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中科技大学 学位要求
1. 本科生(含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成人教育本科生、网络教育本科生以及自学考试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能够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符合我校各类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所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2.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评审组,负责各类本科生的学位评定与撤销工作。学士学位评审组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学士学位评审办公室,挂靠学校教务处。
3. 学校各院(系、所)应于每届本科生毕业时,对其毕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要求逐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经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查,报校学士学位评审组评定,合格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4. 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或结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回校重修课程或完成学位论文,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校学士学位评审组申请学士学位。
2.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是什么?
1、本科毕业,成绩合格即可授予学士学位。
2、(一)完成了双学士学位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它实践环节,成绩合格;(二)获得了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三)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⒈非外语专业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获得国家大学英语六级合格证书;2.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3.法语、德语、日语、俄语等专业学生以及高考外语考试科目不是英语的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获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合格证书。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学士:现多指一种学位名称;学位: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证书:证书是指表明(或帮助断定)事理的一个凭证。合起来就是"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了学士的规定标准的一个凭证"的意思。
3.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有哪些?
条件可分为一下四类(cr.百度百科): (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包括统招专升本)毕业考试成绩合格,在校表现良好,就可以获得学士学位。
有的学校要求过大学英语四级。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所有科目平均分在65~70分以上(不同学校要求不同),毕业论文答辩良好及以上并通过学位英语考试,毕业后可以申请学士学位(有的学校还要求通过学位加试,即本专业主干课加试)。
(3)脱产、业余(函授)的成人教育本科生(包括成人专升本)毕业后符合条件者(一般是在校表现良好、论文良好及以上、所有科目平均分70分以上、补考累计少于四门、通过学位英语考试)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4)参加各大学的网上远程教育本科(专升本)学习,毕业后符合条件者也可申请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授予的学位名称。在中国学位结构中为基础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
是国民教育系列的本科毕业生在所修课程平均成绩及毕业论文均达到优良,且取得省级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外语统考合格成绩,参加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主干课程”考试,并且成绩合格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所授予的一种学位。 它表示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学士学位授予问题
1、本科毕业,成绩合格即可授予学士学位。
2、(一)完成了双学士学位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它实践环节,成绩合格;(二)获得了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三)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⒈非外语专业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获得国家大学英语六级合格证书; 2.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 3.法语、德语、日语、俄语等专业学生以及高考外语考试科目不是英语的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获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合格证书。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学士:现多指一种学位名称; 学位: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 证书:证书是指表明(或帮助断定)事理的一个凭证。合起来就是"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了学士的规定标准的一个凭证"的意思。
5.学士学位的申请要求
是这样的。首先本科段的科目要达到70分(分数线各地区不同)
其次,毕业论文必须通过本专业6门以上基础课程,方可报名参加
在每年的3月份和11月份都有申请学位()
流程:(学校可能不同但大致都是一样的,社会自考也是这样的)
一、申报条件
1、师范类本科自考毕业生必须在毕业后的两年内申报学位,逾期一律不予补办。
2、毕业论文成绩必须是良好及以上。论文成绩未达良好的考生,均须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参加毕业论文考核。
3、参加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英语》(二)”课程考试,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3级(PETS三级)”(英语教育专业除外),成绩合格。
4、参加我校组织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二、申报办法
1、申报时间为2007年12月1日至12月2日。
2、申报地点在安徽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赭山校区)。
3、申报所需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论文成绩、加试课程成绩合格证、英语(二)成绩合格证(或PETS三级证书)、本专业自考准考证复印件、一寸彩色照片一张(背面注上姓名)。
4、学士学位评审费每人200元。
三、注意事项
1、如无英语(二)成绩合格证,请务必到毕业所在地市自考
办补办或开取成绩证明,否则不予申报。
2、如无毕业论文证明,请出具论文答辩时所用准考证号码。
3、学士学位申请原则上要本人亲自到校办理。
6.学位分为多少个等级啊
中国的学位一般分为学士学位证书、硕士、博士3个等级 1、博士。
通常是最高一级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博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或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者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即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者。
2、硕士。第二级学位。
通常在获得最初一级学士学位后,再修读1~3年方可获得。一些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获得博士学位的一种过渡学位。
中国学位条例把硕士列为独立的一级学位,既要求读课程,又要求做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即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者。
3、学士学位证书。初级学位。
通常由高等学校授予大学本科毕业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仍为原学历。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大学毕业证书办理的,不一定能够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必须首先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而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的,却不一定能够获得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现在经常出现将学位与学历相混淆的现象,如有的人学历为本科毕业,以后通过在职人员学位申请取得了博士学位,这时,学历仍为本科,而不能称之为取得了“博士学历”。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
学位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三种。博士是学位的最高一级。
在我国“博士后”是指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不是学位。学位授予单位以及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高等学校毕业生,成绩优良,且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符合上述条件所授予的学位证书国家予以承认 全球基本上差不多。
7.学士学位是怎样分类的呢
(1981年5月20日 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
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
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
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栗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
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考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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