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于医药营销方面的毕业论文吗
文主要论述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成功的广告能够促进市场集中, 而这种集中往往造成市场的不公平。
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对于促进经济繁荣和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起着重要作用,是经济机制有效运转,发挥健全作用的主要条件,成为构筑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支柱之一。从微观经济学的理论来分析,通常所说的市场竞争可出现四种模式:即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竞争和完全垄断。
这四种模式,同时也是市场结构的四种表现形式。确定某一特定市场结构的性质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问题:(1)行业中厂商的数量;(2)该行业是否由少数几个大厂商所决定;(3)行业的进入是容易还是困难。
通常而言,一个具有竞争性,富有效率的市场结构的特征是:较多的竞争厂商,进入成本低,利润水平趋于平均化,而在具体度量市场结构的有效性方面,经济学家们一般采取市场集中率这一指标,尤其是前四家厂商集中率(CR4)。传统的标准是:如果某一行业前四家最大厂商的销售额占全行业市场份额的20%以下,则认为该市场存在着有效、充分竞争;如占20%-30%,则视为少数企业可以控制该市场;如果占60%,则属于少数企业可以基本垄断该市场;若超过90%,则认为少数企业完全垄断该市场。
与对竞争的态度相反,绝大多数经济学家对垄断基本上都是持否定和批判态度的,认为垄断是竞争的反动,必然扭曲市场机制,妨碍技术进步和创新,剥夺“消费者剩余”,降低资源配置效率。总之,正如熊彼特所总结的:“在欧美世界内,垄断从来就是被诅咒的……在典型的自由主义资产阶级看来,垄断几乎已成为一切弊病的始祖——事实上,垄断已成为它所隐藏的妖魔。”
基于这一认识,绝大多数国家的政策都是鼓励竞争,控制垄断,以使经济出现所谓“理想状态”。 在现实经济中,影响竞争的因素很多。
就企业自身行为而言,广告作为其市场营销组合的主要构成变数,也是企业竞争战略的重要内容,它对于企业的市场竞争空间和竞争环境,不可避免地要产生一定影响。当前,我国理论界在讨论广告竞争时,比较多的是从微观的角度来考察的,也就是说,把广告看作是企业参与市场角逐的非价格竞争的手段,是处于竞争中的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市场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
然而广义上,广告的意义远不止于此,广告竞争不仅是企业经营策略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亦是影响行业市场结构和行业集中度的要素之一。那么,广告竞争和市场集中之间到底体现出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广告竞争又是如何影响市场集中的?这不仅是经济学界所试图讨论的问题,同时,当实业界在制订广告竞争策略和政府加强竞争管制时,也必须要给予相当的重视。
本文拟就以上这二个方面作些探讨。 一、广告竞争强度和市场集中度的关系: 在讨论二者关系时,我们要引入二项指标,一项是我们前面所讲的市场集中度,另一项就是所谓的广告竞争强度系数,它在数量上有二种表示方法: 目前,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都认为行业市场广告竞争强度与市场集中度间确实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关于二者关系存在以下二种假说: 1 线性正相关假说: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在既定的行业市场份额配置格局下,竞争厂商(生产相同产品)在其最大化销售额或利润额的动机驱使下,必然会进行各种广告促销活动。
由于厂商间实力不一以及采取种种市场竞争策略中实施效率的差异,使得其中一些厂商较之同行业其他厂商拥有显著的广告促销优势,假定该行业市场总需求额一定(即不会因广告而导致社会需求的跨行业转移),于是,既定的行业市场总需求便会在不同厂商间发生转移,市场份额的配置格局也因广告的需求转移效应而导致重新分配。一般而言,往往是原有市场份额较大的厂商,凭借广告本身的规模经济优势和其它有利条件而使行业市场需求向他们转移,从而促使产品销售量增加,销售量的增加所带来的规模效应和经验曲线效应进一步降低了这些厂商的成本,使其有充足的利润进行再投入,导致广告支出额的增加。
如此循环扩大,于是,广告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终将促使市场向更高的市场集中水平,甚至是寡头垄断结构水平方向发展。这里,广告费用的绝对支出规模越大,增长速度越快,行业市场的广告竞争就表现得越激烈,强度系数就越高,行业市场的集中速度就越快,集中率就越高,从而在量上构成正向线性函数关系: 在这里,线性相关系数值B的大小,在相当程度上是由每个行业的技术经济特征所决定,行业市场的有效生产最低规模值越大,B值一般也越大。
具体而言,在相同的广告竞争强度下,生产用投入品生产行业的市场集中率一般要高于生活用消费品生产行业,而耐用生活消费品生产行业的集中率一般也高于非耐用生活消费品生产行业的集中率。 许多调查统计的结果对线性正相关假说提供了支持。
1963年,美国对电视广告费超过25万美元的产业进行了调查,其中有23个产业的前四家厂商集中率提高了6个百分点以上,只有6个产业该比率有所下降。①1963年美国进行的另一次针对了36个大量使用电视广告的行业调查结果表明,与1947年和1954年相比,有25个行。
2.关于跨期费用的问题我要写毕业论文关于跨期费用的能不能告诉我多点
无形资产摊销和跨期费用的问题 问: 问题一:我买了一个金蝶软件6000元,按五年摊销已经摊了五个月共计500元,现摊余价值为5500元,后来我又买了一个站点3000元,那么我的无形资产摊销应该用以下哪种方法呢?一是:(5500+3000)/(12*5-5)=155元,二是:6000/12*5+3000/12*5=150元。
问题二:2007年发生的费用我已经在费用中列支,但没有收到票据,如果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2008年月1-4月份我收到了票据,虽然票据是在这个期间开据的,但是项目栏中写明是07年某期间的费用,那么是不是可以算做是2007年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呢?如果是在08年4月之后才收到的,那么在做08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不可以在税前列支该费用呢?问题三:请问老师出租土地应交哪些税呢?以上问题请老师给出详细的依据。 多谢。
答: 1。我看了您的无形资产摊销,为何将站点和软件合在一起摊销?他们的年限和用途一致吗?我认为可以采取分别摊销,年限可以利用税法规定的最短年限,以达到最大的税收利益。
假如您的年限统一为5年,我认为您的第二种方式是对的。 财务软件的摊销,税法可以在不短于2年内摊销。
会计上,您的五年是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一个不短于年限规定确定的。但是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年限一般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年限的。
参考:税法上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会计上您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财会[2006]3号。 2。
不可以的,因为发票没有按时取得,再者,您2007年在账务上作了费用,但是对方在账务上没有作收入,这属于违反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发票管理办法》)。2007年确认费用,但是没有合法票据,不能入账报销的,财务上只是计提核算。
这主要是跨期确认费用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税目税率表明确租赁缴纳5%的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要根据营业税征收城建税和教育附加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3.<企业一般性费用支出的管理>的论文怎么写
业务招待费用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必须支出的费用之一。
如何准确处理业务招待费用的界定与会计处理,确保国家税收及维护企业利益,是企业财务人员应该不断探索的内容之一。本文结合业务招待费用的定义,从会计和税务的不同角度分析加强业务招待费用核算管理的重要性与具体办法。
1 业务招待费用的界定 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招待形式也出现了多样化,如: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正常的旅游活动等。在业务招待费用的范围上,到底哪一些支出是属业务招待费用的范畴?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收制度上都给出了概括性的界定,但对予实际中发生的具体行为,不可能、也没有办法做出具体的描述,准确处理该项业务,需要财务人员把握政策准确处理。
如: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用列支管理规定》中对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当然这对企业并不完全适用,并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作为“其他扣除项目”,而并未作为“招待费”处理。
虽然在税收政策中并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出更多的解释,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用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香烟、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在实际理解“业务招待费”的时候,企业普遍存在把餐费与业务招待费等同的误区,导致企业核算不够准确,出现多缴所得税的情况。
实际上餐费与业务招待费用不能同等对待,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第一,业务招待费除了用于接待的餐费,还包括向客户赠送的礼品、安排客户进行各项正常的旅游活动等;第二,餐费的用途有很多,不一定都是用于业务招待。
如:企业年底安排员工聚餐,这是一种福利活动,发生的餐费支出应计入福利费用;企业员工出差途中发生的餐费支出属一差旅费用的一部分;会议期间安排的工作餐支出属于会议费用的一部分;第三,礼品是企业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用处理。因此,企业发生的餐费应该根据具体用途归属到不同的费用项目,而不能将餐费都作为业务招待费用处理,否则会给企业增加税收负担。
2 业务招待费用的计提基数的确定 确定业务招待费用的计提基数是准确核算应纳所得额的前提,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活动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用,是按企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内的允许税前扣除。
“全年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不同于“全年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之规定,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均为企业生产、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因而如果仅就销售收入来说并不包含其他业务收入。但营业收入应指经营业务收入,其内涵显然应该大于销售收入,应包括从事各类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并且根据1998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企业的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技术转让收入(不含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收入、无形资产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入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所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允许扣除的基数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销售退回和折扣、折让的收入额。
对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企业从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收入等,不作为招待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数。 3 业务招待费用的会计实务处理 从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控制招待费用等目的,采取业务招待费用预提,这里必须强调的是,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不能按照提取数,而要求是按实际发生数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据实进行扣除;还有的企业对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等损益类科目,在税收上,不论会计上在哪个损益类科目反映,都应“剔”出来进行纳税调整;还有的企业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从“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对此,只要不影响损益,也就是在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下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用正确的会计处理。一是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
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二是对于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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