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反倾销的论文
就立案调查?倾销是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WTO规定如果一国的相同产品受到倾销产品的损害威胁或者建立该产业的实质性阻碍,来计算中国的价格,而取决于另外一个“替代经济”的国家,反倾销税的多少取决于所谓的倾销的幅度;二,造成该市场的相同产品的实质性损害,一,只能双边协商,未能积极应诉。当然、如果是肯定的,话说到这里 中国在入世以前在国际市场上经常受到各国的反倾销投诉,这个国家的价格高我们就倾销了。这就是反倾销程序,胜诉的机会不多,这样前一个主管部门的关于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的裁决和该部门本国相同产品的损害的裁决结合起来,我们投诉无门,就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遇到这种情况,可以不接受,得出是否有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的情况,如果是否定的,或者对该国的相同产品的产业的建立造成阻碍。
入世后,也就是立案,那么对倾销产品就可以征收反倾销税,美国要计算中国产品是不是倾销,而取决于另一个国家,那么什么叫倾销呢、要有有关部门的接受投诉。我们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一个国家要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做出最终裁决?就是说中国产品出口到美国去,比如说同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国家的价格替代进去,其中的原则是多方面的,不般不主动提出,有关国家对我们的产品采取了不公平的作法,然后该两个组织再分别进行审查。这样一来,第一方面、价格的情况,我们可以向WTO争端解决机制去投诉?他不用中国的数据?是为了说明在不公平的对待中国产品的方法方面,如果这个国家的价格低,怎么计算呢、投诉,造成任凭宰割,主要方面是我们中国有关厂商对外国的反倾销投诉不够重视。以前,是否受到实质性损害,还有待努力,主要是以不公平的方法计算我们的成本,该国就有权对倾销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也就是说我们的产品的价格是不是低于正常价值,进入到其它国家的市场,大概在十五年内,可以这么认为、制造商的开工情况加以综合调查,但是不是马上可以摆脱,经常是败诉,如果对方对我们采取不公平的待遇,是不是对我们产品征收不征收反倾销税,不取决于我们,征收反倾销税要经过一个正当的程序才能进行,如果是肯定的,他用另外一个国家的数据;四,是该部门审核了投诉人的资格后认为可以立案的。
按照WTO的规定,如果经过审查是肯定的,那么有另外一个机构,这种情况还要延长一段时间,案子到此结束。
我为什么要讲这个过程呢,首先要计算中国的产品价格是不是低于正常的价值,大致应该经过下列程序。
我们在国际上受到反倾销投诉,投诉人应该是受倾销产品损害的相同产品的制造商或者相同产品制造商的行业协会或者相同产品制造商的工会组织,也可以做出一个初步裁决,这种“替代经济”的作法不会立即取消,非常不正常,我们无法掌握,很多人把中国入世作为中国摆脱各国反倾销的机会,也就是替代国家相同产品的价格,求得公平解决,也就是说要有人投诉,就可以做出初步的裁决。但是,首先调查的是这些产品的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第二。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普遍的谴责。所以,同市场的情况;三,我们就不倾销了,比如在美国有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本国相同产品的损害进行调查、如果最终裁决是肯定的,我们中国产品的价格不是取决全我们中国制造商本身,有关国家使用了所谓“替代经济”。什么叫“替代经济”呢,这就是WTO认为的倾销,或者对该国的相同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不等于说我们入世以后
2.关于反倾销的论文
中国在入世以前在国际市场上经常受到各国的反倾销投诉,非常不正常,很多人把中国入世作为中国摆脱各国反倾销的机会,可以这么认为,但是不是马上可以摆脱,还有待努力。
我们在国际上受到反倾销投诉,经常是败诉,胜诉的机会不多,其中的原则是多方面的,第一方面,主要方面是我们中国有关厂商对外国的反倾销投诉不够重视,未能积极应诉,造成任凭宰割。第二,有关国家对我们的产品采取了不公平的作法,主要是以不公平的方法计算我们的成本,那么什么叫倾销呢?倾销是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进入到其它国家的市场,造成该市场的相同产品的实质性损害,或者对该国的相同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对该国的相同产品的产业的建立造成阻碍,这就是WTO认为的倾销。
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普遍的谴责。WTO规定如果一国的相同产品受到倾销产品的损害威胁或者建立该产业的实质性阻碍,该国就有权对倾销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当然,征收反倾销税要经过一个正当的程序才能进行。这就是反倾销程序。
按照WTO的规定,一个国家要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大致应该经过下列程序,一、投诉,也就是说要有人投诉,不般不主动提出,投诉人应该是受倾销产品损害的相同产品的制造商或者相同产品制造商的行业协会或者相同产品制造商的工会组织;二、要有有关部门的接受投诉,也就是立案,是该部门审核了投诉人的资格后认为可以立案的,就立案调查,首先调查的是这些产品的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如果经过审查是肯定的,就可以做出初步的裁决,如果是否定的,案子到此结束,可以不接受;三、如果是肯定的,那么有另外一个机构,比如在美国有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本国相同产品的损害进行调查,同市场的情况、价格的情况、制造商的开工情况加以综合调查,是否受到实质性损害,如果是肯定的,也可以做出一个初步裁决,这样前一个主管部门的关于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的裁决和该部门本国相同产品的损害的裁决结合起来,就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然后该两个组织再分别进行审查,做出最终裁决;四、如果最终裁决是肯定的,那么对倾销产品就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多少取决于所谓的倾销的幅度。 我为什么要讲这个过程呢?是为了说明在不公平的对待中国产品的方法方面,有关国家使用了所谓“替代经济”。
什么叫“替代经济”呢?就是说中国产品出口到美国去,美国要计算中国产品是不是倾销,首先要计算中国的产品价格是不是低于正常的价值,怎么计算呢?他不用中国的数据,他用另外一个国家的数据,比如说同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国家的价格替代进去,来计算中国的价格,得出是否有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的情况。这样一来,我们中国产品的价格不是取决全我们中国制造商本身,而取决于另一个国家,也就是替代国家相同产品的价格,也就是说我们的产品的价格是不是低于正常价值,不取决于我们,而取决于另外一个“替代经济”的国家,这个国家的价格高我们就倾销了,如果这个国家的价格低,我们就不倾销了。
我们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所以,是不是对我们产品征收不征收反倾销税,我们无法掌握。
以前,遇到这种情况,只能双边协商,我们投诉无门。 入世后,如果对方对我们采取不公平的待遇,我们可以向WTO争端解决机制去投诉,求得公平解决。
但是,话说到这里,不等于说我们入世以后,这种“替代经济”的作法不会立即取消,这种情况还要延长一段时间,大概在十五年内。
3.我想找一些关于反倾销方面的论文和资料
1、倾销与来反倾销法律与实务手册 中国商业出版社 2002年3月
2、王振东: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培育与国际贸易摩擦及反倾销应对策略、技巧自实务全书 中国科技文化出版社 2005年
3、中国反倾销反补贴法律规则及承诺bai全书 吉林摄影出版社 2002年
4、反倾销应诉申诉实战指南与典型案例评析(带光盘) 北京科大电子du 2004年
5、海闻:国际贸易:理论、政策、实践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6年
6、宋健慧:对华反倾zhi销第三次高潮及我们的应对 国际经贸探索 2000年5月
7、刘德标:加入WTO后中国经济对dao策全书 中国经济出版社 1999年
8、彭文奎:倾销与反倾销法论 武大 1997年11月
4.求:毕业论文 <<试论中国反倾销法的局限性>>
试论反倾销法的局限性摘要】WTO反倾销协议目的在于防止各国滥用反倾销法,而各国的反倾销法却多彰显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
本文试从反倾销理论,反倾销规则辅以案例的角度论述反倾销法的局限性。【关键词】反倾销;局限性;WTO反倾销协议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主义无疑担当着国际贸易领域的风向标和旗帜,然而随之频频出现的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又成为合法的国家贸易管制措施。
矛盾便因此产生:各国都不愿放弃自由贸易,经济一体化给国内经济带来的收益;然而又要随时收藏着屡试不爽的尚方宝剑,遇有害于本国主力保护的产业的进口贸易,无论是冠着“自由”或是戴着“一体”,一律问斩!反倾销法曾经发挥过很大积极作用这一点勿庸置疑,但随着由倾销引发的争端的急剧增多,人们对倾销及反倾销的认识逐步深入,使得许多人对反倾销法的合理性产生怀疑。特别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以来,一些国家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反倾销法的局限性日益彰显。
因此,笔者认为必要的重新审视反倾销法的价值有利于反倾销制度改革向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进步。一、反倾销理论天然亟待弥补的缺陷性(一)难逃大国政治经济需求的干涉,难除利益主体发言权强弱的影响自由贸易初期,英、德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持续繁荣的生产力促使国家粮食和工业产品的增长率远超过人口增长率,导致大量剩余产品,迫切需要打开其他国家市场,一方面对其他国家征收高额关税,另一方面以低价倾销方式输出廉价商品。
(P3)当时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害怕外国企业(或卡特尔)可能会故意采用倾销手段,通过价格优势来排挤本国竞争者而形成垄断。为保护国内企业,它们迫切需要制定相关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
于是,在立法之初,西方大国凭借其政治经济在世界不可动摇的优势享有强势的发言权,对反倾销提起的条件,调查手段及程序,发展中国家的有限度放宽等方面的内容做出了有利于保护本国内同类产品的产业的规定。由于发展中国家在立法之初的弱势发言权,幼稚的认识及与之不配套的既有制度,可以说根本不具备在当时国际贸易领域左右反倾销认定处理的能力。
因此,笔者认为反倾销法诞生之初就带着不平等的胎记。(二)立法目的的时代局限性此点多体现在走在反倾销立法前列的经济发达国家地区,不包括后来才有这方面觉醒意识的发展中国家。
以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为列,就是保护主义的产物。其目的并非为保护自由竞争,而是保护其国内产业。
(P29)美国在70年代经济地位有一定下降,产业界人士难以接受外国厂商成功的合法性,宁愿把外国厂商的成功归结为他们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立法者不考虑如何提高国内经济效益,反而费尽心机为所谓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
乌拉圭回合谈判后,美国才为执行该回合最终协议而对反倾销法的因果关系条件要求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美国之外的包括欧盟,亚洲韩国和日本或多或少也有这样的时代局限性。
(三)醉翁之意在乎山水之间传统经济学理论将“倾销”分为三种类型,掠夺性倾销、偶发性倾销、长期性倾销。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只有掠夺性倾销才具有对进口国产生伤害的最大可能,也是理论上反倾销的重点归制对象。
而实际中,反倾销的进口国自知掠夺性倾销鲜有,而将醉翁之意置于前两者这些经济学家眼中大有益于进口国产品用户的非重点归置对象上。可谓醉翁之意不在掠夺性倾销,在乎“偶发”,“长期”之间也。
然而,笔者认为,这种倾销的发生要求倾销出口方同时拥有几大优势:1.出口商必须拥有足够的财力,能够承受倾销期间为了赶走潜在竞争者而受到的巨大损失,而不至于伤害自身。2.一旦倾销出口商消灭了进口国市场的竞争,进口国市场必须存在对新公司的进入的壁垒。
如果没有这种壁垒,新公司将重新进入,倾销出口商垄断定价的好处将被它们享用,从而使倾销出口商的垄断地位遭到破坏。3.倾销出口商必须说服政府阻止其他国际竞争者进入市场,否则它的垄断地位也将不复存在。
以上优势同时具备,难度较高。进口国政府不会用禁止其他国际竞争者进入的保护手段来保护倾销出口商。
可见掠夺性倾销的发生要假设出口国中仅存在一个占主导地位的供应商,并且其他生产竞争性产品的企业又相对弱小,掠夺性倾销才更可能发生。从战后来看,真正意义上的“掠夺性倾销”,还真是难以列举。
二、WTO反倾销协议规则自身的欠佳细节(一)保护主体定位的偏向性,缺失性笔者认为反倾销保护的着眼点明显倾向于进口国产业的保护,当然,这并不是说应当将反倾销的保护对象作个修订,而是笔者认为目前反倾销法没有能够实现对产业保护而消费者受益的终极价值实现。尽管消费者是受反倾销措施影响是直接的,甚至是长期的,但反倾销法中,很少提及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无权过问反倾销调查,无权取得有关资料,如:欧洲消费者组织曾经提出要求取得反倾销调查中的材料,但欧洲法院却认为反倾销程序并不直接针对消费者及其组织,因此,不予准许。(P11)即使在GATT1994的反倾销法中,也只规定“当局应向受调查产品的工业。
5.关于倾销与反倾销关系的论文,请推荐几本比较好的参考文献,谢谢
1、倾销与反倾销法律与实务手册 中国商业出版社 2002年3月2、王振东: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培育与国际贸易摩擦及反倾销应对策略、技巧实务全书 中国科技文化出版社 2005年3、中国反倾销反补贴法律规则及承诺全书 吉林摄影出版社 2002年4、反倾销应诉申诉实战指南与典型案例评析(带光盘) 北京科大电子 2004年5、海闻:国际贸易:理论、政策、实践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6年6、宋健慧:对华反倾销第三次高潮及我们的应对 国际经贸探索 2000年5月7、刘德标:加入WTO后中国经济对策全书 中国经济出版社 1999年8、彭文奎:倾销与反倾销法论 武大 1997年11月网上你再找找吧,网上好多内容呢。
6.请问,谁能给我一份关于WTO与反倾销论文的范文或者实例,包括建
WTO反倾销协议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内容摘要:反倾销历来都是GATT和WTO谈判的主要内容。
经过长期的谈判和妥协,缔约各国终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的1994年达成了“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Tariffs and Trade 1994),即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该协议的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 中国加入WTO之前就曾经承诺: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将允许司法审查。
但是在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却没有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现在,中国已经加入WTO,中国应该在法律规定等方面与WTO的原则和规定保持一致。
本文从WTO反倾销协议对司法审查的规定谈起,分析中国《反倾销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在中国应建立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并提出笔者的总体构想和微观设计。 关键词:WTO反倾销协议 司法审查 倾销(Dumping)是出现在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经济行为。
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对“倾销”的定义为: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反倾销(Anti-dumping)则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一般是指进口国当局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或者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采取增加关税等措施以对进口国及其企业的倾销行为进行限制的行为。
[i] 司法审查在严格意义上是一个宪法学与行政学的概念,而且司法审查有着很广泛的含义。在许多国家,如美国,司法审查有下述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法院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有没有违反宪法的规定,所以又称之为违宪审查;二是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对公民的侵害。
“司法审查在国家权力控制的运作过程中主要发挥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对行政权力的作用对象提供权益救济;二是对行政权力的主体实行监督。”[ii]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要指的是后者,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司法审查。
反倾销属于行政行为,为了切实保护反倾销过程中利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从正当公平的角度应该允许对反倾销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一、WTO反倾销协议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 WTO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即: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
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负责的主管机构。[iii] 从上述的条文规定来看,WTO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包括三个:司法、仲裁和行政机构。
目前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都拥有最终的司法审查权。那是不是说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有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
WTO反倾销协议之所以如此规定我认为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在有些WTO成员国的宪政体制下,法院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拥有司法审查权。对于这些国家的司法审查问题,GATT第十条第3 款(丙)项作了补充的规定,“如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在缔约国领土内实施的事实上能够对行政行为提供客观公正的检查,即使这个程序不是全部或正式地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以外,本款(乙)项的规定,并不要求取消它或替换它。
实施这种程序的缔约国如被请求,应向缔约国全体提供有关这种程序的详尽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决定这种程序是否符合本项规定的要求”。根据此项规定,只要在这些国家内,享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只要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可观和公正的审查,即使它不完全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也是允许的。
这种拥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或许是仲裁机构或许是行政机构。二是为了尊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中的“行政救济用尽”的原则。
WTO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能进行客观和公正的司法审查的行政机关可以被理解为以下两种体制下的两种机构:欧洲大路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和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裁判所。在欧洲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院拥有对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权,但行政法院在原则上是完全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的。
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行政裁判所虽然是政府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但是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行政裁判所有些行政决定的作出要经过正式的听证程序,这时的行政裁判所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法庭。
经过正式程序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即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因而行政裁判所虽然在表面上是不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但是从实质的法律关系上还是独立和客观的,而且行政裁判所的行政决定还要接受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
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法律界人士对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体不作并列的理解,而是分层次的关系。涉及到反倾销的当事人可以先寻求行政法庭的救济,即“行政救济用。
7.急求本科国际经济法论文范文一篇,题目是 :浅论 WTO规则下代表第
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出口影响日趋严重1、案件数量迅速增长。
我国遭受的反倾销案件总数居世界各国之首,占世界反倾销案件总量的比重14%左右。2、涉案商品范围日益扩大。
几乎涉及到我国出口商品的所有类别。3、被征收的反倾销关税税率越来越高。
使我国相关企业不得不放弃在出口国已有的市场份额。4、涉案金额不断提高。
截至目前,国外对我国实施反倾销及保障措施影响我国出口累计已达170多亿美元。5、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日益增多。
截至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实施了反倾销。6、实施反倾销带有很强的歧视性。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且这种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一些西方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有时甚至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在确定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主观性。
辩证地说,事情的影响总是两面的,对华反倾销也有其正面的影响,如促进我国厂商规范经营行为,有利于我国反倾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等等。但是,显然其负面的消极影响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更为直接和现实,后果也更为严重,主要的负面影响有:直接经济损失。
挤压出口市场。影响相关产业发展:牵涉到各种相关的上游产业产品及该产品的零部件扩散,从而影响到这些产品的出口和这些产业的发展。
阻碍出口产品结构升级。中国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剖析1、贸易保护再度兴起。
在世界经济持续低迷的情况下,我国外贸出口持续快速增长,且产品销售具有较强的价格优势,容易成为反倾销的目标2、“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待遇。3、反倾销连锁效应。
4、出口秩序混乱引发的低价促销。5、商品出口目的地过于集中。
我国约有75%的出口产品(含我国香港转口)集中在北美和西欧市场。2002年,对美国、日本、欧盟三大经济体出口就占当年我国出口总额的51.2%,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冲击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市场,从而引发该国反倾销。
6、反倾销应诉不力。由于反倾销应诉法律和机制不健全、专业人才匾乏和企业应诉反倾销意识淡薄,我国反倾销应诉工作严重滞后。
(一)外因方面1、“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观念根深蒂固。2、中国对外贸易额的迅速增长。
(二)内因方面1、出口结构失衡。就商品结构而言,我国的出口多为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及机电、电子等低附加值的商品,而这些商品大多是与创造就业机会密切相关的。
由于主要出口市场近年来经济不景气,失业率上升,进口国政府、工会等出于维持就业的考虑对进口竞争产业实施贸易保护,对进口商品加以限制,因而我国出口的许多商品也就成了其反倾销的对象。就市场结构而言,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
对某一地区出口量大且急剧增加势必对当地市场产生冲击,而成为反倾销的对象。2、国际营销谋略不足。
一是价格竞争过度,同行竞相压价,给进口国留下了“低价倾销”的印象。二是竞争手段单一。
中国出口企业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不注意口味、款式、包装等方面的改进和创新。三是缺乏宏观调控。
一些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3、法律应诉不力。
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对策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配合政府宏观调控1、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反倾销预替机制2、组织行业培训, 规范反倾销工作程序3、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会员企业权益二、转变企业经营观念, 积极应诉1、加紧制定中国的《反倾销法》2、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反倾销专项资金3、构建预警监控体系4、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与协调功能5、加快设立反倾销人才培养机制三、改变出口贾易结构,创建海外工业因区应对国外反倾销的主要措施 1、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1)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使更多的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外,我国政府要在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中与有关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合作,争取修改反倾销协议中的不合理条款,为我国企业争取一个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
(2)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一是尽快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完善信息通报制度,争取产业保护的主动权。二是加大奖惩力度。
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 (3)加强区域经济合作。
努力扩大跨区域的双边经贸合作范围。通过互利安排,消除贸易歧视和贸易保护,减少贸易摩擦,规避国外反倾销。
(4)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
在继续深入、均衡开拓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市场的同时,有步骤、有选择地积极开拓极具潜力的新兴市场,使我国出口市场在全球形成合理的、有层次的多元化布局,从而分散市场风险,扩大出口。2、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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