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论文善意取得制度有哪些创新之处
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另一种认为善意取得既可适
用于动产亦可适用于不动产。从理论渊源上看,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但从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上看,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亦无不可。动产善意取得,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
让人返还原物。不动产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信赖登记证书而无权处分不动产的让与人交易,如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原不动
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我国虽然在《民法通则》中没有确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九十六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
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此条解释
中的“共有财产”显然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2008年《物权法》实施后,正式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
《物权法》实施以后,登记簿重新记载的权利人可否自行处分该房屋?《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同共有。在现实生活中,共有房屋的事实权利人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的现象普遍存在。此时,就会造
成登记簿记载的物权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由此引发种种纠纷。根据不动产登记的正确性推定,如果事实上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只登记于一方名下,那么记载于不动
产登记簿的权利人即推定为法律上的合法权利人,可以依法处分该权利,配偶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只能向对方寻求民事赔偿。
因此,对于《物权法》实施以前确实属于夫妻共有的房屋,由于种种原因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按照《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可以向登记申请更正登记。
2.试分析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一)善意取得的含义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物的让与人,不法将该物让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则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物的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从保护所有权的角度而言,所有权不因他人的无权处分而消灭,所有人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其物。
如果绝对依据这一法则,则交易活动必然受到影响。在广泛的商品交易过程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深入的调查。
如果善意受让人取得财产后,因为无权处分而使转让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要推翻业已形成的法律关系,而且损害交易的便捷。出于保护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的需要,并保护登记和占有的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便由此确立。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需具备要件:1、标的物必须为可以流通的财产 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可以依法流通的财产。
法律禁止、限制转让的物,如枪支弹药、麻醉品、淫秽物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为善意 如果取得财产时受让人为恶意,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受让人为善意,指不知让与人没有让与该物的权利。是否出于过失,应认为非有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没有该物的权利。
受让人善意,仅指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财产时为善意;以后是否仍为善意,不影响善意取得的发生。如果受让人在让与财产前为恶意,则可以推定其在接受财产时为恶意。
3、受让人必须通过合法的交易行为有偿取得财产 受让人取得该物必须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有偿的交易性质的行为而实现,如果通过继承、遗赠而取得财产占有,则不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并且应当让与人已经现实的交付该物给受让人。
4、让与人为无权处分的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 因为受让人需要受让对物的占有,所以需要有让与人的占有可资信赖。并且受让人并无处分物的权利,即受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另外,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让与人占有动产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原因,如租赁、借用等,即占有委托物。登记错误,即登记与权利的实际情况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不能由登记簿发现。
错误登记虽未更正,但已经有人提出异议并记载于登记簿上的,该异议具有阻止登记的公信力的效力。(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善意取得一旦具备构成要件,受让人即取得动产所有权。
这是善意取得的基本法律后果。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发生债权关系。由于让与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因而其转让财产的行为非法。
原所有人受有损害时,可以主张以下权利:1、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如果有债权关系,如租赁关系、保管关系,则其可以依债务不履行制度,向让与人请求损害赔偿。2、让于人处分原所有人的财产为无权处分,构成侵权行为,原所有人可以依照侵权行为制度,向让与人请求损害赔偿。
3、让与人有偿处分原所有人财产,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为不当得利,原所有人可以依照不当得利制度向让与人请求退还。4、善意第三人自登记名义人取得权利前,真实权利人有权向登记名义人提起诉讼,提请法院否定登记名义人的权利,确认自己的权利。
诉讼获胜后,真实权利人有权以法院判决为依据,请求登记机关更正错误登记。在此之前,真权利人还可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登记,阻止错误登记的公信力。
5、如登记机关对登记错误有过失时,真实权利人还有权请求登记机关或国家赔偿损失。(四)占有脱离物与善意取得制度 关于盗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例:1、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定。2、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可以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大陆法系多数国家采此立法例。如《日本民法典》规定,占有物是盗赃物或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日起2年,可以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
盗赃物或遗失物,如果是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种类物的商人处善意买受的,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代价,不得回复其物。盗赃物、遗失物如果是金钱或无记名有价证券的,受害人、遗失人无权请求善意占有人返还。
3、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
按照我国《民法通。
3.急!求助翻译论文摘要<论善意取得制度研究>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
Abstract: The good intentions obtain the system to take in the civillaw real right an important system, it regarding the promotion and theprotection transaction security, the maintenance and the stable socialeconomy order has the extremely positive function。
The our countrypresent civil legislation not yet the realization good intentionsobtains the system in the whole the legislation, therefore about thissystem theory deliberated has the very important practicalsignificance。 At present our country although had not acknowledged inthe official statute book to it, but obtained the system in somecorrelation legal document middle earths to the good intentions togive the explanation。
The perfect good intentions obtain the system tobe advantageous to effectively adjust the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andthe promotion economy development。 Should boldly profit from and theabsorption overseas advanced legislation experience, argues vigorouslyconnects rails with the international judicature。
How correctlyunderstood and utilizes this system to have the very important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 word: The good intentions obtain; Constitution important document;Real right; Real estate; Creditor's rights。
4.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论善意取得),请按照以下步骤来写,高分!
XX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姓 名 学号 所在院(系) 专业 指导教师 职称 论文题目 1.选题的依据和意义;2.国内外有关本选题研究的动态;3.论文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4.研究方法;5.选题的特色及创新点;6.主要参考文献。
(可另附页) 写作进度及具体时间安排 起止日期 主要研究内容 指导教师对开题报告的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一、开题报告的含义与作用 开题报告,就是当课题确定后,课题负责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的报请批准的选题计划。它主要说明这个课题应该进行研究,自己有条件进行研究以及准备如何开展研究等问题,也可以说是对课题的论证和设计。
开题报告是提高选题质量和水平的重要环节。 研究方案,就是课题确定之后,研究人员在正式开展研究之前制订的整个课题研究的工作计划,它初步规定了课题研究各方面的具体内容和步骤。
研究方案对整个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关键的作用,尤其是对于我们科研经验较少的人来讲,一个好的方案,可以使我们避免无从下手,或者进行一段时间后不知道下一步干什么的情况,保证整个研究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可以说,研究方案水平的高低,是一个课题质量与水平的重要反映。
二、写好研究方案应做的基础性工作 写好研究方案要了解它的基本结构与写法。写好开题报告和研究方案重要还是要做好很多基础性工作。
首先,我们要了解别人在这一领域研究的基本情况,研究工作最根本的特点就是要有创造性,熟悉了别人在这方面的研究情况,才不会在别人已经研究很多、很成熟的情况下,重复别人走过的路,而会站在别人研究的基础上,从事更高层次、更有价值的东西去研究;其次,要掌握与课题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理论基础扎实,研究工作才能有一个坚实的基础,否则,没有理论基础,你就很难研究深入进去,很难有真正的创造。因此,进行科学研究,一定要多方面地收集资料,要加强理论学习,这样我们写报告和方案的时候,才能更有把握一些,制定出的报告和方案才能更科学、更完善。
三、课题研究方案的结构与写法 课题研究方案主要包括: (一)课题名称 课题名称就是课题的名字。这看起来是个小问题,但实际上很多人写课题名称时,往往写的不准确、不恰当,从而影响整个课题的形象与质量。
那么,如何给课题起名称呢? 1、名称要准确、规范。 准确就是课题的名称要把课题研究的问题是什么,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交待清楚,比如有一个课题名称叫“许昌市教育现代化进程研究”,这里面研究对象就是许昌市,研究的问题就是教育现代化问题。
课题的名称一定要和研究的内容相一致,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要准确地把你研究的对象、问题概括出来。 规范就是所用的词语、句型要规范、科学,似是而非的词不能用,口号式、结论式的句型不要用。
因为我们是在进行科学研究,要用科学的、规范的语言去表述我们的思想和观点。有一个课题名称叫“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这个题目如果是一篇经验性论文,或者是一个研究报告,我觉得不错,但作为课题的名称,我认为不是很好,因为课题就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正在探讨,正开始研究,不能有结论性的口气。
2、名称要简洁,不能太长。 不管是论文或者课题,名称都不能太长,一般不要超过20个字。
(二) 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研究的目的、意义也就是为什么要研究、研究它有什么价值。一般可以先从现实需要方面去论述,指出现实当中存在这个问题,需要去研究,去解决,本课题的研究有什么实际作用,然后,再写课题的理论和学术价值。
这些都要写得具体一点,有针对性一点,不能漫无边际地空喊口号。主要内容包括: ⑴ 研究的有关背景(课题的提出): 即根据什么、受什么启发而搞这项研究。
⑵ 通过分析本地(校) 的教育教学实际,指出为什么要研究该课题,研究的价值,要解决的问题。 (三)国内外研究的历史和现状(文献综述) 一般包括:掌握其研究的广度、深度、已取得的成果;寻找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从而确定本课题研究的平台(起点)、研究的特色或突破点。
(四)课题研究的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就是在宏观上应坚持什么方向,符合什么要求等,这个方向或要求可以是哲学、政治理论,也可以是政府的教育发展规划,也可以是有关研究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等。对于范围比较大,时间又很长的课题来讲,在总的方面,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指导思想,就可以避免出现理论研究中的一些方向性错误。
(五) 课题研究的目标 课题研究的目标也就是课题最后要达到的具体目的,要解决哪些具体问题,也就是本课题研究要达到的预定目标:即本课题研究的目标定位,确定目标时要紧扣课题,用词要准确、精练、明了。相对于目的和指导思想而言,研究目标是比较具体的,不能笼统地讲,必须清楚地写出来。
只有目标明确而具体,才能知道工作的具体方向,才知道研究的重点,思路就不会被各种因素所干扰。 常见存在问题是:不写研究目标;目标扣题不紧;目标用词不准确; 目标定得过高, 对预定的目标没有进行研究或无法进行研究。
确定课题。
5.物权法硕士论文写什么题目好
以下物权法论文题目供同学们参考学习——论生态化理念对物权法的影响物权法中土地征收征用公共利益研究《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对《担保法》的突破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制度的改进与不足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物权法保护物权法体系下海域物权制度研究论《物权法》对我国船舶物权制度的影响论船舶担保物权及其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定位论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物权法中的确立关于《物权法》下海域物权体系架构的研究论物权法背景下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法律保护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解析从物权法的视角论析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从两岸物权法的制定与发展看德国法对中国民法的影响论我国《物权法》上浮动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视野下的矿业权抵押制度之构建物权法对银行抵押权的影响及对策研究物权法视野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物权法》实施对船舶抵押权的影响研究物权法权利质权制度研究论我国《物权法》中地役权的效力及其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物权法体系下的水权理论研究《物权法》中小区车库权属问题研究物权法模式下城市房屋征收之补偿法律问题研究论私有财产权的刑法保障—《物权法》推进制度研究从公共利益出发,浅析《物权法》背景下的合理拆迁模式论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物权法》的应用切实践行物权法—努力开拓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论我国物权法框架下的占有改定从物权法的角度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论我国物权法之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物权法下的高等院校物业管理探索《物权法》视野下警察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研究公安行政执法中涉案财物处理与物权法衔接问题研究物权法中不动产征收的公共利益问题研究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物权法保护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基于《物权法》的城市旧集合住宅区再生研究论我国《物权法》中的特别动产集合抵押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车库问题法律制度研究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的冲突及协调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物权法》占有制度的立法“钉子户”现象的物权法分析高房价的物权法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政治学审视《物权法》第181条之评析论物权法之预告登记制度。
6.善意取得 物权问题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因为不知情的第三人并未支付对价,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让与人必须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动产。因此赃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则即使是赃物、遗失物,仍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如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国家专有的财产以及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国有财产,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国有企事业单位占有的,依法可以由这些单位处分的国有财产,与集体和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一样,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必须是动产。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采用登记制度,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第四,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取得财产。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如果通过继承、遗赠、赠与等行为取得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第五,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受让人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
7.论述题~~~~~试述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其特征为: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这一制度是近代以来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实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的逻辑依据系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其实践依据是保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标的物、让与人、受让人、“取得行为”四方面。
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中善意取得基本法律后果是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8.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论文题目试论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研究
物权登记制度通常是指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公示制度的一种,是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及效力的法律制度。
具体来说,物权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国家专门机关申请,由国家专门机关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种情况记载在国家规制的专门登记薄册上的一种的制度。事实或行为是其产生的原因。
物权登记可以界定为国家依法委托特定职能机构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对于当事人的物权状况决定进行记载 或不予记载的行为过程,以及这种记载或不记载发生特定法律效力的事实状态。登记具有公信力,包括登记推定力和不动产善意取得效力。
登记可以明确和宣示权属,实现国家治理,保护合理信赖,降低信息成本。本文拟通过物权登记制度与相关其他制度的分析,进一步阐释我国物权登记制度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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