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闹的法学毕业论文(从法律的视角谈谈如何解决医患关系中的医疗纠纷问题论文2000字)

1.从法律的视角谈谈如何解决医患关系中的医疗纠纷问题 论文2000字

从法律的视角谈解决医患关系中的医疗纠纷问题的论文如下:

立法环节。首先,应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医患纠纷具有独特的、专业的特点,完全可以制定一部专门法来规范。其次,应加强医疗事业立法。通过立法来规范医疗事业体制已经成为迫切之需。此外,还应不断完善专家鉴定人员出庭制度和建立相关规范鉴定活动的法律。“鉴定”在医患纠纷诉讼中扮演了非比寻常的作用,理应有公平、公正、公开的鉴定才可以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医患纠纷”。

执法环节。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如何发挥其作用就是重中之重了,“医患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实施过程中也有其独特的要求。推行专门司法是重要的措施。与经济类,知识产权类案件相比,医患纠纷类诉讼同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且是涉及人身损害的,公平的健康权和生命权遭到了损害,应该培养一批有一定的医学素养,又有能力从事审判工作的专门的司法人员,或者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吸收相关医疗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此外,还应缩短诉讼时间。

法制教育。医患纠纷存在问题一方面是法律及其它制度不建全,但深层次上,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公民在法律的态度上存在问题。医务人员不了解法,没有严谨的法律意识,在医患纠纷出现的早期不按规定程序处理,采取隐瞒事实,篡改原始资料等方式,试图撇清关系,逃避责任。而患者市场漠视法律,在与医方产生一定矛盾的时候采取暴力、殴打、辱骂、威胁医务人员的方法来试图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守法主体普遍缺失法律意识的时候,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没有了施展的余地。诚然,自古以来长期形成的以德治国,以人治国的思想根深蒂固,影响了法制教育的过程。只有当人们真正理解、信仰法律的时候,理想的法治国家才能实现,法制教育的中心任务就是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制观念。

医患纠纷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有其独特的原因,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应该理性分析原因,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法,这样才能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保护自身的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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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闹与医德的论文,并提出解决办法

“医闹”“医术”“医德”以药养医是体制弊端使然

“医闹”是个新词语,在国人特定的语境下产生的。《北京晚报》有生动的记录:据不完全的统计,北京市72%的医院发生过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医闹”事件;77%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在医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交住院费的问题。而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也不尽合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这条新闻的结语,有一个令人欣慰也是值得深思的结论——医患纠纷可找调解委员会说理,九成纠纷成功调解。试想,如果采取“防医患于未然”的积极措施,定然更能减少乃至杜绝“医闹”的发生!

“医闹”的发生,事出有因,查有实据,值得研究。记者的调查结论是:从目前结案的情况分析,占前8位的过错原因是:误诊;漏诊;手术损伤周围组织器官;手术前后处理不当;医疗意外、并发症处理不当;手术操作失误;违反医疗常规;手术未达到承诺预期效果等。由此看来,“医术”的高明与否,是“医闹”的重要原因之一。

“医术”者,医疗技术之谓也。“医之为道,非精不能明其理,非博不能至其约”。时下医患矛盾加剧,从医者或术者身上找原因,须提倡这种精神。当前的“过度医疗”,恐怕大多数人都有经历。我遇见过一位耄耋之年的老奶奶,只因“心口”不舒服,在做了心肝肺胃肠等13项检查后,没发现异常,医生竟然让她去检查子宫,老妪忍不住冒出一句,“我10年前已经摘除了子宫,还要检查吗?”医生哑然一笑方作罢。后来知道,“老太太不是省油的灯”,医生心有“医闹”之虞,无法“对症下药”,不能“一矢中的”,老妪采取的是“自卫性诊断”。呜呼,医患关系成了“攻防战”!清人吴瑭曰,“生民何辜,不死于病而死于医,是有医不若无医也,学医不精,不若不学医也。”看来,庸医折腾患者,患者难防矣!

愚以为,当前医患矛盾的主要方面还是在医者身上,换言之,提高“医德”水平是搞好医患关系的良方妙药。读一点中国医德史,可以清楚地看到“医德同医药的起源和道德的进步”紧密相关。中华五千年的文明史,“医德”是一条始终贯彻“大爱”的生命线,各个时代的“医德模范”,体现着“人道主义”精神。 “《内经》以降,名医辈出,代有著述。千年以来,医籍之富,可谓汗牛充栋”。关于“医德医风”的弘扬更是千古流传,陶冶后人。“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如若一门心思想着“拿回扣”,又何谈认真察病。“夫医者,非仁爱不可托也;非聪明达理不可任也;非廉洁淳良不可信也”。按照古人的这一信条衡量今日的医者,绝非是过分的要求;然而尽如人意者,为数鲜矣哉。

“以药养医”是体制弊端使然,也是“医德滑坡”的润滑剂。国家多措并举革除扭曲的“以药补医”模式,是明智的利民之举,更是弘扬“医德”的根本之策。央视调查随机选取20种常用药品,几乎所有药品从出厂到医院的中间利润都超过500%。药价虚高诱惑医院见利忘义,平心而论医院也委实是为求生存的无奈之举。鉴于当下频发医患矛盾,网民说“医院要从自己内部找原因:拿回扣没有?过度医疗有没有?出医疗事故后拖延推诿没有?”然而业界专家又有别样的一说,“扭曲的医师价值,让国外视为高薪行业的医生,在中国却成了拿手术刀的不如拿剃头刀的,这种失衡谁来摆平?”“上工治未病”是中华医学宝库的精华,用到管理上就是要“防医患于未然”。当务之急,是高端必须坚定改革信念,何以纾难解困?惟一的办法就是改革。

“勿重利,当存仁义,贫富虽殊,药施无二。”“以活人为心,不记宿怨。”惟有“医术”高明,“医德”高尚,“医闹”才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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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学论文

当前,医疗纠纷已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频频发生的医疗纠纷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紧张的医患关系又促使医疗纠纷频频发生,造成恶性循环。产生医患矛盾及医疗纠纷的原因纷纭复杂,到底是什么是当今医学临床领域陷入了如此紧张的境地呢? 通过学习《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这课程,我了解到了一些原因。 其一,医院内部因素。包括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医德医风不正,玩忽职守,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存在问题,诊疗过程中意外情况的发生,医院管理不善以及医务人员法制观念不强等。作为医学生,将来大部分都会选择医生这个工作岗位,所以大部分人或多或少都有点偏袒自己。但是,医疗纠纷的产生有很大一部分是医院内部因素。只有站在病人的角度,才能更好地为病人服务,履行医生的职责。医生,归根到底是一个服务行业,它有着“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救死扶伤,执着追求”的精神品质。 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职业道德。记得作家毕淑敏的小说中有这样一个情节:医学院老师带领学生上解剖课时,先要向遗体默哀致敬,老师说,不管他生前是英雄还是罪犯,是富翁还是乞丐,现在他的遗体为教学服务,我们就应该尊重他。想到这里,我不得不承认,如今我们的解剖课程中恐怕很少有人重视这个问题了吧?这恰恰也是体现一个人品质道德的时候,倘若对待一具遗体都如此尊敬,何况是有权利要求健康的活人呢? 老师常说:爱自己的孩子是人,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医生也一样,如果把病人都当成自己的亲人,那么他就是神。工作是事业还是一种谋生手段?医生需要回答这个问题,因为认真负责,你把一个濒临死亡的病人从死亡线上拉回来,你的事业是何等神圣!众多医疗纠纷的产生难道都是因为技术水平不高设备不好吗?绝对不是。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纵然是世界上最好的医疗设备也会用歪。 其二,患方因素。包括病人对医学知识或医疗制度缺乏了解,对医疗结果期望过高,希望少交或不交医疗费用,对治疗效果不满意,无理取闹以及一些不道德的行为。 这里,我以为,钱是个大问题。国家需要减少医疗费用,病人希望少花钱看好病,而医院的生存发展、医务人员的收入90%以上靠医院自己的收入。当前80%—90%的病人看病仍需自费,医患之间缺乏缓冲地带,一旦生病负担就很重,成为医患矛盾加剧的重要因素,而最终,利益受损的人还是病人,他们才是弱势。 与此同时,随着医疗纠纷的产生,“医闹”这个职业的发展也越来越壮大。这是不是表示着我们国民的素质还是不够高?许多医疗纠纷并不希望通过法律解决,只想扩大事态,逼迫医疗让步,达到索赔的目的。 医学是一个很不具确定性的学科,任何意外情况都有可能发生,但有些病人就认为“花钱必须看好病”,而恰恰有些病在当今的医疗水平来说是不可能看好或者没有任何后遗症的。他们对医学知识的缺乏让我觉得有必要使医院加强与媒体的沟通,通过宣传,让社会了解医疗服务的特殊性、高风险性,增进广大群众对医院的了解。 其三,社会因素。包括全民法律意识提高,自我维权保护意识普遍上升,新闻媒体炒作和社会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现阶段保护医疗工作正常开展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其实,所有的原因都是相互联系的,所有的矛盾都是交织在一起的。没有完全正确的一方,也没有完全错误的一方。 医院和医务人员应当加强自律,医院应当依法治院,医务人员应当依法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并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向他们提供可信赖的医疗服务。同时,医院需要引入新的服务理念,通过良好的服务融洽医患关系。 有人说:过去的医学院毕业生闭着眼睛摸一块人骨就知道是哪个部位的,现在的毕业生睁眼戴眼镜都未必能认得出。可见,医学生对于医学知识的学习与掌握已经完全不能和以前相比,作为一个医学生,那句伴随我们很久的“好好学习”仍然是学生生涯的最主要任务。学习,不仅学习知识,也要学习能力,培养道德,增加修养,全面发展。每当走过教室门口,看到那脍炙人口的医学生誓言,我都更加坚定了心中的信念——为祖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奋斗终身!~~~~

只能够给你参考,建议你取长补短地,添加“其四、其五”讲述一下卫生法学的精髓。

4.论述执业医师法的制定对医闹事件有何意义?

1、一般来说,一个法律,都会在开头的总则部分开门见山地阐明其立法目的。这是该项立法目的的最权威、准确和简明的表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这就是其目的。

医闹现象的原因分析:影响医患关系的因素,有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也有 与医疗行业密切相关的因素,既有医方的原因,也有患方的原因。

医患之间信任危机 医患之间本该是相互信任的关系,但是目前医患关系恶 化,出现医闹现象,反映出医患之间信任机制的缺失。一项 调查显示,患者对与医务人员的关系表示信任的比例为 43. 8%,而医务人员认为医患之间相互信任的比例仅为 25. 96%。医患之间相互信任的比例的差异显示,医务人员 (甚 至医学生)对医患关系表现出比患者群体更多的恐慌和担 心。而这种恐慌和担心势必会影响到他们对待患者的态度 和处理问题的方式,有可能加剧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

而央 视《东方时空》联合新浪网对 17638人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 有九成多人认为医生的声望比十年前有所下降,其中主要原 因,认为医生过分追求经济效益的占 41%,比如给患者开高 价药、做不必要的检查等;有 40%的人认为医生职业道德水 平下降。患者对医护人员的信任危机就是担心医生不负责 任,怕医生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开不必要的药品,增加患者的 经济负担。 当医患信任危机和患者的利益受损同时存在时患者就 会寻求一种解决办法。当对社会裁决机制出现信任危机,不 相信通过社会裁决可以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当法律意识 和道德意识缺失时,患者及家属就会以简单的报复心理解决 问题。

5.如何提高医学生的法律素养1500字论文

公民法律素养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

我国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如何,将直接影响当前和未来一个阶段我们的法制建设,影响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所谓素养,是指人们在经常修习和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它对一个人的思维方式、处事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

具备一定的知识并不等于具有相应的素养。只有通过内化和融合,并真正对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处事原则、行为习惯等产生影响,才能上升为某种素养。

重视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制建设”。

通过大学法律教育,使大学生拥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法治文明意识,这对于提高全体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我国法制进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又必须看到法律教育内化为法律素养的诸多制约因素一是功利性极强的就业至上评价体系。

高校扩招后,随着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加,一些高校为给非法律专业学生挤出更多时间应付各种有利于就业的资格证考试,主动降低包括法律在内的其他软素质课程的教学与考查标准,这极大地影响了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对于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由于将主要精力放在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分析上,忽视对个人法律素养起综合性、潜质性作用的哲学、史学、文学和自然科学等课程和知识的学习,相当一部分法律专业的学生虽然十分熟悉各种法律条文和案例,但法律素养不高。二是泡沫化明显的法律专业重复建设。

近年来,受高校扩招、合并和人才市场需求拉动等多方面影响,法学教育泡沫化倾向相当明显,不少院校匆忙建立的法律系,师资力量薄弱。一些所谓的法学专家从未参加过法律实践,对现实法制缺乏感性认识。

这些学校本来法学渊源不深,加上法学教师素质不全面,无法引导学生将所学法学知识内化为深厚的法学素养。三是现实社会尚不健全的法制环境。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法制建设尚待进一步健全,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严肃性较差,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和特权观念还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存在。大学生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成型成熟期,对外界信息吸收能力强、反应周期短,严肃性较差的现实社会法制环境对他们还相当薄弱的法律素养的消解作用也十分明显。

基于此,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主要途径是: 首先,高校法律教育要回归重在素养的本位。即教育和人事部门必须努力破除就业至上的评价体制,要科学定位就业与学业、知识与素养的关系,重建就业与学业并重、学业优先,知识与素养并举、素养优先的评价体系。

高校不可随波逐流,应坚持独立的学术精神和办学理念,消除学术泡沫,始终将素质教育摆在首位,高度重视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素养的培养和提高。在法律教育内容的安排上,要更加注重与哲学、史学及其他人文和自然学科知识的融合,更加注重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规律的层面来解读法治文明和法的精神,将法律至上等法的原则融化在大学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之中,内化为一种素养。

其次,法律文明要对行为习惯起到培育作用。知识内化为素养要经历一个不断积累、逐渐形成行为习惯,由自在转变为自觉的过程。

因此,提高法律素养要重视法律文明建设,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注意借鉴世界先进的法治文明成果和优良的法的传统,努力营造有益的法治文明氛围,促进法律知识与法治文明的相互渗透与融合,促使当代大学生养成包含法律素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再次,法律环境要形成无所不在的外部约束。

法律素养的形成并不是封闭的、单向的,而是开放的、交互式的。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与整个社会的法律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关联。

为此,一要努力优化法律环境,有法必依,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二要十分注重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屈服于特权,努力消除司法腐败。以此,让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真切感受到法律权限内自由自在、超越法律必受制裁的外部约束。

6.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论文中的参考文献有哪些

【参考文献】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1 胡学军;;解读无人领会的语言——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评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03期2 陈小嫦;李大平;;论医疗诉讼中的证明妨碍[J];证据科学;2010年04期3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解读[J];法学杂志;2010年02期4 翟志文;薛振环;;医患诉讼因果关系证明负担的缓和——以日本判例的分析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1年03期5 乔世明;;试论医疗侵权鉴定制度的完善[J];法治研究;2010年11期6 彭浩晟;;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研究[J];证据科学;2012年03期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赔偿调研课题组;贺荣;周继军;张柳青;陈特;;新形势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问题与对策[J];证据科学;2011年03期8 宋平;;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之反思与重构[J];河北法学;2010年06期9 张新宝;明俊;;医疗过失举证责任研究——比较法的经验与我国的实践[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04期10 陈慧慧;;反思医疗侵权损害举证责任的再分配——由《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法解释延伸[J];中国卫生法制;2012年01期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4条1 霍娜娜;论医疗纠纷证明责任的分配[D];河南大学;2011年2 彭秋红;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研究[D];山东大学;2011年3 代全喜;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1年4 陈今玉;论医疗纠纷损害赔偿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D];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1 周菁;王超;;我国法官在刑事证据法中的诉讼角色[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5年01期2 韦国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浅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为中心[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01期3 周阿红;莫良元;;构建我国现代自由心证保障体系的路径探讨[J];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01期4 尤佳;;《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性质及适用探析[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年01期5 潘善斌;医疗事故诉讼若干问题探讨[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04期6 杨锦炎;;论诉讼证明对象——以法律方法论为启示[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05期7 郭玮;;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以我国的立法为例[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06期8 潘善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评[J];安徽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年01期9 张刚;王成军;;关于构建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法律思考[J];安康学院学报;2009年03期10 张文英;;网络名誉侵权行为及其责任[J];安阳工学院学报;2008年01期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1 刘辉;郑在义;;民事检察中的若干证据问题[A];第二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C];2006年2 赵海怡;;责任规则威慑与激励效应的异化及矫正——兼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A];2012年度(第十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C];2012年3 杨立新;王轶;王竹;王天凡;赵可;;中国民法学三十年(1978—2008)[A];中国法学三十年(1978-2008)[C];2008年4 张保生;王进喜;吴洪淇;;中国证据法学三十年(1978—2008)[A];中国法学三十年(1978-2008)[C];2008年5 肖刚;;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运行失范之反思与重构[A];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C];2011年6 孙世光;;生产者责任延伸法律制度的正义性分析[A];2007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下卷)[C];2007年7 陈劲梅;严瑛;张瑷;;浅谈医患法律关系[A];第一届航天医院管理论坛论文汇编[C];2007年8 陈宏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以行政诉讼视角的法律分析[A];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问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论文集[C];2006年9 郭锋;胡晓珂;;强制责任保险研究[A];中国商法年刊(2007):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商法建设[C];2007年10 袁碧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职业保险探析[A];中国商法年刊(2007):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商法建设[C];2007年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1 沈强;TRIPS协议与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比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2 高田甜;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规则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3 邬先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年4 陈琦;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论[D];大连海事大学;2010年5 张伟强;法律制度的信息费用问题[D];山东大学;2010年6 刘冬京;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D];武汉大学;2009年7 田园;侵权行为客观归责理论研究[D];吉林大学;2011年8 周琼;论中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事实及相关基础[D];华中科技大学;2011年9 许俊强;目的港受领迟延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10 王锦;环境法律责任与制裁手段选择[D];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1 滕雅婷;医疗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7.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论文怎么写

卫生法律法规之执业医师法(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顾网 点击数:492 评论:0条 更新时间:2010-4-20 11:34:59 本专题主要介绍的是关于卫生法律法规的知识,并且包括了卫生法律法规意义,卫生法律法规政策,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法规论文等内容,而且提供了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

8.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关于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的相关的论文,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 中文题名: 医疗事故民事举证责任问题探讨 外文题名: The Research on the Burden of proof of the Medical Malpractice 著者: 郝晓明 语种: 保密级别: 公开 学位级别: 硕士论文 答辩日期: 2004-06-01 所属院系: 中国人民大学 著者专业: 法律硕士 导师姓名: 姚欢庆 导师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 中文文摘: 自建国以来,医疗纠纷就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地、大量地存在,1978年以前主要由人民法院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缺乏法律的规范。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第一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性法规,在当时的社会经济等历史条件下,对医疗纠纷的处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秩序和医疗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行政处理模式失去了存在的基础,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新《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确的界定,把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归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责任。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

该《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了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为近年来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之争论划上了一个句号。

在我国目前的医疗事故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占据着主要地位,举证责任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实体法的应用,从而决定着诉讼的结果。 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一原则也一直被运用于医疗事故纠纷的审理中。

而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一方往往由于举证困难而最终败诉,其合法权益未得到应有的保障,而患者在因无法举证败诉后可能就会导致“私力救济”,与医生和医疗机构发生冲突,从而激化了矛盾。 实行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后,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作为被告的医方,在医疗过程中保有全部的医疗行为的证据(诸如病情诊断、手术记录之类的材料),因此由持有证据的医方对过错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更有利于查清事实,体现了民法的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患矛盾。

医疗事故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扩大了对患者的保护范围,增加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举证责任均由医疗机构承担,患者也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即患者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提出证据。医疗机构只是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机构只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只要证明主观上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属于医疗机构的举证范围,应由医疗机构提供。《条例》中规定了6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医疗机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考虑到医学科学的特殊性,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形医疗机构可以免责,包括:患者知情同意采取的医疗措施、必须通过尸体解剖才能确定死因而患者家属拒绝的、涉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患者拒绝配合的情况。 免责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可以免除,医疗机构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情形的客观存在,从而证明自己无过错或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条例》和《规定》的相继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向在医疗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倾斜,对患者和医疗界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 来自患者方的问题主要有:1。

患者的举证意识减轻,出现了只要是不满意或怀疑治疗就去告医院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2。 虽然≤规定≥第61条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但是由于医疗事故纠纷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患者实际是很难聘请到具有专门知识的医学专家出庭就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同时,医疗界对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普遍存在着担心,主要有:1。 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医院的官司会越来越多;2。

医学上尚有许多未知的难题造成医疗方举证困难;3。由于患者的原因造成误诊等情况医院也难以举证等;4。

由于医生担心自己被起诉而采取“防御性医疗”态度,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医学的发展。 对于患方存在的问题,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细化以增强其操作性,另外培养专门的卫生法律人才也是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

而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应当认识到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性和强制性,在医疗、护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颁布的卫生规章、操作常规和规范,在诉讼中提出相应的证据并不是很困难。 至于因人类认知而引起的误诊事故,只要能提出相应的证据也是可以免责的。

在规范和制度层面上,《条例》和《规定》对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还需细化,。

关于医闹的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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