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方面论文
简议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建设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托管制度 中小企业 制度建设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
但是,目前我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知识产权制度没有在企业普遍建立起来。为了更好的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有必要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制度。
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制度,正好的满足了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通过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托管制度,更好的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促进企业更快发展。
一、知识产权托管现状 (一)知识产权托管的作用 知识产权托管是一种服务模式,是基于知识产权的法律界定性和长期持有、非货币性、创造经济效益不稳定的无形资产特性,提出的一种新的服务模式。企业根据管理需求与托管服务商,在签订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授权托管协议下,托管服务商在授权范围内,代为管理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其业务包括:对知识产权战略与发展进行研究,提供专业方案;协助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逐步实现知识产权资本运营;协助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培训企业人员;对知识产权注册的各项事宜提供建议及注册,协助完成日常法律事务;完善、监督、落实知识产权的各项管理制度;监测及侵权预警,调整创新方向和内容,对侵权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有效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帮助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协助企业实现名牌的经济价值等等。
实行大企业大托管,小企业小托管。 本文来自第一论文网 〔二)知识产权托管的发展动态 目前已有一些城市开始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如北京、上海。
实践表明通过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企业专利经营意识大幅提高,开始尝试将拥有的专利进行策略性的专利转让和许可,部分企业专利经营已经初见成效。 (三)知识产权托管的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
从国内形势看,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还存在着一些函待解决的问题。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普遍不高,知识产权制度没有在企业普遍建立起来;企业的创新能力不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较少。
我国的中小企业数量多、技术新,但普遍缺乏信息、资金和专利人才。据调查,我国有超过65%的发明专利、超过80%的新产品都来自中小企业,但同时80.2%的中小企业没有知识产权部门,88.5%的企业没有专利交易。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间题也不容乐观。此外,部分企业在缺乏自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同时,也在有意无意地侵犯着他人的知识产权。
大型企业的情况相比中小企业要好一些,但综合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还有待提高,需要通过知识产权顾问的服务,全面提升其知识产权水平。 二、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目的在于激发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创新意识,引导越来越多的企业把生存发展和参与竞争的长远目光投向掌握核心知识产权,实现多方共赢:政府有效推动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得到免费的知识产权方面咨询、培训服务,促进知识产权意识增强和申请量增长;中介机构拓展了业务范围,培育潜在客户。
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具有如下特征:①预防性:托管制度能有效地防止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②便捷性:实行统一管理和全方位服务,克服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诸多弊病,起到方便快捷的作用。
③经济性:托管制度能有效地实现资源共享,节省大量人力、物力资源,极具经济性。④保护力度大:托管系统把行政管理、档案管理和司法管理三方面结合起来,进行宏观管理,克服了单一司法保护的局限性,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⑤优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环境:托管系统的建立将能有效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市民的司法保护素质,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环境起到优化的作用。⑥理论创新:托管概念超越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因此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的意义。
来源于 希望可以帮到您。
2.法律方面论文
你好,法律方面的论文大部分是按照这个思路去写的:
1.选题,你在生活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看法。比如: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2.选好你要写的论题后,就开始查找有关论题方面的资料,比如现行规定,学者们对这方面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这方面的案例等。
3.大概熟悉在你论题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对问题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正文了。
4.各个学校都有对论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来完成论文。多和同学交流,不懂就问老师。
5.跟你说说正文怎么写。
本科论文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
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关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
第二部分,重点是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
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参考文献列出,再致谢就可以了。
谢谢,请采纳!
3.法制论文
要充分而全面地构建一个法治社会,首先要从每个人、每一件小事上做起,才能团结一心、众志成城,最后事半功倍。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要做到国泰民安,才能强盛兴旺。而国泰民安,也并不是一件唾手可得的事情。虽说,现当今的社会没有枪声,没有战乱,但是我们总能从各个细节中感受到有些人行为的污秽,灵魂的肮脏,这本是与“法治社会”的醒目标题所相排斥的,如果不杜绝这一现象,让犯罪者无法醒悟,或风华正茂的青年又走上绝望的不归路,那么无疑,“构建法治社会”将永远成为一句空话,一句只能付诸东流、而无法兑现的空话。于是,我们也深深领悟到期间的意义之大,责任之重。同样,这也需要每个人身体力行,把那些犯罪者从绝望的谷底拉回现实,迈向美好。作为祖国的花朵,未来的希望,除了要学好文化知识,全面发展,更重要的是竭尽所能,为这个社会作出一丝小小的贡献。虽然我们力量微薄,但是只要有汗水的付出,就会有欢欣的回报。我是这样做的,希望可以和大家共勉,以追求更大的进步:每天清晨,当我们迈着轻快的步伐,走进那个充满欢声笑语的校园,我会忙不迭地向伙伴们提醒几句:“看到纸屑我们一定要把它捡起,丢进垃圾箱。“记得要打扫小岗位,保持校园整洁。”……我明白,这些并不仅仅是一个小小的举动,一个小小的意识,它更体现了人们心中强烈的环保观念,还带动着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每天上课,我会提醒自己要努力学习,只有好好学习,全面发展,长大之后才会成为国家之栋梁,民族之骄傲,更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带头作用,为人民的幸福稳定尽一份自己的力量。每到假日,我会焦灼地打开电脑,不是为了休闲娱乐,而是希望能由我在键盘上的敲击,来为网民们宣传一些有关法治的信息,让他们时刻记得:自己作为这个社会的一份子,肩上担负着神圣的使命,同样也为不法分子以及处在正义与邪恶徘徊点的朋友,敲响警钟……
其次,要消除人们“万事为己”的错误观念,避免有些人走向极端,做出令人意想不到的事。培养国民 “无私奉献”、“勤劳朴实”的品质,多举办有意义的群体活动,并分设一些奖项,让大家有更强的动力来全面构建法治社会。并且,在实践中有突出表现的要给予嘉奖,让他成为一个榜样,希望每个人都来效仿,甚至是超越。
之后,强化人们的法制观念,建设一个现代化的法制社会,否则,人们的言语和表情就只能永远书写“无知”二字。每个人都像我一样,多了解法律知识,开阔视野。同样也要在了解法制信息的同时,多阅读书籍,因为书是无价的的,它的璀璨,超过了冬日最绚丽的那道光芒;它的深度,远远超过了人们想象中的叠加!让大家不断地充实自己,磨练自己,最终才能升华自己,提高自己。
只要人人都行动起来,终有一天,“构建法治社会”的诺言会用我们每个人的双手来实现这个理想化的世界!
4.推荐一篇法律方面的论文?
对缔约过失责任基本问题的探讨 摘要:本文介绍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沿革及法理依据,提出应将合同的生效作为缔约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分界线,合同 成立与生效时间不同时,从合同成立到生效这段时间里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也应通过缔约责任给以保护,并概括了缔约过失 责任的赔偿范围. 关键词:缔约过失;赔偿范围;缔约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沿革及其法理依据 缔约过失责任自1861年首次由德国学者冯·耶林提出后历 经百多年的发展与不断完善,现已被许多国家接受。
《民法通则》 第五条的规定是我国立法上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准则性规定. 但该条款只包含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部分内容,对于合同未成立、变更及在缔约过程中违反附随义务所产生的损害能否适用,尚不 明确。可见,《民法通则》缺乏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性适用条件 的规定. 随后,《合同法》第42条首次在我国合同立法上正式确立了 缔约过失责任,明确了订立合同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行为及其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
该条规定是我国合同立法中有关缔约过失责任 的主要条款,构成规范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内容。但同时我们也 应该看到,我国合同法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与其他国家的相 关规定相比,略显单薄。
我国《合同法》仅规定了缔约过失行为的 几种情形及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而对承担缔约过失责 任的开始时间、具体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方面均未涉及.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依据,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 础上的先契约义务。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 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积极义务范畴,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接 触之时,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
这种关系不以 给付为内容,但依诚信原则,当事人此时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 明、照顾、保护、保密等附随义务。这些附随义务的性质与强度已 超出一般侵权责任法的注意义务,而与合同关系较为接近,适用合 同法的原则比较符合当事人利益状态。
缔约过失责任实质要求 缔约双方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行事,一旦违反此原则致 相对人损害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此来强化当事人之间这种信 赖关系巩固社会交易秩序。《合同法》第42条第3款的“其他违 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产生缔约过失责 任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还概括性地对缔约过失行为作出 了规定,弥补了列举法难以全面无遗漏的不足,亦使得在操作上较 为便利. 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开始时间的界定 有论者认为,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 根本标志,在合同成立以前,因合同关系不存在,则一方的过失而 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属于合同责 任范畴,只有在合同成立以后,一方违反义务才构成对合同义务的 违反并应负合同上的责任。
这种界定对于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 与生效的国家和地区来说存在很大的问题。我国合同法对合同 的成立与生效作出严格区分,这使得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必 须予以明确分界. 在如下两种情况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并不同时: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自手续办理完 毕时生效;二是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有生效条件或期限的, 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在合 同成立到生效的这段时间里,一方突然反悔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 该承担何种责任?如以合同的成立作为缔约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分 界,则此时合同尚未生效,在法律上还没有产生拘束力,违约责任 根本无从谈起。这样,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到生效这段时间里的利 益就很难得到保护,这段时间就成为一个法律真空。
因此,为了与 合同法的规定相符,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我们应将合同的生效 作为缔约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分界线,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不同时, 从合同成立到生效这段时间里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也应通过缔约 责任给以保护.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规定并不明确。根据 《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由于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任。
但这一损失是指直接损失还是包 括间接损失在内,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通说认为,缔约过失 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前者指缔约费用, 包括赶赴缔约地点或察看或者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的给付 标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 息。
后者则针对缔约人丧失的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 的损失。信赖利益中的间接利益是当事人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 的部分,对它的赔偿,可以理解为对可得利益的赔偿,故应该予以 赔偿。
当然这种可得利益要获得赔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种 可得利益在损害发生时已经具备实现的条件;只是由于对方的缔 约过失行为才导致其丧失。因为这种利益已经具备了实现的条 件,法律就应该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该损失的数额不应高于履 行利益的损失.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董安生.民事法律。
5.关于法律的毕业论文
论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本份论文资料包括:开题报告,中英文摘要,论文,目录,文献综述,任务书,答辩,中期检查表,等 论文编号:SS027 摘 要 能否将侵权纠纷提交仲裁,在我国仲裁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有关侵权纠纷可仲裁性立法规定不明确及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否提交仲裁的规定不一致而影响到我国仲裁实务、阻碍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现状,从争议事项可否提交仲裁的判定标准,意思自治原则,侵权纠纷的适仲裁性及促进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角度,对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仲裁以解决财产纠纷为己任,能够通过给付金钱来了结的侵权纠纷就为仲裁提供了可能。
侵权纠纷中包括财产性侵权纠纷和人身性侵权纠纷两种类型,对于财产性侵权纠纷是可以提交仲裁机构来解决的,而对人身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需要一分为二的看待。关键词:侵权行为 侵权纠纷 可仲裁性Abstract Whether the infringement dispute can be put in arbitration, which is a dispute in the field of law all the time. This paper will make a detailed analysis in allusion to the ambiguous law about whether the tortuous dissension can be arbitrated and the disagreement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n be put in the arbitration, which have affected China's arbitral reality and blocked the developed actuality of arbitral system. Ay the same time, the paper will make a research about the determinant standard of whether disputed proceeding being put in arbitration, the principle of intention autonomy promotion of China's arbitral system. The purpose of arbitration is to solve the property dispute and put to the tortuous dissension an end by paying for the money makes the possibility to arbitration. infringement dispute contains property tortuous and person infringement dispute. Dissension can be solved by putting in arbitral institution. However, person infringement dispute can be treated properly.Key words: tort;infringement dispute;arbitrability目 录摘 要 。
.IIAbstract 。
.III引言。
.. 1一、侵权纠纷的概念界定 。
..2(一)有关侵权行为界定的理论观点 。
.2(二)本文对侵权纠纷的具体理解 。
3二、我国现行法对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述评。
.. 4(一)现行法关于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规定。
. 4(二)现行法关于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评析 。
..41.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定义不明确。
. 52.可仲裁的范围狭窄且规定存在瑕疵 。
.53.现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不一致 。
..5三、对侵权纠纷可仲裁性的具体思考 。
.7(一)判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标准 。
.7(二)财产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71.物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72.知识产权中财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
..83.依法受法律保护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可仲裁性 。
9(三)人身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91.身份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92.人格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
..10结语 。
.11参考文献 。
12致谢。
13以上回答来自: /53-1/1963.htm。
6.求一篇法律论文
给个邮箱,我发给你,不过写的不大好哈,格式什么的没问题,你可以先看之后决定给分。
给你个开头吧,因为引注什么的不能复制黏贴……试论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或称情事变更原则,是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一项重要原则。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早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就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性质、历史沿革、理论依据、适用条件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合同大量出现,加之社会情况的日趋复杂,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合同情势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形频频发生,若按照原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则会造成合同的显失公平,使合同的履行与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合意相抵牾,最终必将有损于交易安全。因此,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性便日益彰显。
关键词:情势变更 合同履行 合同变更 合同解除 根据相关研究,早在12~13世纪,注释法学派就在其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解》中提出了“情势不变条款”,并指出,这是一种假设的默示条款,即缔约时作为合同基础的情况一旦不复存在,应准予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此处的“情势不变条款”可以被看做现代情势变更原则的滥觞。
…………参考文献:[1]张淳.对情事变更原则的进一步研究[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1999 (1).[2]车丕照《合同落空、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兼论我国相应立法的模式选择[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 (2).[3]于定明.也谈情事变更制度的构成要件[J].法学杂志,2005(2).[4]于志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分析[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 (7).[5]关涛.情事变更原则辨[J].法律科学,2000 (4).[6]李雁.情事变更原则初探[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3).[7]王江雨.论情事变更原则[J].现代法学1997 (1).二级引注文献:[1]史尚宽.债权总论[M]台北:台湾荣泰印书馆,1954.[2]人民法院案例选[Z]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 [3]徐国栋.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7.求一篇经济法的课程论文(2500字)
经济法课程论文经济法课程教学论文: 提高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摘要: 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是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在从事专业研究中撰写的用以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集中体现了硕士研究生在二年或三年的学术训练中积累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成果,在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选择学位论文题目是撰写学位论文的前置性工作,选题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着学位论文本身质量的优劣。
在经济法学科的发展历史上,具有卓越学术能力的研究者往往都在选题上独具匠心,所选论题大多既能够契合时代发展的脉搏,又符合知识生产的自身规律。硕士学位论文选题能否取得预期的绩效,主要依靠硕士研究生自 卢代富,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张国华,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zoos级硕士研究生。
身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但与学科点对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的规划工作也是紧密联系的。选定起点高、有创新、有意义、难度适中,符合经济法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的论文题目,是学科点选题规划工作的总体目标。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是我国法学类国家级重点学科,拥有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经济法研究中心等重要学科基地,长期以来,在李昌麟教授的带领下,一直十分重视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规划作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业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近年来,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随着法学硕士研究生的不断扩招,导师人数与学生人数的比例逐渐拉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之间的学术能力差别较大;读研的功利目的凸显等。
因此,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规划工作也需要直面现实,不断探索新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提高;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一、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选题中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选题仓促 由于一些硕士研究生平时对学位论文选题的重要性缺乏认识,认为开题只是“走形式”,不认真对待,因此,相当一部分硕士研究生平时不注意专业论题资料的搜集和整理,更谈不上认真思考,待到研究生二年级第二学期末准备开题时,才感到时间仓促,只好“临阵磨枪”,仓促选择一个论题,而对所选题目的研究现状以及是否还有研究价值缺乏应有的了解。
一些学生称:“选什么题目在效果上实际上是一样的,因为研究生期间的学习并没有重点,所以选什么题目都无所谓。” (二)消极选题 一部分学生不善于自己发现问题,仍然固守旧的学习模式,消极等待导师向其提供论文题目,在选题上丧失了主,充分调动硕士研究生的主动性是选题成功与否的关键。
学者王国维曾有过“善自命题”的佳话。他在《尔雅草本虫鱼鸟兽释例》自序中,记载了大学者沈曾植与自己的一段对话:“方伯莞然日:‘君为学,乃善自命题。
何不多命数题,为我辈遣日之资乎?’因相视大笑。”可见,“善自命题”就是要善于发现问题,要在广泛的阅读和比较中,发现现实中存在的真问题,从而通过研究此类问题取得显著的成果。
但反观目前的一些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他们在学位论文选题中连起码的主动性都没有,逞论“善自命题”。 (三)选题不当 一部分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在选题时容易出现两种较为极端的倾向:一是盲目求大、求新,忽视了自身学术能力的局限。
如,并没有系统的经济学知识训练,而以经济学分析为论文主题。二是选题过于平淡,拘泥于旧有的理论框架,不敢创新,无法体现开拓性。
如,在既没有研究方法创新,也没有研究内容创新的情形下,把经济法学界已有定论的某些经济法问题作为论题进行探讨。 (四)态度不端 某些硕士生在选题时马虎应付、态度浮躁,抄袭严重,缺乏应有的学位论文写作态度。
还有些学生对所选文题热情高涨,但往往是一时兴趣所致,由于对困难估计不足,最终败兴而终,临近毕业时往往还仓促改题。这也是一种不严谨的学术态度。
(五)师生之间欠缺沟通,缺乏对于学位论文的长远规划 对于科研能力和主动性较强的硕士研究生而言,通过与导师的主动接触,有助于其选题的形成,但相当一部分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科研主动性较差,对导师的研究领域缺乏了解或只是泛泛知晓。师生之间欠缺沟通的总体情形直接影响到了学位论文选题的长远规划。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很多,包括社会外界的影响因素、学术 640评价体制自身因素、导师和学生个人的因素,等等。因此针对上述问题,不能幻想在整体上和短时间内完全根治。
但是,为了提高经济法学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我们仍可以在经济法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规划工作上探索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以弥补制度上的缺漏。、加强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选题指导工作的途径 (一)建立导师组制度 目前,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制是一位硕士生导师指导和管理多名学生,这是历史延续下来的导师制度,在较长的历史时期有其合理性。
如,有利于强化导师的责任以监督硕士生自主学习,导师可以带领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学生能够更加熟悉导师的研究领域。但这是与当时的历史情形。
8.法律方面论文
你好,法律方面的论文大部分是按照这个思路去写的:1.选题,你在生活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看法。
比如: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2.选好你要写的论题后,就开始查找有关论题方面的资料,比如现行规定,学者们对这方面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这方面的案例等。
3.大概熟悉在你论题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对问题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正文了。4.各个学校都有对论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来完成论文。
多和同学交流,不懂就问老师。5.跟你说说正文怎么写。
本科论文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关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第二部分,重点是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参考文献列出,再致谢就可以了。
谢谢,请采纳。
9.关于法律的论文咋写
自考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撰写和答辩是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衡量自考毕业生是否达到全日制普通高校相同层次相同专业学习水平的重要依据之一。
因此,自考法律专业毕业生如何准备毕业论文显得很重要。 撰写毕业论文的原则 金老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先强调了自考生撰写毕业论文要掌握五大原则。
一是立论要客观,具有独创性。金老师说,论文的观点要来自对具体材料的分析和研究中,所提出的问题也要在法学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并通过独立研究,提出自己一定的认识和看法。
自考学士论文能有一些独到的视觉和看法就不错了。创新不是让考生盲目创新,标新立异,甚至为了创新而创新。
二是论据要翔实,富有论证性。论文要做到旁征博引,多方佐证。
这就要考生搜集足够多的材料,论文中所运用的资料还要做到言必有据,准确可靠,精确无误。 三是论证要严密,富有逻辑性。
考生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时,要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全篇论文应是一个有机整体。论点一般是一个命题,应当做到命题与推理之间不存在矛盾,要言之有物,互相呼应,最忌讳在文章中出现前后矛盾。
四是形式要明确,标注规范。论文要以论点为核心构成全文的结构格局,以多方论证的内容组成文章整体,并且以比较深入的理论分析来呼应。
五是语言要准确,表达简明。论文最基本的要求是让读者能够看得懂,考生写作时要在语言文字上力求准确,深入浅出,言简意赅,千万不要“用大家都熟悉的语言说着人们都听不懂的话”。
毕业论文的格式 在掌握了毕业论文撰写原则后,金老师说写论文还要按标准格式来准备,很多考生对此却不清楚。一般毕业论文的格式包括六部分。
一是封面。上面要写清楚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准考证号、指导教师姓名、论文完成日期等有关信息。
二是论文摘要。这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小、精要、完整,字数控制在300—500字之间。
要求让老师读完考生的论文摘要,可以知晓考生论文的主要观点,以及文章的框架。 三是关键词或主题词。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目、摘要和正文中所提取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每篇论文一般要选取3—6个词汇作为关键词,要另起一行,排在论文摘要下方。
四是目录。这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 五是正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字数要求为6000—8000字,正文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引言。
引言一般要概括出考生写作本文的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如果觉得有必要对论文的研究方法做出说明的,也可以做出说明。(2)正文主体。
包括四个方面内容。问题的提出——也就是考生的观点或论点;分析问题——要有论据和论证过程;解决问题——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考生所认可的解决问题途径与方法,也应该有论据和论证过程;结论——是考生论文通过研究和理论分析之后所得出的学术见解,是最终的、总体的结论。
在正文中考生一定要注意引注问题,不要认为引注无所谓。一篇论文的优劣,除了评判文章正文以外,也要看引注是否规范得体。
在以往的论文指导中,金老师说自己发现有些考生的文章通篇没有一个引注,让她很惊讶,这样的情况,考生一定要避免。 零碎提醒 金老师还提醒考生要注意以下几点: 选题。
法学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选题要有针对性,能够解决一些问题。如果考生从事与法律有关工作,也可根据工作经验和在工作中发现的疑问来选题。
金老师说自己在以往指导论文中,也常常鼓励考生这样去做,总体效果不错,毕竟大多是第一手材料,可发挥考生的专业所长,但要注意不要写成工作报告。 寻找资料。
资料的来源非常多:专著、论文、权威机关颁布的数据、教材、案例、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各国立法条例等,都可成为考生写论文的论据。还可去图书馆、书店或网上搜索,甚至可做点实地调查。
收集资料时,一定要记载资料出处,免得以后引注再去找。 标题字数。
一般希望标题字数不要超过20个,字数实在太多可考虑用副标题。 论文的分层符号。
一般分层符号是:一,(一),1,(1)。 按时提交论文。
有的考生写论文因时种种原因拖沓,在临近论文最后截至日期再交,那样就显得很被动,考生还是及早提交论文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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