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论文可以写哪些?最好比较好写,有人写过可
行政俺们帮你这个可以的 以毕业论文为例,现说明论文正文版面格式: ①正文部分与“关键词”行间空两行; ②汉语正文文字采用小四号宋体;英语正文文字采用Times New Roman 12号,标题汉语采用四号黑体,英语采用Times New Roman 14号,每段首起空两格,1.5倍行距; ③段落间层次要分明,题号使用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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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求一篇2500字的行政诉讼法的论文
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现状分析
1.我国传统行政诉讼理论界一直认为,基于公权力的不可处分性,除行政赔偿外,行政诉讼不应适用调解制度。迄今为止,我国有关行政诉讼的立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方面也一直规定行政诉讼除了行政赔偿其余不适用调解。在我国,最早作出有关行政诉讼不得调解规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1985年11月6日),通知指出:“审查和确认主管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决定是否合法、正确”,“不同于解决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不应进行调解,而应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1989年4月4日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出乎行政诉讼传统理论学者及立法者意料的一个现象是,虽然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几乎没有出现法院出具“行政诉讼调解书”的实例,但原告撤诉率却是居高不下。“据《中国法律年鉴》和《人民法院年鉴》统计,从1992年至2000年,全国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结案率分别为:37.5%、41.7%、44.3%、50.6%、53.9%、57.3%、49.8%、45.0%、37.8%”。{6}原告撤诉的背后多是在法院的协调下,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再以原告撤诉结案。</P< p>
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很明显的: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完全排斥法官“调解”等柔性手段,法院“硬判”行政案件,极易导致案结事不了,不仅不能解决矛盾,还可能激发更大的矛盾;反之,如果能够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采取协调、协商的方法,则既可以案结事了,又能够避免判决后激化双方矛盾。法官自然会选择后者,但是法律又规定了行政案件不能调解,于是,在实务中如前面所提到的在法官的斡旋之下,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以原告撤诉的方式出现,并形成了一种法官和当事人心照不宣的,被社会所默许的行政诉讼“准调解”机制。
3.由于立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调解,而又有大量案件是原、被告在法院的默许乃至动员下通过调解解决的,这样的解决方式和结果缺乏立法支持,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负面问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官发现行政行为违法,为避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而“影响关系”,主动找行政机关“交换意见”,建议行政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以促成原告申请撤诉,有的法官还配合被告作原告撤诉的动员工作,由被告改变、撤销被诉的行政行为,或者作出原告要求的行政行为,或者在诉讼外给予原告某些好处,原告认为达到目的,便申请撤诉,诉讼就此了结。这实际是没有调解书的调解。这些撤诉案件,使行政诉讼不允许调解的规定被悄然规避,名存实亡。这种异化了的方式因没有法律层面上的支撑和依据,有时使得协调显得有些过于随意,并使之异化成为某些法官手中的权力。比如“以压促撤”、“以判压撤”、“以劝压撤”、“以诱促撤”、“以拖压撤”等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种“和稀泥”式的无原则协调及压服式的非自愿性协调,最直接的表现和结果无疑是多年来撤诉率,尤其是非正常撤诉率的居高不下。{7}而且在诸多的合意和解后而撤诉的案件的案卷中,我们往往看不出原告撤诉的原因,也看不出合议庭对撤诉申请的审查过程。那么,与其让这种变相的调解、协调处理成为规避法律的工具,不如采取有效措施,将其纳入司法监控的范畴,从立法制度上进行规范,使之成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
因此,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构过程中,应该将适用和解写入诉讼法之中,从而消解因制度空缺带来的不良后果。
3.关于行政法的核心论文
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作者:罗豪才行政法的核心是什么?对这个问题可能有不同的回答,也可能有不同的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和理论模式。
一、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权为核心够建理论体系传统的行政法学都是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建理论体系。战前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以及旧中国等,他们的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就是行政权。
这集中表现在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架构上结构方面。传统行政法学的结构主要由有三部分内容构成:一是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这三个概念的含义存在差别,运行机能也不尽相同,不是同等概念,但都与行政权有关,都是作为行政权的载体存在的。二是行政作用法或行政行为法,都是有关行政权运作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的法律。
三是行政救济法。行政机关要为其权力的行使承担责任,给受损害的公民提供赔偿。
总的说来,在历史上大陆行政法系国家强调以行政法为工具来保障行政权有效地行使,强调行政效率、公共利益等。英美传统行政法理论体系,主要也是三个部分,即由委任立法、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三部分内容构成。
这三个部分内容体现的中心原则,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委任立法是通过立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行政程序是事中控制行政权,司法审查是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
可以看出,这种理论体系还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来构建,强调控权,不重视相对方应有的地位位置。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行政法学界也有过关于行政法性质、功能的争论,提出了控权、保权以及既要控权又要保权的三种理论观点。
由于当时行政法学还处于起步阶段,又急于回应社会实践的需求,便大量地从日本和我国台湾教材中“移植”其概念、原则甚至理论框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后,为制定行政诉讼法作理论准备,我国行政法学阶曾围绕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的性质和功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展开一场关于行政法要“控权”、“保权”还是“既要保权又要控权”的争论。
我国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场学术争论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因此争论并不深入的立法宗旨,与这一阶段理论争论有密切的关联。自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行政法学界对实践的发展作了比较深入的总结。
人们逐步认识到,虽然以行政权为核心构建行政诉讼制度,、强调维护和监督行政权,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整个行政法制、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来看,其视角比较狭窄,思路比较短浅,形而上学的片面性比较突出,认识到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建理论体系具有很多缺陷很多,难以揭示行政法内在质的规定性和发展的预期,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事实上,二战后,特别是自80年代以来,无论是日本、美国还是欧洲,其行政法理论也不完全拘泥于传统的理论,也在不断探讨2。这些都促使我们重新考虑行政法的核心问题。
二、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为核心重构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当前,理论界已就行政法的核心问题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即我们认为,应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为核心来重构行政法的理论体系。以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作为行政法的核心,应该说在当前的理论界争议并不大,共识程度比较高。
行政权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它只有同相关的概念结成一定关系,才有其实质意义。
在行政法上,行政权与公民权是一对相互关联的范畴。行政法学归根到底也是权利义务之学。
但是即便承认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是行政法的核心,也不等于只有一种理论模式。对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相互关系的认知和定位的不同,以及价值取向、目标的差别,会形成不同的理论模式。
第一种理论认为行政主体和公民的关系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把公民置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主张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强调维护行政特权。以这样的原则来构建的行政法理论体系,我们称之为“管理理论”。
第二种理论强调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利,主张通过立法、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来控制行政权,认为只有行政权受到严格控制,公民权利才有保障。其最大特点是突出监督行政的关系。
我们称之为“控权理论”。第一种理论曾主要流行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如苏联等,第二种理论主要流行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
应该说,近几十年来德、日以及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已有长足的进步,无论在体系、方法、原则、规范,还是行政法的适用范围等方面都有所创新,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并加以借鉴,但也应当看到,他们的行政法理论模式没有根本性的改变。第三种就是我们所倡导的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
我们认为,行政法关系的各方主体都是能动的,扩张的,又有两重性。双方既对立又合作,是行政法制发展的根本原因。
行政法对双方主体既要加以制约,又要加以激励。当然在中国现有的法治条件下,我们应该重点强调制约行政权。
行政主体应维护和增进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方要理解和支持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特别要通过互动的参与机制,形成和谐、合作的行政关系。
4.有关"行事诉讼法"的论文
二、理论成就(一)表征行政诉讼法公布施行前,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无论规模、影响都不大,起草制定行政诉讼法本身就促进人们研究行政诉讼以及相关的行政法上的理论与实际问题,而行政诉讼法的公布实施则对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推动起了极大的作用。
具体表现可大致分类如下:1.自1990年至今,各报刊杂志(全国性的)关于行政诉讼的论文有5000余篇;关于行政诉讼的著作有200余部。2.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法的研讨会(全国性)举行过8次,分别讨论了许多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行政实体法、程序法的重大问题。
3.促进了行政法学作为法学学科在高校的发展。过去不但社会上许多人不知行政法为何物,就是法学专业的大学、大专学生甚至也不知道行政法为何物。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过程。提出了许多行政法的问题,行政法学研究教学的重要性已为越来越多的决策者、学者所认识。
作为其必然结果,现在行政法已成为大专院校法律专业学生的必修课,而且从中分出行政诉讼法这一学科,可能将来还会分出国家赔偿法学科,这对深化我国在行政法学上的研究,摆脱我国法学研究相对落后的局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到目前为止,行政法学教材有20余本,专著也有一批,部门行政法或经济行政法的研究也渐进繁荣时期。
(二)理论突破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研究的推动作用极大首先,行政诉讼法对"行政主体"理论的产生发展起着直接作用。既然行政机关不再仅仅是笼统地对自己的活动结果负责,那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哪个具体行政机关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怎样负责,谁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等。
尤其是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的不同主体资格,行政法学界的同仁们认识到,行政机关还不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什么样的行政机关的组织作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要用新的理论概念去说明。因此,行政主体理论应运而生。
而对行政机关自身机构林立、职责权限不分明等问题,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反映得更加突出 、鲜明了,变革的呼声因而更加强烈。这方面,理论尚在积累过程中,成熟的理论必将推动这方面的改革和相应的立法向前迈进。
其次,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实施还推动了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行为的理论研究。由于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做了原则规定,法学界对如何界定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同部行为有哪些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由于司法实践不断促进,这些方面的理论研究也不断有新的发展和突破。
这其中关于行政规范的研究,几年间有着突飞猛进的发展。由于行政诉讼法确定了行政法规的"依据"地位和行政规章的"参照"地位,如何依据,如何参照,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地位问题都成为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渐渐清晰明了,可以说将为正在起草过程中的立法法"对症下药"打下良好基础。行政诉讼的制定实施,还使得对行政许可、行政合同、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一系列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化。
第三,促进对行政程序的理论研究。中国传统上有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倾向。
而行政机关习惯于办事不重视程序,往往是只要"把事做得了"就好。行政诉讼法从广义上说是行政法中属于程序法的部分,而且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判定违法行政行为的标准之一是违反法定程序,因此程序问题研究引起法学界及实际工作部门同志的重视,实属必然。
其中关于行政程序约束行政机关违法或滥用职权方面的作用,行政程序的具体制度、不同行政行为应予采用的程序规则等均有较前深入的论述。关于享有行政法上实体性权利,就应承担行政法上程序性义务的说法,有理论突破,亦应引起立法机关或拥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或拥有制定规范性文件权的行政机关的重视。
关于行政程序的论著已有几本,当然理论深度还有待发展。第四,促进了对行政违法、行政责任的研究。
过去对行政违法,往往简单地套用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使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研究理论脱离实际。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实施,由于对行政违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所规定,所以研究行政违法成为一种现实需要,关于行政违法的构成,表现、相应责任的研究有很大进展。
行政违法构成已摆脱旧有俗套,形式实用、具有行政法特色的行政违法构成理论。这对后来制定的国家赔偿法中确定赔偿责任原则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第五。关于行政诉讼法研究。
由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和推动,行政诉讼法的研究有不少重点突破。如对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证据、判决形式、审判方式等。
但是有一点值得指出的是,对行政诉讼法本身的价值,在理论上的估计并不充足。行政诉讼的许多理论或实践问题,还有待于理论与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互相结合才能有进一步的突破。
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是在充分吸收国内外经验教训基础上制定的,起点较高,具有先进性,因而尽管我国开展行政诉讼的研究时间并不长,最多有十几年的时光,但以这方面的研究却是硕果累累。三、行政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实践问题1.行政诉讼法立法本身存在的问题①受案范围的规定中,法律对可。
5.谁能我推荐几个行政法的毕业论文题目
提供一些行政法的毕业论文题目,供参考。
1.论依法行政原则
2.论行政公开原则
3.行政处罚程序问题研究
4.听证制度研究
5.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6.给付行政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7.行政复议问题研究
8.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研究
9.国家赔偿责任理论问题研究
10.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问题探讨
11.国家公务员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6.行政法的论文怎么写
就用下边论文的格式[摘要][关键词]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分析三、我国行政主体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四、我国行政主体的改革设想。
[参考文献][1] 江永清.《行政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35-51页 [2] 江永清.《行政处罚法适用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63-82页[3] 徐继敏.《行政处罚法的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6年:109-133页[4] 马怀德.《中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26-48页[5] 皮纯协.《行政处罚法原理与运作》.科学普及出版社,1996年:94-107页[6] 应松年、马怀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辅导》.人民出版社,1996年:94-106页[7]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92-117页[8] 雷新华.《论依法行政与行政监督》载《行政法研究》.2001年,第7期:29页[9] 庞京城.《论行政监督》载《海南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32-34页[10] 石东坡 《论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载《云南行政学院报》.2001年,第1期:45-46页[致谢]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刘春萍老师的精心指导,刘老师从开题的论证直到最后论文的撰写都给予了特别细致、耐心的指导,使本人得以顺利的完成此论文。在次,我对刘老师在次论文撰写期间给予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7.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小论文)怎么写
就用下边论文的格式 [摘要] [关键词]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分析 三、我国行政主体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四、我国行政主体的改革设想 。
[参考文献] [1] 江永清.《行政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35-51页 [2] 江永清.《行政处罚法适用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63-82页 [3] 徐继敏.《行政处罚法的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6年:109-133页 [4] 马怀德.《中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26-48页 [5] 皮纯协.《行政处罚法原理与运作》.科学普及出版社,1996年:94-107页 [6] 应松年、马怀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辅导》.人民出版社,1996年:94-106页 [7]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92-117页 [8] 雷新华.《论依法行政与行政监督》载《行政法研究》.2001年,第7期:29页 [9] 庞京城.《论行政监督》载《海南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32-34页 [10] 石东坡 《论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载《云南行政学院报》.2001年,第1期:45-46页 [致谢]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刘春萍老师的精心指导,刘老师从开题的论证直到最后论文的撰写都给予了特别细致、耐心的指导,使本人得以顺利的完成此论文。在次,我对刘老师在次论文撰写期间给予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8.根据最新的行政诉讼法,今年论文可以从哪些方面写呢
一:1、题目。
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论文摘要和关键词。
2、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
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
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 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
3、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
4、引言(或序言)。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5、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
6、结论。论文结论要求明确、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
7、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
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
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8、附录。
包括放在正文内过份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9.论文选题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选题的目的跟意义 怎么写啊
开题报告一、论文题目: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探讨二、论文选题背景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立法中争议的一个焦点。
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初创行政诉讼制度以来,经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呈逐步扩大趋势,这是符合行政诉讼制度发展方向的。但是从现代法治行政的角度来看,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三、论文研究的目的及意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是法定的由法院受理并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涉及到司法权,行政权和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
对法院而言,受案范围就是法院的“主管范围”。它决定着法院与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案件中的责任与分配。
对行政主体而言,受案范围实质上就是其行政行为受司法审查的范围。而对行政相对人来讲,受案范围就是“起诉范围”。
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公共权力发生矛盾时,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应该谨慎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当前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实施10年有余。
10余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8. 6万多件,审结57. 3万多件。在已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原告胜诉案件占结案数的40%以上。
从年度受理案件情况看,受理案件一直呈增长势头,从受案范围来看,行政案件的类型已由开始时的公安、土地、林业等数种拓展到50多种,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由此可见,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积极效果是十分显著的。
同时,行政诉讼法在实施中也显现出来一些值得深思与改进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其中受案范围过窄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关于受案范围。
主要问题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国家行为和行政终局行为等一概排除在外,而且对受案范围的规定主要是列举式的,这就使本已较窄的受案范围受到更多的限制,而在受案范围和排除范围之间还有许多未尽事宜,如对教育权争议、行政合同争议、行政裁决争议等,因而实践中各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甚至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做法也大相径庭。
在《行政复议法》已经大为拓宽了受案范围之后,就使得行政诉讼法的这一缺陷更为明显,从而严重影响了法的一致性和和谐性。第一,《行政诉讼法》对涉及受案范围的重要的法律术语没有任何界定。
如具体行政行为、国防行为等。《行政诉讼法》多次使用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并不明确。
第二,《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条款不够严谨。如《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款规定不得就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在这里不能起诉的所有的内部管理行为,还是内部管理行为的一部分,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争议。第三,《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不够周全。
《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既作了肯定规定:即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诉;又作了否定规定,即哪些行为不能诉。那么处于肯定和否定之外的行为,如行政裁决行为、技术鉴定行为能否进入行政诉讼就成了盲区。
五、主要内容本人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研究中心,通过分析当前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争议,针对诉讼受案范围的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之策。论文结构:一、目录二、摘要 关键词三、正文1,前言2,现行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大缺陷是过于狭隘4,亟须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5,结语六、研究方法本文在以人为本的科学执政理念的指导下,采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收集大量研究资料,提取相关数据,通过比较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合理性进行剖析,提出不合理的观点,并找出相应的对策。
七、论文安排时间 定题目;收集资料,完成开题报告 定提纲, 提交开题报告并完成第一稿 进行论文第二次修改 进行论文第三次修改 进行论文第四次修改 提交毕业论文八、参考文献 [1]HW Seliger, M.1989:”Scop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89.p9.[2]孙关宏,政治学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6,3:186-187。[3]章剑生,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个理论问题探析,中国法学,2008,2:48-49。
[4]陈宏光、尚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动态分析与现实思考,政法论坛,2007, 20:1,83-85。[5]王珂瑾,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08:34-36。
[6]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3,227。[7]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委员会编选,行政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8]孙长永,诉讼法讲演录(第二卷),2010,9:35-37。[9]罗豪才、崔卓兰,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中国法。
10.关于行政法的论文
就用下边论文的格式[摘要][关键词]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分析三、我国行政主体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四、我国行政主体的改革设想。
[参考文献][1] 江永清.《行政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35-51页[2] 江永清.《行政处罚法适用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63-82页[3] 徐继敏.《行政处罚法的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6年:109-133页[4] 马怀德.《中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26-48页[5] 皮纯协.《行政处罚法原理与运作》.科学普及出版社,1996年:94-107页[6] 应松年、马怀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辅导》.人民出版社,1996年:94-106页[7]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92-117页[8] 雷新华.《论依法行政与行政监督》载《行政法研究》.2001年,第7期:29页[9] 庞京城.《论行政监督》载《海南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32-34页[10] 石东坡 《论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载《云南行政学院报》.2001年,第1期:45-46页[致谢]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刘春萍老师的精心指导,刘老师从开题的论证直到最后论文的撰写都给予了特别细致、耐心的指导,使本人得以顺利的完成此论文。在次,我对刘老师在次论文撰写期间给予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