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司法鉴定的论文怎么写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2.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文怎么写
申请人:
案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申请事项:对申请人受伤部位伤残等级和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等三期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贵院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现在本人受伤尚未治愈,须要继续治疗、休养,为主张民事赔偿权利,特申请贵院指定相关鉴定机构对申请人受伤部位伤残等级和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等三期进行司法鉴定。为正确维护权益,请求法院准予我的申请事项。
此致
XX市XXX区人民法院
年月日
3.自考法律毕业论文
一、我市农民工概况 亳州市位于皖西北,辖涡阳、蒙城、利辛三县和谯城区,人口560多万,其中农业人口占80%以上。
我市是农民工输出较多的地区之一,每年输出到外地的农民工约有80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5%。主要输出地区是上海、广东、浙江、北京、黑龙江及东南沿海一带,他们年龄主要集中在18—50岁之间,以青壮年为主,绝大多数为男性,文化程度以小学、初中为主,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较少。
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服装、电子类工作,少部分人从事运输、饮食、商品零售等行业,月平均收在800元左右,一大部分人都遇到过工资被拖欠、克扣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这主要是由于用人单位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加上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不到位,不时发生拖欠工资、扣押身份证、延长劳动时间、不缴纳养老保险金、不签劳动合同、发生工伤事故不按规定赔偿、劳动保护设施欠缺等。
二、农民工的法定权利及应有权利 农民进城务工,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必然产物,他们作为劳动者,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一切合法、正当的权利。《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农民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到城镇去务工求发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应该受到歧视和限制。
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享有同城镇人口同等的权利和待遇。通过调研我们得知,农民工现在迫切需要的是能享有和城镇人口同样的就业机会、同样的权利、同样的待遇,这也是他们应该享有的正当权利。
三、农民工所面临的主要涉法问题 农民工在外务工期间,他们对一些侵害农民工权益的问题非常敏感,对政府出台的有关农民工的政策也非常关注,平时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等途径了解维权的途径及方式,但他们一般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大多是通过老乡来解决问题,实在不能解决多数人就认了。
特别是受经济条件的制约,他们请不起律师,自己又不懂法律,没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调研情况看,农民工外出务工遇到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报酬得不到保证,随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一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执行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制度,特别是建筑工人,平均工作时间每天在14小时以上,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少付加班费;二是用工管理不规范,大部分用工单位都不和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私营企业尤其严重;三是生产生活无保障,这给农民工的人身安全、生活和社会的稳定留下较大隐患。
农民工一旦遇到上述问题,小事一般也就自认倒霉。有时找老乡、熟人从中协调解决,当问题比较突出时,他们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少部分农民工便以不合法的手段,或以暴力对抗方式寻求解决,从而影响了社会稳定。
有的甚至进一步发展为违法犯罪组织,导致社会矛盾趋于激化,形成不稳定因素。 四、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当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特别是发生工资拖欠时,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积极为困难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开通农民工追讨工资“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并对自身经济困难不再作实质性审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另外,加强对外出农民工的法律宣传工作,引导他们在与雇主发生纠纷时,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以积极的态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提供法律援助而产生的协作问题 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时,充分发挥协调联动机制,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共同维护农民工利益。对于跨省、市的案件,积极与用工地法援中心和律师事务所联系,协助他们以诉讼方式维权。
我市涡阳县石弓镇农民夏善德的女儿在深圳打工意外死亡,要求雇主赔偿一案,县法援中心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法援中心,后积极与深圳法援中心联系,取得他们的帮助,现一审法院已判决受援人获赔近20万元。 六、目前开展农民工维权的主要问题 法援机构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经费短缺,专职律师少。
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主要存在思想上的障碍,以为这一点小事政府不会过问,不知向哪个部门求助或投诉?个别单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七、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建议和对策 1、尽快制定和完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法规和政策。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以来才大规模涌现的新现象,目前农民工权益受侵害呈现出普遍的、高发的态势,涉及劳动、失业、养老、医疗、生活、居住等各个方面,建议出台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来保护这一特殊弱势群体。 2、废除各地政策中对农民工含有歧视的条款,取消农民工进城的门槛,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通过各种途径,采取有效手段,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级人大、司法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团委、妇联等单位建立农民工维权服务法律救助机构,让农民工有处可去,有人可帮。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通过普及法律知识,让他们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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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绑架案中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对“杀害被绑架人”的理解产生了分歧,笔者试结合办案实际对这一问题加以分析:� 一、“杀害被绑架人的”二种不同理解�在我国理论界,对“杀害被绑架人”存在着二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是绑架罪的加重结果,即只能是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不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也不管是在勒索财物之前还是在勒索财物未得逞后将“人质”杀害,并致被害人死亡的;另一种认为是绑架罪的加重情节,既可以杀害被绑架人致死,也可以仅有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而没有致人死亡的结果。笔者同意“加重结果说”的观点,理由如下:� (一)“加重结果说”符合我国刑法对绑架罪的立法精神。
绑架罪具有严惩的社会危害性并被配置最高法定刑“处死刑”,是有所特别考虑的。“绑架罪,为了追求非法利益为目的,不仅直接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其它权利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往往要杀害被绑架人或者以杀害被绑架人为威胁,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
立法者在整体上给绑架罪配置较高的法定刑,无疑考虑了绑架罪的特殊性:利用第三人对人质安全的担忧来实现勒索钱财或达到其它非法目的。既然绑架罪刑事责任轻重主要根据在于“不仅侵害人质的自由,而且侵害了第三人的自决权。”
保护的利益包括人质的生命安全和第三人的自决权,那么只有出现人质死亡结果的绑架行为才能被立法者评价为社会危险性最为严重并被配置最高的法定刑。因此,“加重结果说”符合我国立法者对绑架罪的政策和立场。
� (三)“加重结果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罚当其罪”、“罪刑相一致”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本质就是让犯罪分子犯多大的罪,就受多严的惩罚。
刑法对“杀害被绑架人”配置了绝对的法定刑“死刑”。死刑是极刑,只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若依“加重情节”的主张,必然面临着以下的现实:凡是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的,都应被判处死刑,势必导致杀害被绑架人预备、未遂、中止、既遂的都被处以死刑的结果。而对于中止犯,刑法24条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如果对那些自动放弃杀害被绑架人,后又主动将被害人释放,且在其行为中没有其它犯罪情节的也处以极刑,难以体现“惩罚与宽大相结合。”
所以只有在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并致其死亡的情况下对行为人处以极刑,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四)“加重结果说”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若依“加重情节说”,既然实施杀害被绑架人的,包括预备、未遂、中止、既遂,都同样的被处以死刑,那么,势必促使行为人杀害被绑架人的可能性增大。相反,若依照“加重结果说”的主张。
只要行为人没有杀死被绑架人 ,绑架人员再多、勒索财物再多,依法最高也只处无期徒刑,那么人质的安全系数就会增大,更好的体现立法者保护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的目的。� 二、“加重结果说”引发的相关问题� “加重结果说”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但也引发了如下相关问题:� (一)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未出现死亡结果)与绑架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在刑罚设置上严重的失调现象将如何解释?应当说故意杀人罪在总体上要比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社会危害性大。
因为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人的生命权高于其它权利。
因此立法者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最为严厉的刑罚,且法定刑由重到轻排列,即“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立法者同时也规定:“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充分考虑了故意杀人行为的千差万别,最大化的满足“罪刑适应的原则”要求。
而过失致人死亡的,我国刑法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法定刑配置轻重看,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即使只是造成被绑架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仍然不会比过失致人死亡的轻。而刑法第239条将“杀害被绑架人”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并列规定,如按“加重结果说”,刑事责任轻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应适用死刑,而刑事责任重的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如未出现死亡结果,即使绑架次数再多、绑架人员再多、致伤致残再多再重,却不一定适用死刑,严重违背了我国《刑法》总则第5条“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基本原则的要求。
� (二)绑架过程中故意伤害(不包括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行为如何处理?按照“加重结果”的观点。只有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并出现死亡结果的,才处以死刑,那么是否认为绑架中故意伤害(不包括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行为都排除死亡的适用,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行为过程中或者在绑架行为的持续状态中,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重。
5.法学毕业论文可选取哪些题材
论文的主题,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灵魂。
主题定下来,文章的基本格局就定下来了。因此,确定主题是十分重要的。
在法学论文中,必须坚持主题先行,没有一个好的、正确的主题,就没有一篇好的法学文章。 法学论文的主题,就是作者对这个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的基本观点。
法学论文是法学研究成果的表现形式,形式是为实质内容服务的。研究法学论文的写作,就是要通过写作来展现法学科研成果。
因而确定法学论文的主题,就是要把这个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归纳出来,确定成一个中心的观点,在整篇文章中来展现它。 反复推敲、确定法学论文的主题。
选定一个题材,把这个题材的核心内容提炼出来,就是一篇文章的主题。确定法学论文的主题的难度在于,这个主题是不是正确,是不是新颖,是不是实用。
如果不正确,不新颖,不实用,科研成果没有价值,当然,这篇文章也就失败了。 例如,侵权行为法中的严格责任是一个很好的、重要的题材,用 10 万字的篇幅来阐释这个问题,也可以说是合适的。
但是这篇文章的主题不完全准确就很难写。但在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中,除了过错责任原则以外,把其他的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都不分青红皂白都一起加以论述,这样的观点就存在问题了。
这是因为,严格责任在西方的侵权行为法中,是有特定的含义的,将严格责任作这样范围的扩大,是不够准确的。 这样的文章主题,就不好说是选得准的。
论文的主题要直白,不要隐讳。这正和文学作品相反,文学作品的主题讲究隐蔽,隐藏得越深越好,让不同的读者阅读有不同的感觉,这才是文学作品最好的主题处理方法。
在写法学论文的时候不能这样,不能让读者去猜,而主题是越直白越好,要让读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 用这样的写法写出的文章,才是法学论文中的上乘作品。
文章的主题必须一经贯之,在文章中不可进行改变。如果不是这样,写出来的文章,没有中心,没有基本观点,这就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学论文了。
文章的主题能够归纳起来,在读者读完这篇文章以后,能够用一句话就说清楚,这样的主题提炼就是成功的。 法学理论文章就是要把简单的事情搞复杂,展现深刻的理论内涵;法律实务工作者就是要把复杂的事情弄简单,把复杂的案件归结为一句话,正好与要适用和法律相等。
总之,在做法学论文中,要丰富理论内涵,但是不等于把文章的主题复杂化。主题一定要简明,理论一定要深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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