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防范诈骗,传销,盗窃论文2000字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的行为方式也越来越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许多案件的性质在实践中往往不好认定,此种情况亟待我们继续加强对类罪的细致研究。
盗窃罪和诈骗罪作为财产型犯罪中的两个重要的类罪,因其常发性和犯罪手段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实行行为的多样性。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盗”“骗”手段交织的案件,即用秘密手段和欺诈手段两种手段相互配合,最终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司法实践对这种行为的认定,因司法工作者理念上的不同认识,而出现了不同的结果。本文试图从一些真实的案例出发,对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以及二者的区分界限认定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本文在吸收借鉴中外刑法诈骗罪和盗窃罪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力图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就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部分,导论。
本部分主要是介绍本文研究的目的意义等内容,具体包括问题的提出、文献综述、研究的意义和目的、论文的思路、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等方面。 第二部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研究现状。
本章通过对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理论概念和犯罪构成理论进行阐释。通过类比二者的犯罪构成,可以得出二者的最大的区别之处应该是在犯罪的客观方面。
从而为继续深入探讨二者的区分界限提供基础理论依据。 第三部分,普通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实质区分界限。
本章通过上一节提出的问题展开对于二者犯罪客观方面的细致解析,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而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害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处分财产”。继而我们对于盗窃和诈骗行为进行分析可以得知,盗窃是直接违背被害人意志取得财物,诈骗罪是基于被害人的瑕疵意识而取得财物。
秘密性的行为和欺骗性的行为在现实中有相似性,故二者的区分点应该是在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行为上。通过对国内外相关学说的论述评析,从犯罪实行行为的特征结合典型案例来界定盗窃罪和诈骗罪之间的界限。
第四部分,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之间的界限。本章主要探讨三角诈骗和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之间的区分关键。
被害人的财产是否处于被骗人处分权限内或者地位管辖范围内是间接正犯的盗窃罪与三角诈骗的根本区别所在。并且虽然诈骗犯罪可以以三角诈骗的方式表现出来,但三角诈骗仅仅是一种现象,不属于具体的犯罪。
对于盗窃罪和诈骗罪以及二者的特殊表现形式区分之处在于二者客观方面,即看具体案件中是否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骗性的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如果在被害人丧失对财产的占有的整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性的行为而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则应该考虑成立诈骗罪而不能仅仅因为行为表现出秘密性而认定为盗窃。
反之如在被害人丧失对财产的占有的整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是因为行为人的秘密窃取行为,则应考虑是否成立盗窃。…。
2.法律毕业论文 哪方面的 比较好写
首先,确定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如法律专业有合同法、来公司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国际私法等多自门课程。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体会和知识背景确定了大的方向后,还要确定具体的方向。虽然法学毕业2113论文论述的只是某一基本问题的一点,却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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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盗窃罪与侵占罪区别的论文吗急用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
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①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②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
③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 ④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例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⑤ 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例如,私营商店的店主与店员共同管理商店的财物,店员是否占有商店的财物?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属于下位者(店员)。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
因此,下位者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4.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你好,这篇论文其实不难写,我只简单谈谈,你自己发挥吧
第一,犯罪构成方面
既然是写论文,你当然要讲清楚什么叫犯罪构成,最好引用一两句刑法专家的观点来说明,然后在具体讨论这两种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首先是犯罪主体的区别,盗窃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一般自然人。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一般自然人,还包括单位法人。其次犯罪客体虽然都是公私财物。但是盗窃罪的客体范围要比诈骗罪更为广泛,不仅包括有形财物,还包括无形的财产,如天然气,有线电视信号,而诈骗罪只能是有形财产或有价证券。主观要件都存在故意占有的目的,但盗窃只能是作为的占有,而诈骗则不仅包括作为的占有,还包括不作为的占有,如财物托管人以谎言隐瞒真实情况,私吞财物,应当履行返还财物的义务而未履行即属于不作为的占有,最后最主要区别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一点就是客观要件上了,盗窃是在他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占有他人财物。客观要件里强调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如果偷盗过程中,他人警觉了,那就演变为抢劫或抢夺了。而诈骗则是以捏造和虚构的事实,或以隐瞒真实情况的办法骗取他人的财物,犯罪客观要件里强调的是虚构事实,捏造事实,隐瞒真实情况的情节。这是盗窃罪和诈骗罪在犯罪构成理论上的区别
第二刑事责任方面
就一般自然人而言,首先是刑事责任年龄,二罪都要求犯罪主体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8岁的能够完全分辨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二罪都对犯罪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数额由明确的要求,这也是确定刑罚的依据,但是,盗窃罪和诈骗罪在刑事责任确认的数额上是有区别的,盗窃罪盗窃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而诈骗罪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很明显,盗窃罪的刑罚起刑额度要低于诈骗罪,盗窃500元即可定为盗窃罪。而诈骗则需要2000元以上,究其原因,是因为盗窃罪比诈骗罪更具有普遍性,所以社会危害程度也相对较高,惩罚力度也就相应比较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