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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1] 就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关系问题,尽管探讨者各有独自的论述角度,但认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方面则拥有基本共识。最新的论文如民法学家王利明:《也谈依法治国》,《法学评论》1999年第2期45-48页。
[2]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法社会学》(日文版,世良晃志郎译,创文社1974年)63-64页。马克斯。韦伯所提出的“形式性”概念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作为形式性的计算可能性,即“由法保障的在纯形式方面的一致性”,其通过“法的合理化和体系化”得以实现;二是作为形式性的逻辑性,即“一个个的法规范经逻辑手段整理成为无矛盾的抽象法命题体系”(同105、512页)。中野教授指出,韦伯所说的上述两个方面的形式性是相互背离的,参见中野敏男:《现代法系统和批判》(弘文社1974年)43-48页。但也有学者指出,恰恰是这种形式性两方面的相互背离才是法的形式性的根本所在,参见桥本直人:《M.韦伯学说中的“形式性”的逆说》,《社会学评论》48卷3号300页以下。
[3] 王名扬在介绍美国行政法时指出:“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包含一定的内容,如果对于法律没有要求一定的标准或内容,则法律也可作为专制统治的工具,这和法治的目的背道而驰”,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114页。江必新在最近的研究中也指出:“如果法必须执行或遵守,那么法就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包括一定的内容,反映人类的理性,否则,法律不仅可以成为专制统治的护符,而且可以成为灭绝人类的工具。这样,法治对于人类不是福祉而是灾难”,由此他提出了确保依法行政之法是良法的“实在规则”,参见江必新:《论法治行政的基本规则》,法制日报1999年2月4日。在人类发展史中,至少在二战前的德国和日本,曾存在过根据法律的规定侵犯人权的史实。
[4] 参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的有关条文,特别是第3、9、13、18、19、28等条中社会团体与主管机关、登记机关的关系的规定。
[5] 参见《南方周末》1998年10月30日。
[6] 自省性法的理论源自Gunther Teubner:《法制化-概念、特征、界限、回避对策》(日译文, 泽秀木译),《九大法学》第59号235-292页。
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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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论共同犯罪
目录
一、论文摘要……………………………………………………1
二、论文正文……………………………………………………2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2
(二)单位共同犯罪……………………………………………4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5
三、参考文献…………………………………………………………8
论共同犯罪
论文摘要:一、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二、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共同
5.法学毕业论文
目 录论文摘要…………………………………………………………………第一页 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历史和概念………………………………第三页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产生的原因和程序…………………………第四页 三、我国夫妻财产应注意的问题…………………………………………第五页四、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第六页 注释………………………………………………………………………第九页 参考文献…………………………………………………………………第十页 论文摘要 婚姻是“两个人的企业”,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企业“合资”协议书,对资产和利润做着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福”,贯穿过程的是“情感”;婚姻是两个人爱情和财产的风险投资,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保险合同,对财产纠纷做着最有效的预防,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这份保险,而是希望婚姻能够“健康长寿”。
仅以此文,为婚姻当事人建立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提供一种新的思路。本文中还提到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几个观点,这说明目前的婚姻法还不完善,问题如何解决有待于读者去思考。
关键词:财产约定制度 一般共同财产制 限定共同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社会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行为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传统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正在经受着更加追求个性和自由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念的冲击,结婚率下滑、离婚率上升,使得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出现下降的态势。 现状:最近,全国妇联对我国10个省(自治区)、市的4000名群众进行了“婚前双方财产是否有必要公证”的大型民意调查,调查对象48.1%为男性,51.9%为女性,大体符合我国人口的性别比例,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我国人口分布。
此次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人对婚前财产公证意见分歧很大,持支持态度的占42.6%,持反对意见的占57.4%。在一项涉及十个省、区、市的四千名调查对象中,百分之四十八点一为男性,百分之五十一点九为女性,大体符合中国人口的性别比例。
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中国人口分布。据称,该抽样调查的误差率为百分之五以下。
该调查报告解释说,婚前财产公证的兴起有其必然性,因为改革开放以前,中国人年均收入不足千元人民币,婚前财产甚少。九十年代以来,人们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相当一部分人已经拥有高档商品房、汽车等,居民家庭存款达到几万、几十万者不在少数,因此婚前财产公证也就应运而生。
离婚案件的增多及其涉及的财产纠纷带来的烦恼,也是人们倾向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原因之一。统计数字表明,过去二十年间,中国各级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平均每年递增百分之九点零八,去年达到一百一十九点九万件。
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有财产纠纷。 我个人认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如此之多,这与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有很大的关系,而婚前财产协议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重要方式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法学界的高度重视。
鉴于上述这些原因,为了防止纠纷,预防纠纷,既保护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夫妻约定财产的登记等程序。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及与国际社会接轨,为了近一步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应在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起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既科学、规范、明确、具体,又具有操作性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历史演变和概念1、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
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
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这里的家庭财产约定应当包括:①允许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②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遵循自由、自愿、平等的原则;③夫妻财产约定的对象是家庭财产;④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涉及所有权、管理权等。
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说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实质是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的。但是,由于受社会条件的制约,加之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以至夫妻财产约定这一立法精神很难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年后,我国经济有了较快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变化,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1980年《婚姻法》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家庭。
6.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
浅论正当防卫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
[关键词]正当防卫;特殊防卫;不法侵害;防卫过当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
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对于正当防卫防卫概念的正确理解有助于我们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对正当防卫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应从以下几点把握:(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任何公民在面对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对不法侵害予以必要的损害。正当防卫作为公民的权利,并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即使在公民有条件躲避非法侵害或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公民仍有权实施正当防卫。
换言之,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而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2)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
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支持和鼓励。(3)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不属于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因此,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允许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允许滥用防卫权利。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
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在此只分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
(一)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
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1.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进入侵害现场说。
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2)着手说。
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3)直接面临危险说。
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害。
(4)综合说。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正当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及时挽回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的防卫行为则是不适时的。
(二)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何谓必要限度,有三种观点:1.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
2.需要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3.相当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上述三种观点中,基本适应说提出了必要限度的特征,即承认相适应不是绝地等同,而是可以超过,但同时又强调不能明显超过,差距过大,此种学说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卫权的行使,也能防止防卫者滥用权利,故而有其合理之处。但它仅从防卫和侵害两方面的性质、强度等客观特征上加以权衡,没有考察防卫者的主观目的,因而缺乏考察问题的高度,有可能导致将那些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虽然基本相适应,但却非制止不法侵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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