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样写政法系论文
论文内容格式(与政法学院关于毕业论文的格式要求相同): 1、论文的结构①前置部分:包括论文的题目、作者、指导教师、中文摘要、关键词等。
②主体部分:包括引言、正文、结论等。③后置部分:包括注释;参考文献;后记等。
2、具体写作要求①前置部分:摘要是对论文的简短陈述,主要包括选题意义、主要论点、论证方法等,中文摘要在200字以内。关键词应为反映全文内容信息的词语或专业术语等,以3—5个为宜。
②主体部分:引言应说明选题的意义或依据、研究的范围、论证的方法等。“引言”二字不必写出来。
正文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层次清楚,语言准确,结构完整,文字符号书写规范,表格插图清晰整洁。注释(引用文献)应以上标形式的数字按顺序标注,一律采用尾注。
结论必须科学准确,但可以提出设想,建议或尚待解决的问题。论文主体部分不得少于5000字。
③附录部分:主要是参考文献。④基本要求:论文必须遵守《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3、论文的顺序及文本格式:毕业论文打印应选用A4型纸,左侧装订。①封面:各项内容的填写均用4号楷体、加粗,封面不显示页码。
②第2页开始排序(第1页是封面,不排序)。第2页是中文题目、学生姓名、指导教师及姓名、中文摘要、关键词、正文。
中文题目用小二号黑体,空一行接学生姓名、指导教师及姓名,用小四号宋体。空两行接中文摘要、关键词,摘要、关键词用五号黑体,内容用五号宋体。
中文摘要和关键词两端对齐、各缩进两字符。③正文:关键词下面空两行开始论文的正文。
页面:页边距:上:2.5;下:2.0;左:2.8;右:2.4。行间距:单倍。
标题:一般使用一、(一)、1、①等序号表示。字号:一级标题,4号黑体,居中。
二级标题,小四号黑体,空一个字符。三级标题与正文同为小4号字宋体。
④注释:一律使用尾注。注释两字用五号黑体,其他用小5号宋体字。
用“①”、“②”顺序排列,在正文中一律用“上标”形式表示;注释在10个以上的,可使用[1]、[2]……,并以上标形式表示。这些上标的序号放在标点符号的前面。
2.求一篇法律学专业的毕业论文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一、经济法类: 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 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 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 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 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 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 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 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 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 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 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 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 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 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 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 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 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 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 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 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 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 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 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 二、商法类: 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 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 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 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 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 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 15. 论强制保险制度 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 17. 论消费保险合同 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 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 三、民法类。
3.我求一篇6000字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请帮助
论公民身体权及其民法保护 CAJ原文下载 PDF原文下载 【作者】 杨立新. 【刊名】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4年06期 编辑部Email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 ASPT来源刊 CJFD收录期刊 【聚类检索】 同类文献 引用文献 被引用文献 【摘要】 论公民身体权及其民法保护杨立新一、身体权是否为公民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我国民法理论和实务中,对于身体权是否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通常持否定态度,只承认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认为身体权为独立的民事权利。
少数人认为身体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为公民所享。 【光盘号】 ELAW9407 论文还有,需要的话联系我,通过链接下面的地址可以找到,查看个人介绍:。
4.论文的格式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路人Ⅹ (论文中文题目小二号字,黑体,居中,段后1行)(空1行)摘要****************(小四号宋体,1.5倍行距)***************************************************************************************************************************************************************************************************。
(要求200~300字)(空2行)关键词************(小四号宋体)(小4号黑体,后部空两格)(论文外文题目小三号,Verdana字体,居中,段后空1行)(空1行)Abstract*********(小4号TimesNewRoma,1.5倍行距,第一个字应顶格写)****************************************************************************************************************************************************************************************************.(空2行)Keywords************。
5.政法系法学专业毕业实习内容有哪些
法律系 Law Department 法律系成立于1986年,现已建成具有一定特色和规模的法学专业学科体系。
该系拥有一批专业优质师资,共有教师47人,其中高级职称19人,中级职称21人,具有博士学位或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17人。系主任关保英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行政法的教学与研究,并担任多家单位的立法顾问和客座教授。
出版专著12部,发表论文200篇,2003年被评为“上海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现有在校学生1008人。
法律系现设有法学理论、宪法与行政法、诉讼法、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等5个教研室。法学专业以及民商法、知识产权法方向的学科门类相当齐全,专业基础厚实,拥有比较先进的教学理念,专业特色富于实践性和应用性。
教学理念:以全面育人为目标,建立以社会需求为方向的人才测评机制。做到教与学的统一,学与用的统一,用与需的统一,需与新的统一,新与实的统一,实与效的统一。
该系现有法学(民商法方向)、法学(知识产权法方向)本科专业和司法助理高职专业。 本科 Undergraduate Programs 法学(民商法方向)(本科)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能够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专业主要课程: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军事技能、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法学学士 就业前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系统,律师行业,其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大型企业、公司等。 法学(知识产权法方向)(本科)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基本规则,具备知识产权实务操作技能,能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专业主要课程: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军事技能、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法学学士 就业前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系统,律师行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仲裁机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大型企业、公司等。 高职 Diploma Programs 司法助理(高职) Justice Assistance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适应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需要和国际化大都市法律服务市场需要的,有良好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具备一定法学理论知识,熟悉我国主要的法律法规,掌握律师事务和律师助理业务基本技能,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能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部门从事律师助理或其它企事业单位、行政部门的法律助理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专业主要课程:法理学基础、民法原理与实务、刑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概论、诉讼原理与实务、法律文书、电脑速录、律师学概论、律师助理实务、证据原理与实务、法律诊所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军训(军事理论)、社会调查、专业见习、毕业实习、毕业作业等。
修业年限:三年 就业前景: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部门从事律师助理工作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行政部门从事法律助理工作。 经济法系Economic Law Department 经济法系始建于1986年,现有教师13人,有陈大纲、倪振峰、王文革等教授领衔;副教授3人,法学博士6人;设有经济法、环境资源法等2个教研室。
近年来,主要科研成果有:《创新型国家与经济法研究》、《竞争与竞争法》、《中国信托与信托制度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法研究》、《城市土地法律问题研究》等著作29部。 经济法系现有在校学生1102人;本科622人。
为开展实践教学,在上海市内外设有教学和社会实践基地22处;备有设施齐全的多功能模拟法庭。 办学理念:“汇集精英、开拓创新、讲求效用、独步学林”。
该系现有法学(经济法方向、环境法方向)本科专业和法律事务高职专业。 本科 Undergraduate Programs 法学(经济法方向)(本科) Economic Law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需要,培养基本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初步掌握经济、管理基本知识,富有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能有效服务于司法、经济和管理领域的高素质法律专业的操作应用型人才。
专业主要课程:法理学、中国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军事技能。
6.写一篇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关于用益物权的
相关范文: 论用益物权的内容 摘 要: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内容,用益物权作为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物权,其内容亦包括这四项内容。
本文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通常体现为直接占有,在特殊情况下也表现为间接占有;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包括生活性使用、经营性使用、公益性使用三种形式;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虽是重要权能,但并不是各类用益物权的共有权能;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体现为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关键词:用益物权、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用益物权的内容,也就是用益物权的权能。
关于用益物权的内容,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二权能说、三权能说、四权能说等不同的主张。我认为,用益物权因种类的不同,其内容会存在着差别。
但就用益物权的整体而言,其内容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每一种具体用益物权的内容都包括这四项权能,具体用益物权的权能只能依该用益物权的特点而定。
一、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 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在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有在移转占有归用益物权人时,用益物权才能够行使和实现。
例如,不转移土地的占有,建设用地使用人就不能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不移转农地的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无法耕作土地。那么,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是限于直接占有,还是包括间接占有呢?对此,学者的意见不一。
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应仅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因不直接占有实体物,无从加以使用收益;[①]也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中,标的物必须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②]我认为,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须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在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间,用益物权并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
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人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也可以将用益物转移给其他人占有。因此,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能通常表现为直接占有。
但在特殊情况下,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也可以表现为间接占有。例如,在典权中,典权人承典房屋后在不转移直接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典权人仅取得了出典房屋的间接占有。
因为出租典物是典权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种使用收益的方法。再如,建设用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用益物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也属间接占有。
占有权能是用益物权的基本权能,是使用、收益权能的基础。外国法上的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等,我国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具有占有的权能,当无疑问。
但是,地役权是否具有占有的权能,学者间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积极地役权还是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还是非继续地役权、表见地役权还是非表见地役权,均不以占有供役地为前提,地役权并不包括占有的权能;[③]有学者认为,地役权包括占有的权能。
[④]我认为,地役权的种类不同,其是否具有占有权能的情形也不同。有的地役权没有占有权能,如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就没有占有的权能;有的地役权则具有占有权能,如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搭梁地役权等,就具有占有的权能。
因此,一概否定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不妥的。那么,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具有独占性呢?对此,学者间的认识也有分歧。
有学者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故地役权人不仅可与供役地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而且也可以与其他地役权或其他用益权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
[⑤]我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独占性,也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但这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个别地役权的占有权能具有独占性。
例如,根据个别地役权的特质,如不具有独占性则无法行使地役权的,则该地役权的占有即具有独占性。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地役权人的占有具有独占性的,则占有权能即具有独占性。
既然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需要由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那么,标的物转移占有的方式除现实交付外,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是否允许呢?所谓简易交付,是指以当事人双方设定物权的合意代替该财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方式。可见,简易交付就是简化了的现实交付,因此,简易交付对用益物权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也是适用的。
例如,某甲将自己的房屋借给某乙使用,后双方协商就此房屋设定居住权或典权,则双方达成居住权或典权合意后,该房屋即视为交付占有。所谓占有改定,是指物权的设定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权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
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典给某乙,同时又约定某甲再租赁30天。可见,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并没有发生移转,用益物权人仅取得了标的物的间接占有。
这种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也是应当允许的。当然,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而言,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通常是不允许的。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时,物权设定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