠纷提交仲裁,在我国仲裁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有关侵权纠纷可仲裁性立法规定不明确及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否提交仲裁的规定不一致而影响到我国仲裁实务、阻碍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现状,从争议事项可否提交仲裁的判定标准,意思自治原则,侵权纠纷的适仲裁性及促进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角度,对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仲裁以解决财产纠纷为己任,能够通过给付金钱来了结的侵权纠纷就为仲裁提供了可能。
侵权纠纷中包括财产性侵权纠纷和人身性侵权纠纷两种类型,对于财产性侵权纠纷是可以提交仲裁机构来解决的,而对人身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需要一分为二的看待。关键词:侵权行为 侵权纠纷 可仲裁性Abstract Whether the infringement dispute can be put in arbitration, which is a dispute in the field of law all the time. This paper will make a detailed analysis in allusion to the ambiguous law about whether the tortuous dissension can be arbitrated and the disagreement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n be put in the arbitration, which have affected China's arbitral reality and blocked the developed actuality of arbitral system. Ay the same time, the paper will make a research about the determinant standard of whether disputed proceeding being put in arbitration, the principle of intention autonomy promotion of China's arbitral system. The purpose of arbitration is to solve the property dispute and put to the tortuous dissension an end by paying for the money makes the possibility to arbitration. infringement dispute contains property tortuous and person infringement dispute. Dissension can be solved by putting in arbitral institution. However, person infringement dispute can be treated properly.Key words: tort;infringement dispute;arbitrability目 录摘 要 。
.IIAbstract 。
.III引言。
.. 1一、侵权纠纷的概念界定 。
..2(一)有关侵权行为界定的理论观点 。
.2(二)本文对侵权纠纷的具体理解 。
3二、我国现行法对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述评。
.. 4(一)现行法关于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规定。
. 4(二)现行法关于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评析 。
..41.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定义不明确。
. 52.可仲裁的范围狭窄且规定存在瑕疵 。
.53.现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不一致 。
..5三、对侵权纠纷可仲裁性的具体思考 。
.7(一)判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标准 。
.7(二)财产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71.物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72.知识产权中财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
..83.依法受法律保护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可仲裁性 。
9(三)人身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91.身份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92.人格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
..10结语 。
.11参考文献 。
12致谢。
13以上回答来自: /53-1/19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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